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贷款公司

贷款公司

贷款公司

贷款公司范文第1篇

小额贷款公司的兴起:朝气蓬勃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运行,是对多元所有制资本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一次审慎尝试,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次具体实践,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创新与突破,对于改变农村金融机构布局、健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开始设立便是以一种积极的态势出现的,自设立之初就以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为己任,发挥了以下几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有效缓解了“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了“三农”、微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从而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弥补了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的不足问题,为“三农”和微小企业增添了一条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三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借贷由“地下”转到“地上”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现实途径,平抑了民间借贷的冲动,使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民间资本借贷能够很方便的得到监管和监测,从而使民间资本能够自觉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行运作,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货币信贷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实。

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屡见尴尬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可以说是一腔热情,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却屡见尴尬,陷入进一步发展的困境。

尴尬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之议

银监会2008年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却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一是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二是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三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四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尴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之议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根据这一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定位应主要为“三农”及微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且放贷数额相对要小,但在实际发放贷款中小额贷款公司却出现了与这一规定相悖的现象,有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主要以非农企业为主,贷款额也随之变得“较大”,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设计的初衷有了一定的出入,定位比较模糊。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模式比较单一,仅发放贷款,不能经营如票据、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低风险的业务,也使小额贷款公司定位起点较低。

尴尬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之议

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办进行监管,到了市县两级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由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是一个由政府主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造成了“多头监管”到头来变成“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不直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使上述两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贷款投向、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统计时,小额贷款公司态度不积极,经常出现提供数据不准确、报送资料不及时的现象。另外,既然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一般工商企业,但却要受银监会及人民银行指导意见的“指挥”,颇让人费解。

尴尬四: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控之议

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还很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对于风险控制重视还不够,并没有设立风险控制部门,不能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度量、监测、分析、检查和控制,风险管理职能零散在各业务部门,难以形成风险管理合力,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人员数量不足,造成人员兼岗现象较为普遍,也不利于风险防范和控制。三是贷款审批出现“一人说了算”的现象,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也增加了贷款的风险。

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户和微小企业,而很多微小企业和农户根本没有征信记录。虽然人民银行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近几年有了很大发展,但在县市地区却不能进行信息查询,即使能查询小额贷款公司也因没有“合法资格”不能进行查询,再加上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很落后,信用评级还不科学,也不能为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提供信用参考,从而造成贷款对象征信记录缺失,也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的难度。还有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自有资金较少,若按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取提足损失准备金,这在实际操作中几乎得不到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资金损失后的补充风险。

尴尬五: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补充之议

目前已经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只贷不存”模式的限制,要继续发放贷款已经是“囊中羞涩”了,资金流动出现了“捉襟见肘”的窘迫局势。尽管根据《指导意见》的政策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家银行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进行经营,但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产品、服务行业以及客户群体都与当地农村信用社有高度的同质性,出于竞争及县域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信贷条件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很少能从当地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即使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也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获得贷款,资金成本较高,其本身利用这部分资金再发放贷款盈利能力有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的积极性。

尴尬六: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之议

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只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即可,这样低的准入门槛,使大量企业老板、农民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从业人员。由于这些人缺乏金融从业经验,对金融法律法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小额贷款经营等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较弱,资金实力不强,单位“牌子”不硬,无力高薪聘请有丰富银行从业经验的人才,而有经验的银行从业人才也不愿意来小额贷款公司就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改制:遭遇瓶颈

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受到一定的挫折后,小额贷款公司就有了“要吸收存款”的强烈愿望,银监会为此也制定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但小额贷款公司对此却颇感失望,使小额贷款公司改制遭遇了瓶颈,一时陷入了僵局。

瓶颈之一: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门槛太高,小额贷款公司达标难

按照《暂行规定》第二章准入条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三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这些准入条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并且也是在近期内无法实现的,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积极性大减。

瓶颈之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股权让渡规定过硬,小额贷款公司让权难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样小额贷款公司要改制成村镇银行就必须让出控股权,这已经触及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者,尤其是最大股东的利益,“把孩子养大了给别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另外银行金融机构要入股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村镇银行,这样就要拿出一定的资本金另设机构,影响其资本充足率,同时还要为小额贷款公司以前发放的贷款承担责任,还不如自己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银行金融机构对此也表现不积极。

