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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以及专卖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受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城管、海关、铁路、民航、邮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各项有益活动。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营者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二章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管理

第七条生产烟草专卖品,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第八条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购买和处理。

第九条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跨本市区(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随货同行、证货相符。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第十条存储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购货证明、合同或准运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仓储单位应当查验所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合法有效证明。

禁止非法存储烟草专卖品或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提供存储条件。

第十一条批发烟草制品,必须依法取得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应当在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批发烟草制品。

第十二条零售烟草制品,必须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发证机关指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烟草制品,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点亮证经营,明码标价。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识。

第十三条卷烟生产企业、外国烟草公司及其常驻代表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卷烟促销活动,应当报请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开展卷烟促销活动的企业或机构应提前将促销活动的内容、规模、范围、时间、地点等向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0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促销行为:

(一)以促销名义销售烟草制品;

(二)将未成年人作为烟草制品促销对象;

(三)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开展烟草制品促销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

禁止为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提供条件。

第十六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体育场馆、公园、医院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三章零售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网吧、医院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

第十八条连锁企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企业和个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符合成都市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的要求;

(三)企业的经营资金不少于5万元;城镇个人的经营资金不少于5千元;农村个人的经营资金不少于3千元;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发证机关应当优先为优抚对象、残疾人、下岗职工等人员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材料。

市或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实行年检。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参加年检的,不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检:

(一)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经营地址等内容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不符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烟草制品的;

在年检期间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正在调查处理中的暂不年检。

第二十二条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经营地址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严禁申请人利用隐瞒事实、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严禁出借、出租、出让、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执法徽章是执法车辆和执法人员表明执法身份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违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检查;

(二)对当事人、嫌疑人、证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三)查阅、抄录或复制有关的文件、合同、发票、单据、账册、记录、业务函电等材料;

(四)自行或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场、车站、仓库、商品交易市场等地依法进行烟草专卖检查;

(五)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工具和其他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六)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被销毁、转移的烟草专卖品、工具和其他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七)合法地采用录音、录像、摄影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时,应当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

(三)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其烟草专卖品或涉案物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后,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或自公告通知之日起30日后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烟草专卖品连同涉案物资予以没收。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价值时,应当按照同期、同牌号、同规格的非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合法进口烟草制品的市场批发价格计算所得的金额;对无法确定品牌、型号的,可参照同类非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合法进口烟草制品的市场批发价格确定;价值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烟草专卖品,可并处以没收违法物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物品,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非法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处以所存储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违法的烟草制品按其市场批发价格的70%予以收购。

(二)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存储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违法的烟草制品按其市场批发价格的70%予以收购。

(二)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违法的烟草制品按其市场批发价格的70%予以收购。

(四)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以促销名义销售烟草制品的,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将未成年人作为烟草制品促销对象的,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开展烟草制品促销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运输、销售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可并处以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邮寄、存储、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或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本条第(一)项给予处罚外,可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许可条件给予许可或者超越职权许可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使用、私分、变卖或者损坏查封、扣押烟草专卖品的;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烟草专卖法;职能

专卖是一种经济管理体制,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对某种或某些商品实行的具体管理制度。

1烟草专卖法的含义

烟草专卖法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理解,广义的烟草专卖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动进行垄断经营和实施烟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烟草专卖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烟草专卖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烟草法典,它的颁发和实施,是我国烟草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烟草专卖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烟草事业的重视和关心,反映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2《烟草专卖法》存在的现实意义

《烟草专卖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烟草法典,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对烟草事业的重视和关心,反映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的进步。《烟草专卖法》作为行业法对烟草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具有重大的意义。

