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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

直销管理

直销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直销问题措施

一、网络直销的定义

网络直销是指生产厂家借助联机网络、计算机通信和数字交互式媒体且不通过其他中间商,将网络技术的特点和直销的优势巧妙地结合起来进行商品销售,直接实现营销目标的一系列市场行为。开展网络直销有三种主要方式:直销企业建立网站、直接网络派送和电子直邮营销。

二、网络直销的特点

网络直销没有营销中间商,商品直接从生产者转移给消费者或使用者。网上直销有订货、支付和配送三个功能,它一般适用于大型商品及生产资料的交易。

1.相关服务的便捷性

顾客可以直接在网上订货、付款、等着送货上门,这一切大大方便了顾客的需要。生产者通过网络直销渠道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特别是对于一些技术性比较强的行业如IT业,提供网上远程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方便顾客的同时,也使生产者降低了为顾客服务的成本。

2.网络直销渠道的高效性

网络直销大大减少了过去传统分销中的流通环节,免除了支付给中间商的费用,有效地降低了成本。生产者可以根据顾客的订单按需生产,做到实现零库存管理。同时网上直销还可以减少过去依靠推销员上门推销的昂贵的销售费用,最大限度控制营销成本。

3.人机互动性和信息的可反馈性

网络直销能满足当前企业与消费者的交流水平方面的不足,借助于网络,厂家在网上有关产品信息,使用E-mail等工具,及时实现与顾客一对一的互动交流。企业还可以很容易地获得快速、便宜、易加工的反馈信息,跟踪消费者的需求及其变化情况,根据他们的要求安排生产和销售,避免了传统企业在接到订单之前就已经完成了产品制造的盲目性,使企业能应对消费者的较高的可选择性。利用互联网的交互特性,网络直销从过去单向信息沟通变成双向直接信息沟通,增强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直接连接。

三、网络直销存在的问题

1.采用网络直销的企业在实施供应链管理中的阻碍

采用网络直销的企业实施供应链管理是企业间竞争必然的选择。但目前该类企业在实施供应链管理时还存在很多阻碍。

(1)信息化普及程度不够

在供应链管理过程中,一般会使用条形码技术、数据库技术、电子订货系统、射频技术和电子数据交换、全球定位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因为这将是推进供应链系统信息共享的关键和提高供应链绩效的根本。但是目前的信息化条件还远远不能满足供应链管理信息技术使用的要求。

(2)横向一体化与网络化实现困难

“横向一体化”,即利用企业外部资源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它形成了一条从供应商到制造商再到分销商的贯穿所有企业的“链”,这就是供应链。这条链上的节点企业必须达到同步、协调运行,才有可能使链上的所有企业都能受益。

但是目前“链”脱节现象严重。比如网络直销中,消费者与销售部门、销售部门与生产部门之间的联络大多通过电子邮件手段,直邮的反馈率并不高。研究表明,电子邮件的平均回复率只有36.83%。这必然会导致响应及时性的降低。

(3)物流系统化、专业化欠缺

在供应链管理实施过程中,物流的经营绩效直接决定整体交易的完成和服务的水准,尤其是物流信息对于企业及时掌握市场需求和商品的流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当前大多物流只是作为商务活动的辅助职能而存在,其本身并不构成企业管理的重要领域,业务管理也往往分散进行,没有总体统一的协调和控制。

(4)服务个性化有待加强

在网络直销模式下,企业突破了时空的界限,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达到了和谐统一,使得企业的供应链更加简洁、高效、开放和灵活,需要有完美的个性化服务。但是很多网络直销企业要做到个性化服务还有很长路要走。

(5)信息共享性与管理高效性亟待改进

网络直销要求整个交易过程实现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之间的动态联系,是实现供应链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但当前我国正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的状况很难达到以上的要求。

另外,顾客对产品可信度问题也不可忽视。在网络直销中,顾客与商家不直接接触,顾客往往会产生一种不真实或不信任的心理,这种心理的存在会阻止其主动购买的动机。

2.网络直销与中间商的冲突

在传统营销渠道中,中间商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利用中间商能够在广泛提品和进入目标市场方面发挥最高的效率。

