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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戏的体裁

社戏的体裁范文第1篇

本文从网络游戏的高速发展引发的法律问题谈起,以一虚拟财产案例为切入口,分析了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特征,最后提出对建立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制度的初步构想。

此下正文:

网络游戏是互联网的一项重要衍生产品,自其问世以来,发展迅猛,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兴产业,其规模和利润都相当可观。(2003年,原先深陷财务危机的著名门户网站网易公司(163.com)靠网络游戏和短信服务两项业务扭亏为盈,走出网络经济的“寒冬”,其董事长丁磊亦成为了《财富》杂志评选的中国首富,成为新经济的成功典范,其影响力可见一斑。) “网络社会一旦成形,更深层的改变将是时空象限的突破” 1.“如果说反映农业社会交易形态的第一代民法,基本上还不需要区分负担和处分行为(意思主义),到了多层分工、大量生产的工业社会,却难免捉襟见肘的话;以德国民法为典型的第二代民法,虽已可用高度抽象的法律行为概念来处理远距和未来物的交易” 2,“但它是不是足够应付二十一世纪网络社会的虚拟产品交易,

架构在旧时空象限上的时效制度、交付原则或法律行为基础理论,又需要何种补充,甚至根本的改变,都还不得而知。十九世纪的Pandekten学派在坚守形式概念的同时,面对扑天盖地而来的工业革命浪潮,仍能发挥创造与整合能力,而使其创造的体系保有响应的弹性“ 3.面对新经济浪潮的冲击,面对快速转变的交易结构,传统的民法财产理论是否还能适应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等新型法律关系,是否需要进行修正和创新?这些问题都无法回避,必须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加以解决。

网络游戏最大的特点是它构建了一个现实社会外的虚拟社会。而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有很大的不同,有其相对的封闭性和独立性。虚拟社会是先由网络游戏开发者初步构建,再由游戏公司与玩家共同发展、完善的一个游戏社会,其创建过程中往往没有配套完备的规范、制度,使得虚拟行为的发生、结束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虚拟社会的形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游戏开发者的初始设计,但显然网络游戏公司并未建立一套规范、完备的虚拟社会制度。一方面,网络游戏公司对于法律制度并不熟悉,缺少创立虚拟社会法律平台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游戏公司缺乏利益刺激甚至在吸引玩家方面有一定的反作用。宽松的游戏环境对于玩家来说,可能更具有吸引力。玩家热衷于网络游戏,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游戏的自由、无序和随意性。而且规范管理本身并不能给游戏公司直接带来经济利益。松散、无序化的管理,增加了虚拟社会的法律关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在纠纷发生时,缺乏有效的处理机制,致使纠纷难以解决,权利状态无法恢复平衡。

在虚拟社会中,游戏公司与玩家之间,玩家之间会发生许多的虚拟行为,如虚拟婚姻、虚拟交易、虚拟财产。其中,有些虚拟行为,与法律基本无涉,或者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如虚拟婚姻,由于其不具备法定的结婚要件,不能得到法律认可,只能以游戏形式存在,但也可能间接地引发一些法律纠纷,例如已婚者与婚外异性的虚拟婚姻是否构成婚姻过错行为。还有些虚拟行为,直接涉及到法律上权益争执,需要法律进行有效的调整,如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下面将以一个虚拟财产案例为例对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

案例:原告河北的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共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中积累和购买了虚拟的“生物武器”几十种,但却在2003年初都不翼而飞了。于是他想到了报警,但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拒绝立案。后经查证,这些“装备”被另外一个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到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公司进行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真正资料

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权为由,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该案例中有二个虚拟行为,一是玩家的实体财产转化为虚拟财产,二是网络游戏营运商对游戏运营的管理行为。争议的焦点在于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价值,网络游戏公司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管理行为是否对游戏玩家构成侵权。

一、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法律价值,就必须看其是否符合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必须具备两个特征:可为人所控制,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虚拟财产专属于游戏玩家或游戏营运商,能够被其所有者支配、管理和使用。“玩家能实实在在地感知到‘物’的存在,当这些‘物’被损坏、丢失、毁灭时,玩家的感受与在现实世界‘物’被损坏、丢失、毁灭的感受近似甚至相同。”4也就是说虚拟财产具有可控制性。有人认为,“虚拟财产是无形的物质形态,是由光、电(电子)等物质聚合成的‘物’。”5这种观点混淆了虚拟财产的形态和载体。虚拟财产的光影形象不是虚拟财产本身,而是其载体和表现形式。虚

拟财产的“虚拟”实际上是我们观念中对虚拟财产的无实体形式的错觉,而不是虚拟财产本身是虚构、虚幻的。虚拟财产还具有可交易性,

能够通过与实体财产的交换,实现其真实价值,从而给出卖者带来经济收益。虚拟财产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物的特性,与实体财产并无本质的区别。实际上,虚拟社会并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世外桃源”,仍然与现实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现实社会的法律关系在虚拟社会中也有所反映。虚拟财产是虚拟社会的社会产品,它离不开虚拟社会这个基础平台,反映了虚拟社会的特定社会关系。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上财产的范畴,可为人所占有、使用和处分,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使所有者获得经济收益,完全具备法律上的价值。

有人认为虚拟财产不具有可保护性或者说虚拟财产的实施成本可能会远远超过其收益。这种观点在实践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如前述案例中,玩家向警方报案,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而拒绝立案侦查。实际上,警方承认了虚拟财产的价值,但却以虚拟财产无法与实体财产等值化为由,拒绝对虚拟财产提供法律保障。断定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可保护性,首先应明确对虚拟财产创设财产权有何意义。“排他权的创设是资源有效率地使用的必要条件。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创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资源的激励。以土地为例,如果任何一块土地都为人们所有,即如果总有这么一些人,他们可以排队任何其他人接近其特定的区域,那么个人就会通过耕种和其他措施来努力使土地价值最大化。

这一原则适用于任何价值的资源。“6在网络游戏中,正是因为每一虚拟财产都专属于某一特定玩家,玩家才有管理、利用、增值、交换、购买和出卖虚拟财产的利益刺激,网络游戏市场才能有效、合理地运行,创造新的社会财富。然后,要看虚拟财产权的实施成本是否超过了其创造的收益。目前,国内经常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八百多万人,