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尚需政策扶持

小额贷款公司“破茧”而出后,要得到持续发展,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共同扶持,使其健康发展。

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和定位

目前银监会出台的《指导意见》法律级次较低,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的约束力不强,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出台法律级次较高的管理办法或条例,以此提高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监督的权威性。这些办法或条例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问题。既然小额贷款公司是发放贷款经营货币的机构,符合金融机构的构成要件,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属金融机构的范畴,应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为解决“三农”及微小企业融资难而设计的普惠型金融体系,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填补农村金融“空白”而设立的,从这个角度讲小额贷款公司也应属于金融机构。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定位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既然是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而设,其定位就应立足“三农”,面向微小企业,促进县域经济服务,其经营特点为“小额、分散”,除发放贷款外,也可办理票据、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低风险业务,其“三农”贷款比例不能低于贷款总额的60%,切实体现其农业、农村的特征。

三是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处置,以强化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

四是规定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利率、支付结算、征信、现金及监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分清监管责任,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指导、规范运作。

五是让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到像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一样的各项优惠政策,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负担,助推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补充机制,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模式,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作用就必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补充机制。因此,一是由政府财政、县域龙头企业等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达到发展要求后给予基金支持,当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熟到一定的阶段后,再向小额贷款公司收回,支持另外达到申请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由人民银行监督其支农再贷款使用管理情况,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的发展。三是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机构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比例的限制,允许其和银行机构进行自主协商办理贷款事项。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指引,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一是小额贷款自身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监事会的内部监督防控。同时要严格按制度操作,尤其要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制度,避免“一人说了算”现象的出现,减少贷款损失,并要按规定足额提取损失准备金,降低风险。二是银监会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突出各自的监管重点实施高频率的监管,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同时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力度,帮助小额贷款公司科学规范经营管理。三是积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由协会行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自律管理,真正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四是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允许其查询企业和个人信息,从而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降低信贷风险。

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并要建立人才吸引机制,让小额贷款公司吸引更多的人才

贷款公司范文第2篇

一、面临的问题

身份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尴尬,游离在金融机构与工商企业机构之间。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即不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发展受到限制,很难享受到国家对金融机构开展小企业和农户贷款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做着金融业务的事,同时承担着工商企业的成本。

资金问题。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单一,通道狭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的资本金、捐赠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金融机构注资,且注资资金之和不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的50%。融资能力有限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做大。同时,增资扩股受时间、条件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增资扩股时间必须开业1年,自然人出资必须控制在20%以内,准入门槛过高,使众多民间资本无法参与,无法形成合力,加快地方经济建设。税赋及呆账准备金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享受同等待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所得税按存贷差收取,而其自有资金来源于各股东出资未计付资金成本,按营业利润全额收取。即公司要按25%缴纳所得税,按5.56%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利息收入接近30%缴纳各种税费,对仅靠贷款利息收入盈利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税赋问题亟待解决。

另外,目前没有文件对小额贷款公司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及标准予以明确,使其无法用呆账准备金来覆盖经营过程中形成的风险。经营范围问题。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办理放贷业务,其利润来源主要靠贷款利息收入,单一的经营模式束缚了小额贷款公司应有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

二、对策建议

明确公司的主体地位。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下一步发展方向应尽早明确。监管部门如果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做金融公司,其今后就可成为吸收大额存款的机构,从而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无论发展成为村镇银行还是金融公司,都应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限制。

拓宽资金来源通道。一是适当放宽增资扩股条件,如科学设置自然人入股比例,让部分游离在社会上的民间资本有条件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形成资金合力。二是放大融资比例,允许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批发贷款,扩大公司的可贷资金规模;建议利用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批发性贷款,建立小额信贷基金。降低公司税赋。地方财税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应采取“扶强做大,放水养鱼”的政策,对创办初期公司缴纳的各项税费,法人机构所在地设立在县级及县以下地区,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金融保险业营业收入可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建立计提拨备和风险补偿机制。

