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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合同

网贷合同

网贷合同范文第1篇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网贷合同范文第2篇

合作开展依据

主流客户非重叠性造就的非直接竞争关系,以及各自在金融领域具有的独特优势是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的依据,具体而言:

目前的商业银行和网络借贷机构未构成直接的竞争关系。一方面,尽管借由互联网对日常生活的强力渗透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快速发展的网络借贷以成本、时间上的优势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结构和经营理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但是总体规模较小的网络借贷,尚不能对传统商业银行产生根本性影响,在短期之内并不会动摇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盈利模式。硬实力上的巨大差距淡化了双方竞争的强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和网络借贷机构的主流客户有一定区分,网络借贷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阿里小贷)或社会小额闲散资金(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吸纳成本高,主要贷款对象是小微企业与个体消费者,而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于企业与居民储蓄存款,资金吸纳成本低,主要贷款对象是大中型企业。主流客户的非重叠性使得传统商业银行和网络借贷机构之间的关系处于非直接竞争的状态,这也预留给了双方合作实现共赢的空间。

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合作的可能性体现在双方的比较优势。商业银行拥有大量低成本的社会资金,拥有长期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誉形象,正好可以弥补网络借贷公司风险高、可信性差、融资成本高的不足。同时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也可以规范互联网借贷机构的发展,防止互联网借贷公司风险的积累与增长,避免金融体系风险外溢影响整个实体经济发展。网络借贷公司掌握大量中小微企业的真实交易数据、营业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可以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优质的潜在借款客户。互联网的便捷性也使得网络借贷公司的覆盖领域更多,服务银行无法覆盖的客户,为更多企业与个人提供金融服务。借助互联网快速高效的基因,可以加速银行体系变革,提升银行体系效率与服务质量,实现双赢。传统金融机构可通过借鉴网络借贷的组织形式和信息处理技术,来促进自身业务创新和结构转型,提高自身服务的覆盖面;而凭借信息处理、基于大数据的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网络借贷则可通过向传统金融机构开放数据,在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过程中实现服务能力的跃升,突出其平台化的本意,将风险转嫁给有承受能力的商业银行。这样网络借贷平台真正能够作为信息中介存在,而非信用中介存在,这才是真正的金融模式创新。

合作实践阶段

尽管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的合作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但是二者的合作存在共赢空间是不争的事实。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商业银行如果只是固守传统业务模式,无法跟上互联网时代的步伐,则其发展必然滞后,难以在新的市场形势下占得一席之地。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的合作在实践中有许多探索性尝试,尽管并不十分成功,却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从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合作的发展历程来看,可以将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的合作实践分为四个阶段:

初期探索阶段

这一时期的主要合作形式是银行作为电商等互联网平台的支付结算商,帮助互联网平台的交易进行支付结算,起到一个中介服务的职能,银行收入以收取支付结算手续费为主,并不涉及借贷等资金融通业务。这种支付结算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电商与各家银行签订协议后,客户购物直接用银行卡支付,钱从银行到电商;第二,电商与支付平台签订协议后,客户采用支付平台可用的银行卡支付,钱通过支付平台从银行透传到电商;第三,电商与支付平台签订协议后,客户把钱从银行支付给支付平台,等客户确认收货后,支付平台将钱支付给电商。这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但却是商业银行与电商平台的初次接触。主要代表为阿里巴巴与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在支付结算领域的合作。

网络联贷阶段

在这一时期,经常是由3家及其以上的小微企业通过网络平台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企业之间实现风险共担;当联合体中有任意一家企业无法归还贷款,联合体内其他企业需要共同替其偿还贷款本息,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家庭财产)对企业的负债承担担保责任。在这种合作模式中,网络平台公司作为中介向银行提供联合体企业的贷款申请,同时转交联合体企业交易数据和信用记录,但并不提供主观判断,贷款是否发放最终由银行决定。为降低贷款违约损失,银行、政府和网络平台公司三方联手,通过成立网络贷款风险池的方式承担银行信贷的融资担保功能,使银行降低向企业提供信贷的门槛。主要代表为阿里巴巴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淘宝商铺贷款领域的合作。

网络借贷机构独自借贷阶段

在这一模式下,由网络借贷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除少部分为自有资金外,大部分借贷资金来源于银行授信或直接入股。网络借贷机构完全独立做出贷款的最终判断,贷款发放不依赖于银行的贷款标准,银行仅作为债权人或者股东约束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主要代表为阿里小贷和以人人贷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这种合作模式受到法律监管限制较严,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网络版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从银行融资不超过自有资金的50%,而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无法从银行获得融资,甚至在资金托管方面都无法寻求到银行的合作。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纯粹信息平台阶段

这一阶段,网络借贷机构单纯作为优质客户的数据提供商,通过整合客户数据并进行一定程度的贷款资格审查,初步确认借款企业的资质,然后集中将其认为优质的借款企业推荐给银行,由银行最终决定是否发放贷款。部分发展较快的网络借贷机构,已经开始为潜在的优质借款人设计个性化的融资方案,通过帮助借款人分析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情况,选择合理的融资产品,使优质的借款人更有可能在银行获得贷款。同时网络借贷平台利用自己与银行的良好关系,可以帮助企业集中办理贷款审批,节省贷款审批时间,用更短的时间拿到贷款,成为贷款客户不可或缺的服务机构。主要代表为B2C网络借贷平台,如数银在线、好贷网等。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拥有足够的数据积累后,也有望能够实现与银行在这方面的合作。

合作问题与展望

合作问题

长期看来,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的合作将围绕网络借贷机构依托其大数据作为银行信贷项目提供方展开。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能否实现良好的合作,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