网上直销渠道的建立,使得生产商和最终消费者能直接连接和沟通,传统中间商的职能发生了改变,由过去的环节的中间力量变成为直销渠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如提供货物运输配送服务的专业配送公司,提供货款网上结算服务的网上银行,以及提品信息和网站建设的ISP和电子商务服务商,使得传统营销中间商凭借地缘原因获取的优势被互联网的虚拟性所取代,同时互联网的高效率的信息交换,改变着过去传统营销渠道的诸多环节,将错综复杂的关系简化为单一关系。

通过网络直销,生产商把他们的产品直接送到顾客的手上,交易费用也降低了,利润大幅增加。消费者感觉能控制销售环境,生产商也由于能够同最终用户直接接触因而可以更有效的安排未来的营销活动。这种销售方式把传统的零售商甩在了圈外。对生产商而言,零售商的支持是不可缺少的,它需要找到一条新路,既贴近消费者又不必疏远现有的销售渠道。

德国有关专家的研究指出,大的零售商确实担心互联网的存在和中间地位的丧失。但另一方面,他们也具备供应商所不具备的优势,他们知道如何向消费

者推销。他们有信誉和经验的优势,他们经营的产品范围还很广,生产商即便在互联网上为自己的产品建立一个网上商店,也并不能向消费者提供一种完善的购物环境。

因此,生产商只能以低调的方式创建网络商务,或者只在网站上销售一部分产品。据说,在5年内互联网网站业务量可能被30家或40家公司占据,生产商想通过网络直销获利,就必须具备一个内容充实、实力强大的网站来吸引消费者。

四、网络直销问题的应对措施

1.实施供应链管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对策略

供应链的管理必然要开发出集成化的供应链管理模式。

(1)供应链管理必须与战略伙伴同步

供应链管理应向着同步供应链管理的方向发展。实现同步供应链的收益切入点则体现在执行紧缩策略、实施联合计划和选择正确的供应链等方面。执行紧缩策略就是通过公司内部和公司之间的延伸,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使链上的每一个企业实现共赢。选择正确的供应链应充分考虑供应链运行的灵活性、物流服务总体水平的提高程度、与消费者的关系、资源的优化程度等方面。实现联合计划要求企业通过供应链共享生产、销售、市场和流程信息,以提高商品的快速流动。

(2)建立“多对多”交易网络服务平台,实现交易活动的电子化

作为整个链条中的一环,企业的业务交易活动将涉及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从一家特定的企业角度来说,业务交易活动是一个“一对多”的网络。但对于整个行业来说,业务交易活动则是一个典型的“多对多”网络,并且只有通过一个“多对多”的交易网络,才能够提高整个行业的交易效率。

建立“多对多”交易网络服务平台,首先必须实现众多买卖双方的网络互联,其次必须实现各企业商品订单格式的互相转换,以及各企业间个性化商品编码的转换等问题。同时,在建立“多对多”交易网络服务平台时,可以采用依靠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供应链管理平台提供商提供服务的形式为企业实现低成本的交易电子化。

(3)简化业务流程,处理好供应链管理与品牌经营之间的关系

“大规模定制”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简化了整个需求判断的过程,并且使大家认识到只有提供那些能够反映顾客特定需求的产品才是最好的服务。

在传统的生产模式下,制造商对顾客的需求往往缺乏真正的了解,而品牌经营的目的就试图通过形象来弥补这个缺陷。大规模定制能够充分了解、捕捉与满足顾客的真正需求,因为它是根据顾客的实际选择,按订单制造、交货的,没有生产效率的损失,且实现了一对一的直接联系。

(4)注重最终用户,建立一种消费者提供动力的需求链

需求链管理强调向平台提供消费者实际所需要的产品,它通过收集和分析有关客户的问题和最终需求,确定合作伙伴来履行需求链中的各项功能;将有关功能性任务交给渠道成员来做,达到高效的目的;将有关消费者和客户的信息、技术和后勤管理以及机会的信息与链中的其他成员分享,以合理的方式向消费者提品和服务。

