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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

职工养老

职工养老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全体在编职工。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统一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和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五市三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市直和市内四区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30.5%缴纳。市直和市内四区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当年收支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测算后,由所属财政按期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本办法实施当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的3%缴纳,以后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到8%。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收支统管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结算,按月缴纳制度。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发工资中心代扣,财政部门直接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基本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的缴费记载作为参保职工离退休(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纪录。

第十一条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职工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继承。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施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职)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填报有关材料,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职工自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职)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放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办法前,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保持平衡的原则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事业单位调节金三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80;事业单位调节金标准另行制订。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四个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80;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年月缴费工资的1.4%;

4.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与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过渡性调节金调节,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按本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高于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的,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高出的部分不予计发。

(三)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时,经批准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部分,按照提前退休的年限,每满一年减发2%,减发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三项之和的14%,不满整年的按月份折算成相应年限计算。本人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养老待遇不再重新计发。

第十五条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填报有关材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增加离退休养老金审批手续,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二)离退休(职)人员按规定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和发放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特需补助费、乘车费、护理费、冬季取暖补贴等;

(三)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住房增量补贴、住房租金补贴、住宅电话补贴、劳模荣誉津贴、老红军荣誉津贴、特殊行业津贴、禁食猪肉补贴等其他费用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

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的管理关系暂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两级统筹。市直和市内四区属事业单位实行市级统筹;五市三区属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市统筹,逐步实行全市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参保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按有关规定随同转移。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基金管理。财政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保证基金的财务收支安全有序地进行。

养老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责令补缴欠缴数额,并依法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对逾期仍拒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晋职晋级,不能增薪、获得奖金或兑现年薪工资,不能评选先进、获得荣誉称号,不能用公款配置车辆,不能公费出国考察。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二)末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讼。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养老保险费,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按本办法执行。

职工养老范文第2篇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展缓慢的原因何在?

首先,改革路径与财政体制之间存在矛盾,没有理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财政部门的关系。换句话说,在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逐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使各级政府的财政关系变得复杂化了。党中央和国务院旨在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而改革实行逐级变迁的方式,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的人事、薪酬和资产方面的关系难以理顺。

社会保险机构的资产和工作人员的薪酬说到底也是财政问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由县级提高为地级,县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资产和工作人员的薪酬也要由县财政负责转变为由地区级财政负责。如果地级统筹层次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最终层次,改革尽管比较复杂,那么地区财政部门也会积极支持改革,因为县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转经费迟早要由地区财政负责,不如趁早完成改革任务。可问题在于地级不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归宿,不是其最终层次,连省级也不是其最终层次。负责县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资产和工作人员薪酬的财政部门,要经过三次变换,才达到由中央财政负责。每一次财政关系变换都涉及税务、人事等部门的制度改革。

因此,逐级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和一步到省级相比,改革的过程更加复杂,纯粹增加了一个环节,不仅浪费人力、物力和时间,还会增加改革的阻力。任何一次改革都是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的调整,在改革中利益可能要受到损害或权力可能遭到削弱的群体往往会阻止改革。增加改革的环节无疑等于增加改革的阻力,导致一些部门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采取能拖则拖的态度,甚至在不能拖的情况下相互扯皮,延误改革的进程。

更何况各县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各不一样,也即各地县市政府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兜底的责任也不一样。如果某地区所辖的各县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赤字较多,需要给予较多的财政补助,一旦提高统筹层次,其兜底的责任就可能转嫁到地区级政府。地区级政府是否愿意承担其财政补助责任?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若地区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对提高统筹层次的改革就会采取消极的态度。退一步讲,这兜底的责任本来是由其所辖的县市负责,即使地区级政府有足够的财力承担其兜底责任,也未必愿意承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兜底的责任,也即未必对提高统筹层次的改革感兴趣。在提高统筹层次的过程中,如何界定县市政府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兜底的责任范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现实问题。

可见,改革的路径选择也是非常重要的,合理的改革路径能减少阻力和不必要的环节,能加速改革的进程。从另一角度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涉及多个部门,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个部门单独可以推进的。

