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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转正定级个人总结

事业单位转正定级个人总结

事业单位转正定级个人总结范文第1篇

一、县级市文广系统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的意义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和发掘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文广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一、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早在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就对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原国家人事部出台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2009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又会同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广电等省行业主管部门,印发了《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全省不同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之间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因此,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第二、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结构。根据浙江省文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印发的《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省厅结合行业特点,本着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县级市文广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之间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例如,县级市文化馆、图书馆、文物博物单位正高级岗位占总专业技术岗位的3%、副高级岗位占总专业技术岗位的12%、中级岗位占总专业技术岗位的40%、初级岗位占总专业技术岗位的45%。适度比例的专业技术岗位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结构。同时,可以有效地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起到提高专业人才队伍水平、优化专业人才队伍结构的作用。

第三、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能够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一是为事业单位通过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最终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模式;二是为与事业单位“工改”政策相配套;三是为促进人才流动,实现社会公益服务资源的均衡配置。

二、县级市文广系统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开展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关键在于建立岗位管理的新机制,坚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于文广系统各事业单位实际情况不同,使整个系统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存在诸多难题,例如,首次设岗聘用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各单位岗位内部等级比例设置、岗位分级的条件及“双肩挑”人员岗位的确定等,是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工作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只有妥善处理这些重点和难点,才能使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顺利完成。

第一、岗位结构矛盾突出,岗位分配困难。近年来,由于各单位加大了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的力度,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标准相对较低,高级资格职务人数和比例不断增加,有的单位远远超过省规定的高级岗位结构比例(15%),例如,我市文物单位人才队伍结构:高学历,高职称。10个在编人员:1个正高,2个副高5个中级,2个初级。学士研究生2个,大学本科5个,大学专科2个,高中1个。而有些单位学历低,现有人员的专业能力较弱,高级资格职务人才较少,且近期晋升人员也少。若由本系统各事业单位根据《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自主计算出各层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进行设岗聘用,则出现部分单位高级人才岗位不足、无法聘用,部分单位高级资格职务人数明显偏少、空缺岗位浪费的现象。这就造成系统内同类人才待遇不一,人才资源分配不均,首次岗位聘用矛盾激化,导致首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难以完成。

第二、岗位分级条件是难点,岗位职责不够明确。各类岗位中专业技术岗位可分为13个等级,正高一至四级、副高五至七级、中级八至十级、助级十一至十二级、员级为十三级。每一级别岗位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是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的基础。如何对各类人员进行科学分级,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每一级别岗位的分级条件是开展岗位设置工作的难点之一。在确定岗位等级之后,应该要确定各等级岗位在聘期内的岗位职责、目标任务、考核要求等。但事实上,各单位将岗位设置数据上报之后,才开始逐步修订岗位职责,具有很强的滞后性。

第三、“双肩挑”人员岗位难以确定。“双肩挑”人员在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文件中有明确的定义,是指既承担着专业技术职责又担负一定的管理职责。本系统下属事业机构存在单位较小,人数较少,但既担任领导职务又承担专业技术职责的“双肩挑”人数较多。按照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也就是说“双肩挑”人员一人兼了两类岗位是政策不允许的。因此,如何确定“双肩挑”人员的岗位,是设岗工作的难点之一。

第四、改革不够彻底,没有形成良性的竞争与激励机制。按规定首次设岗聘用工作是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所以,本系统没有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的良性激励机制或惩罚机制。尽管各单位公布了各类岗位设置方案、岗位、岗位等级、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进行公开应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首次岗位聘任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人人有岗位”的状况,没有真正实行择优聘用的竞争机制。同时,未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这将对今后的岗位竞聘、续聘带来诸多困难。

三、改善县级市文广系统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实施工作的对策

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要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调控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相结合原则。

第一、统筹规划,科学确定岗位总量与结构。本系统的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实施工作既要根据上级的政策,又要结合下属事业机构单位小,高、中级人才数量不一,人员知识结构、业务能力、学术水平相差较远的实际情况,同时,还需考虑文广事业发展目标、人才队伍建设方向、杰出人才晋升空间等因素,由主管局按规定的结构比例,统一核算整个系统各层次不同等级的岗位总量。依据按需设岗,总量控制的原则,分配到局属各单位。并对各单位岗位聘用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动态调整、逐步完善的管理方式,建立指导、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功能和职责,在主管局下达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

