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律在身边

法律在身边

法律在身边

法律在身边范文第1篇

记得前不久,银矿新村的堵路事件,闹得很大。我一打听才知道:沙场和铅锌银矿的渣土车来来往往,每天都有几百辆车子从这儿经过,弄的满天都是灰尘,路面坑坑洼洼的。这些渣土车对居民的影响很大,每天还撒出一些土来,环境卫生很不好。居民用一把长长的椅子横在路中间,只留一点空隙让行人和小形车辆通过。经过和沙厂负责人再三协商,居民暂时让沙厂车辆通过。

安静了一阵子,又有一辆满载着一车渣土的“康明斯”从这里经过,这次居民们不放过它了。用一辆电动车拦在路中间,并且报了警。再三调解下,沙厂做出让步,每天定时洒水,车辆不超载,让环卫工人来清扫路面。

我认为,这些渣土车不能超载,或者就不应该出现在居民区。“车辆不能超载”这条是交通部门颁布的,大家都知道。这些渣土车竟然在光天化日下违规,是非常危险的,如果撞了人怎么办?如果破坏了环境怎么办?如果出了危险谁来负责?

法律在身边范文第2篇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法律对于我们陌生而又熟悉,说熟悉是因为社会上,校园里,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都在讲“法治”!说陌生是因为我们曾经迷茫:“法”,你是什么呢?你究竟在哪里呢?

有很多同学说,我们现在这么小,用不到法律,等长大了再学。其实是生活中处处都有法,比如说:父母不可以随意打骂儿女,在法律上讲这是家庭暴力;父母不可以随便看儿女的日记,这是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同学们犯错误了,教师不可以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买到假冒商品,要打投诉电话12315……法律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它时时刻刻伴随着我们!

在学校里,老师也常常跟我们讲关于法律的常识,通过学法,我们对法律也有了逐步的认识。而假如我们是法盲,也许触犯了法律也不知道,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占一半以上。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于社会的基础,创造美好未来的保证。

很多同学觉得法律离我们太遥远,我又不犯法,知道那么多干嘛?其实有很多人,就是因为“无知”,才一步步走上犯罪的道路。湖南卫视曾经报道过,有一个农村青年,原来读小学时成绩很棒,一直是班里的前几名。他经过自己的努力,考到城里来读初中。他刚开始成绩也很不错,自己很用功。直到有一天,他路过一个网吧,由于好奇,他走进去,“好刺激啊!好好玩!”他兴奋的说。时间一天天过去了,他整天沉迷于网络,经常向朋友们借钱上网,后来他的朋友们也不借钱给他了,于是他就开始骗父母,向父母要钱。后来他的父母知道了,就不再借钱给他了,于是他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刚开市是偷同学家里的钱,后来在公交车上偷钱,被人暴打了一顿,但他仍然不知悔改进而发展到抢劫,还杀了人,于是被警察叔叔抓走了,走到了一个黑暗的世界,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以他的事例中,可见,学法,懂法,对于我们青少年有多么重要啊!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生活中以法律为准绳,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从小事做起,做一个懂法,知法,守法的小公民!

法律在身边范文第3篇

是的,人的一生中能有几次重新开始的机会呢?哥没有了这样一个机会,法律的严肃剥夺了你生存的机会。只是这一次机会的剥夺,你的归宿就局限在了一只狭小的盒子。我无论如何都难以想象出,在这么一个小小的盒子里,你是如何的蜷缩,怎样的伸展。

在这个物质的世界里,一个鲜活的生命在顷刻间灰飞烟灭,物质实现了转换。虽只改变了存在的状态,但这么一个转变过程却得到法律的襄助。平凡的人可以有权利选择死,但没有权利选择死的时间,没有权利选择死的方式。我终于明白,为什么那么多的法学家为废除极刑而疲于奔命。的确,我们痛恨的是残忍的犯罪事实,恶心的犯罪行为,可耻的犯罪动机。我们痛心的是犯罪者,你曾经善良过,曾经有过梦想,你知道死亡意味着什么,人生最大的悲哀莫过于去承受自己能够预知死亡结果而且要真切的感受那份痛苦。我宁愿你是,你不明白死亡的痛苦,就没有了畏惧,在不经意中失去了生命。那样对于关心他的人也可以把这一切归于天命,而不用在此深深自责。但现实的法律却是相反,不用去死,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你,必须承受分离,选择死亡。