网络借贷机构是否愿意分享数据。与商业银行相比,网络借贷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掌握了大量中小企业的真实交易数据,拥有大批优质的银行潜在借款客户,如果想要实现与银行的合作,网络借贷机构必然需要与银行分享这一数据。但是在实际合作中,网络借贷机构是否愿意分享全部数据则有很大疑问。一方面,网络借贷机构担心在分享数据之后,其自身将仅仅成为银行的附庸机构,或者说,是在大数据时代下的一家互联网数据情报提供商而已。虽然靠出卖数据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但公司也可能因此失去利润长期增长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由于数据定价困难且银行议价能力过强,互联网借贷机构担心其所提供的交易数据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这样一来,与其同商业银行分享数据,不如利用已收集数据,由自身通过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形式来为中小企业融资。因此,在得不到应有补偿的情况下,互联网借贷机构势必缺乏分享数据的积极性。作为互联网金融外包服务的一个典型案例,位于杭州的数字银行在线短时间内经历了跑马圈地式的发展到最终破产陨落的过程。在不断为银行推荐优秀借款客户的同时,数字银行在线却始终未能找到自身的盈利模式。换言之,无法从议价能力较强的银行获取足够的信息中介费用降低了网络借贷机构分享数据的积极性。

商业银行是否信任网络借贷机构数据。商业银行之所以寻求与网络借贷机构合作,就是期望以低成本从网络借贷机构那里获得大量优质的借贷客户。而贷款能否顺利投放依赖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网络借贷公司提供的客户数据是否真实,二是银行是否信任网络借贷公司提供的数据,即银行是否需要按照自己发放贷款的合规要求重新审查贷款对象而非参考网络借贷公司的建议直接发放贷款。这两个问题解决不了,网络借贷机构推荐给银行的借款企业成为银行贷款客户的实际转化率会非常低,会导致银行缺乏与网络借贷机构合作的激励。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问题也确实存在。

首先,网络借贷公司数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淘宝、京东、苏宁易购三家电商平台巨头不断传出以数据造假冲刺排名的行为,电商平台的数据真实性问题备受质疑。电商商户可以在朋友或者其他商户帮助下刷高信用度,可以通过网上购买、网下反售等操作方式夸大自己的交易量和现金流量水平,同时获得高评价和高信用。电商商户还可以利用电商平台设计的技术漏洞,请专门的技术人员通过以“店铺装修”为名,在电商平台处获得一定的网页编辑权限,通过后台编辑网页,直接造假数据,包括信用水平、成交额、消费者评论等关键数据。这样的造假数据自然不能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依据,这也是银行很难直接采纳网络借贷公司数据的重要原因。

其次,网络借贷公司提供的数据是否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标准。商业银行有对于中小企业信贷一套完整严格的风险控制标准,对企业注册资本、设立年限、资产负债结构、贷款人信用状况等都有审慎的要求,银行在得到网络贷款机构提供的信用数据后,往往还要按照自己的程序审查拟发放贷款的企业,对于很多网络借贷机构认为可以发放贷款的企业,按照银行的信贷审核程序则难以获取融资,而这将直接导致两者的合作出现障碍。例如,阿里巴巴与建设银行在经历短暂合作后而最终失败,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双方难以就信贷审核标准及相应理念达成一致。因此,网络借贷公司与商业银行关于贷款评估标准的不统一,将极易导致二者的分道扬镳。

网络借贷机构提供的数据如何定价。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的数据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数据是否得到了合理的定价。网络借贷机构的数据不同于普通商品,数据的产生及其搜集的成本很难得到有效的确认。例如,搭建一个上规模的电商平台,其期初投入成本高,而期间的运营成本相对较低,期初巨额成本应得到多大的补偿,应以怎样的速度获得补偿,都难以得到公允的确定。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关于数据价格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议价能力。而数据供求双方在交易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且在贷后监督上,银行还需要依赖网络借贷机构进行联合管理,而这其中可能产生商户与网络借贷机构联合骗取商业银行贷款的道德风险。这就使得数据的定价问题成为了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公司合作的重大障碍。以阿里巴巴与建设银行之前的合作为例,双方就约定的贷款金额3%的信息中介费的分歧一直很大,因此,数据定价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也是导致二者合作最终失败的重要原因。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互联网数据愈发被银行所重视,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机构之间围绕数据定价的矛盾将会愈发突出。

展望

网贷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博弈;有限理性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由美国次债引发的国际金融风暴的背景下,传统金融机构融资低迷的同时以Prosper & Lending Club为代表的P2P网贷业务发展迅速。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模式,P2P网络借贷为调节信贷市场的供需失衡提供了新途径。P2P网贷短周期、高利率的特点得到投资者的广泛青睐,无抵押的贷款模式也吸引了众多因信用状况不佳而被银行拒之门外的中低收入人群[1]。相较于传统的银行贷款形式,P2P网贷具有三大特点:借款人的每一笔贷款可以有多个投资者、投资者的行为会受到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影响,且投资者不具备甄别借款人信用的能力[2]。Herzenstein et al.[3]、Yum et al.[4]等学者的研究均表明在P2P网络借贷中投资者并不是完全理性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存在相互模仿的羊群效应。Zhang & Liu在Herzenstein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证实了投资者的羊群行为是理性的。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5]问题在P2P行业中尤为突出[6],很多学者用实证的方法研究了借款人提供的软信息对网络借贷成功率、借贷利率以及违约率的影响[7]。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还有学者通过挖掘借款人的朋友、团队等社交网络关系来甄别借款人的信誉质量。Chen[8]等利用785个拍拍贷的在线出借人数据探究了哪些因素驱动了出借人对贷款者的信任。