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也有二千三百多万人。2002年国内网络游戏的年收入近十亿元人民币,超过同期的电影业票房收入。由此可见,创设虚拟财产权产生的收益是相当可观的。再来看虚拟财产权的实施成本。该成本由管理成本、交易成本和救济成本等构成。因为虚拟财产的登记、管理由游戏运营商在网上进行,其交易也大多由玩家在网上进行,所以采用了先进的网络技术的虚拟财产的管理、交易与实体财产相比,其成本是很小的。问题在于虚拟财产权被侵害后产生的救济成本,也就是确定侵权事实、赔偿方式和数额的纠纷处理成本。人们主要的疑问主要体现在虚拟财产与实体财产无法等值化。这一疑问存在两个误区:第一,虚拟财产不是无法与实体财产等值化,而是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无序化使得给虚拟财产定一个实体财产价格存在技术难题。但这并不是一个不可解决的技术问题。因为随着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规范化,有序化,虚拟财产都可能会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实体财产价格。第二,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的,“虚拟”是观念和载体的虚拟。虚拟财产本身就有数额、价值(如在某一网络游戏中,某虚拟装备价值1000元虚拟币),不一定需要与实体财产等值化,只有在与实体财产进行交换时,才需要一个实体财产价格。如果不涉及虚拟财产与实

体财产的交换,在解决虚拟财产纠纷时,可以直接恢复受侵害的虚拟财产为赔偿方式并由此确定赔偿数额。所以,虚拟财产是可保护的,虚拟财产纠纷是可以解决的,不会出现救济成本无限大的情况。

二、虚拟财产交易。

现实中,无论是虚拟财产交易,还是网络游戏公司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管理行为,都呈现出一种混乱和无序化的状态。(瑞星公司和网游网联合了中国第一份针对网络游戏安全的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涉及全国3.4万玩家、32家网络游戏公司以及4560家网吧。该报告显示,61%玩家的虚拟物品与装备经常被盗,目前网络游戏的安全问题主要就是游戏盗号问题。)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虚拟财产交易是否合法?网络游戏营运商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管理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如果有依据,它的权限范围如何确定?游戏中,游戏公司通过NPG(游戏初始设定的虚拟人物,与玩家在游戏中的角色扮演人物RPG相对应)进行的管理行为如何定义?游戏公司通过NPG出售游戏装备、游戏点卡、虚拟货币等的交易行为是否可归属于游戏公司?游戏公司对虚拟财产的丢失、被盗负有怎样的管理或注意义务?

虚拟财产交易可分为两大类:(一)玩家间的虚拟财产交易。玩家在虚拟社会中进行的虚拟财产交易,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一是通过QQ、MSN等专门即时聊天软件或EMAIL进行电子交易。这种方式的交易记录可保留在玩家的电脑中,应归为交易的电子数据方式,其交易仍未脱离实体平台。(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电子交易已予以肯定:《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二是在虚拟社会交流交易信息,然后在现实社会中完成场下交易。这种方式避免了交易的虚拟化问题,实际上已是实体交易,但在虚拟社会中关于交易信息的交流可能涉及合同约定等内容。三是在网络游戏中以聊天和对话的形式完成。这种方式不具有书面形式或缺少数据记录,难以对交易进行有效的确认,是交易的完全虚拟化。(二)游戏公司与玩家间的虚拟财产交易。NPG是完全的虚拟人物,与现实人物没有联系,是游戏公司在开发游戏时初始设定的。实际上NPG是游戏公司在虚拟社会中的“人”,玩家在虚拟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则是玩家的“人”,双方进行的交易都是通过其“人”进行的间接交易,其权利义务应归属于游戏公司和玩家。游戏公司与玩家都通过虚拟形式间接进行交易,使虚拟社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实体的权利义务。

那么,游戏公司对玩家的虚拟财产负有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呢?“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根据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要求,从事交易或者社会活动,肇致形成或者持续特定危险源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护他人免受损害。”7若经营者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经营者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与玩家相比,游戏公司无疑具有明显的技术、资金等优势,由游戏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来避免虚拟财产的被盗或丢失显然比由玩家加大对虚拟财产的谨慎关注来避免更有效率。当然,游戏公司对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其能力范围内的合理注意义务,因为

游戏公司不可能完全避免虚拟财产的被盗或丢失。

三、对建立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制度的初步构想。

(一)从立法上明确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及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对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进行立法,明确虚拟财产属合法财产的一种形式,受法律保护;明确虚拟财产交易的形式合法,让虚拟财产交易抬上“桌面”,结束“地下”交易状态;明确偷盗虚拟财产属非法行为,如达到一定数额,则为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制裁。

(二)建立虚拟财产的网络交易平台与网下交易平台,实现虚拟财产交易的有序化和规范化。在各网络游戏的官方网站建立专门的交易网页,或者成立统一的虚拟财产交易网站。网站提供完整的交易服务,

包括提供规范的虚拟财产交易格式合同、交易确认等,让游戏玩家在交易网页上完成交易,对玩家交易情况的电子数据予以记录和保存。如果玩家选择在网下进行私人交易,则要求玩家采用书面的虚拟财产交易格式合同。

(三)完善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创建网络仲裁制度。网络社会具有高速、多变的特点,如果每件虚拟财产纠纷都必须通过漫长、复杂的诉讼方式解决,显然效率低下。因此,寻找一种更快捷、更简易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诉讼的补充机制是必须的。借鉴网络拍卖等交易方式,可尝试建立一种新型的网络仲裁制度,其初步构想如下:1、由各游戏运营商组成仲裁联盟,下设仲裁委员会,创建统一的网络游戏纠纷仲裁网站,在网站上建立实时仲裁平台。2、建立网络仲裁规则,规范仲裁程序。3、从网络游戏资深从业人员、法律专家中选取合格的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4、运用Netmeeting(网络会议)等即时通讯技术,实现在线开庭,审理网络游戏纠纷,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方式发送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参与在线开庭的条件,则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开庭审理。

注:

    1、Castells, Manuel著, The rise of the network society, 1996, 中译本,夏铸九等译,网络社会之崛起,民国八十七年,页387-487。

2、苏永钦著,《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收于《跨越自治与管制》,民国八十八年,页228-30。

3、Wieacker著,Pandektenwissenschaft und industrielle Revolution,收于其文集:Industriegesellschaft und Privatrechtsordnung,1974,页55-78。

4、夏敏著,《虚拟财产及其权属的法律特征》,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5、同4。

社戏的体裁范文第2篇

经济低潮正是创业者做事的好时机

网页游戏受到行业热捧,就连风险投资也不例外。当前金融危机下,包括风险投资公司KPCB副总裁赵勇、北极光投资高级副总裁姜皓天均表达了在互联网冬天的投资观点。KPCB副总裁赵勇认为,在经济低潮的时候,正是有雄心的创业者做事的好时机,这时候更容易留住员工。

北极光投资高级副总裁姜皓天认为,就整个互联网行业而言,金融危机是件好事,它有助于使整个行业避免有太多的噪音,可以保持整个行业理性发展。使真正有好的团队、好的产品、好的服务的公司能够蓄力并脱颖而出。网页游戏公司能否在互联网的冬天静下心来倾听用户想法。能否扎扎实实做事情,将成为其能否在互联网冬天脱颖而出的关键。

