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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岗位

公益岗位

公益岗位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援助,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调剂配置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分类及安置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财政拨款、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服务性岗位。

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后(工)勤服务性岗位,如厨房厨工、餐厅(机关)服务员、司机、门卫、保洁绿化以及从事水、电等设施设备维护及后勤保障岗位;

(二)财政拨款的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保洁、绿化等岗位;

(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包括社区按规定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理员、民政低保协理员、残疾人工作协理员,以及社区保洁、扶老托幼等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具体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的就业援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适龄人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一)“零就业”家庭中的适龄劳动力;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截止2007年12月31日前,女满40岁,男满50岁);

(三)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五)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七)现役军人配偶、复转军人、军烈属;

(八)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九)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

(十)失地农民。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和调控管理工作。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优化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对象。

第七条实行公益性岗位申报和评估制度。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部门应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请》的要求(申请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将本部门、本单位(含下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需求情况汇总、填写后,于当年6月底前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其他时间新增空缺岗位要及时向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第八条各用人单位应在公益性岗位指标分配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对岗位上岗人员的聘用工作,凡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聘用工作的,所分配的岗位名额全部收回,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调配。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和安置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就业困难对象根据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安置公告的范围和条件,填报《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

2.社区审查。在接到个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就业援助对象和条件,并签署意见。

3.复审确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社区审查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审,报送区就业服务局审批,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确认。

4.用人单位根据确定的岗位及人数,在区就业服务局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5.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区就业服务局备案,劳动合同按年度签订。

(二)安置程序

1.区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用人单位的公益岗位需求,结合实际,确定本年度岗位数量并提供就业援助对象。

2.各用人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时,需提前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登记手续,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招聘人数、招聘时间、录用条件等,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工作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审查和跟踪服务。凡未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自行招聘的,其招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招聘单位自行承担。

3.用人单位在择优录取后,自行组织安排岗前培训。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及资金来源

第十条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工资按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标准支付,并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待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效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工资由岗位补贴和岗位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岗位补贴从市级再就业经费中列支,岗位工资由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

第六章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领程序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度拨付,实行先拨后发的办法。各用人单位应按照碑财发〔2007〕15号文件规定,于每个季度5日前将《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资金申请表》、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上季度工资发放表、单位账号和安置人员变动情况等相关申请资料统一报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于10日前报区财政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于15日前将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上。如因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及时将资金申请资料报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此季度补贴到下季度申报。

第七章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体制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具体管理。

(一)劳动和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审批、安置以及岗位等各项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

(二)用人单位负责对在本单位工作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进行直接管理,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同时,上报区就业服务局备案。

(三)街道(社区)对于各单位下派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实行直接管理,并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上报区就业服务局备案。其中,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函告区就业服务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有违法行为的。各用工单位及岗位调整如出现空岗,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就业服务局提出补员申请,区就业服务局应根据用人单位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它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提供人员进行补充。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严格管理公益性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出现空岗不申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岗位补贴等现象。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各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进行档案备案管理,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

立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建立专门的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台帐,以现金或者工资卡形式直接发放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手中,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需由本人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不得代签)。

第八章公益性岗位的考核和处罚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考核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上岗人员统一标志上岗,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作为岗位补贴、岗位工资发放、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一年内不少于两次不定期抽查。街道(社区)有关负责人要认真配合检查,据实提供有关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情况,对检查推诿、应付和弄虚作假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行公益性岗位考试、考核制度。用人单位每年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不少于2次的考核,对连续两次考核为不称职人员,予以解聘(劳动保障协理员由区就业服务局进行考试考核)。

公益岗位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及省劳动保障厅等13个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如后勤保障、门卫、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

(二)各级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的项目的辅岗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辅岗位。

(三)市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四)政府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等岗位。

(五)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

(六)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书报亭、电话亭、福利体育销售点、飞机车船票销售点等岗位。

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老人、社区卫生、社区体育、社区治安等社区服务岗位。

第三条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决定和协调全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调剂配置等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调剂使用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镇政府、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五条各镇政府、部门单位和居民社区要积极研究开发社区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挖潜补缺,完善社区服务,在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同时不断增加新的就业岗位,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第六条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调控管理,调整、开发、掌握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各镇政府和劳动保障、人事、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调整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七条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投资新增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本地下岗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对上述岗位原使用的退休返聘人员应及时予以清退。