相较于国外,国内部分学者也开展了P2P网贷平台的实证研究。李焰等[9]研究了借款人描述性信息对投资人决策的影响,研究发现描述性信息中包含的不同特征对投资人决策的影响不同,表明自己是稳定的更有助于成功借款。廖理等[10]基于人人贷平台数据发现我国信贷市场中的投资者具有良好的风险判断能力,投资者能够借助借款人的公开信息识别相同利率背后所包含的不同违约风险。王会娟和廖理[11]从信息不对称的理论框架出发,研究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认证机制对借贷行为的影响。庄雷和周勤[12] 研究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歧视现象。国内较多学者对P2P网贷行业中凸显的监管缺失问题进行关注,这与P2P平台在我国的发展紧密相关。继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贷公司上线以来,出借人的缺乏、坏账的攀升、还本退息的承诺,增大了P2P平台资金链断裂的危机,P2P平台跑路事件频发。2011年7月,哈哈贷因市场信用问题、运营资金短缺等原因宣布关闭,其“善后”方案仅仅是垫付截至8月20日借出者的未收回款。后有贝尔创投、淘金贷、融宜宝、尤易网等多个网贷平台频繁出现风险的事件,涉及金额数千万元。2013年,东方创投、家家贷、力合创投等15家P2P公司相继倒闭,“福翔创投”的网贷平台更是创造了开业不到3天即“跑路”的最短“跑路史”。2014年,国临创投、富豪创投出现提现困难。同年,国内首家拥有“担保”背景的旺旺贷平台跑路,卷走资金700万元。

P2P平台的倒闭潮对金融监管体系与腐败防治体系提出了巨大挑战,成为了2015 年两会的热点话题,促使央行出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适度监管的新措施。我国P2P网贷行业中凸显的监管缺失问题不仅受到了政界的巨大关注,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研究热情。很多学者从理论层面展开了论述分析,为P2P行业的监管提出了合理可行的建议。也有少数学者采用博弈论的方法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研究。帅青红[13]构建了监管机构与P2P网络借贷公司的静态博弈模型,在完全理性的前提下分析了监管机构与P2P网络借贷公司双方的最优效用,研究了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公司的博弈策略。宫晓林[14]在系统支付矩阵收益完全确定的条件下,运用前景理论和演化博弈论分析了P2P平台的主要风险,探讨了政府、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贷款人这三大网络借贷利益相关方的策略选择论述了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当前基于经济学模型对P2P网贷行业监管问题的研究有待深入探讨。邹辉霞和刘义[15] 将信号传递博弈模型引入到P2P 网络借贷行为的研究当中,分析小微企业和出借方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达到双方利益均衡的博弈过程。

当前相关研究一般假定博弈双方收益大小是完全确定的,而忽略了博弈双方收益大小不完全确定的现实情况。因此,本文在博弈双方收益大小不完全确定的框架下,考虑P2P网贷平台与政府两大博弈群体的有限理性特征,基于演化博弈的思想建立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与违规运营、政府对P2P网贷平台强监管与弱监管各自两种策略的非对称动态复制系统。收益大小不完全确定的条件给系统动态博弈稳定性的分析带来了困难,通过分析不同的参数取值条件,我们解析了系统在九种不种的参数取值情形下的演化稳定状态,为P2P网贷行业运营与监管的长期演化趋势做出更为真实和准确的预测,为监管部门监管政策与约束机制的设计提供参考。

二、 模型参数说明

博弈方为两类群体:一方为P2P网贷平台,另一方为监管官员。在P2P网贷平台与监管官员反复博弈的演化过程中,博弈双方具有有限理性特征,虽无事先预测能力但有事后判断能力。当博弈方在所得利益较差时迟早会发现改变策略才能对自己更有利,并开始模仿另一种策略的博弈方。因此,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是一个动态演化的过程,在P2P网贷平台与和监管官员两大群体成员随机配对反复博弈的演化过程中,博弈双方的行为都是在不断调整和改进的,即博弈双方的策略类型比例均是随时间动态变化的。

为分析P2P网贷平台与监管机构官员群体成员通过模仿学习向优势策略转变的渐进过程,探讨系统演化的均衡点及其稳定性,本文作了如下假设:假设每次博弈都由监管官员与P2P网络借贷平台随机配对进行,P2P网贷平台的行为集为(合规运营,违规运营),监管官员的行为集为(强监管,弱监管);假设在强监管力度下,违规运营的P2P网贷平台一定能被政府官员发现。而在弱监管力度下,违规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有一定概率被媒体曝光。

模型中使用的符号及说明见表1。

三、 P2P网贷平台和政府监管演化博弈支付矩阵构建

本文在由P2P网贷平台和监管官员两大类有限理性博弈方组成的群体成员随机配对反复博弈的分析框架内分析该博弈。基于上一节的假设,分析双方的收益:当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时,P2P网贷平台在合规运营的效用为Μ-cH,违规运营的效用为N-cL-Ζ;当监管官员选择弱监管时,P2P网贷平台在合规运营的效用仍为Μ-cH,而选择违规运营则可能被媒体曝光,其得到的效用为N-cL-θΖ。