康盛创想CEO戴志康则进一步强调,在经济市场不理想时向用户收费的模式很可能成为互联网行业的一根救命稻草。网页游戏能满足特定人群的需求,这是网页游戏非常独到的优势。同时。网页游戏跟传统需要客户端下载的游戏相比,最基本的区别是网页游戏不需要巨大的客户端,扩大了玩游戏群体的范围,并且网页游戏能给社区带来的最大好处是增强用户黏性。比如像开心网买卖朋友、抢车位等游戏,对于社区网站贡献很大。但只是聚集了人气,游戏商并没有挣到钱,对于社区网站而言,则要贡献出一种模式。让开发者在这类游戏里能直接挣到钱。

金融危机对网页游戏而言更像是春天

谈到金融危机可能对网页游戏带来的影响时,久游网副总裁李胜兵认为,由于金融危机的原因可能使一些人会放弃付费形式的网络游戏,继而转向网页游戏,但网页游戏受到整个金融危机的影响相对较小,同时还使其获得了更多发展用户的机会,金融危机对网页游戏而言更像是春天。李胜兵同时还表示,就游戏社区与网页游戏关系而言,游戏社区应当是网页游戏的发行平台,实际上游戏用户在社区里面有玩网页游戏的需求,网页游戏产品应该成为社区的组成部分。

从社区发展来看,社区里面的口碑营销模式、运作推广模式,都没有成为标准化的产品。也不能为社区带来持续的盈利。所以。李胜兵认为。网页游戏或许是社区发展过程中的第一个商机,网页游戏尽管刚刚兴起,但它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它成为游戏中的一员是毋庸置疑的。游戏社区的互动性特征,也助推了网页游戏的发展。

投资人更看重社区网站的盈利模式与想象空间

史大展说,在与很多投资人的接触中,大家有一个共识,即投资人一定是追求具有高想象空间、有未来,能够成功、有回报率的团体,只要投资回报率高,退出机制灵活,又有很大的想象空间,投资人都会关注。

此外,史大展认为,就目前而言成功的社区型网站较少,证明这个领域可能会有很大的想象空间,所以投资人会关注。同时,还有一个触动原因,中国的风险投资,资金管理周期一般是7~11年,如果算上互联网发展历程的话,第一期资金回归的时间已经到了,再做第二次募集资金的时候。可能投资更理性,更讲求实效,所以,感觉风险投资现在并不风险了。

社戏的体裁范文第3篇

(开封市技师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摘 要】体育游戏在体育教学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实践活动中,能辅助主要教材增加练习效果,能调整上课注意力的益智作用,能促进恢复体力的休闲作用。可激发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兴趣,陶冶情操,增强体质。体育教师应熟悉体育游戏,合理地运用到教学中。

关键词 体育游戏;教学运用;体育教育

体育游戏是学校体育教育的重要手段。在体育教师的指导下,采用游戏的手段,能促进学生掌握体育锻炼的基本知识,运动技术,配合技巧,加快人体的新陈代谢。调整大脑神经系统,提高运动器官及内脏的功能,以增强学生体魄,发展多种综合能力。培养学生们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积极向上的思想和坚强的意志品质。教师应熟悉体育游戏的特点和作用、精心设计与组织合理。处理好主导与裁判工作。另外,全面了解技工院校学生自身发展特点,多专业、学生体质与体能也有较大的差别,如模具钳工与计算机维修专业的学生体能差距。在游戏设计上要充分考虑,还有学生的兴趣爱好、个性和人格。以平等、宽容、友善的心态组织引导好。通过游戏丰富有趣的活动形式,使每一位参与者都有获胜的可能,从而充满自信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在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今,竞争无时不在,挫折与失败无可避免。体育游戏能使学生在竞争中磨练自己的意志,在竞争中看到成功的希望。

1 游戏的设计

1.1 选择游戏应与教学计划相吻合。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对于主要教材内容,体育游戏应作为辅助性手段进行活动。而身体素质的锻炼,如力量,速度,耐力,灵敏,柔韧性能性等与游戏有趣地结合,会大大提高锻炼的效果,在玩中增强了体能。

1.2 在体育课运动量的安排上,可将体育游戏分为大运动量负荷、中等运动负荷、小运动量负荷。对专业性按排游戏比较好。如较大运动量游戏可安排模具专业。较小运动量游戏可安排面点:计算机专业等。

1.3 娱乐休闲性游戏。体育游戏由于本身的娱乐性、趣味性、休闲性。易吸引学生积极参加,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调节情感,娱乐休闲。在不知不觉中,学生之间的交流、相处、加油、团结意识得到加强。可在准备活动,或调整活动中安排。

1.4 益智性游戏活动,是在室内或上课时提高注意力上,较短暂的运用游戏形式收心。用数字,脑筋急转弯等,是起到调节作用。

2 游戏的课前准备

2.1 选择内容方面,教师应根据课程的基本任务选择体育游戏。主要任务是养成教育与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促进智力发展为主。具体是帮助学生进入练习状态时,应选注意力集中的游戏。在基本教材部分安排游戏易竞赛性、辅助性、互补性游戏。体育课结束前,为了恢复学生体力,调整情绪,可选择休闲放松性效果的游戏。

2.2 游戏中,场地器材的选用,场地和器材是游戏活动主要的必备条件。场地应宽敞平坦、清洁安全,场地外一定范围不能有障碍物,场地界限范围界限清楚。设置好游戏所需的各种标志物。在设置安排中应利用体育委员和体育骨干帮助老师做好准备。

2.3 游戏教学特点,每个游戏,是以某个技术动作为素材,或以几个动作合并一体,巧妙地综合到一个游戏中进行的。在进行游戏教学中,首先应懂得游戏的目的任务,游戏规则,方法细节与注意事项。运动量大小,强弱。其次,教师应善于在游戏中有效地组织,调动学生队伍以保证游戏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不知不觉地掌握动作技术,提高技能与配合意识。

2.4 游戏中的裁判工作,在游戏活动中显的特别重要,每一位游戏参与者都希望对他们的活动作出公正的评价和裁决。每个游戏活动都要注重规则的准确性,于临时处罚的适度性。在选择学生裁判时,应临时指导裁判工作的原则性。不能偏向一方、不能自私、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评价或裁决,否则会影响游戏参与者的兴趣和积极性,这关系到游戏能否按规则的要求继续进行下去和整个游戏的成败。(1)认真执法,决不迁就任何一方违反规则行为。(2)对严格遵守规则的组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表扬和鼓励。及时对违规组和参与者提出警告,制止或纠正。如投机取巧取胜应取消其成绩。(3)在游戏活动时有时间限制尽可能不要停止游戏活动来进行处罚,应再很短暂时间进行裁决,处理后恢复活动,不影响游戏的气氛与情绪。

3 演示与讲解

3.1 首先应注意教师与学生站立的位置,让学生看得见和听得清。讲解游戏时应充分利用语言技巧,激发游戏者良好的游戏动机,鼓励制造学生积极参与游戏的兴趣。游戏内容讲解完整。体育游戏的名称、目的、准备、方法、规则和要求、结果和目标、胜负与奖罚。其次,演示方法,与体育骨干把重要技术过程进行演示,分析动作结构要领,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动作。同时讲解团队合作与个人合作的关系,引导正确的活动价值观。

