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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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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范文第1篇

如果简单理解,网络信贷平台类似于一个电子商务平台,只不过这个平台流转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贷款。通过这个平台,放贷人与借贷人可以自由交易。银行无法为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服务的这个巨大缺口催生了网贷平台。

嗅觉敏锐的资本纷纷涌入。2011年,IDG资本和摩根士丹利亚洲投资基金( MSPEA)对宜信注资数千万美元;2012年2月22日,曾因运营资金不足而停业7个月的哈哈贷又融资数百万元后东山再起;2012年10月,红杉中国投资拍拍贷。

据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说,目前个人网络信贷的规模可能达到近千亿,而这笔钱却游离在监管之外。

2011年9月,贝尔创投涉嫌诈骗300万元,成为国内首家被公安机关调查的P2P贷款平台。2011年10月,天使计划网络贷款平台负责人卷款570万元消失,受害人达65人。

2012年6月8日,淘金贷负责人卷款逾100万元跑路,受害超100人;12月17日,安泰卓越网130万元放贷人资金不翼而飞。

最新的案例则是,2012年12月21日,优易网负责人卷款逾2000万元跑路,受害人达64人。

在需求巨大与监管缺位的畸形市场中,P2P网贷行业危机四伏。

借贷模式革新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者可自行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借贷正作为一种革新的金融模式迅速壮大。

“这是目前微型金融在网络时代的新趋势。借贷人通过网络筹措资金,贷款申请条件不会如一般银行要求的那么苛刻,材料准备也不会太过繁复,非常快捷。与传统银行相比,P2P金融服务优势明显。”有多年微小企业金融服务经验的专家游春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网络借贷最早产生于英国。2005年3月,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开始运营, P2P社区贷款服务。此后,美国Prosper个人信贷网站、使用Facebook应用平台和其他社区网络及在线社区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聚合的Lending Club,以及“批量出借人+小额借贷”模式的Kiva纷纷发展起来。

一如往常,在Zopa这样的新模式出现后不久,它即被复制到了中国。2006年8月,国内首家P2P小额信用贷款服务机构宜信正式在京揭牌,拉开了中国P2P网贷平台的帷幕。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短短六年间,国内已有2000余家P2P网络借贷公司。

网贷平台给出的数据也说明了这个新兴行业的潜力。

拍拍贷官方微博在2011年5月就已宣布注册用户接近一百万;人人贷2012年1月到6月半年报显示,交易量已达1. 3亿元,同比增加了10倍以上,月增长率超过20%;第三方统计的红岭创投数据显示,仅仅在2012年11、12两个月成交就2. 8亿左右。

P2P网贷平台的迅猛扩张源于开拓者对潜力市场的乐观判断。

圈内津津乐道着网贷之家知名网友“叶隐闻书”摆出两个数字“50万”与“1亿”:50万是保守估计的目前国内P2P网贷用户,1亿指具备投资能力的中国网民。

这也是众多还处在亏损中的网贷“先驱”顶着一不小心就成“先烈”的压力还要一往直前的诱惑所在。

2007年在沪成立的拍拍贷,是国内较为典型的P2P在线信贷平台,主要采用竞标方式来实现在线借贷过程。利率由借款人和竞标人的供需市场决定。拍拍贷收入主要来自占贷款本金2%至4%的成交服务费。拍拍贷品牌总监朱长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拍拍贷成立六年来还未实现盈利。“国内整个网贷行业还处于探索中。”

风险防控难题

P2P网贷这个新生行业甫一出现就面临着外界许多质疑。

首当其冲的是投资人资金安全问题。资金是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是网贷平台自己的银行账户?如何保证资金不被公司挪为他用?遭遇逾期与坏账怎么办?网站倒闭借贷合同如何持续履行?