32岁的你,人生的历程就此提前结束。写下这个文章不为纪念你,真的,你的的确确错了。只为一种亲情,一种近似溺爱的惋惜。如果,如果,如果我可以把你影响,我想你做和我一样的循规蹈矩的凡人。但是,我没有办法影响你,我心虚地把这归咎与我们道不同,我无法为你谋划人生。我为自己的不开心感到些许释然,感觉那样我也为你做了什么,哪怕除了难过,我几乎从没有为你付出过什么。

哥,我想你是不会记怪我吧,象我这样的人宁愿在你去了之后每年的年饭摆上你的一副筷,却不愿在你错误之前和你相处一天,哪怕只是一天。我们将关心停留在心里。在某个良心发现后的反省自责和深深懊悔中,我们执着地坚持中国人情感的含蓄习惯,在你的错误中保持缄默。或是抽身转去,把自身置于安全地带。是中国人的意识让我没有了选择,除了选择难过。

法律在身边范文第4篇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法律价值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63-01

一、边沁和他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功利主义作为西方法治思想的一条支流已经绵延了近千年。虽然它没有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出名,但它的历史亦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从德谟克里特到伊壁鸠鲁,在他们的论著中都有功利主义的身影。”那种所谓的快乐主义,为后期的功利主义的成形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文艺复兴之后各种法律思想如雨后春笋般凸现出来,功利主义法学便是其中的一种,而正是强调人性解放、追求多数人幸福的功利主义渐渐从一种简单的构想上升为一种哲学的理论。而真正将这种哲学的构想应用于法律实践的便是边沁了。他的思想也并非无源之水, 贝卡利亚德《论犯罪与刑罚》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都对他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尤其是在贝卡利亚的作品中宣讲的:“制定法律的人只考虑一个目的,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给了边沁很大的启迪,除此之外贝卡利亚所设想的用一种数学的方法作为立法技术的构想也为边沁大量的科学考证埋下了伏笔。

功利主义法学并不同于享乐主义(快乐主义)或利己主义。正因为关于功利主义的论述和享乐主义的论述太为相近了,以至于受到了很多误解,但是功利 主义不同于以上几种哲学思想的地方就在与功利主义把每个人的幸福都考虑到了功利原则作为一个终极的行为标准,将一切当作平等的人加以尊重。在他看来“有理智的人将功利原则当做具备控制行为之社会能力的准则接受下来,即使某些情况下他们不甘愿服从个人的长远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可以依靠制裁的威胁使一个人去做功利主义原理要求的事情。”

二、边沁与功利主义法学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闻名于世。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出身律师家庭的他,并未对父母所从事的律师职业产生兴趣,相反,生性腼腆的他大学毕业后便醉心于法律理论的研究。他一生致力于探索出一条本质的规律,用这个规律去架构他理想的法律大厦。这个规律就是他心中当中所期待的功利主义,即人受制于“苦”与“乐”, 而正是在这“苦”与“乐”的共同主宰下,我们才知道了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也正是基于此他认为根据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他认为通过这一点可以进而引申出一个结论——能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便是善的也就是在法律上可以规定为权利。同理,如果某个行为使别人增加了痛苦,这个行为从道德上便是恶的在法律上应规定为不得违背的义务。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一书中,边沁不吝笔墨第近乎系统地介绍了快乐与痛苦的类型,以期能在法律判断中产生帮助。但是人总是趋利避害的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快乐的最大化,痛苦的最小化。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不对身边的人产生作用即个人的利益与公共福利之间的摩擦。边沁除了苦与乐的陈述之外,他在个人伦理的部分论述了三个原则——慎重、正直和慈善。也就是说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要保障和促进社会福利的实现。

他认为一个人应该按照功利主义原则去行事——即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减少社会痛苦的趋向。而这种行为不单单指个人行为还包括了整个政府和社会的行为个人即使受了一些痛苦,但是只要以总的方面增加了快乐他也应该是幸福的。