3.2 游戏与组织安排

它是在教师的直接带领下进行的。游戏活动大部分形式是分组对抗,为使游戏活动更加激烈,精彩,提高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分组应掌握好方法。(1)固定分组法,是根据游戏者的健康和体质情况大致均等的原则,事先进行分队,此方法比较简便,实力大致均等。(2)报数分队法。如事先没有分好固定队,可进行报数分队。这种方法简单,但学生各队实力不等,可在较弱的学生中调配。(3)体育委员或体育骨干选人法。在竞技游戏活动中可采用相互选队员,优点是实力均等。缺点是每个队员都不愿选能力较弱的,使一些游戏活动的积极性受到压制,并且浪费时间,因此在采用这种方法时,当队长挑选几名主力后,可把其余的队员平均分配,避免“弱者”产生不良影响。

4 教师导演活动

游戏在教师规定的信号下开始。在进行中,教师应激励调动学生投入到欢快的游戏中来。同时,教师应观察学生在游戏中的行动。及时补充说明游戏的方法和规则,使游戏能正常进行。及时教育参加者遵守规则与尊重裁判员。对违规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指导教育。还要注意不同的游戏特点,应增减活动的量。另外不能放松安全意识,随时强化要求。在游戏全过程中,要注意对弱者的鼓励,避免失利组学生的互相埋怨,导致受指责的学生产生怯场心理而退出比赛,如发现应及时进行教育。

5 总结游戏活动

在游戏结束后,教师对游戏的过程进行小结评定。应公正评价游戏的结果。以表扬为主,表扬那些游戏中遵守纪律,勇敢拼搏,机智敏捷的队和个人。获胜队要指出优点和不足,失败组和个人老师帮助分析失利原因。鼓励他们积极进取,争取下一次的胜利。最后重申强调游戏活动的目的,就是参于与克服困难、同伴合作、于对手交流。在竞技中锻炼身心、增强体质、磨练心志、在娱乐中得到启发。游戏结束总结后,安排体育骨干整理收拾器材,培养他们与老师合作的意识。

6 结束语

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科学合理地安排游戏和运用体育游戏,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学生生理、心理和精神等方面的提升,获得成功和愉悦的体验。使他们更加热爱体育活动,增强自尊心和自信心。同时,健康与能力也得到受益。

参考文献

[1]赖斌昌.如何在体育教学中开展游戏教学方法[N].现代教育报,2008-9-19.

[2]杨小军.体育游戏的教学方法[J].

[3]谭素萍.浅谈如何进行快乐体育教学[J].

社戏的体裁范文第4篇

暴雪对《暗黑破坏神3》的游戏系统及故事背景做了介绍,《暗黑破坏神》系列的制作人及首席设计师还现场解答了玩家的部分疑问。但当问及《暗黑破坏神3》是否只支持在线战网游戏时,暴雪给出了肯定的答复:“恩,《暗黑破坏神3》将只支持在线游戏模式了,玩家无法在离线的情况下体验《暗黑破坏神3》这款游戏了。”这意味着《暗黑破坏神3》从此将正式走入战网2.0时代。

其实,对于《暗黑破坏神3》的运营模式,在《星际争霸2》正式上线时,就有玩家猜测,连《星际争霸2》都采用战网模式了,《暗黑破坏神3》肯定也会步其后尘,那些在局域网里联机作战的时代的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魔兽世界》挪威遭审查或遇下架之危

前不久在挪威首都奥斯陆市中心及附近的于特(Utoya)岛近日接连发生了爆炸以及枪击案,引发全球震动。嫌疑犯布雷维克曾提到自己沉迷游戏,因此引发了挪威当地掀起的游戏商品清剿风暴。

嫌疑犯布雷维克是个纯种的挪威人,喜欢健身和打猎,爱玩《使命召唤》和《魔兽世界》等网络游戏,曾提到自己在《魔兽世界》里沉迷良久。因此,大部分民众认为是受暴力游戏的影响,致使此次堪比911的惨案发生。挪威最大的零售巨头Coop NKL开始自查自纠任何“有不良影响的”游戏商品,其中包括《CoD4:现代战争》和《魔兽世界》。

受此次枪击案以及凶手言论的影响,“游戏”这一事物已经成为众矢之的,日前挪威一家主要游戏零售商表示已将包括《使命召唤》和《魔兽世界》在内的多达51款游戏全部下架,原因就是在奥斯陆和于特岛发生的惨案。

Coop Norway的发言人Geir Inge Stokke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举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模仿凶手的行为,从而导致更多的惨剧发生,他说:“当我们对这两起案件有所了解后,我们立即决定将游戏下架,在现在这个时侯,下架是最恰当的做法。何时重新恢复还有待考虑,其中牵涉到的公司利益并不是最重要的。”目前,暴雪和动视方面还未做出任何评论。

麒麟总裁邢山虎离职创业 8月推出首款Pad游戏

国内网游厂商麒麟总裁邢山虎已于5月中旬创业,主要方向是移动互联网,目前首款产品将于8月正式推出。据了解,邢山虎2008加入麒麟游戏,任副总裁,负责《成吉思汗OL》运营工作,2010年升任麒麟游戏总裁。此次创业后邢山虎不再担任麒麟游戏总裁职务。

邢山虎选择的是移动互联网的游戏领域。与很多创业者聚焦Android平台不同的是,邢山虎选择的则是Pad和iPhone平台,开发的游戏面向全球市场,并且是先推出英文版后推出中文版。邢山虎认为,未来Pad出货量会超过传统PC,并产生巨大Pad游戏将有很大市场。团队开发的游戏在全球运营后,再在国内推出也将获得非常多的运营经验,能够帮助创业成功。

目前邢山虎团队大概有20人。据邢山虎介绍,早期几名创始员工来自广州,甚至卖了广州的房子来北京跟随自己一起创业,后面陆续招聘了十几名员工。“人员到岗很快,我在5月底队伍已经成型,经过几个月发展,产品也已形成,8月可正式推出。”

据悉,邢山虎又称为说不得大师,17岁开始进入《北京青年报》成为北京学通社记者,前后做过5年多记者编辑,98年加入金山软件公司,到2002年之间一直负责金山办公软件全线产品,08年加入麒麟游戏并最终甚至总裁。邢山虎在国内原创网络文学业有极高知名度,原创小说《佣兵天下》长期霸占各大图书排行榜奇幻文学类作品榜首,并被改编为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网页游戏等多种题材游戏。