分析监管官员的效用值:当P2P网贷平台合规运营时,此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值为S+-ωH,选择弱监管的效用值为-ωL;当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此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时的效用值仍为S++ΔS-ωH,选择弱监管时官员的效用值为-ωL-θS。综上,可以得出P2P网贷平台和政府官员在不同策略选择下的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代表P2P网贷平台在有θ概率被媒体曝光的可能性下,违规运营相较于合规运营的差额效用,该差额效用与违规运营被媒体曝光的概率θ负相关;ΔZ代表在政府官员采取强监管力度时,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相较于合规运营的差额效用;ΔP代表当P2P网贷平台采取违规运营策略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相较于弱监管的差额效用;ΔQ代表当P2P网贷平台采取合规运营策略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相较于弱监管的差额效用,且存在ΔR>ΔZ,ΔP>ΔQ。

情形一:ΔZ>0且ΔQ>0

此种情形表示:①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监管策略,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比合规运营的效用高;②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大于弱监管效用。此时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4。

从表4分析可知,(0,1)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违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强监管。这说明,监管官员努力监管得到的激励较高,因而会采取强监管策略。但同时不管官员采取何种行为策略,P2P网贷平台采用合规经营策略的效用始终要低于违规经营的效用,因此违规运营将成为P2P网贷平台群体的理性选择。

此种情形表示:①P2P网贷平台在有θ概率被媒体曝光的可能性下,违规运营的效用高于合规运营的效用,但是在监管官员采取强监管力度的条件下,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②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大于弱监管效用。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5。

从表5分析可知,(1,1)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合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强监管。这说明,监管官员努力监管得到的激励较高,因而会采取强监管策略,但同时在官员的这种行为策略下,P2P网贷平台采用违规经营策略的效用要小于合规经营的效用,因此合规运营将成为P2P网贷平台群体的理性选择。

情形三:ΔR0

此种情形表示:①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行为策略,P2P网贷平台选择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②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大于弱监管效用。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6。

从表6分析可知,(1,1)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合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强监管。这说明,监管官员努力监管得到的激励较高,因而会采取强监管策略。但同时对于P2P网贷平台而言,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行为策略,P2P网贷平台选择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因此合规运营将成为P2P网贷平台群体的理性选择。

情形四:ΔZ>0且ΔQ

此种情形表示:①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监管策略,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比合规运营的效用高;②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由于没有额外的奖励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低于弱监管,而当P2P网贷平台采取违规运营被监管官员发现时,监管官员因为有额外的奖励、社会对官员认可度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高于弱监管。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7。

从表7分析可知,(0,1)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违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强监管。这说明,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比合规运营的效用高,因而会采取违规运营策略。但同时而当P2P网贷平台采取违规运营一定会被监管官员发现,此时监管官员因为有额外的奖励、社会对官员认可度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高于弱监管,因此强监管将成为监管官员群体的理性选择。

情形五:ΔZ

此种情形表示:① P2P网贷平台在有θ概率被媒体曝光的可能性下,违规运营的效用高于合规运营的效用,但是在监管官员采取强监管力度的条件下,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② 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由于没有额外的奖励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低于弱监管,而当P2P网贷平台采取违规运营被监管官员发现时,监管官员因为有额外的奖励、社会对官员认可度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高于弱监管。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8。

从表8分析可知,所有的稳定状态都不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这说明这种情形下P2P网贷平台群体与监管官员群体无法趋向于一个稳定点,整个系统处于周期振荡状态。

情形六:ΔR

此种情形表示:①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行为策略,P2P网贷平台选择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② 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由于没有额外的奖励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低于弱监管,而当P2P网贷平台采取违规运营被监管官员发现时,监管官员因为有额外的奖励、社会对官员认可度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高于弱监管。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9。

从表9分析可知,(1,0)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合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弱监管。这说明,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比合规运营的效用低,因而会采取合规运营策略。但同时而当P2P网贷平台采取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由于没有额外的奖励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低于弱监管,因此弱监管将成为监管官员群体的理性选择。

情形七:ΔZ>0且ΔP

此种情形表示:①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监管策略,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比合规运营的效用高;②不管P2P网贷平台采取何种运营行为,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始终低于弱监管的效用。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10。

从表10分析可知,(0,0)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违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弱监管。此时市场将是一个不诚信的失败状态。这说明,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比合规运营的效用高,因而会采取违规运营策略。但同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始终低于弱监管,因此弱监管将成为监管官员群体的理性选择。

情形八:ΔZ

此种情形表示:① P2P网贷平台在有θ概率被媒体曝光的可能性下,违规运营的效用高于合规运营的效用,但是在监管官员采取强监管力度的条件下,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②不管P2P网贷平台采取何种运营行为,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始终低于弱监管的效用。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11。

从表11分析可知,(0,0)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违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弱监管。由于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始终低于弱监管,因此弱监管将成为监管官员群体的理性选择。而当监管官员采取弱监管时,P2P网贷平台在有θ概率被媒体曝光的可能性下,违规运营的效用高于合规运营的效用,因而采取违规运营策略将成为P2P网贷平台的理性选择。

情形九:ΔR

此种情形表示:①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行为策略,P2P网贷平台选择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②不管P2P网贷平台采取何种运营行为,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始终低于弱监管的效用。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12。

从表12分析可知,(1,0)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合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弱监管。这说明,P2P网贷平台选择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同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始终低于弱监管,因此合规运营、弱监管将分别成为P2P网贷平台与监管官员群体的理性选择。