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善的解决。

Zopa的模式或可供参考。在该模式下, Zopa首先将借款人分四个信用等级,出借者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时限进行选择,Zopa在整个交易中代替银行成为中间人,承担包括双方交易中所有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为规避风险,Zopa还强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

以拍拍贷为例,打开网站上的借贷信息,借款人列举的借款原因、借款金额、预期年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每月还款数等悉数罗列,而出借人参与竞标,利率低者中标。一笔贷款通常是多个出借人共同集合而成,每笔出借的资金从50元到上千元不等,以分散风险。

拍拍贷品牌总监朱长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公司在出借金额度风控上有硬性规定:单人最大借出金额为“3000元加上自己借出信用总得分的200倍”,单笔出借额不能超过借款总额的60%。如果资金筹措期内,投标资金总额达到借款人的需求,则他此次的借款宣告成功,网站会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款人必须按月向放款人还本付息。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筹到所需资金,该项借款计划则流标。

“拍拍贷一直遵守着不超过银行借贷利率4倍的红线,目前平均利率在17%左右。借款额度不同于别的P2P网站动辄上百万元的规模,我们当前是50万元封顶,平均下来每单只有8800元,而且满标后一到两天就能完成审核。”朱长城告诉本刊记者。

监管探索

但事实上,资金安全的难题仍未得到完善解决。

优易网卷款2000余万跑路留下的震荡余波犹在。虽有一部分优易网客户将资金充值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国付宝和环迅支付)上,然而优易网通过在这两平台开设的账户提现,最终又转回银行账户。可见,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未在网贷模式中充当安全监管的角色。

2012年12月20日,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下举行的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业年度峰会上,国内首家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正式宣告成立。

上海市信息服务行业协会办公室主任李娟告诉本刊记者,本届峰会热闹程度超出预期,“只能容纳200人的会场来了300多人,人多得连门口都站满了”,除了投资者之外,最多的就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快钱、财付通、汇付天下等知名机构都悉数到场。

“我们邀请这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到网贷资金监管中来,在征信系统建设上进行更多的合作,为我们提供更多更稳妥的建议及服务,尽可能地降低网贷风险。”李娟透露。

在游春看来,控制风险,很关键的一点是如何把投资人资金与公司资金区隔开来,并做好清算体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能发挥更多的防火墙功能。借贷方监管也很重要,线上只是个撮合的平台,未来P2P发展的方向应是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即线下发展信贷需求、产品等,确认资质后,线上吸引投资者进行融资。

网贷平台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个人对个人贷款(Peer to peer lending,即P2P借贷);网络借贷;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2-0057-02

1 个人对个人借贷发展历程

据文献资料推断,中国在西周时期就已有借贷取息之事。随着时间的推移,借贷取息逐渐发展成为高利贷[注:高利贷即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借款人向贷款人借取一定货币或实物,承诺在一定期限之内偿还本金或实物及约定的利息。](利息占本金或实物的一定比例。但通常高利贷的年化利率通常高于本金或实物的价值)。

由于民间借贷没有法规制度来规范,并且贷款人通常是商贾权贵,地方恶霸,高利贷发展迅速。高利贷在中国历史上,对经济社会及人民的生活各个方面影响巨大。高利贷作为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最原始形式,是促进现代意义的个人对个人贷款发展的原动力。从高利贷的形式来看,大致可分为两种,即抵押借贷[注:抵押借贷即借款人将不动产(房地产,财产)抵押登记在放贷人的名下(或抵押登记在受托银行、信托公司的名下)作担保,放贷人将资金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依照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若不履行到期债务,放贷人对该不动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和信用借贷[注:信用借贷是指贷款人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借款人无须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这种分类与现代金融借贷基本一致。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在所有的公司中,占绝大多数的是小公司,小公司由于借款额小,自身风险不定,绝大多数商业银行不愿借款。在中国,金融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商业银行大多是国有股份商业银行,而其服务的对象也主要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借贷业务中,抵押担保借贷占了整个借贷业务的75%以上,由于银行过于注重抵押品、担保人,许多中小企业没有合适的抵押物,造成小企业贷款困难的局面。