其次,统筹账户基金采取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严重挫伤了富裕地区参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积极性。199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办法。社保新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累计为15年的,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月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或者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如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退休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则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多少无关,只要缴费累计满15年,同一统筹地区的社保新人享受的基础养老金完全一样。统筹账户基金的分配方式实际上是平均主义的做法。社保中人转制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统筹账户资金按缴费15年这一条件作为分配的惟一依据,不能体现个人或地区人均对统筹账户贡献的大小。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是按职工月缴费工资作为基数的,各地区的人均月工资是不同,即各地区人均月划入统筹账户的资金是不同的,提高统筹层次,对工资水平高的地区而言,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富裕地区或发达地区对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存在消极情绪,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2005年12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作了如下调整:15年基础上多缴多发,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在缴费15年的基础上,每多缴一年,在原计发办法的基础上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新办法把缴费年限和基础养老金挂起钩来,但仍没有与个人缴费金额挂钩。提高统筹层次,基础养老金待遇计发新办法对工资水平高的富裕地区或发达地区仍然是不公平的。可以断定:不改革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不打破统筹账户资金分配的平均主义做法,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改革难以获得富裕或发达地区的积极配合。

再次,各统筹地区养老金的替代率和基本养老基金节余情况各不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节余多的地区也缺乏参与提高基本养老统筹层次的积极性。赡养率是指离退休人员占在职工作人员的比例,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的赡养率各不相同。比如,据1998年统计,全国的赡养率为0.322,其中北京为0.434,天津为0.394,上海为0.543,重庆为0.371。替代率是指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占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各统筹地区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替代率也各不相同。1997年年末,全国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为86%,其中山东、辽宁的养老金替代率超过100%。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是统一的,因此,各统筹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也不一样,有些统筹地区赡养率低,选择的替代率也比较低,基金节余比较多。一旦要提高统筹层次,基金节余较多的统筹地区不得不把节余的资金移交到上级管理机构,这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节余较多的统筹地区所不愿意做的事情。因此,在提高统筹层次之前,各统筹地区会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竞相提高养老金的替代率,导致全国基本养老金的基金节余数量大大减少,不少地区出现完全挤占个人账户的现象,甚至出现收支赤字。

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旨在通过集中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将来基金的收支平衡,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改革目前却加大了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况且养老金的替代率过高,将来要降下来是很困难的事情,各统筹地区竞相提高养老金的替代率为将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埋下隐患。再说,各统筹地区竞相提高养老金的替代率,加大了各统筹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使各级政府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兜底的责任增大了,等于改革的包袱变得更重了,人为地增加了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阻力。如何引导基金节余较多的统筹地区从国家的养老保险事业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党中央和国务院推进提高统筹层次的改革,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

最后,大多数县市(包括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也未必对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感兴趣。宁为鸡首,不为牛后。大多数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是统筹地区的负责人,能独当一面。一旦提高统筹层次,这些负责人就要机械地执行上级的文件精神,没有调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权力。权力和利益是密切相关的,笔者推断大多数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对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改革也未必感兴趣。更何况这些负责人的人事关系还是由当地政府管理,他们的薪酬福利还是由当地政府提供。

消除或减少改革阻力、提高统筹层次的具体策略

第一,减少改革环节,加速改革的进程。已经由县级统筹提高到了地级统筹的地区,继续完成由地级统筹到省级统筹的改革任务;仍为县级统筹的地区,绕过地级统筹这一环节,直接过渡到省级统筹。因为各统筹地区虽在县市范围内进行统筹,但作为一个统筹地区,其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仍是独立核算的,只要对县级统筹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稽核审查清楚,统筹层次完全可以由县级直接提高到省级。陕西省也正是这样做的。

第二,由县级统筹直接过渡到省级统筹,要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垂直管理,财政部门工作必须先行,必须划清省级财政与县市财政在改革过程中的责任界限。由县级统筹直接跃迁为省级统筹,首先要把各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薪酬福利纳入省财政体系。社会保险基金要由目前的县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四个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资金”。

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垂直化经营管理。将目前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分离出来,组成自上而下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保证政令的畅通。一旦各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薪酬福利由省财政提供,就等于各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事管理权实现了由横向管理到纵向管理的重大转变,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本来这些机构人员的薪酬福利是由县市提供,改革后由省财政提供,如何协调省财政与县市财政的关系?这是同一个省内财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是纵向协调关系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涉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产所有权的变化问题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兜底责任的问题,这些都是需要省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提高统筹层次,与其说是社会保险体制的改革,倒不如说是各级政府财政关系的改革,这种改革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个部门可以独立完成的,必须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没有市县政府的大力支持,没有财政、人事和税务等部门的大力配合,改革无法取得进展。在推行省级统筹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市县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省市县三级责任分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各尽其职。笔者建议国务院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委员会,以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否则,改革进展依然缓慢,不知要拖到哪一年才能完成任务。