2.建设好网络直销渠道

(1)从消费者角度设计渠道

准确的产品和市场定位很重要,网络直销面对的消费者主要是那些受过良好教育,具有创新精神,经济富裕的人,销售的产品具有较高的信息集中性。最好采用消费者比较放心,容易接受的网上购物方式,如货到付款。

(2)设计订货系统,要简单明了

不要让消费者填写太多信息,而应该采用现在流行的“购物车”方式模拟超市,让消费者一边看物品比较选择,一边进行选购。在购物结束后,一次性进行结算。另外,订货系统还应该提供商品搜索和分类查找功能,以便于消费者在最短时间内找到需要的商品及其重要信息。

(3)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应考虑到目前实际发展的状况

在结算时尽量提供多种方式方便消费者选择,同时还要采用安全的间接的安全结算方式,如将其信用卡号和账号公开,消费者可以自己通过信用卡终端自行转账,避免了网上输入账号和密码被丢失的风险。

(4)建立完善的配送系统

开展网上直销的生产企业可以有两种途径管理和控制物流。一种是利用自己的力量建设自己的物流系统;另一种方式,是通过选择合作伙伴,利用专业的物流公司为网上直销提供物流服务。在现阶段我国配送体系还不成熟的时候,在进行网上销售时还要考虑到该产品是否适合于目前的配送体系。

3.力争与中间商双赢

电子商务的发展最终由消费者对便利和专业化服务的需求所驱动。因此生产商和销售商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共同的目标。

(1)赋予零售商新的角色

生产商在最前端,零售商在后端,顾客在网站上研究、比较、下订单然后去零售商那里履行交款取货并接受服务。零售商也可以销售附加产品,补充部件和最适台在商店购买的产品。这样不仅不会完全抛开零售商,还可以发挥他们的优势并降低他们的库存成本。

(2)与零售商合伙创建全新的中介方式

现今的零售商是各行业的专家,他们提供的产品来源于不同生产商和销售商。生产商与零售商合作发展并经营一家共同的商店可以向顾客提供更全面的购物环境,从而产生更高的收益和利润率。这为利用零售商的品牌创造网络流量提供了机会。

(3)在网上提供比在商店里更多的产品

生产商可以让零售商销售那些需要实际感受的产品(如试用、试驾驶等),而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其他的产品,甚至是二类或断代产品。尝试销售这些不会发生退货的“其他产品”。另一个使网站与众不同的办法是按价目单销售你的全部产品,让零售商领头提供打折。

(4)对销售商进行奖励

直销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直销管理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随着《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直销行业将进入一个更大规模的发展时期,直销的税收征管也就更加重要。目前,直销税收征管中存在税种比例配置不合理、税源流失严重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在于,税务系统对直销行业税收的监管重视起来,科学核定税收比例和核收方式,并严格稽查,堵住税收漏洞。

直销中的税收,主要是指国家按照税法依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从业人员所开展的税收管理工作。近日,酝酿许久的《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合法的直销受到法律明确保护,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直销行业将会进人一个更大规模的发展时期,直销的税收征管也就更加重要。目前对直销行业的有关调查、分析结果说明,直销行业存在比较严重的转让定价、偷逃税款问题,税收征管存在明显的漏洞。

一、直销税收征管中税种比例配置不合理问题

中国直销企业运作巧年以来,在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对直销企业的产品销售征收的是增值税,税控比率按照17%征收,征收的计算基数是以企业实际上的销售额来核算。这在常规企业中通过抵扣税的方式非常合理,但是在直销企业中,这种核算方式却有不尽合理的地方。按照直销企业的运营方式,存在直销人员奖金的问题,体现在统计数字中的销售额并非企业销售额的真实数字。《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人30% "。依此计算,直销企业的最低实际销售收人只有销售额的70%。因此,如果严谨地进行增值税核算的话,其核算的比较合理基数应该是部分销售收人。而目前的情况是以其统计到的含所有直销从业人员的奖金销售收人来计算的,这就带有不合理的层面。