(1)《烟草专卖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有人认为烟草既然是商品,就应当和其他商品一样,完全由市场调节其生产和流通。这种观点,一方面没有考虑到烟草这种商品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又把市场经济简单地理解为自由经济,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原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计划又有市场,需要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有机结合。而烟草行业具有的特殊性和高税性,使得国家对其管理要比一般商品更为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确立的烟草专卖制度,正是国家发挥经济管理职能、加强对烟草专卖品进行宏观管理的体现。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坚持《烟草专卖法》。现行的烟草专卖制度和高税政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是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为国家经济建设积累了大量资金。一段时间以来,烟草税利占全国总税收的10%左右,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所以,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烟草专卖制度不仅不能削弱,还要继续加强、完善。

(3)《烟草专卖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国家确立《烟草专卖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这一制度,国家对烟草行业的宏观管理就会失控,行业就会再次陷入盲目发展的无序状态,最终使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3如何更好地发挥《烟草专卖法》在市场经济下的职能和作用

目前我们之所以还要坚持烟草专卖制度,是因为当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在经济发展程度上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坚持《烟草专卖法》,以及如何保证烟草专卖制度?本人想就此问题发表一点不成熟的意见作为引玉之砖,仅供参考。3.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坚持烟草专卖制度,首先必须完善《烟草专卖法》

我国确立《烟草专卖法》之初,当时还处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思想处于统治地位,对商品经济的本质和特征还认识不充分,也就是说当时还处在提倡发展商品经济时期,而且认为商品经济只能在鸟笼子里(即计划的框架里)得到发展,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的关系认识上还不清晰,放开发展商品经济似乎就会给社会主义制度带来冲击和危害。在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国务院又发文强调:“实践证明,实行烟草专卖是我国一项成功的改革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2005年4月,国务院了《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烟草行业管理体制”。以上这些,都说明了国务院对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充分肯定。而确立烟草专卖制度以来的实践也证明,专卖的体制性优势得到了很好发挥,为国家作出了十分有益的贡献。因此,我们在坚持专卖制度的前提下,必须对《烟草专卖法》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否则就难以适应今天已经发生了变化的形势。如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而不进行改变,我们现行的专卖制度就难以坚持下去。

3.2在坚持烟草专卖制度的前提下,对《烟草专卖法》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我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表面上看,这种采用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领导为主的方式非常完善,但是,实际上这种主辅关系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弹性,在不同的合作形式中,可以有相对随机的表现,主次作用不能也无法绝对化,这不能不说是立法当初的一个缺憾。如果不对我国目前烟草专卖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要承担为国家积累更多资金的任务是难以实现的。

3.3在坚持烟草专卖制度的前提下,对烟草行业内部实行政企分开、打破垄断

近几年,随着市场化取向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我国“入世”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加深,国家的反垄断指向将会不断增强,打破垄断经营已是改革深化的潮流。首先从国内的政企分开、打破垄断看,我国近几年就连涉及到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的行业都实行了政企分开,都实行了打破垄断,烟草行业又有何理由例外呢?比如国内的军工成立10大集团、石油成立3大集团、电信成立3大集团等行业均打破了行业垄断,除此航空、电力、铁路、黄金都已未雨绸缪;其次从加入WTO后的游戏规则看,其中非歧视性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都与垄断经营是格格不入的。只有打破行业垄断,才能更好地坚持《烟草专卖法》。

3.4要加大宣传《烟草专卖法》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从1991年6月颁布实施以来,通过多次形式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可以说至今行业外的相当部分人对烟草行业还存在一些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对一般民众而言,提起烟草行业,只是认为这个部门、行业“有钱”而已,而对烟草行业对国家、对社会、对消费者的利益的维护,则很少有人提起。因此,必须大力宣传《烟草专卖法》,要把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两个维护”,让全社会的人都能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卷烟零售户要自觉遵守专卖法律法规,对违反专卖法律法规行为及时予以举报,司法机关对涉烟违法犯罪的案件能快立案、快审判,使走私烟草专卖品、制售假冒烟草专卖品的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使烟草行业在“两个维护”方面的工作做的更好。

参考文献

[1]宁涛.邮政体制改革与完善烟草专卖制度[J].中国烟草,2005,(17).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文第3篇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会议精神要求,以加强烟叶收购监督检查,规范烟叶收购工作秩序,严格合同收购,防止烟叶外流为内容;以严厉打击跨区收购、非法出售、倒卖、贩运烟叶行为为重点,确保烟叶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时间安排