经典再续 《泡泡战士》不删档测试

8月3日,《泡泡战士》不删档测试正式开启。《泡泡战士》是韩国第一游戏开发商NEXON的经典泡泡系列三部曲之一。该作继承了前两部作品《泡泡堂》《跑跑卡丁车》清新明快的游戏画面,经典可爱的角色设计,以及有趣多样的游戏模式。同时,将卡通风格与TPS射击完美结合,让玩家控制熟悉的角色,手握各种不同样式、威力各异的可爱水枪进行对战,体验从未有过的快乐和激爽的射击。

《泡泡战士》作为泡泡系列的最新作品,其首创的泡泡村社区意在回馈亿万的泡泡系列游戏玩家,在泡泡村中只要完善社区资料,社区将会通过庞大的数据库来方便玩家找到自己身边的好友,可以非常方便的与朋友进行交流。更可以认识很多游戏中的名人,甚至可以与泡泡系列游戏的制作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获取第一手的游戏资讯。

微薄之声――游戏内外那些有趣的声音

“每当这些神人一起在电视里出现的时候,我就知道,暑假来了…”――各种学生。可恶啊,又是一个充满咆哮体的暑假,选择选择电视而不是网游?请先给个理由…

“不想玩WOW了!玩WOW虽然已经很无聊,但是BLZ真是太恶劣了,玩过WOW之后真觉得其他网游都不想碰了!”――某WOW骨灰级玩家。暴雪游戏还有这个效果,看来网瘾治疗又将会有新的医疗突破了。

“学好历史这门课,魔兽是中国玩家的咖啡。”――网易丁磊。十年后中国游戏行业何去何从?找到过去十年成功的原因,就能找到未来十年成功的钥匙。

“我们要实行走出去拿进来的战略,九城现在是卧薪尝胆。”――九城朴舜优。国产游戏不仅要面向世界,还要将国外的游戏作品引进国内。他还表示“如果说我们去年是卧薪尝胆,那么我相信明年是五谷丰登”。

“做儿童游戏要真正懂中国的孩子们,真正地用一切的机会去了解走进他们的世界。”――淘米CEO汪海兵。儿童将是整个淘米非常核心的用户群体,这意味淘米要真正地走到孩子们的心里去和他们交流,去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

社戏的体裁范文第5篇

一、元杂剧的叙事特点

尽管同为文学,但是一般说来,戏剧与传统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学有一个重大不同,戏剧是叙事作品,而不是抒情的作品。即使元杂剧的主要构成成分是诗性的(曲),勾连整合这些唱段的框架仍然是一个故事。叙事作品除了要有头有尾,叙述方式也很重要。中国传统叙事作品的叙事方式是相当单纯(或单调)的。读者只要对中国传统叙事作品有较多的了解,并对西方文学作品有所了解,就会明显感到这一点。就总体来看,诚如陈平原所说,“中国古代小说在叙事时间上基本采用连贯叙述,在叙事角度上基本采用全知视角,在叙事结构上基本以情节为结构中心。”这里说的是中国古代小说,但是这三个特点以及由此形成的基本格局是为其他中国传统叙事作品分享的。在元杂剧中,这种叙事模式则更可以说是唯一的。

按照今天的叙事作品或戏剧结构标准,中国传统戏剧的结构看来很有问题。这一点在所谓紧凑而严密的《窦娥冤》中也非常明显。从该剧第二折开始,窦娥就一次次交代之前发生的、并在舞台上表现过的事件经历。并且这种交代完全是非个人化的,即不存在因个人视角造成的理解误差,不存在因时间流逝造成的个人记忆误差,也不存在因境况变化自然会发生的、因此观众可以理解的叙述者对相关事实的选择性描述――窦娥每一次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叙述了之前的事件。这样的叙述,加上之前的舞台表现,给观众/读者造成了一种事件事实的高度确定性和无可置疑的客观性。此外,元杂剧作者往往不加节制地运用舞台空间,有学者曾对《窦娥冤》第一折的头一段戏作了分析,发现仅这一段戏中就五次“走马灯一般”地变化了舞台空间。也正因此,即使高度赞赏元剧的王国维也不得不(同时很犀利)地承认“元剧最佳之处,不在其思想结构”,一些当代学者也有类似的评价。但仔细琢磨一下,王国维等人的这一判断中隐含的有关戏剧结构的评价标准基本是“阅读的”。我不能赞同这一评价标准。在我看来,元杂剧追求的是一种在当时中国戏剧演出的环境中更能突现传统中国戏剧的抒情维度、便利戏剧听众欣赏的结构。在这个意义上,评价元杂剧之戏剧结构的标准应当是在当时条件下的戏剧演出效果,而不是抽象的唯质主义的戏剧标准。后面我会论证,在古代戏剧观赏的社会环境中,今天在我们看来冗长拖沓的这种戏剧文本结构完全不是演出的元杂剧的“缺点”,相反是优点。此刻,我们且而把注意力放在:这种戏剧结构方式和叙事方式相对于那种强调戏剧冲突的结构方式而言所具有的特点,以及这些特点对观众理解司法审判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

这首先是一种浦安迪称之为“正史叙事者”的叙述方式,它呈现给人们的事件过程是高度确定的,造成了一种纯客观的叙事幻觉。这也还是一种全方位或“全知视角”的叙述,即叙述者不是作为一个具体的生活参与者、因此必然有观察理解之局限的人来叙述的,而似乎是一个总是在场,因此清楚了解事件发展全过程的旁观者,甚至是洞悉所有行为者之动机的智者来叙述的。在这个意义上,我更愿称其为上帝的叙述――尽管中国文化中没有西方的那个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且无所不能的上帝的概念。这种视角和叙述方式又可以称之为一种观众视角和叙述,因为只有剧场中的观众才有可能总是从旁观者的角度、从与剧中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角度观看事件全过程。

这种叙事方式有其长处,符合普通民众的日常经验,因此便于观众尽快进入戏剧故事,无需花费时力来注意一些稍纵即逝的细节,容易造成一种身临其境/物我两忘的感受,强化艺术的感染力;每折戏中对前一节的重复便利了单折戏或单出戏的演出,也便利了晚到场以及其他未能观看先前剧情的观众;简单的结构和情节都有利于观众或读者从总体上把握人物和事件,促使观众或读者将总体同那些突出的细节联系起来考虑,从而既强化了对细节的感受,也强化了读者或观众对整体的把握;此外,这种结构和叙述还“规定了观众注意力的趋向,将之引向作者既定的内容范围”,令观众集中欣赏演员的念、唱、做、打,从情绪上感受元杂剧的抒情特点。从追求观众最大化的角度――而这恰恰是大众文化追求的――来看,这种结构是完全合理的。