对直销从业人员,其所得税的征管如果单纯以其从直销企业所得到的奖金来计算,也有不合理的一面。这种不合理性表现在直销从业人员是一个个独立分销商,其所得到的奖金收人应当是一种经营性成果。而在这种经营性成果中,直销商的收人通常只是表现毛收人,因为在直销商的口袋中往往有大量的管销费用,而这种管销费用在我们核算直销商所应缴纳的税收中是没有扣除的。

二、直销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

第一,企业税收的流失。在直销这种营销模式中,由于销售是在一对一的沟通之下达成的,因此其买卖行为之间存在大批量的现金流动,这种比率几乎达到100 %;而且在这种交易中,它所建设的是终端客户群体,他们在购买产品时大多数可以不需要发票或凭证,造成直销企业无法统计到准确的销售额,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难度。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目前中国直销企业的服务网点多表现为专卖店形式,有的叫授权店或经销商。这种专卖店大都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执照,实行定额纳税,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就出现在专卖店。以国内某直销分公司为例。该公司全部经营的商品均从总公司购进,购进的商品分为总公司自产商品和外购商品。分公司经营的全部产品也按统一零售价的一定比例均销售给专卖店。专卖店按统一零售价销售给业务员等消费者。分公司得到的进销差额体现为分公司的毛‘利。专卖店得到的进销差额必须按总公司规定比例向规定账户汇款。2001年一2003年分公司从总公司进货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87%,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94%。专卖店按零售价销售。2004年从总公司购进自产产品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52.9%,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56.4%;从总公司购进外购产品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76.4%,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79.9%。这样,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增值额小,税负极低,而专卖店增值额大,却按个体工商户定额纳税。集团公司通过这种转让定价避税措施,引起大量税收流失。因此,直销企业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第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在直销这种营销模式中,由于它牵涉到成千上万的独立直销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尤为重要。纵观目前中国直销行业,很多企业在这方面做得不够。由于直销商队伍本身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带来了难度,这种难度是客观条件造成的。过去对直销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试图通过直销企业代扣代缴的方式来进行,但具体实行非常有难度。换一种方式让直销商自己申报纳税成果就更微乎其微了。原因有两个,第一是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上,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缺乏自觉性,第二在直销个人税收的核算上存在不合理的因素,直销从业人员在主动纳税和纳税的意识上就更差了。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才会出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着税源的大量流失问题。

三、加强直销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1.重视对直梢行业税收的监管

在中国直销行业发展过程中,直销行业税收的监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税收问题在整个直销产业的监管中是暗藏的皱术性问题,没有其他管理部门对直销企业的监管那样直接有效。笔者认为,随着中国直销立法的出台,税收监管工作是暗藏的一个管理黑洞。尤其对于直销企业的运作更是如此。所以我们必须在对它的监管中形成高度的负责任态度,因为它所确保的是国家利益。

2.科学核定税收比例和核收方式

站在企业层面,由于存在纳税过程中的不合理性,企业往往采取一些避税措施。这在直销企业中尤其如此。在直销企业的税收监管工作中,正如我们前面所言,存在两种很典型的不合理性,其一是企业税收的核算基数,其二是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基数。

对此,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方案以解决问题:第一种方式是同意直销企业与其地方税收部门就个人纳税和企业所得税协调出一种税费比例出来,其中企业销售税可控制在5%一8%的区段。个人所得税可控制在2%一15%的区段。这样在计算方式上简单易行。职能管理部门也易于操作。第二种方式就是按照国家要求的率计算。直销企业的销售税在计算时应剔除其返回给直销商的奖金部分,税收部门以此为基数来核算企业应缴税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则扣除直销商当月的营销成本而后再核算其应缴税金。

直销管理范文第4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部主管部门: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直销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维护直销行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先就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

(一)网上报备及书面备案

直销企业应当根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直销产品上市销售、直销培训员开展培训前,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备直销产品信息、直销培训员信息,并将《直销产品备案表》(见附件1)、《直销培训员备案表》(见附件2)等书面材料加盖公司印章后,向直销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直销产品退出市场、直销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直销培训员直销的,直销企业应当提前或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报备,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备案材料。