(1)个人对个人贷款(Peer to peer lending,缩写P2P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商业模型,简单地说,P2P借贷就是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其中,中介机构负责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通常P2P借贷的利率高于银行利率,低于高利贷。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乡村银行创始人?尤努斯教授首创。

(2)(英国Zopa网上互助借贷公司)是世界上第一个P2P借贷公司,于 2005 年在英国成立。凭借便捷自助的操作模式、低廉的费率、双赢的利率和差异化的定价机制,Zopa所代表的新型融资服务,给传统商业银行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影响。自此以来,许多个人对个人贷款公司涌现在世界各地,这场金融界的革命传播开来。目前,网络借贷服务已经在欧美地区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行业的新焦点。

2 个人对个人借贷平台运作模式

P2P借贷平台的运作模式非常简单。小额资金拥有者(借方),由于把资金放在银行利率太低,放在股市风险太大,于是想找到收益率较高的投资产品。小额资金需求者(贷方),由于本身风险不定,银行不愿借款,高利贷利率太高,同时自身能够通过工作收入,营业收入产生稳定预期现金流,故希望找到利率适中的筹资工具。由此便产生了不通过银行,借助网络的优势展开的P2P借贷平台。

P2P网络借贷生根中国到现在,一共发展起了三种模式。

第一类是线下为主,网络为辅,通过网络提供交易的信息。

第二类是借贷为纽带的网上社交社区平台,其中以拍拍贷为代表。

第三类是垫付本金的中介平台,以红岭创投为代表。

后两类P2P网站都以提供线上服务为主,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其网站竞拍交易。为了吸引出资人,目前越来越多的网站给出了100%保本垫付承诺。通过几家规模较大的P2P网贷平台的资料介绍,目前贷款人的年化收益率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借贷利率在10%~22%波动。

3 个人对个人借贷模式的特点

直接透明

信用甄别

风险分散

门槛低、渠道成本低

4 个人对个人借贷平台面临的问题与风险

网贷平台范文第3篇

 

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兴起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网络借贷模式,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目我国知名度较高的P2P网贷平台有红岭创投、PPMoney、陆金所、人人贷、拍拍贷、91旺财等。近年来,P2P网贷平台在中国发展迅速,然而在繁荣背后,却是市场运作不规范、监管缺失等导致的行业乱象频生。根据第三方网贷资讯平台“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5月底,全国运营平台数量1946家,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到661家,出现问题的原因有跑路、提现困难、经侦介入、停业等。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网站收集了关于P2P网贷平台涉嫌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和媒体报道,截至2015年5月底,共收集到7例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至法院且法院公布了判决书或媒体报道了的案例。该7例案件全是P2P网贷平台经营者通过“平台自融”行为进行犯罪,其中5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例涉嫌集资诈骗罪。P2P网贷平台的性质应当是信息中介,即在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充当一个中介平台,而“平台自融”是指平台经营者利用平台自己融资。笔者收集的7例案例全是“平台自融”类犯罪,可见其是P2P网贷平台犯罪中较为高发的类型。

 

在该7例“平台自融”案例中,关于犯罪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全国首例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书,“东方创投”案成为我国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第一案。2014年10月9日,优易网集资诈骗案在江苏公开审理,该案是国内首个以集资诈骗的罪名公开审理的P2P网贷平台案例。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比较研究,探讨P2P网贷平台经营者的“平台自融”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罪、何种情况下构成集资诈骗罪,为该类案件的性质的辨析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平台自融”典型案例——“东方创投”案和“优易网”案

 

(一)“东方创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4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邓某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线某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及技术维护等工作。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19日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在平台上设立企业借款、房产、车辆抵押借款等投资标的,标的投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个月,承诺3%至4%月息的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元,最高不超过99万元。投资客户选择投标,在网上签订四方借款协议,然后使用支付平台在线打款。客户的款项转入到邓某的私人账号内,投资期限到期前客户如果申请提现,后台服务器会自动计算出应返还的本金及利息,邓某将需要返还的资金转给公司出纳,再打给投资客户。