但是,若是从智识的角度――这更多是精英文化的角度――来看,这种叙述方式又有一些显著的弊端。首先,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任何人是或能够这样去感受生活和事件的。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生活在具体的时空中,他/她只能从自己的那个具体时空位置和特定视角去感受世界,既不可能有观众的视角,也不可能有上帝的视角,某种意义上,我们每个人都被禁锢在自己的世界之中。因此,传统中国戏剧叙事方式在赋予了一种上帝的眼光,给人一种无所不知的感觉之际,却使人们遗忘了自己的局限,不易反思自己有所不知或不可能知。其次,当戏剧引导观众从情绪上感受戏剧时,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观众从理智上感受戏剧――尽管这两者也可能相互补充。就本文讨论的司法审判来说,这种叙事完全压制和湮灭了裁判者的视角,淹没了它所面临的问题――法理学上的核心问题之一――即一个没有参与事件全过程的人何以可能确定地知道这件要求其予以裁判的争议之真相,并做出合理公道的裁判。我当然不是要求戏剧表演一定要从裁判者的角度进入,我只是说,在戏剧演出空间中,传统中国戏剧的叙述方式是排斥裁判者视角的,它给观众分享了一种上帝的眼光,使得观众难以深入感受和面对视角主义提出的问题,难以理解戏剧中裁判者的困境和难题。再次,也是从司法上看,这种叙事很容易导向一种实体正义的公正观――因为案件已经在舞台上得以完全展示。

当然,有人会说:“你说的只是剧场的效果!人们一般并不像堂吉诃德那样,把文学或戏剧中表现的生活当真。”但未必。看了书、戏、电影,有意无意地钻进书本充一个角色的人还是不少的。看了《红楼梦》,爱上林妹妹或薛宝钗或史湘云的男孩子,或是喜欢上宝哥哥的女孩子,从来就有。而看了电影喜欢上某个男女演员的现象更比比皆是。这其实是相当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毕竟文学艺术本身就是人们汲取社会生活的有关信息,影响自己生活决策的一种资源。正是这种堂吉诃德因素使得作为观众的我们,在面临像窦娥式的悲剧时,很容易追求一种实体正义,对发生事实认定错误的裁判者产生一种道德上的义愤。由于不能理解司法裁判的难题,普通观众和读者一般还很难理解这种错误的性质。在没有其他参照系以及其他可能的情况下,在其他因素(如共同体团结的心理需求)的共同作用下,人们很容易习惯性地从个人品德的进路来理解、塑造和概括生活的问题。这种视角一般同剧场空间和氛围相伴,但这种视角并不限于剧场。剧场效果对观众和读者的思考方式会有某种程度的塑造作用,会养成一种布迪厄所说的思考“惯习”,影响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问题的理解和判断。同时,由于这种视角往往伴随对戏剧中的生活事件和人物的政治和道德评价,是一种文化和普法教育,因此,它也会培养一种思考和理解社会问题的基本进路和参考系,在这个意义上,这种审美的姿态有可能转化为一种对社会生活的姿态。

二、用来演出的元杂剧

如果说叙事区分了戏剧、小说、话本、传奇等与抒情诗,那么区分戏剧与小说、话本、传奇的就是表演。

戏剧的艺术效果并不仅仅是通过受众阅读实现的,主要是通过受众观看表演来实现的。上一节我已经提到过这一点。尽管我在这里分析传统戏剧与法律时使用的资料都是记录下来的文本,但在这些戏剧发生其主要艺术效果的年代,戏剧不是文本,甚至无需文本(剧本也仅仅是促成戏剧艺术效果的一个指南,尽管可能是最重要的指南)。因此,要细致地通过戏剧来考察法律与文学,研究者就不能仅仅阅读文本,而必须想象性地构建一个戏剧和戏剧发生的空间,想象戏剧的表演,想象戏剧是如何、对什么人以及在什么样的环境中发挥作用的。

举个例子。在《窦娥冤》剧本中,审理窦娥一案的楚州太守桃杌出场时,首先有一段括号内的文字“(净扮孤引祗候上,……)”。如果仅仅从叙事的维度来看,“净扮孤”这三个字对于该剧剧情发展并不重要;但若是考虑到这是戏剧,这三个字就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是作为演出之用的戏剧文本,而不是作为文学阅读的剧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提醒我传统戏剧是在构建一个高度形式化的世界,这种形式化的艺术世界有可能隐含着作者对于这一戏剧的政治、道德评价以及他对观众或读者的政治和道德引导。这些形式性要素有:

主要人物的姓名。通过姓名谐音暗示或字面含义,作者构建了一个善恶对立的世界。《窦娥冤》中判决窦娥死刑的楚州太守桃杌,《十五贯》中判决冤案的县官过于执就是两个最典型的例子。桃杌的名字来自古代的四凶之杌。而过于执的名字则更为直白――“过于固执”。更直接的方式则是借助民间公认的或已得到确认的道德权威人物,例如包拯、王然、钱可(钱大尹)、张鼎,把这些道德权威人物普遍化、符号化。(这大概就是为什么《元曲选》中共有15出“公案剧”,其中10出清官(吏)都是包拯,两出是王然,另外两出是张鼎)

上场诗和开场白。人物的名字固然有暗示作用,但这种作用更多针对阅读者,因为舞台很少对这些官员直呼其名。为避免这种暗示“失效”,传统戏剧中更多利用了“上场诗”和“开场白”来界定戏剧人物的身份或性格。一项有关元杂剧上场诗的实证研究发现,在元杂剧的全部上场诗中,界定身份的占了80%以上,界定性格的则占了40%。如《窦娥冤》中桃杌的上场诗是“我做官人胜别人,告状来的要金银;若是上司当刷卷,在家推病不出门。”相反,戏剧中作者的正面人物的上场诗则充满了正义和豪气。

角色分类和脸谱。上场诗以及开场白尽管很重要,但戏剧更多是一种视觉的艺术,因此,传统中国戏剧非常注意角色的分类。只要阅读元杂剧剧本就可以发现,剧中的一切主要人物都是以角色登场,而不是以人物登场――即是以类型化的人物登场的,而不是以具体所饰的人物登场。为了凸显角色分类,传统戏剧采取了包括唱腔、台步、身段等在内的种种艺术表达方式,其中最重要、也最容易为人们感知的无疑是与这些角色相伴的面部化妆,即脸谱。与上场诗相比,脸谱更为直观,并且只要人物登台上场表演,就会持续地呈现出来,不断地对观众发挥作用。随着故事情节的展开,戏剧人物的行为会不断印证和充实角色和脸谱预先传达的信息。虽然这个体系由于过于形式化和简单化,表现力必然有限,但是它的作用大致相当于预先的“格式化”:一方面它为观众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艺术分类,一个初步的艺术参照体系,可以大大节省观众理解剧中人物和人物之间的基本关系所需要的“费用”;另一方面,在任何具体的戏剧中,通过这种角色、脸谱所构成的基本格局,辅之剧中人物的姓名和上场诗,就可以迅速构建一个更为复杂的象征性的艺术世界和道德世界,便于观众利用其最基本的艺术直觉或者是其在先前观看戏剧演出中累积的艺术经验迅速进入新的剧情,理解新的故事。这个艺术欣赏过程,是一个艺术经验的强化过程,为观众下一次同戏剧遭遇做好了准备。这一点,在一个戏剧作为世俗艺术刚刚兴起,剧团到处流动,演出通常没有固定剧场,由于社会中普遍没有精确地计时装置因此没有统一且固定的演出时间,观众可能随时出入“剧场”的社会空间中,对于保持戏剧的可观赏性,对于吸引观众、塑造观众,造就戏剧的市场,进而促成戏剧生存和发展的社会条件具有无可辩驳的重大意义。从这种谱系学的角度看,这个形式主义系统不仅是艺术的,而且更多是社会的、功利的。它不是为了艺术而艺术的产物,而更多是为了生活的艺术,是为了戏剧和戏剧演员生存的艺术。它的发展形成不是本质主义的,而是社会建构的,在漫长的发展进程中,它还逐渐承担了道德的、政治的功能,因此成为一种戏剧人物的道德和政治分类系统。这就是所谓的“心所喜者,施以生旦之名,心所恶者,变以净丑之面”。抽象的角色和脸谱创造的艺术世界不仅把人物性格形式化了、标准化了、简单化了、类型化了,还在一定程度上把传统社会的道德评价体系形式化了,进而把传统社会的社会生活也进一步形式化、标准化、简单化和类型化,将之同艺术紧密地混合在一起了。