五、 总结与展望

P2P网贷平台运营与监管的均衡状态是由P2P网贷平台与监管官员的行为共同决定的。 P2P网贷平台与监管官员有着各自的效用函数和策略空间,在P2P网贷平台与和监管官员两大群体成员随机配对反复博弈的演化过程中,博弈双方的行为在不断调整和改进。本文在P2P网贷平台运营与监管博弈支付矩阵中各方收益大小不完全确定的框架下,分析了9种情形下系统稳定状态的演化稳定性。综合这9种不同的参数取值条件的分析,本文将监管部门的两个决策参数(强监管力度下监管部门给官员的正向激励效用,以及政府对违规运营网贷平台的惩罚)对系统演化稳定策略的影响进行了归纳,如表13所示。

从表13可看出,在强监管力度下政府官员可得到的正向激励效用,以及违规运营的网贷平台被政府发现所遭受的效用损失对系统演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不同的参数取值条件下,随着对方行为策略的不断调整,系统将趋向于四种不同的均衡状态或进行周期振荡状态。

参考文献:

[1]Livingston L S. could peer to peer loans substitute for payday loans?[J].Accounting & Taxation,2012,4(2): 77-92.

[2]Juanjuan Zhang P L. Rational Herding in Microloan Markets[J].Management Science,2012,5(58): 892-912.

[3]Herzenstein M,Dholakia U M,Andrews R L. Strategic Herding Behavior in Peer-to-Peer Loan Auctions[J].Journal of Interactive Marketing,2011,25(1): 27-36.

[4]Yum H,Lee B,Chae M. From the wisdom of crowds to my own judgment in microfinance through online peer-to-peer lending platforms[J].Electronic Commerc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s,2012,11(5): 469-483.

[5]Spence M. signaling in retrospect and the informational structure of markets[J].Amer. Econom. Rev,2002,92(3): 434-459.

[6]Mingfeng Lin N R P S. Judging Borrowers by the Company They Keep: Friendship Networks and Information Asymmetry in Online Peer-to-Peer Lending[J].Management Science,2013,1(59).

[7]Gonzalez L,Loureiro Y K. When can a photo increase credit? The impact of lender and borrower profiles on online peer-to-peer loans[J].Journal of Behavioral and Experimental Finance,2014,2:44-58.

[8]Dongyu Chen F L Z L. A trust model for online peer-to-peer lending: a lender’s perspective[J].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2014,15(4): 239-254.

[9]李焰,高弋君,李珍妮,等.借款人描述性信息对投资人决策的影响――基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分析[J].经济研究,2014(S1): 143-155.

[10]廖理,李梦然,王正位. 聪明的投资者:非完全市场化利率与风险识别――来自P2P网络借贷的证据[J].经济研究,2014(7):125-137.

[11]王会娟,廖理. 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认证机制研究――来自“人人贷”的经验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14(4):136-147.

[12]庄雷,周勤. 身份歧视:互联网金融创新效率研究――基于P2P网络借贷[J].经济管理,2015(4): 136-147.

[13]帅青红.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博弈分析[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133-148.

[14]宫晓林. P2P网络借贷风险与监管――基于有限理性假设的分析[J].投资研究,2014(6): 29-40.

[15]邹辉霞,刘义.P2P网络借贷模式下的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商业研究,2015(2): 1-7.

网贷合同范文第4篇

一、中小网商网络信贷途径分析

针对中小网商贷款需求量大、贷款周期短、贷款频率快等特点,部分电商企业和银行进行了探索及创新服务。从大电商企业的角度,阿里集团推出了阿里信贷,京东针对其供应链推出了京东白条,同样苏宁也推出了苏宁小贷等;从银行创新的角度,银行界推出了网络联保信贷;从小微电商平台角度,当前网络P2P贷款、众筹模式同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网商融资难的状况。

(一)电商小贷模式此类模式贷款不需要提供任何第三方担保及抵押物,仅凭信誉即可获得贷款,其突出的代表为阿里巴巴集团旗下陆续成立的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电商小贷模式主要对自有平台上的客户的大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判断能否给客户提供贷款,以及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等。例如阿里信贷即通过其平台拥有的数据在贷前对借贷人销售产品种类、网店的运营规模、网店流量、网店交易额等进行评估,将其映射为该借贷人的信用评价指数,通过该指数来确定贷款人的可贷金额及时长。贷中和贷后,对贷款人的网店数据进行监控,及时把控贷款人贷款资金的流向,诸如是否贷款人将贷款金额投向网络广告,其贷款后经营的网店流量及转化率是否增加等。在超过一定的临界值时,阿里信贷可考虑对其进行扶持指导、协助其进行经营,或强制收回贷款等。但网商信贷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仅提供贷款给自有平台上进行运营的电商企业,其数据并不对外公布;2.贷款额度非常有限,客户如果需求100万元,通过审核提供的贷款可能仅仅只有5万余元,即需求额度与获贷额度差异巨大;3.国家对网商信贷的跨区域经营还有限制,例如,目前阿里信贷的放贷对象是阿里公司自己的会员,开通会员只限制在我国江浙沪三地及重庆。

(二)网络联保信贷模式网络联保信贷模式也是主要针对例如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等网商企业。这些网商企业在网络上有良好的销售业绩及资信情况下,可以通过网络联保的形式向银行申请贷款,该模式也不需要提供抵押物。诸如有A、B、C三家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各向银行贷款50万元,而A、B、C企业的贷款责任均为150万元。也就是说其中有一家企业无法还清其贷款本金及利息时,则另外一家企业要承担其本金及利息。当贷款期限到期以后,联合体自动解散。此外,该模式的贷款利率、期间、金额等依据贷款企业的资质也有所不同,银行会根据该企业的综合实力、信誉,以及银行产品的使用情况等综合进行测算。该模式通过联合体互相之间的调研担保降低了银行风险控制的成本,企业可以为那些经营业绩较好、信用较高的企业担保,而银行则省却了大量的对网络企业的业绩调研、资信审查等环节。网络联保信贷模式的缺点表现在:1.贷款企业之间一般为相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这样就存在如果行业不景气,一家贷款企业亏损还不起贷款,很有可能相关联保企业也相继亏损,同样还不出贷款,呈现多米诺效应;2.网络联保信贷模式同样可能存在骗保,一人注册多家公司,并以这些公司组建联合体向银行进行联保信贷。一人跑路,则多家公司消失。