 

据邓某供述,公司前期是有意向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会超过6%不能按时收回,于是邓某决定通过其名下企业及私人物业实现增值利润以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某用收取的客户投资款先后成立了三家公司,购买了四个街头铺面,并用该四个铺面贷款支付了某商业写字楼某层的首期款。2013年9月中旬,邓某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还出现了客户集中提现的情况,无法及时提现。截至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的注册人数为2900人左右,实际投资人有1325人,最高投资的金额是280万元,最低投资金额是300元。平台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26736562.39元,投资人已提现金额为人民币74719587.96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为人民币52503199.73元。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邓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线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

 

(二)“优易网”集资诈骗案

 

2012年8月18日,南通优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优易网”正式上线,被告人缪忠应等人以从事中介借贷为名,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编造优易公司系“香港亿丰”公司旗下子公司的事实,谎称江苏亿丰如皋商贸城商户需要借款,在优易网上虚假借款标,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全国各地60名被害人合计非法集资人民币25508001.10元。其将该资金用于投资期货、股票,投资失败导致资金亏损,还有一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造成人民币15237987.94元无法归还。2012年12月21日,优易网的三位负责人缪忠应、王永光、蔡月珍携带集资款67万余元逃匿。2013年4月9日,缪忠应等人在海南琼海市被抓。2014年2月底,优易网犯罪嫌疑人缪忠应被如皋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其中,王永光为从犯嫌疑人,法人蔡月珍不予追究)提起公诉并移交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2]

 

二、“平台自融”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辨析

 

在“平台自融”案例中,关于行为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3]

 

从基本案情来看,上述两个案例中都有行为人通过P2P网贷平台虚构借款标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区别两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应当是看行为人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非法集资解释》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在“东方创投”案中,邓某、线某确实虚构了集资用途、集资单位,通过P2P网贷平台吸收资金且资金数额较大,但在该案中,邓某主要将资金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希望通过其名下企业及私人物业实现增值利润返还投资人的本息,在出现平台提现困难后未出现“卷款跑路”的情形,而是向公安机关自首,并积极配合偿还投资人的损失。而在“优易网”案中,缪某将投资人的款项,部分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并在没有告知投资人,且在没有偿还能力,没有投资期货、股票专业能力和成功的投资经验的情况下,贸然将投资人的高额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期货、股票投资,也没有一旦出现风险、损失,如何止损的方案。损失产生后,犯罪人携剩余集资款逃匿,且一直没有减少、补救被害人损失的行为。

 

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P2P网贷平台的“平台自融”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考虑行为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的心理状态,有没有非法占有投资人钱款的故意。可以明确的是,筹得钱款用来挥霍花销、偿还个人债务、直接携款跑路的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行为人将吸收的资金用来投资到高风险的期货、股票等金融市场的行为,笔者认为,期货、股票本身就是具有高风险特征的投资行为,其用投资人的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并放任极有可能出现的资金损失的后果,应当被界定为对投资人资金的“挥霍”。因此,以上行为应当被界定为集资诈骗罪。而行为人将集资款投入到正常生产经营中,并始终具有通过经营营利偿还投资人本息的目的,最后因为经营失败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提现困难的,应当被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网贷平台范文第4篇

摘要:我国P2P网贷平台经过多年的发展,整个行业显现出收益率降低,不同地域的利率存在明显差异的现象。资产实力雄厚的知名企业或银行系开始推出P2P平台进行入网贷行业,中介模式的私营P2P网贷平台则通过较早进行该行业的优势努力扩大市场份额,使得该行业的投资风险与收益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同时,行业监管的力度逐步加大,管理细则即将推出,一直以来发展不够规范的P2P网贷行业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关键词 :P2P网贷平台;收益率;强化监管;风险控制;