2014年8月10日——12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一)烟叶公司要全面细致地进行入户预检和核产工作,对合同内种烟户进行逐户核产登记,核产人员与种烟农户双方签字确认。烟叶收购期间每天把各烟站收购数量和种烟农户交售情况报告给烟草专卖局和各乡(镇),同时要以核产数是和合同约定数量为依据,实行监管每轮次交售进度和剩余等级数量,严防烟叶外流。

(二)烟草专卖局、烟叶公司及各烟站、各乡(镇)设立举报电话,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对于举报人员,按烟叶收购价格的50%(指结案后案值额)予以奖励,参入案件侦破的执法单位,其间的办公费用按烟叶收购价格的25%(指结案后案值额)予以支付,余额部分由县烟叶生产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支配。

(三)查获的非法烟叶案件由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移交的烟叶案件必须做到符合法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烟草专卖局将查获的非法烟叶款按规定及时上缴县财政。

(四)各乡(镇)成立相应的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各乡(镇)督查组发生的费用,在烟叶税分成中列支,因监督检查不利造成烟叶大量外流的乡(镇),按比例扣发烟叶税分成。

(五)烟叶公司在烟叶收购期要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烟草专卖局烟叶收购纪律,严把烟叶收购等级质量关;严禁掺杂使假、严禁无合同、超合同、跨地区收购烟叶。同时,规定交售烟叶路线,为种烟农户交售烟叶提供便利条件。对于、弄虚作假和参与非法贩卖烟叶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同时,烟叶公司所属三个烟站的工作人员要加大管辖区域的烟叶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倒卖烟叶的违法行为。

(六)对于已签订烟叶销售合同,未向烟站交售烟叶的烟户,取消一切优惠政策,并追查其烟叶去向,取消明年种烟资格。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烟草专卖;监督管理;政府监管;措施和建议

中图分类号:TS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的烟草行业是在政府的监督与干预下发展起来的,国家对烟草行业的政策法规直接形象烟草行业的市场。烟草专卖是国家为了制约烟草行业中高昂的社会成本以及其间的地方主义,从而有效的降低烟草行业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为了确保烟草行业能正常、稳定、持续地发展,政府应加强烟槽行业内部的监督工作,同时对市场上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强力打击。本文从分析我国烟草现状问题入手,论述我国先进的烟草专卖管理机制,探讨烟草行业存在的弊端,进而提出如何加强烟草专卖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

我国烟草市场现状

烟草最早来源于南美洲,起初人们大多利用其药用价值,烟草在医学上具有“驱寒、避瘴、提神”等功效,及至后来烟草的发展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的嗜好,其医学价值已被大多数人遗忘。大约在明代,烟草传入中国。1982年,我国烟草总公司成立;次年,国家正式颁布了《烟草专卖条例》,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烟草专卖的制度。所谓的专卖,指的是对某一行业进行垄断的经营,其他机构为得专门允许不准销售该产品或从事该行业。随后,烟草行业蓬勃发展。我国的烟草行业实行专卖体制,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国家之所以实施烟草专卖大抵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烟草行业产生的高额利润,是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

在我国,烟草行业每年上缴的税收占全国税收总量的10%。我国现在拥有大约三亿的烟民,这占全世界烟民的三分之一,中国卷烟的消费也是占全世界的三分之一。如此巨大的消费群体,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吸烟有害健康

现代医学证明,吸烟有害健康。烟草中含有的尼古丁和烟焦油量以及其他的有毒物质会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长期吸烟会引发心脏疾病如:高血压、中风、血管堵塞等疾病,烟草中含有大量致癌物,长期吸烟也会增加癌症发生的几率。实行烟草专卖能适当地控制卷烟生产的数量,推进技术发展,进而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