(三)网络众筹模式目前在杭部分中小创业型网商,通过网络众筹模式对外进行融资。该模式在互联网上召集众多对该创业型网商的创业项目感兴趣的陌生网友,采用团购或预售的方式销售其所拥有的产品。该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的网站kickstarter,这两年在中国国内取得长足进展,仅2014年,国内众筹网站就为包括中小网商在内的中小企业募集资金达1.88亿元。该模式的运作流程是创业者在网络上展示其需要融资的商品情况,并设置一个目标筹资额及一个时间点,创业者需要在预设的时间内回答出资人或网友的提问。如果项目在预设时间内融资成功则众筹成功,否则需将款项退还给所有支持者。该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利用社会群体的力量筹措资金,还能通过众筹模式挖掘潜在客户,拓宽产品的销路。在所有其他正式的金融服务均无法获取,又无法获得线下亲朋好友提供资金支持时,该模式能让出资人利用无形的互联网络提供资金给创业者。一方面该模式筹集的都是在该项目上志同道合的人,他们愿意为该项目的成功进行等待,另一方面,众筹能跨越传统融资的中间环节,对于提高融资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作用明显。但网络众筹模式存在如下问题:1.网络众筹模式可能存在欺诈问题,筹资人在众筹网站上的商品看起来很美,但一旦筹集到资金,则有可能从人间蒸发,完全找不到。那么出资人就会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2.绝大多数的网络众筹网站采用的均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然后再进行投资的模式,此模式存在某些与证券法、公司法相抵触的地方,采用的是打球的方式。

(四)P2P贷款模式P2P贷款是一种多人对多人的通过网络进行借贷的商业模型。该模型包括三方,一方是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另一方是有闲置资金,希望增值的放贷者,而第三方是为借款人和放贷人提供平台的中间商。近年来,该模式在互联网大潮的背景下出现“井喷”势头,由传统的线下模式,转换为线下线上并行。目前,线上有宜人贷、人人贷、圈圈贷等多家各具有特色的P2P信贷网站,线下有以宜信为代表的专注线下P2P贷款的小额借贷公司。这些P2P小贷公司推出了许多个性化的专门提供给小微网商的定制服务,包括目前较为大众所知的机构担保交易、债权合同转让及某些有实力的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服务平台等。比如宜信针对小微电商企业提出了商易贷,该模式门槛低、无须抵押,到账迅速,网商正常经营半年以上就可以进行申请,且申请最高额度达50万元。P2P贷款模式相对银行信贷而言,可以显著降低交易费用,方便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向,通过分散资金投资群体来降低投资风险,这是它的优点。P2P贷款模式的缺点表现在:1.一般而言,小微网商无法提供诸如房产、汽车、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出资者相对风险较大,故贷款利率相对较高;2.出借人往往难以分辨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是否真实,身份是否合法,并且对P2P贷款的监管目前也很不到位。

二、小微网商网络信贷监管对策

目前,各类网络信贷的兴起与发展不仅能够大大缓解网商贷款难,还能推动我国各层次资本市场的拓展,更好地夯实资本市场基础。然而,目前网络信贷部分市场主体存在恶意竞争甚至违规越界,如任其发展,则有可能对我国稳定金融形势形成负面冲击,使得目前尚有序的网络信贷陷入困境。因此,有必要加快完善中小网商的网络信贷监管机制,积极推动中小网商网络信贷有序、良性发展。

(一)强制性的网络信贷数据库的分享目前,阿里小贷及其它诸如苏宁小贷、京东白条等只针对本平台上运营的网商,依托其在自身平台上的历史交易规模、交易数据,交易产品的品名,客户的反馈评价等数据,通过计算进行贷款的发放,但是平台和平台的数据相互之间并不具有可见性。也就是说,网商的数据平台未纳入银行之间的征信系统,网商放贷前仅能通过自身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贷款网商的评估,而不能像银行那样在征信系统里进行商户的违约记录及良好履行合约记录的查询。建议监管部门通过行政命令或指导意见等方式,建立相关平台,打通网络信贷数据库之间的壁垒。这样,一方面能够显著降低放贷网商的坏账损失率,另一方面放贷网商的资金也能够更好地为真正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网商服务。

(二)相关网络信贷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目前,支持草根网商创业的网络众筹模式在国内快速发展,而相关法律法规相对空白。该模式在投资人数限定及非公开发行等方面按现有的《证券法》及《公司法》来考量存在一定的违规,同时,目前尚无保障投资者权益及银行托管保护等方面的强制要求。P2P网站乱象丛生、野蛮生长,仅在2014年,平均每天有2家P2P网站成立,多家P2P网站倒闭,部分P2P网站跑路。经调研,其中部分P2P网站存在法规明令禁止的“资金池”,还有些网站以P2P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相关监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强化P2P平台的中介性质,从而规避部分平台因提供担保功能而引发的系列问题。