引言

据统计,我国P2P网贷平台交易市场规模已经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P2P网贷平台交易市场。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加速增长,截止2014年7月,全国已有近20起投资案例。另一方面,所谓的“跑路”事件频繁发生,自去年以来,全国倒闭的P2P网贷平台累计超过120多家,逾20亿元资金被套牢,投资人损失惨重。无序的格局使得投资者加强监管的呼吁越来越强烈,业界对P2P网贷平台行业监管也加快了步伐。因此,P2P网贷平台行业监管的制度急需出台,人们期望强化监管,市场利率理性回归。

1、P2P网贷平台行业的现状

1.1 网贷平台收益率普遍下降

2014年,我国P2P网贷平台新增数量继续大幅增长,发标规模也随之扩大,导致投资人抢标现象大幅减少,供需矛盾趋缓,其直接后果是借贷利率下降。事实上,P2P网贷平台行业的整体收益率已经出现了拐点。目前,盛世汇海P2P网贷平台产品最高收益率为13%,卡趣网在线投资服务产品的年化收益更是在7.2%至12.6%之间,而国内最早进入P2P网贷平台行业的宜信早在前些年就将收益率降低到了10%左右。因此,可以预见,市场上动辄20%年收益的平台将快速消失,行业平均利率水平将逐渐降至10%左右。在市场博弈因素决定下,随着投资者数量增加,利率下降是一种自然趋势,整个行业利率将回归理性。其实,全世界信贷金融业发展100年以来的历史,在任何一个阶段、任何一个区域,都不曾有三年年化收益率超过15%的产品。

1.2 南北行情表现出明显的不平衡

我国P2P网贷平台行业一方面表现出发展迅猛发展的势头,一方面表现出利率过高,并且南北差异大的特点。通常,国内外的P2P网贷平台正常出借人的投资回报率在7%-12%之间,实际的情况是北方诸多省份的P2P网贷平台市场利率普遍都在15%左右,而南方的部分省份常态收益率则在20%以上,南北行情表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以P2P网贷平台市场极为发达的杭州为例,大部分平台公司给出的年息接近24%。而这仅仅是表面上的利率,平台公司还通过各种活动奖励员工与客户。显然,这背后的原因就是杭州新开的平台公司越来越多,如果不提高收益就难以招揽客户。这种现象的背后显现出市场资金的紧张。因此,那些急于通过20%以上的高回报率来吸引投资人的平台显然存在着风险。

通常情况下,线上交易成本要比线下低,P2P网贷平台网贷的借贷利率高于线下的借贷可视作正常,但如果大大高于线下则显然属于畸形。浙江衢州的“中宝投资”于2014年4月份发生了老板“跑路”事件。调查发现,该平台成立三年以来的平均年化收益高达34%,并且大部分资金被老板挪作他用,无法长期经营下去就以“跑路”告终。

这种现象的形成原因主要还是投机行为使然。由于监管不健全,当前情况下成立一家P2P网贷平台公司的门槛很低。有些投资管理公司只需要花几万元买一套软件,就能进入P2P网贷平台领域。而较低的准入门槛就造成了整个市场的良莠不齐,同时也抬高了整体利率。

1.3 银行与上市公司涉足网贷平台

2014年是上市公司纷纷扎堆P2P网贷平台的一年。据统计,2014年已经有超过20家上市公司涉足P2P网贷平台行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就是熊猫烟花,其投入资金量最大,并打算把金融业务作为未来的主要业务。银湖网的注册资本也从1亿元提高至5亿元,将成为行业内仅次于陆金所的第二大平台。

银行系的上市公司凭借自身的优势也在紧锣密鼓地打造P2P网贷平台。继招商银行去年自建平台后,今年7月民生电商也建成了自己的P2P网贷平台——民生易贷。还有华夏银行以及包商银行也在积极筹备互联网理财平台。

除此之外,上市券商也不甘落后,广发证券旗下广发信德上市券商宣布对深圳P2P网贷平台企业投哪网注资近亿元,持股比例超过30%。甚至拥有国资背景的上市企业也注资P2P网贷平台企业,如陕西金控旗下全资子公司的金开贷,北京海淀国投公司均推出了P2P网贷平台项目。