第八条实行公益性岗位申报和评估制度。

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于每季度发给涉及公益性岗位的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填报。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工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作时间及地点、工资待遇等情况。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所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需求情况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新投资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应在立项后30天内将前款申报表内容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岗位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岗位申报评估,对申报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将申报表退回申报单位重新填报,并要求其说明理由。

第十条经评估核准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单位下达安置任务,并以此作为考核各有关单位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调剂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的对象,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安置。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需要招用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指定的机构招聘。招聘成功后,双方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30天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负担。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凭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合同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是:用人单位每安置一名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可一次性获1000元补贴。

第四章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利用作为相关部门落实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层层分解任务,并签定责任状。

第十六条市劳动人事部门要定期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未按本办法执行或未完成当年下达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的,要责令改正。市建设、工商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公益岗位范文第3篇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岗位,主要包括城市保洁保绿、治安联防协管、交通协管、城市协管、公共就业服务、公共设施维护等公益性、社区服务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县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优先申请安置公益性岗位:

(一)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残疾人;

(五)失地农民;

(六)军队退役人员;

(七)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八)烈士家属;

(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十)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和招聘

(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原则,做到岗位安排科学,人员流动合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二)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工单位必须在每年的5月1日、11月1日前向县就业服务局书面申报公益性岗位计划(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聘条件等情况)。县就业服务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计划,制定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县人社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复组织招聘。具体招聘工作由县人社局牵头,用工单位参与,相关部门配合。

(四)公益性岗位招聘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按照“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低保人员、残疾人员、“4050”失业人员的先后顺序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人员名单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填写《凤凰县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按程序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批。

(六)县就业服务局根据审批结果,结合用人单位要求,组织被聘用人员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一)用人单位应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之时。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经用人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存在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本人提出辞职的,需写出书面辞职申请,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必须在解除聘用协议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县就业服务局备案。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湘西州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县就业服务局申请,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季为这部分人员实际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的账户等凭证材料。县就业服务局将申请资料核实汇总并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合格后,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公益性岗位人员本人负担,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同缴同补,由用人单位先到县就业服务局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填写《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和《花名册》,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用人单位凭审核合格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和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补贴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收缴其社会保险费总应缴款减去应补贴款后的差额应缴部分,县财政局按程序将应补贴款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之时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县就业服务局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实施监督、指导。

(二)合同期内聘用人员主动辞职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年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

(三)对外地户口、达到退休年龄等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人员,或用人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原聘用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外的,不得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要补录人员的,须按照本办法第三项规定重新申请和招聘。未经审批自行补录人员上岗的,不予拨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各用人单位应向县就业服务局按月如实报送现有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上季度实际发放工资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审核后在网上公示1个月,同时公布举

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六)县就业服务局将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关数据录入就业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同时将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起始时间等情况在《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记载。

(七)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每年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管理使用和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对吃空饷、转包代岗、人岗分离等情况,一经查实须追回违规领取的

补贴资金。

(八)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行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

公益岗位范文第4篇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行政事业编制外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员(劳动监察网格化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社会治安联防协管员、协税护税员、环境卫生协管员以及广电设施维护协管员、城市规划协管员、房产管理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等岗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文印、保洁、保绿、医院护工、学校食宿管理等后勤服务性岗位。

(三)政府投入相关基础设施形成的服务性岗位。具体包括车辆看管、书报亭以及市民公园管护员等。

(四)政府补贴、社会共同出资形成的社区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在社区开办的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托幼等机构服务性岗位;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五)其他公益服务性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属于政府所有,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具体由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管理职能。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一)公益性岗位申报。

1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五类公益性岗位分别按以下办法进行申报:第(一)、(二)、(五)类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第(三)类公益性岗位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申报;第(四)类公益性岗位由所在社区负责申报。

2公益性岗位申报时,用人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或所在社区须填写《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其中在亭湖区、都区和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向所在区劳动就业中心申报,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向市劳动就业中心申报。

(二)申报受理机构核实、汇总。市及“三区”劳动就业中心对受理的公益性岗位情况应及时予以核实,核实后进行汇总,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三)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市及“三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季末对申报受理的公益性岗位认定一次,并将经过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及时反馈至相应的劳动就业中心,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使用

(一)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就业困难对象具体包括:“零就业家庭”人员;困难家庭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女35-45周岁、男40-50周岁领取2年生活补助费期满仍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意的残疾人员;驻部队的随军家属。