第三,改革统筹账户的基金分配办法,调动富裕地区或发达地区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无论县级统筹还是省级统筹,个人账户的资金还是属于个人的资产,不影响人们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只是统筹账户基金的分配方式与人们对改革的态度有密切的关系。假设甲、乙两县为两个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甲县参保员工平均月缴费工资2000元,乙县参保员工平均月缴费工资1000元,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比例为缴费工资的20%,则甲县参保员工人均一年划入统筹账户的资金为4800元(2000×20%×12=4800元),乙县参保员工人均一年划入统筹账户的资金为2400元(1000×20%×12=2400元)。又假设:甲县和乙县缴费员工人均工资连续15年不变,甲县参保员工人均15年划入统筹账户的资金为72000元(2000×20%×12×15=72000元),乙县参保员工人均15年划入统筹账户的资金为36000元(1000×20%×12×15=36000元)。而社保新人只要缴费满15年,都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甲乙两县的参保员工缴费满15年后都不继续缴费。提高统筹层次后,甲乙两县人均对统筹账户的贡献相差36000元,可人均享受的基础养老金却完全相同,这对工资水平高的甲县是不公平的。只有建立基础养老金与缴费金额挂钩的机制,改革才能赢得富裕地区或发达地区的积极参与。不过,目前已经离退休的城镇企业职工几乎没有缴费记录,即使有缴费记录,缴费年限也很短。

职工养老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营化;事业单位转制;养老保险转接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027-01

一、文化产业民营化

所谓的民营化,是指政府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或者控制权,通过出售、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等形式转移到私营部门手中的经济现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应规范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文化产业民营化在文化体制改革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从“国有养老”到“社会养老”的变迁

(一)国有养老

转制前,我国各省市文化性质的单位均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其所在单位的员工的养老制度属于典型的国家养老保障模式。这种制度下的养老保障完全由政府和单位包办,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既没有多支柱的筹资模式也没有多层次的保障制度。

(二)社会养老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等文件的相继出台,文化事业单位的编制人员逐步实现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我国现有的文化企业中,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而在养老保险的费用缴纳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三、目前养老待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近几年,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做好文化产业民营化的养老金转接问题的同时,毋庸置疑,现阶段养老金的转接问题虽有所改善,但仍存在较多争议。

(一)存在的问题

1.企业、事业两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统一。早在1986年,我国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已正式启动,并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一套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仍较为落后。

2.转制后养老待遇差别。文化企业改制后,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的调整将由国家依据社会收入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指数进行安排。由于事业单位中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与在职人员工资相关联,退休后还能额外从单位获得与在职员工工资外收入挂钩的福利。

3.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不同。由于部分事业单位尚未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仍采用老办法(即以本人退休前的工资和连续工龄为依据)进行计发,再加之以额外纳入退休费的还有国家(省)规定的各种补贴,使得部分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高达90%以上。据测算,这种计发办法使企、事业同类人员待遇差距高达1倍以上(见下表)。

4.分管部门不同,政府难以较好地履行职责。由于养老保障制度的管理存在的较为严重的分割状态,将职工分为不同群体,不同管理部门。因此,这种管理分割的状态使得政府难以履行好自身所扮演的社会管理角色。

(二)解决对策

1.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现状,实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从而提高养老保障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2. 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时建立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机制。如由全国统一出台相关政策,做到调整范围、调整幅度、调整办法的统一,将这一调整机制用制度和法律的形式明确固定下来。

3实现与企业相同的计发办法。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事业与企业养老待遇差距大,根本原因是计发办法不统一。实行事业单位与企业相同养老金计发办法,既便于今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也有利于从机制上引导人们参保缴费,形成多劳多得的激励机制。

4.建立起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市场分割状态,因此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应将各部门统一于体系之内,权责明确,确保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主体地位。

四、结论

文章基于对文化产业民营化下老职工养老问题进行探讨,从民营化中事业单位养老金转接的问题入手,通过查阅各省(市)养老金转接问题的现状得出以下结论:在公众日益追求公平的今天,企业、事业单位存在的养老金制度不统一的现状应得到全面重视。政府应建立起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事业单位转制改企后,职工养老待遇前后衔接得以平稳过度,真正体现转制后离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从而推动我国经济、文化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2003]105号文件).

[2]吴宏洛,试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难点及制度选择[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0(2).