三、《窦娥冤》与《哈姆雷特》

在这里,我可以将《窦娥冤》与莎士比亚的悲剧《哈姆雷特》做一简单的对比。《哈姆雷特》是许多读者都熟悉的,我想从认知的角度分析一下哈姆雷特为什么会在复仇问题上一直犹豫不决。

戏剧一开始,哈姆雷特的父亲已经死了,母亲已经改嫁给哈姆雷特的叔叔、继任国王、哈姆雷特心目中谋杀父王的嫌疑犯。尽管哈姆雷特有这种怀疑,但是他没有任何可靠证据,戏剧中也没有为观众提供任何直接的证据。所有的证据都是推断的,甚至有迷信的色彩。哈姆雷特是从鬼魂那里得知父亲是被叔叔杀死的(但这也可以作一种日有所思,夜有所悟的解释),后来又从叔叔对戏剧中谋杀情节的反应获得了新的线索,此外,他还发现有人试图谋杀自己。但是,所有这些是否足以证明叔叔就是杀害父亲的凶手呢?对于一个现代的理性的人――哈姆雷特来说,这还是非常不充分的。哈姆雷特是一个需要和渴求高度确定性的人,也正因此,他又是一个质疑一切未知事物的怀疑主义者。显然,鬼魂的告知、叔叔的异常反应都不足以让他得出一个“没有合理怀疑”的判断。而正是这种对确定性的追求剥夺了他行动的能力,“决心的赤热的光彩,被审慎的思维盖上了一层灰色”。

许多人会说,戏剧中的哈姆雷特并不是一个案件裁判者,因此与司法裁判官没有可比性。但是,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只是从制度的名称上来考虑,如果就思考的境况而言,哈姆雷特更类似一个现代的司法裁判者,也因此,哈姆雷特遇到的问题就是一切审判者在审理疑难案件中都会遇到的两个问题,首先是,在未参与事件全过程因此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如何依据现有的并不充分的证据做出判断并据此行动。这里有一个无法解决的认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加了着重号的问题,即司法是要行动的,并且常常要在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行动,决定他人的身家性命。裁判者不可能等到一切都弄清楚了――这一天也许永远不会来到――再行动。设立司法机构的目的就是要审判者在现有的不完善的信息条件下作出人们认为比较正确的而不是绝对正确的判断并行动。法官无法逃脱这一任务。另一个问题则是一旦出错,由谁来承担或来分担这一道德责任。现代司法已经通过设立一系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或是回避了裁判者面临的这两个问题――由于诸多机构的参与,有多个审级,也由于裁判者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裁判者即使发生裁判错误,也可以推卸或至少减轻这一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尽管《哈姆雷特》的核心也许不是讨论司法的问题,但是它对于从直观上理解司法的核心问题、理解法官的视角和难题却可能有着巨大的启发和震撼。因此也可以说,《哈姆雷特》是一部有关司法的经典作品。

接下来,我们要考察这种巨大的冲突以及其中隐含的认识论和道德问题是如何在《哈姆雷特》中呈现出来的。如果同中国传统戏剧,如《窦娥冤》或类似的公案剧对比,读者就可以看到,凸显这一问题的主要是《哈姆雷特》一剧的叙述方式――莎士比亚没有把哈姆雷特父亲之死直接搬上舞台。这种叙事方式使得受众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哈姆雷特的位置,由于不了解哈父的死亡真相,受众(包括读者)都必须且只能根据在某些人看来充分而在另一些人看来并不充分的证据做出判断,受众分享了哈姆雷特的那种有局限的人的焦虑和怀疑,从而,在我看来,凸显了人类在裁判上所面临的注定是永恒的问题。

西方社会的司法/正义女神是一个蒙上眼睛的女神。这一形象的意味,并不完全如同中国当代法学家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不考虑个人性特点地平等地适用法律(那是实体法的意义);她也完全可能是对司法裁判官的发现真相的能力的一种隐喻。而中国传统社会人们心目中的正义之神(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老天爷似乎必须是“长眼的”。

必须申明,我并非在比较东西方司法正义的优劣。脱离了司法正义发生的具体语境,这种比较是没有意义的,势必是一通政治正确的胡说。我在这里试图强调的仅仅是,戏剧(以及其他故事性文艺作品)的叙述方式不同可能对人们的正义观有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塑造他们对于司法的预期,影响他们对司法难题的理解,并进而影响他们对司法判决的判断。只有在一个承认审判不可能完全重构以往之真相的社会中,人们才可能对案件裁判者的困难有所理解,并对其智识和判断错误予以适度的宽容;而在一个强调案件真相完全可以重构的社会中,案件裁判者的错误就难以容忍,智识的或判断的错误就更可能被视为道德的缺失。

四、另一种《窦娥冤》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点,也许可以进行一个思想的试验,或者说对《窦娥冤》作一种想象性的改编,我们会发现《窦娥冤》的悲剧同样会出现,甚至,张驴儿本人也可能是一个悲剧人物。