(二)就业困难对象的确定,由本人申请,社区公示,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核实,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其中随军家属由所在部队核实,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三)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须到所在的市(区)劳动就业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按以下两种情况选择招聘就业困难人员的方式:1一次性招聘人数较多的,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面向市区组织专场招聘洽谈会双向选择;2一次性招聘人数较少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就业困难对象信息库中根据招聘用工条件按1∶3比例推荐人员供用人单位选择,也可由用人单位到就近的街道、社区自行招聘,并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用工有关手续。

(四)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对公益性岗位聘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上岗前培训,切实增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适应性,提高岗位利用率。

(五)公益性岗位对从业人员有特殊素质要求,仅从第五条所列对象中招用不能满足的,经申请同意后,可扩大招聘范围,面向社会招聘。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各类用人单位(有关管理部门)新增的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必须在每月5日前向所在的市或区劳动就业中心申报。

(二)现有公益性岗位正在使用的退休人员,应即时办理解聘手续。

(三)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对象,在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应予续聘,非本人原因不得拒绝续聘;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应退出现有的公益性岗位。

(四)用人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该申报不申报的、经过认定的公益性岗位擅自安排人员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用人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已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如申报的岗位性质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公益性岗位范畴或岗位灭失的,应及时向原申报受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的有关扶持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可按规定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安排年龄偏大的就业困难对象(“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核定,确有必要给予岗位补贴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区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岗位范文第5篇

一、公益性岗位的基本情况

(一)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是八类人员,即: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困难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单亲(丧偶)人员;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军转干部;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二)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构成

目前,全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共计1436人,其中:

1、市公安局协警员715人,分别是300人,200人,200人,15人;

2、市劳动保障局协理员316人(含军转干部家属12人)

3、市计生委计生专干212人(含企业军转干部10人),

114人,88人,10人;

4、市民政局低保专管员74人,招聘;

5、市行管局保洁保安员70人,65人,5

人;

6、市统计局统计专管员38人,招聘;

7、市行政服务中心保洁保安员11人,2人,

年2人,4人,3人。

(三)公益性岗位的待遇

我市目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由三块构成:一是岗位补贴,按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的每人每月350元增至目前的每人每月540元(扣除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后实际领取410元);二是社会保险补贴。三是各用人单位发放的奖励、补贴等。

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收入各有不同。

1、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量和业绩考核,协警员工资从430元—1000元不等;

2、市计生委计生专干工资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40元执行,在扣除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后,每人每月实发工资410元。从4月起,相山区计生委给予本区75名计生专干每人每月60元奖励性计生补贴,街道对工作突出的计生专干也有奖励。

另外,1998年计生委联合市人事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65名大中专毕业生计生专干,工资薪酬不在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享受普通社区干部待遇,工资由市财政定额专项下拨,不足部分由相山区政府承担。目前工资待遇1000元左右,并且仍有每年5%工资增长幅度。

3、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再就业财政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给予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乡镇劳动保障专职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市劳动保障局协理员每人每月实发工资610元。

4、市民政局低保专管员工资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40元执行,在扣除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后,每人每月实发工资410元。

5、市行管局保洁员工资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40元执行,在扣除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后,每人每月实发工资410元;保安员在扣除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后,每人每月实发工资500元;

6、市统计局统计专管员在扣除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后,每人每月实发工资430元;

7、市行政服务中心保洁员在扣除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后,每人每月实发工资500元;保安员在扣除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后,每人每月实发工资560元。

业务主管部门按月提供工资名册,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由市财政根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数将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委托银行以存折形式按月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模式

主要是采取业务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和逐级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公益性岗位的申报,首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业务主管部门自主进行公开招聘。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基础台账和人事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变更,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障和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存在的问题

(一)各用人单位之间的公益性岗位待遇不均衡。由于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同样是公益性岗位,计生专干、民政低保员、劳动保障协理

员和公安协警员的工资收入不同,差别较大,造成部分工作人员相互攀比,情绪不稳定、工作积极性受挫。

(二(来源: )

)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不清,管理办法不健全。目前,公益性岗位由计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用人单位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直接分派到街道(乡镇)社区,人事、工资等管理与街道(乡镇)社区脱钩,造成业务主管、县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人、岗、事”管理职责不清,缺乏有效的约束力。有些部门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被长期抽用从事其他工作。

三、建议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建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以后逐步过渡到由县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