[3]齐娜.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双轨制的效应研究[D].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11.

职工养老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难点;措施

近年来,随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逐年壮大,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党和政府一直很关注农民工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从2004年开始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三年都是“农业”主题,每年都关注农民工问题,国发[2006]5号、国发[2014]40号、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文件及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极大地促进了农民工的参保缴费工作。虽然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逐年呈上升趋势,但参保率仍然较低。下面就当前我国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难点及应对措施谈几点看法:

1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状和难点

1.1用工企业参保积极性差,政策执行不到位

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型私营企业,许多企业只顾自身利益,在招收农民工时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谎报用工数量,选择性参加险种等方式,千方百计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农民工在就业市场上是弱者,能找到一份工作已经不易,可能没有过多考虑养老保险问题,因而大部分农民工对企业不给参加养老保险只能保持沉默。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征缴执法力量薄弱,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的联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等现象,对于涉及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问题,大都是出现问题或投诉举报才进行检查处罚,主动监督不足,又为企业逃避履行社会保险责任提供了机会。因此,企业在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是抱着能逃则逃,能少缴则少缴的态度,主动参保缴费的少。

1.2农民工社保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弱

农民工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对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虽然逐渐意识到以后养老是一个大问题,但认为自己现在还年轻,养老是几十年以后的事,经常听到他们说“谁知道到退休时政策什么样”,对退休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的延续性和退休金多少的不可预知性缺乏信心;大多数农民工没有职业技能,主要从事一些脏、累、苦的工作,拿着最低水平的工资,维持家庭开支已力不从心,他们宁愿多拿工资也不愿去支付养老保险费;部分农民工想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但当遇到不签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权行为时,迫于就业压力为了保住工作,往往选择克制、忍耐,没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职工养老保险在农民工中参保率低的重要原因。1.3社保缴费标准高,统筹层次低,信息化建设滞后一是缴费基数高,企业负担重。以泰安市为例,2016年度泰安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2910元,企业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8%,如果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企业每年为每个人需负担6285.6元,按20名农民工算,企业一年需负担125712元,若加上其他险种,总缴费率高达40%,全年需负担199044元。而企业雇佣农民工是希望降低开支,减少生产成本,所以大多数企业从思想上很难接受和认可现行缴费标准,缺乏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主动性。二是统筹层次低,信息化建设滞后。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跨省、跨地区转移频繁,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经办多为县市级统筹,管理不集中不统一,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经常遭遇地方“土政策”的种种限制,造成一些农民工因为跨省、跨地区流动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困难;另一方面,自2002年金保工程实施以来,虽然各统筹地区都建立了自己的业务信息网路,但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然通过人工传递纸质转移单和信息表的方式,参保人员要往返两地,转移成本高,从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2促进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措施

2.1加大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参保意识

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持续不断地宣传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法规。一是使各类企业的法人充分了解社会保险政策,执行社会保险法规,确保所有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切实让用工企业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二是让农民工了解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充分认识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等。让农民工主动意识到,缴纳养老金就能拿到退休金,只有好处不会吃亏,就像原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保,经过几年推行,大家都见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农民工心里算明白了这笔账,参保积极性自然就上来了。

2.2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部门联动,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一是要强化监察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规范用工程序,明确所有企业用人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加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处罚,重点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瞒报少报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二是要强化部门联动,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纳入强制性管理。当前在建筑业、采矿业等用工单位的开工许可审批上,安监部门、建设部门等都把对用工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保险办理情况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所以社会保险中一些受政府约束力较强的险种,在执行中就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从这一点看,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纳入强制性管理,作为相关部门审批的前置条件,是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的好办法。三是要组织实行农民工有序流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事务等制度,减少盲目流动和零散就业,提高农民工进入城镇的组织化程度,以有效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其参保率。

2.3降低缴费标准,提高统筹层次,加快信息化建设

现行政策每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是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县以下参保单位普遍感觉缴费标准过高,90%的单位不堪重负。对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以各市县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省、市、县分级确定最低缴费基数;二是按照企业行业类别,分档选择最低缴费基数;三是在适当范围内进一步降低缴费比例。无论选择哪一条,都有利于解决全省一个缴费标准过高,而有些企业承受不了的问题,提高农民工参保率。要进一步提高统筹层级,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现各地业务信息网络全国联网。只有解决了全国统筹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市场公平竞争,解决养老保险费率总体偏高、各地负担轻重不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等问题,防止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受损,切实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续保率。

参考文献:

[1]程雅丽.浅谈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对策[N].人民网2012.9.7.