戏剧是从张驴儿父亲死亡开始;甚或基本结构不变,仅仅删除张驴儿在舞台上表演出来的购毒、下毒的情节,即作者和观众都摒弃那种全知全能的上帝的眼光,那么,这个故事就会复杂得多,我们对窦娥、甚至对张驴儿都会有更为复杂的推断,因而会有更为复杂的道德评价。当然,我们还是可以做出张驴儿下毒的推断。但是,我们即使可以从前面的剧情所展示的窦娥的性格逻辑排除窦娥下毒的可能,我们却无法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没有任何人下毒,他父亲是因突发脑溢血或心肌梗死而死的。也许,喝羊肚儿汤仅仅是一个与张父突然死亡偶然重合的现象。至少从我们今天的知识来看,生活中发生这样的意外是完全可能的。不错,张驴儿好色、无赖,但没有证据证明他一定会无赖到投毒杀害蔡婆婆的程度。毕竟蔡婆婆还是他父亲钟情的对象;有蔡婆婆在,也许更容易控制孝顺的窦娥,至少窦娥不会出走,而一旦蔡婆婆死了,无牵无挂的窦娥可能反抗性更强;毕竟张驴儿也曾有过光荣的“见义勇为”的历史,从赛卢医手下救过蔡婆婆。而另一方面,剧中的张父也有60多岁了(剧中蔡婆婆已经60多岁了),非常好色,每每大献殷勤,又每每受挫,在色迷心窍的情况下,突发脑溢血或心肌梗死而一命呜呼,并非没有可能。如果我的这种思想的实验能够成立,那么我们作为受众就有可能理解审理此案的官吏所面临的困难了。事实上,审理案件的官吏每每处于这样的立场上,甚至境况更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思考的问题首先会是,究竟什么原因造成了张父的死亡?然后,才可能是,如果是投毒谋杀,究竟谁更有可能?我们的注意力就会首先关注事实的问题,而把道德判断暂时悬置起来。但是,即使没有任何人下毒,在传统社会的技术条件下,只要张父突然死亡,就仍然可能导致窦娥的悲剧。因为人们所能了解到的也只是张父喝了窦娥做的汤之后死了,进而只能根据这两个事件的先后秩序来推定两者之间的关系。他们会感到窦娥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进行这种反抗的。“兔子急了也咬人”,为什么贤良的窦娥就不可能做出不可思议的事来呢?综上,只要没有现代才可能有的科学技术手段来分辨究竟什么是张驴儿父亲死亡的真正原因,那么窦娥的悲剧依旧可能发生。

如果上面的思想实验能够成立,我们甚至可以怀疑,张驴儿最后被处死是否是另一个悲剧。张驴儿好色、无赖,他经常外出因此有机会购买毒药(尽管戏剧不必表现他购买了毒药),他也曾替窦娥端过汤因此有机会投毒,他也有陷害窦娥解脱自己的动机和利益;加上窦天章对自己女儿的信任,以及窦娥的誓愿以及作为验证的当地三年大旱;在一个人们普遍坚信突然死亡必为有人投毒所致的时代,排除了窦娥投毒的可能性之后,窦天章完全有理由甚至只能相信张驴儿是真正的凶手,而在窦天章施加的重刑之下(记住,元杂剧中的清官也同样大量使用刑讯),张驴儿屈打成招,最终被处死,几乎成为必然。这样的一个张驴儿就会是一个更为复杂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不存在的人物。而一旦这种设想可以成立,那么张驴儿最终作为投毒者被处死就是另一个悲剧。我们的心会感到十分沉重,甚至更为沉重。但这种可能都被排除了――仅仅由于关汉卿在剧本中将张驴儿购毒和投毒的情节都搬上了舞台,使我们尝到了上帝的视角。一个确定的事实就改变了我们理性和道德思考的空间,改变了我们可能提出的问题,湮灭了事实上我们经常遇到的、因为事实不确定而无法做出判断的问题,湮灭了我们更经常遇到的自以为是因此做出了追悔莫及之决定的问题。只要同前一节《哈姆雷特》的结构和叙事相比,我们就可以看到这种上帝视角和剧场效果对我们判断的影响。在传统中国戏剧中,观众从来没有面临哈姆雷特式的困惑,从来无法感受“司法”官吏总是会面临的难题。并且,这不仅是中国传统戏剧的特点,在我阅读的不算多的其他中国古典的叙事文学作品中,也几乎都是这种上帝眼光的叙事(例如《史记》),没有哪位作者是从一个会犯错误的普通人的视角来讲述故事的。

我不愿在此全面评价这种叙事方式可能带出的一系列思维和情感的特点,更不愿简单地评价其优劣,这不仅超出了本文的主题,更超出我的能力。我也不想做出一般的概括性断言,说这是中国传统的永恒不变的文化基因,因为今天中国的许多小说,包括破案故事,都已经不再延续这种叙事程式了。有一分事实,说一分话,在这里,我只想暂时地但是有根据地说,中国传统戏剧的叙事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对现实的理解,塑造人们的认知结构,并养成一种并不仅仅限于艺术欣赏的思考、分析问题的习性或便利;并且,由于认识论怀疑主义的缺失,中国人更容易转向用道德主义视角来理解人的错误。这一分析其实还告诫了我们道德评价的另一个限度――只有当事实是明确无误时,道德评价也许才是必要的;而在事实还不清楚时,匆忙的道德评价往往会湮灭对事实的探讨,并且可能带来更多的悲剧。这一点对于当代中国法学界(事实上是中国社会人文的各个学科)近年来比较流行的各种政治正确和匆忙表态应当是一种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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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蕴古之死催生死刑复奏制度

王恺

公元628年的一天,官职卑微的张蕴古将他的建议信《大宝箴》,从其任职的幽州总管府不远万里带到都城长安呈给唐太宗,他因此得到了唐太宗的赞许。唐太宗将张蕴古提拔为执掌全国刑狱的大理丞。

公元631年的一天,唐太宗接到奏报:城中一个名为李好德的人装神弄鬼,妄议朝政。唐太宗当即下令将李好德逮捕收监。

大理丞张蕴古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发现另有蹊跷。张蕴古发现,李好德喜怒无常,经常神志不清,可能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应受到惩处。唐太宗就下令赦免了李好德的罪。

皇帝的赦令一下,张蕴古就兴冲冲地来到狱中把好消息告诉了李好德,此举恰好被监察御史看见。令监察御史惊讶的是,张蕴古当天在牢房里摆开棋盘和李好德对弈起来。

监察御史认为此事一定是张蕴古营私舞弊,于是向唐太宗参了张蕴古一本。

监察御史经过调查,一项对张蕴古极其不利的证据浮出水面:张蕴古的籍贯在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恰好时任相州刺史。这么看来,张蕴古的蓄意包庇是有动机的。

震怒的唐太宗命令太极殿内几个侍卫将连声喊冤的大理丞当场拿下。此时的唐太宗已经听不进任何辩解了。当日,张蕴古就暴尸东市街头。

然而,没过几天,文武百官就被召集到一起重议此事,唐太宗显然对处置张蕴古感到后悔。这天,唐太宗在整理奏章时偶然看到了三年前张蕴古呈上的那本《大宝箴》,不禁想到当年魏提醒自己“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这如当头棒喝,唐太宗深深自责,在处决张蕴古之前,甚至没有给他一个申辩的机会。张蕴古是一个不可多得的人才,他非常爱好下棋,没想到,这给他招来了杀身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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