鉴于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的高风险性和服务农村经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小额贷款公司的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和计提呆账准备金按照农村信用社标准执行。放宽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组合贷款,开办票据贴现、放款等业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通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险、租赁、基金等业务合作方式,把小额贷款公司打造成金融服务外包服务平台,为广大县域农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贷款公司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三章设立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和预测分析、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公司资信状况、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个人收入及诚信情况)等。

(二)出资人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包括:各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章程、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承诺书。

(三)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公司章程草案。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六)市工商局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贸工局办理相关外商投资许可手续后,方可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报送相关开业资料;此外,还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在客户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营业网点,经市金融办核准,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以下关系人发放贷款: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核心工作人员。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贷款催收、宣传推广等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确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协同监管机制。其中,市金融办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动态监测,对洗钱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银监局主要负责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行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必要的资格认定工作和查实、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市金融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定期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许可资格:

(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

(二)自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后,年度贷款发放余额未达到公司资本净额5%的。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整顿或取消业务许可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开展业务的。

(三)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或使用违法违规手段进行贷款催收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数据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报表、数据等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任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或网点,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予以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业自律规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同时,建立合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拓展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核准:

(一)变更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贷款公司范文第4篇

关键词: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原因;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2011002

市场经济促使个体经营与小型企业的数量迅速增长,然而,融资渠道不畅成为限制这些处于萌芽状态的经济组织进一步的发展的瓶颈。一方面是银行出于资金安全与企业经营不透明的考虑,对于这部分群体贷款需求,无法一一满足,另一方面,则是民间资金急需要寻找投资渠道,需要开放一部分金融投资领域。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分析

目前,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3%以上,已成为扩大就业的主要途径、促进科技创新最活跃的生力军,它的作用是任何大型企业不可替代的。但是,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目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突出。尽管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相对较高,但对企业的一些短期融资,小额贷款公司还是要比银行灵活很多。

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为进一步控制风险,变相提高资金利率,往往预先向企业收取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际获得资金减少,进一步增加了企业融资的隐性成本,制约了小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增大了企业生产经营负担。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河南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81家,从业人员数量2,425人,贷款余额64.87亿元,河南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全国排名第九位。从2003年开展工作以来,全省累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26亿元,还款率达99.3%,累计扶持45万人成功创业,带就业和小企业吸纳就业154万人。2012年河南省将强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争当年新增小额担保贷款100亿元,计发放总量突破300亿元。截至2011年9月底,全省当年新增担保贷款6亿元,是上年同期新增量的2.5倍;当年新发放贷款74亿元,同比增长185%;全省累计到位担保贷款22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增强河南省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以及有效缓解创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酝酿破局(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第二阶段:鼓励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阶段(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第三阶段:发展势头突飞猛进,蕴含危机(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经过三年来的不懈努力,使小额贷款公司稳步走上了轨道。能够得到社会大众、投资者的认同,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给资本市场注入活力与新鲜的血液,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增长迅速,后劲不足。小贷公司除了资本金外,后续资金基本没有支撑。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后续资金支撑。即使能够从银行融资,成本也太高。比如从国家开发银行融资,要通过河南省担保集团进行担保,担保费较高。从工商银行融资,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到30%。高成本融资的后果是,对外放贷利率低了保不住本,放高了增加客户负担。新乡市大约有1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需求很大。但是由于资金来源问题,发展水平不齐。一类是资金实力雄厚,注册资本金较多或后续追加资本多者,业务发展较好,反则发展状况一般。第二,贷款规模较小。从机构数量上,河南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全国排名第九位;不过从贷款余额来说,河南省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为64.87亿元,比机构数量184家的山东省少了157亿多元。第三,社会定位模糊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另一个制约是社会定位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同属货币经营单位,一方面容易被后者歧视,另一方面在经营业务方面具备同质性。第四,管理上不够规范。有借鉴信用社的,也有借鉴村镇银行的,在管理考核上尚缺乏统一标准,不利于全省小贷公司的统一管理和规范发展。