可想而知,上市公司构建的P2P网贷平台与早期的以私营、小型的P2P网贷平台相比,都有背后的股东资金实力强劲、抵御风险能力较强的共同特点。

1.4 网贷平台倒闭现象依然严重

在互联网金融大潮下,P2P网贷平台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成为传统金融服务的有益补充。然而,尽管这种普惠金融让许多小微企业或者个人受益,但由于长期缺失监管,缺乏法律规范,行业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状态。资金链断裂或倒闭等现象频频出现,给P2P网贷平台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从2012年末优易贷“跑路”,到近期旺旺贷涉嫌诈骗“跑路”,P2P网贷平台行业已经爆发了几轮的“跑路”潮。数据显示,2013年10月以来,几乎平均每天就有一家平台陷入资金链断裂或倒闭状态。2014年前6个月,共有55家平台出现“跑路”、提现困难或运营不善而关闭。2014年8月新上线平台北京龙华贷更是只上线一天便“跑路”了。截至2014年7月份,可查的P2P网贷平台机构有1200家,实际“跑路”的有150家。这确实说明了管理的缺失造成了网贷市场的混乱现象。

在整个行业缺少强有力的监控的状态下,有一些上市公司纯粹为了拉抬股价,玩概念,对于P2P网贷平台的投入往往不会大,其风险管理能力相对也较低。也给缺乏管理的网贷市场带来混乱。但是,令人担忧的现象是,无论机构还是官方数据都显示出P2P网贷平台的高风险,平台的交易量却不断攀升,投资者的热情也不降反增。数据显示,2014年第二季度我国P2P网贷平台网贷市场相较于第一季度有明显增长,行业交易规模环比增长26%,达381亿元。

2、强化P2P网贷平台监管的对策

分析与归纳P2P网贷平台倒闭的主要表现与原因,可以看出,之所以网贷平台倒闭现象频繁产生,一是该行业门槛低、无监管,以致有人用虚假信息资料实施诈骗。二是平台吸收投资人资金自用或给关联公司使用。这种自融平台多采用“借新还旧”方式维持,若后续资金填补不上则将发生资金流断裂,实际上这是一种非法集资。三是点对点网络信贷平台不使用第三方托管机构,将投资人的钱放入平台关联的资金池中,再由平台借给借款人,资金流向不透明,从而产生风险。四是P2P网贷平台自身为借款人做担保,或网贷公司之间进行“同业拆借”。由于审核机制、风险控制能力等的缺乏,借款人的信誉问题往往难以确保,最终导致出现坏账等问题。五是单人借款金额过大导致经营风险。网贷平台单个借款人的贷款额与平台资金实力不匹配,存在大标逾期风险和绑架风险。一旦大额借款人效益不好,还款逾期,平台也会随之倒闭。P2P网贷平台一旦发生网贷平台倒闭事件,将给投资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对社会和谐稳定埋下极大隐患。因此,加大监管力度已经成为大众的强烈呼声。

随着P2P网贷平台倒闭事件愈演愈烈,处于行业链条上的利益相关方也频频出手。继2014年4月份一次性下线800家P2P网贷平台后,百度公司最近再次对平台上进行搜索推广的P2P网贷平台推出强制规定,即P2P网贷平台综合利息不得高于年化18%,否则给予推广下线。虽然百度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并不见得合理,但在监管没到位以前这么做至少能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可以预见,这种网络平台自发的防风险措施并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

我国监管部门设定了P2P网贷平台的几条底线,央行关于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监管的指导意见也已制定完毕,但是粗线条的规则与指导意见比较宽泛,是针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框架性指导,并不具体针对P2P网贷平台、众筹、第三方支付等出台细则政策,因此,抓紧制定细则,确实采取有效措施以降低点对点网络信贷市场的风险已经是个十分紧迫的问题了。从立竿见影的效果出发,加强监管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首先就是对高管与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可以设定相应的准入门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P2P网贷平台公司的资金安全性。比如,公司高管必须要有金融从业背景,资金必须托管到银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等。