职工养老范文第5篇

关键词:西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原因分析

企业养老保险的断保问题是指企业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养老保险账户始终处于封存状态。目前西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的职工人数数量庞大。深入西宁市各企业调查发现,多方面的原因共同作用才导致养老保险断保问题的普遍存在。首先,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淡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生成,但是,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职工,特别是年轻职工认为自己还很年轻,离退休年龄还很早,缴纳养老保险耗费自己手头流动资金,完全没有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其次,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了解。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只要交够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就可领取退休待遇。很多企业职工对政策解读不够,错误地以为只要交够15年即可,以后无需再交,但是这部分职工还没到退休年龄,放弃继续缴费,导致其养老保险账户变成了空账号。最后,企业漏缴或少缴现象严重。企业是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主体,为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完成的责任,企业通过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来履行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但是在西宁市企业中养老保险的漏缴少缴现象十分严重,主要有:

①西宁市规定企业每年7-9月上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必须按照职工本人的真实工资确定,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300%,就必须按60%或300%作为缴费基数。某些企业为了减轻缴费负担,在填报花名册时,故意按最低缴费基数上报(如2015年为2890元),经常会出现企业在申报时新增人员的名册上缴费基数都是很多2890元,低于实际工资,无形中降低了缴费基数的总和,也少缴了相应的养老金。这种少缴养老金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失,也严重损害了企业职工的利益。

②部分企业经常以经营不景气为由,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或是只缴纳当期的养老保险费,而对以往的欠费置之不理。这一现象直接导致企业职工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出现欠费情况。欠费后职工本人无法办理转移、接续等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从而无法缴纳将老金,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被封存,造成养老保险断保现象。

③少部分企业长期亏损,企业负责人“跑路”,企业无人管理,相关工商注销手续无人办理,职工另谋出路后,养老保险无法转移关系并继续缴费,而社保局人员也无法解决此类问题,从而造成了断保情况的发生。

④某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干脆不给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完全无视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当有相关机构稽查时,为了应付检查缴纳了养老保险,本应只扣除个人8%的比例,而单位却将个人8%的比例连同单位20%的比例(共28%)全算在个人的账上,直接从工资扣除,使个人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部分,加重了参保者的负担,职工缺将此误解为政策规定。较大的养老保险缴纳负担,影响了部分参保者的积极性,甚至有些职工选择停缴,形成断保。

2.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措施

第一,要严格审核企业上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加大稽查力度,让企业按照真实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拖缴、欠缴的企业,如拖欠时间过长,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并进行强制性手段,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负责人要进行多部门全程监管,坚决杜绝漏网之鱼。

第二,由于企业长期欠费而使参保者无法转移续交的情况,社保经办部门经过核实以后,政策上可以考虑继续续交或转移,尽量避免出现空账户。对于企业违规向员工多余收取养老金的行为,或是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应该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建议适度降低自由职业者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以及企业的社保费率。很多自由职业者本身无稳定工作,收入有限,缴纳的费率多半还要承担统筹部分,与企业职工只需缴纳自己账户部分相比,自由职业者缴纳养老保险的负担较重。所以应适度调低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而对于很多企业来讲,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是很大的一项负担,去年国家已普遍调低企业的工伤、生育费率,但养老保险占得比重较大,企业需要承担职工工资20%的养老保险费,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率应适度调低,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第四,政府应做好宣传工作,让养老保险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从观念上改变大家,让断保的尤其是年轻人及时补缴并按时交纳养老保险。建议只交15年就断保的参保者,应从长远出发,按照多缴多得,参保时间越长领得越多的原则,有条件多缴,坚持缴,享受更好地养老待遇。同时应督促企业补齐所欠养老保险,不再让欠费信息困扰要续交养老保险的参保者们。

3.结语

西宁市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中由于企业职工意识淡薄,对相关缴纳制度认识不足,企业存在少缴漏缴等不合理行为,造成了本市养老保险缴纳的断保问题十分严重。建议相关部门对养老保险的缴纳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同时在政策上降低相关费率,减轻职工与企业负担,增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卢延平.企业养老保险断保人员情况调研[J].当代经济,2013(06)

[2]刘亚民,赵彦斌.养老“断保”忧思录[J].当代矿工,2012(12)

[3]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4]李娟.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逃费问题及治理对策探讨[J].科技信息,2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