直销企业应当将报备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的相关材料、证明文件存档备查。

(二)备案审查及公布

直销企业报备的信息、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公布。直销企业报备的信息、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知直销企业限期补充、修正。直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修正即销售产品、开展培训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公示直销企业实际信息报备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备案工作实施细则,确定直销企业需提交的书面备案材料清单。

二、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抽查制度,对直销企业报备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信息系统公布的直销企业报备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直销企业未报备信息或报备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社会公众反映上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责令直销企业限期改正。直销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公布改正情况。直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商务部依法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商务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本通知,对直销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管理进行监督。

直销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蔬菜直销点;物流管理;改善建议

一、蔬菜直销点现状

为了满足乌鲁木齐居民对新鲜蔬菜的消费需求,抑制蔬菜价格的快速上涨,自2010年9月起,由乌鲁木齐政府搭建平台,企业运行开展,社区出人出力,实施了“便民蔬菜直销点”工程。这种销售模式通过减少批发、零售环节,使得蔬菜直接从一级蔬菜批发市场批发采购直接送到直销点,零售时只顺加进货运输成本费,从而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平抑蔬菜价格,解决老百姓买菜难、买菜贵的问题。乌鲁木齐市先后建成了527个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直销点经营总面积达到4.2万平方米,遍布在全市商业中心区、人口密集区、工业区以及偏远社区,基本覆盖全市。蔬菜直销点采取了政府搭建平台、企业经营合作的运营模式,蔬菜直销点选点由政府经过调查后确定,选址范围分布在5000人以上居住的社区和商业人口密集区,而经营场地则是通过搭建彩板房的方式解决,建店费用由政府出资,蔬菜直销点店面面积为30—120平方米不等。蔬菜直销点经营场地及营业员由社区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选址及安置。蔬菜直销点的营业员部分为企业招聘,部分为政府补助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蔬菜直销点的场地费、电费由财政补贴,而工商、税务费用全免。乌鲁木齐市蔬菜直销点自建成营运以来,在便民利民、保障供应、稳定物价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形成了基本覆盖全市人口的蔬菜副食直销网络,保障了居民的消费需求,受到市民的欢迎。通过对乌鲁木齐市蔬菜直销点的走访调查以及相关文献资料的分析,发现目前的物流管理方式和配送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完善蔬菜直销点物流管理系统以及物流配送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蔬菜直销点物流管理问题

1、品类管理环节

品类管理是零售商和供应商把所经营的商品分成不同的类别,并把每类商品作为企业经营战略的基本活动单位进行管理的一系列相关活动。品类管理是ECR(高效消费者回应)的重要策略之一,是最大化店内资源的主要手段。品类管理与传统零售的根本区别在于品类管理充分重视对购物者消费信息的挖掘。蔬菜直销点以经营蔬菜、肉食品为主,兼营其他副食品。目前,蔬菜直销点订购货物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店铺各种商品的销售情况来决定安全库存,由于商品种类繁多,难免会出现错误。合理地对商品进行品类管理,不仅可以确定蔬菜直销点每种商品的销售数量及成本,从而确定商品上架的空间及数量,而且可以根据货架管理确定销售量和安全库存。根据商品特性,对蔬菜副食直营店商品进行分类如表1所示。

2、存货管理环节

蔬菜直销点经营者一般每天进货之前通过传统方式如纸张来记录店内蔬菜等存货种类、数量以及存储位置,每出一批货或者每进一批货都需要进行记录,并定期对店内商品进行整理,这种方式不仅耗时、耗力,不利于查阅和保存,也不利于及时准确地了解店内商品库存量,不能及时地对缺货商品进行补货。

3、订货环节

蔬菜直销点经营者目前可采取的订货方式有三种:电话订货、网上订货以及通过微信平台订货。不管是以何种方式进行订货,蔬菜直销点的经营者都要将需要订购的商品记录在案(包括订货种类以及数量),然后根据记录的订单进行运输配送,但是这样会存在许多人为不可控的因素,比如记录错误或者遗失,都会给顾客带来不好的印象,直接降低蔬菜直销点的利益。