除了最基本的快乐、痛苦、善与恶的博弈之外,为了构筑起边沁心中的理想的宏伟的法律大厦,他决定将这些模糊不清和难以区分的抽象概念进行量化,决心用一种近乎绝对客观的可计算的方法更精确地判断快乐和痛苦的临界点,使法律更为客观公正,也使立法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他认为:快乐与痛苦的追求需要运用工具,了解他们的效能便能估算出快乐与痛苦的比值。除此之外,他还把痛苦的值分成了三类来详加论述。他认为快乐和痛苦本身都可以通过以 四种情况来衡量:强度、持久度、确定或非确定性以及迫近和遥远。在快乐和痛苦可以衡量的情况下,对每一个人来说,正确估计任何行为造成的苦或乐的倾向以及该行为对绝大部分人来说所造成的快乐痛苦的比值便不再是不可能的事情。 他认为这是一种“与明了自身利益的人的实践相符合的理论。”

但是他要求的最大程度增加公共福利的功利原则即决定了立法者应当制定 什么样的法律这一问题,也决定了个人在生活中应如何行事,所以边沁始终在用功利的原则,善与恶的标准来评价和衡量道德与法律,用功利主义思想作为一切立法的指导和依据。

边沁关于功利主义的法律思想集大成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自成一家地形成了和先前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完全不同的法学理论,成为了英国法制改革事业进行的基础。也正是基于功利主义思想的架构,他的立法理念和法律改革措施便呼之欲出了。法律的功利主义原则在边沁之前,法律的原则和标准以正义,自由和理性为主导这种传统从柏拉图到黑格尔都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这个传统就是所谓的自然法的理论。

参考文献:

[1][英]杰里米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商务印书馆,2000.

法律在身边范文第5篇

小学法在身边手抄报的图片欣赏

小学法在身边手抄报图片1

小学法在身边手抄报图片2

小学法在身边手抄报图片3

小学法在身边手抄报图片4

小学法在身边手抄报图片5

小学法在身边手抄报的内容:法制名言

1)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2)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3)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4)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5)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6)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7)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8)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9)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10)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小学法在身边手抄报的资料:青少年法制案例

案例一

因朋友与女友私奔没有路费,为哥们义气,法肓少年周某(系未成年人)帮助朋友罗某(未成年人)抢劫学生,共抢赃款200余元。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因好友刘某与其女友外出务工没有路费,为了哥们义气,被告人周某便打起中学生的注意,伙同罗某(已判刑)窜至罗山县一中学门口,拦住该校学生杨某等4人,向他们要钱无果后,便将4名学生挟持到学校后面的空煤场内,对其中三名学生拳打脚踢,并用捡来的木棍殴打三名学生,共抢走三名学生261元,后被告人周某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体现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扬州市一初中女生王媛(化名),暑假趁家长外出在家中约见两名认识不到一周的未成年网友,岂料引狼入室,两网友偷走王家的大门钥匙。几天后两小毛贼入室盗窃2万元后逃窜。目前两人因涉嫌盗窃罪已被维扬区检察院批捕。

8月14日晚,王媛的母亲徐女士报案称家中2万元现金被盗。警方勘察后将嫌疑人锁定在李强(化名)和王刚(化名)身上,并于当晚将两名嫌疑人抓获。经查,李强和王刚今年分别只有17岁和15岁。嫌疑人交代,今年8月初,他们通过QQ聊天认识了年龄差不多大的女孩王媛,性格活泼外向的王媛邀请二人到家里做客。到了王媛的家中,由王刚陪王媛在房间聊天,李强则乘机溜进王媛父母的房间,将床头柜里的1000元钱塞入自己的口袋,还偷走了王媛家的备用钥匙。

8月14日上午,王刚打电话给王媛,得知其下午去网吧上网。当天下午,李强再次拨打王媛家中电话,确认家里无人后,二人一同用之前窃得的钥匙开门入室,在王媛父母房间席梦思拉链内窃走2万元现金。慌乱中李强将手机遗落在了王媛家中,成了警方破案的线索。

推荐其他主题的手抄报资料和图片作为参考:

1.小学生法在身边的手抄报文字内容

2.法在身边手抄报内容

3.有关身边法在校园的手抄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