3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

河南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数量较多,但是贷款的数额与数量相比不大,说明我省的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小,业务量更小,面临的风险更高。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借款者主观违约风险。能否有效地控制信用风险,不仅取决于对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了解,还取决于对贷款担保品和抵押品的处置。目前,我国诚信评估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特殊,现行的银行法不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而且对于担保物设置、处置、质押、抵押等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在目前不允许吸收存款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渠道较少,资金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即经营风险对公司的发展影响也很大。在其发展初期经营风险较大,因为从企业生命周期看,操作风险随着企业生命周期的发展是呈“U”型态势的,小额贷款公司初创时期,较欠合理的治理结构、没有经过培训的素质不高经营管理人员、单一的经营业务、比较低效率的版式效率、不足的经营管理经验,都会造成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效益相对较低,容易引发投资者撤资的问题,造成资金链的断裂,引发风险。

从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环境来看,也存在着风险,具体的包括:一是政府对小额贷款的支持力度不够,二是经营范围受限,三是对小额贷款的产业无政策支持,四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五是不完善利率带来的风险。

4小额信贷或者微型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

为了能够更好控制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应从两个角度进行风险的分析。一是从小额贷款的对象这个角度来进行风险的分析(表1);二是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角度研究了其风险影响因素(表2)。

1.无信贷管理软件

2.无客户评级系统

3.风险准备金较低

4.内部控制薄弱11.监管体系不完善

2.公司治理效率不高

3.人员素质欠缺

4.解散、破产程序不合理综合以上分析,结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小额信贷或者微型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上应该充分发挥和利用本地优势,采取灵活的信贷技术,从而取得很好的治理效果;小额贷款公司应结利用在当地的优势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市场细分,加强机构内部建建设,并将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设计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内部建设的入手点;从监管、融资渠道等几个方面来控制目前小型金融公司面临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转变身份如村镇银行、金融机构等才能更好的规避风险,健康发展,即转化为正规的金融机构模式;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评价体系,利用模糊数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进行量化的计算,从而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识别和预警,做好风险的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陈俊岭.小额贷款公司遇成长瓶颈 融资渠道受阻加风险控制短板[N].上海证券报,20110818(3).

[2]汪合黔,吴敬.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风险控制研究[J].中国商界,2010,(6).

[3]贾瑞,刘总理,李敏.小额贷款公司筹资与风险控制[J].经济视角(下),2011,(11).

[4]张学源.小额信贷公司的乡土化质治理[J].金融与经济,2011,(3).

贷款公司范文第5篇

公司贷款承诺书范文一:根据与贵公司签署的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贷种)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现将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人自愿申请贷款,并自己使用,本人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

二、本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若有违反,产生的责任将由本人承担;

三、不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获得贷款,即不能将贷款资金转借他人使用;若违反此项规定,将贷款转借他人,则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贷款风险将由本人承担;

四、本人已知晓此笔贷款每月还款日及还款金额,并承诺在每月还款日当天按时

将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存入相应还款账户(还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并授权_________银行从该账户扣收当月应还贷款本息;若因未按时还款产生的责任,将由本人承担;

五、本人已同意并签署借款合同,且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合同中规定应尽的责任及相关义务。 本人已了解并承诺遵守上述事项,如违反以上事项,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公司贷款承诺书范文二:xxx商业银行贷款中心:

根据借款人______与贵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人______与贵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约定,房屋所有权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将坐落在______(房屋所有权证______号______,房屋编号______)的房产抵押给贵行,为借款人______身份证号______)抵押贷款 ______元用于______(经营或消费)。并承诺如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同意贵行依法处置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全部本息。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公司贷款承诺书范文三:本人在通过上海新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居间介绍购买上海市 房屋(以下称"该房屋")一事中,因本人自办贷款,本人承诺在上海市 区交易中心出具以本人为权利人的"该房屋"的《上海市房屋产权证》后 个工作日内将房款人民币 元以银行发放贷款的方式直接支付至"该房屋"原权利人 的帐户中;若本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中及银行发放贷款过程中出现法律及经济纠纷,本人承诺与居间方无关。

特此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