(三)价值单一,不是生活的必需品

相比于人们日常生活必须的材米油盐,烟草具有选择性。烟草专卖能极大的控制烟草生产的数量,进而保护国民身体健康。在我国,烟草的种植范围很广。全国有多处烟草产区,主要集中在东北产烟区、西南部烟区、西南部烟区以及南部烟区。我国的卷烟生产量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为160万箱左右,到了改革开放的时候,全国卷烟产量基本上市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十倍,达到了1180万箱,近年来,这个数据保持着持续增长,中国已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的卷烟生产消费大国。

由于烟草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对烟草专卖管理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很多问题。目前来说我国烟草行业主要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烟草价格混乱。由于烟草价格规制体系的不完善,我国的卷烟市场同一种烟的价格在不同地区相差很大。有些零售商私调烟价,以牟取高额利润。

(二)专卖管制成本太高。总所周知,烟草行业在全国经济比重中占有很大份额,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烟草行业实行了烟草专卖,并立法进行监管,但是在有些地区,由于法规的执行性以及其他因素专卖管制投入成本太高,进而影响了烟草行业的发展。

(三)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企业竞争力不强。在我国,烟草实行国家专卖,因此国家对烟草的产量以及品牌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这使得烟草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明显下降。

(四)烟草走私严重。烟草行业的高额利润,使得很多人铤而走险进行烟草走私,偷税漏税现象在全国比比皆是。在很多地方,由于监管力度不够,有很多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小商贩也出售香烟,从而导致了烟草行业的混乱。

我国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制度和法规

1982年,我国成立了烟草总公司,随后颁布了《烟草专卖条例》,确定了我国烟草专卖的制度;1984年,国家烟草局成立,开始有了专门的烟草监督机构;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91年开始实施;在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同时在各个地区又制定了一些列的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保证烟草监督管理能正常有效的实施。

目前来说我国对烟草专卖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控制烟叶、卷烟生产量。为了保持全国烟草行业能正常良好的发展,政府将控制烟叶、卷烟总量放在了首位。抓质量,提高品牌,发展大型知名品牌,保持产量和销售平衡,保证协调发展。

强化专卖管理,加大监督力度,保证市场秩序。烟草行业的监督管理可分为两部分: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加强内部管理就是指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整顿企业内部管理漏洞,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外部管理就是对卷烟消费市场进行管理,加强打击力度,杜绝假烟、私烟霍乱市场,防止反弹。

三、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措施

(一)健全专卖专营体系

烟草专卖体制的建立经过了漫长的发展,但是在很多方面依然不完整。要想建立比较完善的专卖体系,笔者认为从以下几方面下手:(1)统一烟草价格。统一烟草价格包括统一烟草零售价和统一烟草批发价。统一烟草价格可以促进零售商户的积极性,同时可增加烟草零售商对烟草网络的依附。为此,政府部门应加大力度,清除无证经营商,保证正常的市场秩序。(2)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只有提高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权威性、知名性,提高烟草专卖证的含金量,从而达到维护市场的目的。(3)建立全国统一烟草专卖渠道。国家部门应强化烟草公司的执行力,提高烟草公司的调度力,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烟草专卖渠道。我国烟草的市场主要集中在农村,在实际运作中,政府部门应加强烟草专卖渠道在农村的建立,帮助零售商户规范经营,并确保零售商户的进货来源。

(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自《烟草专卖法》实施以来,烟草行业发展总体良好。但是《烟草专卖法》也在很多地方不完善。笔者认为,应从几个方面改进:其一,加大“打假”力度;其二,加强卷烟市场调查;其三,增设烟草独立监督机构。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否,决定了市场秩序的正常与否。国家部门,一方面应完善法律法规,同时加大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

(三)独立机构

企业的发展更多的时候需要企业内部的独立,保证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相对独立性能让企业更好发展。烟草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也应该准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政府部门更多的是起到监督的作用。

四、结语

烟草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保证烟草行业健康、良好的发展不仅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更多的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王万松.新形势下我国烟草专卖管理体制研究[D].河南农业大学,2009.