其次是加强P2P网贷平台的坏账率监控。目前,信贷平台的坏账率都在2%左右,有的平台坏账率甚至达到5%以上。如果将平台坏账率控制在合适的范围之内,就可以有效防止信贷平台的网贷平台倒闭现象。

严格控制中介性质的平台。即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以及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引入投资人保护机制。由具有担保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担保公司为所有投资项目提供担保,借款人逾期还款三个月以上,由担保公司进行先行赔付,包括全部未付本金、未付利息、逾期罚息,确保投资人利益。

此外,利用信息技术的提升对P2P网贷平台交易进行监控,全程监控P2P网贷平台公司是否存在资金池、期限错配、拆标、自融等违规行为。

3,结束语

众所周知,P2P网贷平台的借贷双方大部分是个人、微型企业、中小工商户,这部分人很多是现金交易,在银行没有流水,也没有稳定的工作,而目前P2P网贷平台行业还无法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这就对风险控制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作为小微投资者,如何选择安全可靠的P2P网贷平台投资是至关重要的。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坚决抵制高收益诱惑,尽量不要投资年化收益在15%以上的平台;要了解平台对借款人的筛选方式,如果完全通过线上认证开展信用借款业务,则平台的风险相对较高。同时,要了解资金是否安全、信息披露是否完善以及产品法律设计是否健全;最后,要了解本金与收益的保障方式与保障机构。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既取得相对高的收益,又能保证资金的安全。作为监管部门需要在政策层面给予推动与支持,加快行业标准化从上至下的推进与实施,才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全面落地的同时,实现政策层面监管到位。

参考文献:

[1] 沈霞,P2P网络贷款的法律监管探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J].2012年第04期

[2] 禹海慧,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弊端及管理,《中国流通经济》[J].2014第02期

[3] 郭姗姗,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J].2013年第04期

[4] 杨庆冠,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研究,《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J].2014年第05期

网贷平台范文第5篇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资本充足率

一、引言

P2P网络借贷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本质上仍属于民间借贷,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其一方面可以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新的投资理财渠道,另一方面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关于P2P网贷兴起的原因,特别是其在我国快速发展的缘由主要在于:(1)金融市场供求矛盾;(2)互联网技术发展;(3)互联网大量活跃用户;(4)金融内在创新需要;(5)行业门槛、标准、监管仍不明确。据网贷之家统计,截止到2015年12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扣除问题平台)数量已经达到2595家,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9823.04亿元,已经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P2P交易市场。仅仅从平台数量和市场规模来说,我国P2P网贷市场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并且发展速度迅猛。然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国内蓬勃发展的同时,其中出现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令我们不得不重视。截止到2015年12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已达1263家,其中今年1-12月新增问题平台数量为896家,而2014年全国问题P2P网贷平台数量为275家,2013年及之前为92家,今年新增问题平台数量已远超前2年总和。从问题平台事件类型上看,P2P网贷平台出现问题主要在于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而出现跑路、停业以及提现困难等现象。

目前,国内外学者针对P2P网贷监管的研究尚处起步阶段,主要还停留在法律规范、机构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营运和体系健全等定性分析和政策性建议方面,缺少对量化监管指标及量化指标体系的动态研究。与此同时,在政策监管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最新规定:网贷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鉴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普遍的担保性质和“刚性兑付”的特点,以及资本充足率能够有效地衡量金融机构的偿还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本文拟构建P2P网贷平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为P2P网贷行业后续监管体系的构建做好铺垫。

二、P2P网贷平台资本充足率的概念与内涵

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可以用来监测银行等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进而可根据这个指标判断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并做出相关风险预警。因此,P2P网贷平台的资本充足率可被定义为P2P网贷平台的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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