(三)建立相对宽松的网络信贷发展环境目前,我国的网络信贷刚刚起步,很多信贷模式尚处萌芽状态,虽然存在许多缺陷,但其在弥补传统金融在相关领域的不足,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方面仍具有很大发展空间。监管部门在其准入方面不应设立过高的门槛,而应该在发展的过程中,加强信贷的阳光化、透明化,对不同的网络信贷模式采用不同的监管标准和措施,对网贷的核心环节进行规范,禁止不当的追债行为,对违法违规的信贷企业及个人严厉查处。此外,还应建立网络信贷的退出机制和消费者投资保障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的规章制度,加强行业的协作,探索建立风险保障基金等,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手段更好地促进网络信贷行业的发展。

(四)建立网络信贷评级制度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针对各类不同的网络信贷模式设定风险级别,级别可由高到低,针对不同级别,每月对外公布相关还款率、财务逾期指数、相关贷款条件及利率等,供有贷款需求的网商进行选择。此外,可以对投资者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在其承受能力范围内设置各类网络信贷的推荐投资额度、最高限额等,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这种评级机制能够促使投资机构审慎地选择和评估有贷款需求的网商,然后再进行相关需求信息的,提高运作的透明度。

三、结语

网贷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客户权益保护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054-04 中图分类号:F830.省略作为一家P2P网上借贷平台,借款人和借贷人通过在Prosper上信息互相匹配,Proper扮演着个人借款人和借贷人的中介者角色,从中获取费用。Proper于2006年2月13日正式对社会公众开放以来,规模不断壮大。Prosper从第三方机构Experian(Experian是世界上最大的3家消费者个人信用机构之一,主要服务于北美和欧洲)中得到借款人的历史信用记录,并将借款者信用等级分为AA、A、B、C、D、E、HR七个档次,信用等级较高者通常对应的利率较低。从理论上讲,借钱者可以以低于银行的利率借到钱,出借者则可以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出借,从而可实现双赢。Prosper需要完成的工作就是确保安全、公平的交易,在概念上也秉持着个人对个人的借贷策略。

(二)国内发展情况

自2007年从上海登陆以来,网络借贷影响范围遍及全国。类似的网络平台不仅在北京、深圳、上海等经济发达城市皆有,一些二三线城市也开始出现。国内的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是2007年8月创立的拍拍贷(ppdai),之后还有红岭创投(my089)、易贷365(edai365)等网络借贷平台出现。拍拍贷的模式与Prosper非常相似,借入者通过网站公布的不同信用评级的指导利率,设置自己的借款利率。借出者根据借入者的信用评级结合借入者上传的资料综合判断借入者的风险程度,然后决定是不是把自己的一部分钱投给该借入者。网站会做一个最终的欺诈检测审核,对于那些涉嫌欺诈的借入者,网站出于保护借出者的目的将否决该笔借款交易。

二、P2P网络借贷的主要客户对象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依托于网络而形成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其初期的发展往往基于地缘、血缘等关系,网络平台的引入使贷款手续更加简便和灵活,而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具有正规金融不可比拟的竞争优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民间借贷适应了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的融资特点和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节能力,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同时,通过网络作为中介平台进行借贷活动,这是一种较为阳光透明的民间借贷方式,是对我国现有银行借贷体系的补充。

(一)客户对象

网络借贷一般为小额无抵押借贷,覆盖的借入者人群一般是中低收入阶层,是面向草根阶层的新型贷款模式。对于普遍民众而言,小额的资金周转或许能解决生活中的大难题。目前,网上借贷服务的贷款对象主要是短期、小额借贷者,借款金额在数百元到30万元内,借款期限在一年或一年内。网络贷款用途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于个人资金周转,比如租房、装修、买电脑、结婚、旅游等;另一类是创业借款,以帮助投资者和创业者更好地应对由于资金不足而引发的各类危机。由于P2P网络借贷针对的是中低收入以及创业人群,其有相当大的公益性质,同时,这种借贷模式借助了网络、社区化的力量,强调每个人来参与,有效地降低了贷款审查的成本和风险,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解决了很多做小额贷款尝试的机构组织普遍存在成本高、不易追踪等问题。

(二)对客户的要求

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很难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极易产生欺诈现象。网络平台需要对客户的身份、资信状况、收入情况、借款用途、业务范围做必要的了解和审核,既能有力地配合国家部门做好反洗钱的工作,又能保护消费者,为合法用户提供借贷便利。网络信贷平台在开展业务的同时,需要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在与用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实和记录其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用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客户需注册成为网络借贷平台的会员,并提供一系列身份验证后,方可在网站上发帖借钱。客户的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生活照片、劳动合同、固定电话账单、手机详单、工资卡最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都可以成为信用评价的依据,根据提供的证明获得相应的借款额度。

三、P2P网络借贷客户权益的主要内容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形式,P2P网络借贷的客户权益保护问题是各方关注与争议的焦点。笔者从客户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求偿求助权三个方面入手,分析网络借贷模式下可能成为影响客户权益的各类隐患。

(一)客户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客户在接受一系列交易中,享有获得相关必要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信息)的权利。网络借贷平台有为客户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以及主动提供信息咨询的义务。同时,客户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与意愿,选择不同的网络平台与交易对象。如果网络借贷平台未能给客户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则可能会给客户来带风险。在网络借贷模式下保障客户知情权,关键的问题是消除信息不对称性对客户的影响。“信息不对称”一词来源于信息经济学理论,由三位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斯彭斯提出。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这种信

息的不对称具有普遍性,网络借贷模式下,借贷双方均面临虚拟化的数字货币和网络服务,影响客户知情权的因素主要有:

1.交易对象身份确认

尽管不少网络借贷平台加大了针对借款人信息审核与信用评级的力度,然而,借款人的资料和借款用途仅通过网络验证并不可靠,造假对于蓄意骗钱的人来讲难度并不大,并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材料,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贷款的情况。此外,虽然网络信贷平台都表示会对贷款者的借款用途进行审核,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难度,即便个别网络信贷平台采用了视频面谈等方式,但仍然不排除有借款者将借入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可能。

2.借款使用情况

P2P网络借贷平台借款者资金使用情况需要保证与借款申报所登记的用途相一致,如果出现不符合借款用途而进行购买股票、等高风险投资的现象,则既违背了网络借贷平台服务于广大中低收入及创业人员的初衷,又会给网络信贷平台造成极大的坏账隐患,进而产生更严重的不利影响。目前许多网络信贷平台缺乏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只要客户能够按时还款即可,这样,相关借款原因的审核流程也就变得形同虚设,极易引发资金风险。

(二)客户隐私权

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客户信息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规章和操作程序办事,防止侵犯客户隐私权的事故发生,保证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环境。

与传统的民间借贷相比,网络技术使得信息共享和业务处理的方式更加先进,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且能为客户提供更丰富多样、自主灵活、方便快捷的服务。从运营成本来看,虚拟化的网络借贷平台在为客户提供更高效的服务的同时,无需承担经营场所、员工等费用开支,有显著的经济性。然而,在网络环境下,借贷业务的全过程采用电子数据化的运作方式,客户的交易行为均以网络为载体,网络的开放性也导致了客户隐私方面的风险。各类交易信息,包括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要通过互联网传输,并暴露给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客户私人信息被非法盗取的风险,另外,还存在网络借贷平台利用客户信息获取非法收益的风险。

(三)客户求偿求助权

客户求偿求助权,是指客户在交易活动中,如果发生私人财产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如得不到满足,有权请示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P2P网络借贷满足了部分人的融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四倍的,法律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对于网络借贷平台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网络借贷平台也处于监管空缺,以拍拍贷为例,根据我国工信部的规定,该网站属于非盈利性质,主管部门为通信管理局,经营范围是网络信息技术,并不需要在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多数网络信贷在借贷过程中没有抵押,完全在过往信用的基础上借贷,缺乏对借款人的有效牵制。客户借款到期没有能力还款或者故意不还,网站如何应对也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目前在欠款追讨方面,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即使银行的欠款也不能运用银行自己的力量追讨,而是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诉诸法律。可见,随着网络借贷的迅猛发展,其暴露出的问题也愈加突出,不仅会影响资金安全,更会扰乱金融秩序。

四、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客户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将P2P网络借贷机构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网络借贷实际上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版,由于其借助了互联网平台而导致了许多不确定性,同时,网络借贷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也明显超出简单中介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范围。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法律和监管的及时跟进显得更加迫切。对于网络信贷这样一个由市场需要而衍生出来的新生事物,应将其纳入政府部门的监管范围,明确监管部门,辅以适当的监管,促使与引导其更加持续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当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情况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指引并规定经营者从若干关键层面做好网络平台的自身建设,以抵御各类风险,从源头上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网络平台经营者则应该以政府部门颁布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为纲要,积极开展行业研究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平台的公信力、防风险能力。同时,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监管细则,将监管重点主要放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反洗钱系统建设方面与公众资金管理方面,并从多个层面监督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相关立法

从广义上说,网络借贷平台为客户提供了小额借贷这一特殊的金融服务,其客户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益,是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保障金融稳定的必要条件。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对金融机构以及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要求,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各项权益的保护,包括知情权、隐私权与求偿求助权。对网络借贷平台而言,立法内容主要包括:

1.知情权方面

在网络借贷模式下保障客户知情权,关键的问题是消除信息不对称性对客户的影响。监管部门应该督促网络借贷平台建立诚信可靠的环境,对于在平台上虚假信息的给予严肃处理,保障客户获得确切的信息。在借款的使用方面,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对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保障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政府部门应完善信息采集与备案机制,如果有可疑交易发生,网络借贷平台应积极主动向反洗钱监管部门备案。

2.隐私权方面

隐私权保护法应规定网络借贷平台负有为客户保守金融私密的义务,不得侵害客户隐私权;网络借贷平台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靠信息获取非法收益;网络借贷平台如未尽保护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制定相关法律时,应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内容、处罚手段、赔偿标准等。

3.求偿求助权

网络借贷平台要完善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流程,理顺内部投诉处理工作流程,明确机构内部各部门、岗位和人员工作职责。如有争议发生,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客户沟通,争取双方协商处理,尽量避免因投诉处理不当致使矛盾升级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如遇客户集中大规模投诉,可能引发、影响金融稳定的,应当迅速向当地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报告。网络借贷平台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客户投诉的调查、调解工作,争取通过调解等较为缓和的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纠纷,依法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信用体系建设

金融是风险积聚型行业,控制风险是关键。对于Prosper来说,美国有完备而透明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个人信用记录、社会保障号、个人税号、银行账号等材料可以得到充分验证。在我国,自然人信用评级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在信息过度的情况下,应规范和统一信息渠道,建立诚信的网络金融环境,降低网络的不确定性对客户的影响。

随着电子商务以及网络借贷平台的飞速发展,应针对现有信用数据较为分散的情况,以政府部门为主导,联合相关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需要采用技术手段,统一数据标准,以合理的数据共享机制为基础,将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类企业以及银行、工商、税务、公安、保险、海关等机构中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全部收集起来,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实现全国可联网进行信用查询,为有网上交易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快捷的信用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根据信用记录选择高质量的交易对象。同时,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四)技术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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