[2] 丁如,胡军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评价体系建设初探[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33):163-164.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文第5篇

东江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弧 span lang=en-us>年普法工作总结

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四五”普法工作的关键之年。我局(公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们的主要工作是:

(一)认真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年,我局(公司)继续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摆上议程。一是制定计划,狠抓落实,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执政水平。运用中心组学习、行政会议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形式,继续组织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国家和烟草行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法规,认真收看行业财经秩序整顿和卷烟体外循环整顿会议精神,领会上级工作部署,确保依法管理专卖市场和卷烟体外循环、财经秩序两项整顿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二是深入开展党纪法规和警示教育。派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为民、务实、清廉教育读本》等学习资料,制作专题墙报,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两个“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活动,组织观看全国党内法规知识竞赛直播,“某省省学习《监督条例》报告会”专题片、大型话剧《村官》,以及《规矩与方圆》、《廉洁工程》、《执着的追求——村官官锦初的故事》、《纵权之祸——三个一把手落马的警示》等党风廉政系列教育片,参观“东江市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增强党员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勤政廉洁”意识。三是组织了党章知识、《保障条例》、行政许可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十六届四中全会知识、以案说法、全国纪检监察干部专业知识等竞赛和统一考试,健全学法考试登记。四是开展了《烟草专卖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用活动,使依法行政、依法安全生产、依法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安全驾驶、依法经营用工成为局(公司)各级领导的自觉行为。

(二)突出重点,狠抓专卖人员学法用法,加快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今年,为提高专卖执法水平,我们一是坚持每月对专卖稽查人员进行法规和执法技能、案例分析学习制度。二是邀请司法局的律师为全体专卖稽查人员作行政许可法辅导讲座,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三是藉备战全省烟草系统专卖技能竞赛之机,开展专卖稽查人员法律法规、案件卷宗规范化的业务培训与考核,提升业务素质。四是加强实战训练,积极安排各专卖稽查员参加省局的打假大行动和我市的联合行动,努力提高侦查办案能力,规范专卖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增强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全省专卖技能竞赛后,我们对照先进找差距,重新修订专卖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实施强化训练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与岗位绩效考核相结合,推动执法人员加速从“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

(三)多种形式普法,促进全员法制观念提高。

年,我们坚持岗位培训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一是大力开展年内把“两法”的宣传作为今年普法工作重要的宣传任务之一。一方面以制作专题墙报、下发两法单行本及部门组织学习的形式,在广大干部职工中宣传尊崇宪法、遵守宪法、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营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良好氛围。另方面组织领导干部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省局、市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加速专卖执法人员熟悉行政执法程序,确保依法行政,管理好卷烟市场。

二是结合卷烟商品营销员、电访员、驾驶员、义务消防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组织企业一线营销人员学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熟悉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安全生产法等基本知识,增强依法经营、规范行为意识。

三是坚持新聘员工岗前培训,组织学习行业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要求。

四是结合岗位素质要求,积极送员参加省市组织的纪检、政工、*、财务审计、劳资、安全、保密、网络信息、专卖执法各类再教育培训,在学习专业知识同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经营、依法行政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是积极开展全员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我们运用派发资料、制作墙报、张贴挂图、制作标语横幅、组织知识测试和开展“以案说法”活动等形式,紧密配合企业改革发展和迎接“入世”后各种挑战的需要,强化企业干部员工对经济法律法规、公司法、合同法以及与国际贸易相关的认识,以指导经营和实践。

六是大力开展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时机,认真贯彻市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机关公务员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学习的工作方案》,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制作专题墙报、派发法规及案例资料、每月驾驶员学习等形式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竞赛,邀请交警宣教员为管理人员及机动车辆责任人进行培训和考试,强化了全员的安全生产观念,为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奠定坚实的思想、知识基础。