4、采购环节

蔬菜直销点的经营者每天晚上会对蔬菜店内的蔬菜进行盘点,以便了解蔬菜的库存量及销售量,然后根据库存量、当日销售量对低于安全库存的商品进行补货。而副食一类由于销售较为缓慢,不能随时对蔬菜直销点商品进行盘点,从而不能及时了解各种货物的库存情况,可能造成货物短缺,影响顾客购买。

5、配送环节

据了解,目前蔬菜直销点经营者可按照自己的需求选择蔬菜配送公司进行配送或者自己开车取货。这样虽然最大化程度地满足了经营者的需求,却造成同一片区存在不同公司配送、配送货物并不是完整的一车等问题,这样难免会造成运输成本的提高和资源的浪费,经营者也不能随时了解运输车辆的状态。

三、物流管理改善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知,蔬菜直销点到了整合、升级、提高的阶段,应该在硬件设施、管理系统、集中采购、物流配送、结算服务等几个方面实施统一管理和标准化管理,从而提升蔬菜直销点的管理水平。

1、硬件设施方面

要对蔬菜直销点实施升级提档,需要解决硬件建设的问题,将营业场所、内部设施等进行改造,改善以往蔬菜直销点临时建筑、形象不佳的问题。所需要的这一大笔资金,完全可以采取PPP方式即引入外来资金的方式加以解决,。

2、实施“五统一”管理

要通过升级改造,将原来比较分散的蔬菜直销点管理集中起来,将527家店统一管理,实施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结算、统一店面的“五统一”管理。要解决统一管理的问题,需要建设五个系统,即:社区蔬菜直销点网络服务系统、采购供应链系统、物流配送系统、金融结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第一是社区蔬菜直销点网络服务系统。首先要根据目前的布局,在分析社区分布和各店消费的基础上,对店面的位置布局进行优化,尽量解决店面占地问题,保证投资利益。其次,要对蔬菜直销点店面内部的功能进行重新设计,保障使用的便利性。将直销点与电商快递服务需求结合,成为社区电商的终端店。第二是采购供应链系统。通过品类管理和集中采购,将社区直销点的采购系统建设成为众多食品、副食品、农产品、畜产品品牌的一级商,从而解决食品采购、渠道、品牌、安全等的供应链稳定性问题,降低采购成本,降低物价。利用乌拉泊农产品交易市场实现蔬菜、肉类等的集中采购和加工。第三是物流配送系统。通过招标采购,可以将配送业务外包给乌鲁木齐有实力的城市物流配送公司,由他们完成统一的物流配送业务。第四是金融结算系统。可以由城市商业银行介入,发行具有信用卡性质的社区便民结算卡,社区菜店的结算必须采取卡结算,杜绝现金的短少现象。同时,商业银行根据结算资金的流量向采购者提供信贷支持,创新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产品。第五是管理信息系统。此系统是整个社区蔬菜直销点系统的核心,其控制着其他几个系统的运行。目前,蔬菜直销点的物流信息绝大多数是通过人工登记等传统方式进行记录的,物流活动没有得到物流信息技术的支持,造成物流活动的不经济。通过应用物流管理信息系统,采购可以通过信息系统的电商平成;物流配送由信息系统下配送订单,并实施物流管理;金融结算通过信息系统与银行对接完成采购交易、菜店结算等。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可对物流活动进行科学地计划和控制,使各个物流活动有序进行,最大化地减少原先物流的盲目调度情况,提高物流资源的利用率,大大减少货物的周转次数,缩短运输路径,减少运输成本,最终实现对乌鲁木齐社区居民消费的大数据管理,做到精准采购和社区供应。

四、结论

社区蔬菜直销点的建设要以系统化的方式实施才能取得明显效果,建议以店面硬件建设及整合为龙头、以采购供应链管理为抓手、以金融结算为引导、以物流配送为支撑、以信息系统和大数据管理为核心,实现对社区直销点的精准管理和导购服务,从而保证市民对蔬菜副食品的低价消费需求。

作者:朱丹丹 葛炬 单位:新疆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关俏俏:乌市:为平抑菜价,广布蔬菜直销点[N].新华每日电讯,2011-03-02.

[2]顾国建:超级市场营销管理[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