(四)加大社会普法力度,扩大烟草专卖执法的影响力。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二四年,鉴于卷烟行业存在计划生产与市场需求之间矛盾的特殊情况,东江地区制售假烟和非烟经营出现反复,形势严峻,对此,我们继续加大专卖法宣传力度。一是组织参加“&#;”法律宣传活动。提供专卖法规及真假烟鉴别咨询,利用媒体宣传销毁假烟大行动,认真做好取消“特零证”后的宣传解释工作。二是加大专卖法规宣传。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在加快将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上升为政府行为同时,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专卖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三是推动卷烟打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加强专卖市场管理。今年-月,我们加大打假打私力度,进一步完善与公安、工商及各职能部门的长期协作机制,共查处案件起,查辑违法卷烟.件,烟机台套,查处制假窝点个,烟丝.吨,卷烟纸.吨,滤咀棒.万支,抓捕制假分子人,上缴罚没款.万元。四是坚持公开办事,公正文明执法,规范管理。我局专卖稽查员坚持持证上岗,示证执法,履行职责,不越权、滥权。我们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坚持首问责任制,各项制度公布上墙,并印发烟草专卖法规和经营资料给零售户广为宣传,并通过实施《东江烟草专卖稽查人员十不准》、《经营服务承诺》、《烟草管理承诺》,保证行政人员依法管理,至今无出现行政复议和上诉案件。五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年内,广泛征求社会各届对我局专卖执法和作风建设的意见。月份开展的“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活动回头查”征求意见中,下发意见征询表份,市直部门、基层单位及商户对我局依法行政的“满意”和“较满意”率达.%。六是加大追刑力度。通过与公安、司法、打假等部门联合执法,在证据确凿情况下,经市法院审判,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名制假犯罪分子分别处以-年徒刑。我局(公司)领导和专卖稽查领导还多次在电视传媒专题宣传,提醒社会各界依法经营卷烟,震慑了犯罪。

二四年,我局在普法教育上坚持教育对象上点面结合,领导为主;教育内容上重点突出,结合实际;教育形式上丰富多样,更趋向员工参与、自我教育,全年共派发资料份,制作墙报期,举办培训班期,组织考核、竞赛期,组织观看电教片、展览等场,张贴挂图、标语等套/条,受教育人员达人次。普法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效果:一是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积极性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维权意识增强。二是行政执法和内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开办事、依法管理已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东江烟草更树立起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年普法工作设想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五年是“四五”普法工作的重要一年。新的一年,我局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拓宽思路,创新模式,加强教育,讲求实效,争取全员法制观念有新的提高,遵纪守法有更自觉行为。局(公司)在新的挑战面前,坚持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管理水平,依法治企、依法经营有新的举措,取得良好实效,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二)基本工作思路

、加大宪法和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力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行政许可法更是烟草专卖管理必须遵循的首要法规。年我们要从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高度,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与普法学习结合起来,使广大干部职工从新的高度认识和理解宪法、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法,做到自觉守法,维护法律权威。

、突出做好烟草专卖法和经济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工作。《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烟草行业代表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经营是烟草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新一年,为配合企业改革发展,迎接“入世”后种种挑战,要进一步强化经济法律法规教育,继续采用制作墙报、派发资料、有奖问答、电视传媒、参观展览等形式,分期组织公司法、企业法、税法、合同法、金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以及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等专题学习,尤其要重点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加强劳动社会保障法规的学习教育,依法搞好民主管理工作。继续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两项整顿法规等,组织工会、政工干部和全体会员学习全国工会十四大精神和《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团结和动员广大员工参与改革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完善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不断提高企业依法用工和企业职工自我维权意识。

、加强行政法规宣传和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水平。采用定期学习、培训、考核等方法提高教育质量,在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文明执法新风方面下功夫,提高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水平。根据取消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经营受计划生产影响,适销品种供求缺口较大情况,继续加大烟草专卖法规和烟草行业特殊性的社会宣传力度,加强引导,争取地方政府牵头和公安经警等相关部门的支持,运用违法案例进行反面教育,争取社会各届对烟草专卖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