第二、精确测算,认真研制岗位聘用的实施办法。主管局在召开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摸清本系统所有职工的职称资格年限、科研业绩成果等具体事项,分析局属各单位事业发展、人才晋升趋势对岗位结构比例的需求。对本系统岗位设置和聘用的实施范围、岗位类别、岗位数量、岗位等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特别是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岗位聘用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本系统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规定:首次岗位聘用时,在主管局核准下达的各层次不同等级的岗位总量限额内进行聘用。同时,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五级岗位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八级岗位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十一级岗位应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2011年专业技术职务新晋升为副高级、中级、助理级资格的,均分别聘任为七级、十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等。这样,既保证了整个系统岗位聘用政策的统一性,又确保了首次岗位聘任平稳过渡的顺利进行,使空缺岗位得到有效利用,人才资源分配得到合理优化。同时,适当留有空缺岗位,为年青人才晋升留有空间。

第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组织领导工作。主管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亲任组长,分管局长直接负责,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长兼任,人事科长具体指导、督促。要求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在《慈溪市文广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任务、要求标准、任职条件)和实施细则。各单位制定的岗位实施细则、聘任条件等重大事项,均需通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及时上报至主管局备案审查。

事业单位转正定级个人总结范文第2篇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级地方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其他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研究员一级岗位的人员,经人事部批准,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研究员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研究员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研究员四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研究员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研究员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研究员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科技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岗位设置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下达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1.对不同类型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单位绩效考核情况,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出一定幅度;经费自理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基础上,根据单位绩效考核情况,绩效工资总量可再适当高些。目前,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要保持合理的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综合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调整。

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核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绩效工资的发放,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合理拉开差距;同时,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部门、各类人员之间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绩效工资,根据其科学研究工作质量、成果水平以及实际贡献等因素,结合岗位目标和年度考核情况综合确定。管理人员和工人的绩效工资,根据其工作量、管理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结合岗位目标和年度考核情况综合确定。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特殊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艰苦边远地区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61号)规定,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现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年7月1日起,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l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在人事部、财政部选择试点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结合对单位及个人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加强对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48号)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同时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其见习期工资可适当高定。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74号)的规定执行。

(二)从事野外科学考察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野外作业期间,可执行地质、测绘野外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从事海洋科学考察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水上作业期间,可执行交通、海洋部门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不在野外或水上作业时,不再执行。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这次套改增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五)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

八、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60号)的规定执行。转制科学研究机构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5号)的规定执行。原享受的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按100%发给。

九、经费来源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事业单位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及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十、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转正定级个人总结范文第3篇

(一)机关工会拨缴经费收入的供养责任主体错位。《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第二点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在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时,可考虑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企业职工工资的供养主体是企业行政,企业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是由企业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到企业工会账户。机关职工工资的供养主体理论上是机关行政,由于机关本身不是营利机构,没有生产经营,其人员工资福利补贴全部由同级财政供给,其供养主体实际上是同级财政。由此可见,机关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收入,应该是由同级财政按照各个机关单位的行政在编在职人员工资福利补贴总额的2%计提拨缴,并把同级县以上机关单位行政在编在职人员工资福利补贴总额的2%汇总后,由财政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拨付同级县以上总工会的银行账户。但现实的操作情况是,各级财政部门在实行代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时,大都是挤占了各个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拨给各个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是在抵扣代扣工会经费之后的余额。事实上财政部门没有承担各个机关单位的行政在编在职人员工资福利补贴总额2%的工会经费,而是由各个机关单位用自己本单位的公用经费来承担此笔工会经费。就我国目前的财政体系和财政状况,大部分县市的机关公用经费都是按照在编在职人员人均来拨付,在这种情况下,财政不敢按照机关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补贴总额足额计提2%的工会经费进行代扣,因为如果足额代扣,机关单位本来不多的公用经费就所剩无几,将可能严重影响机关单位的正常运转。由此可见,机关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责任主体的错位,导致了机关无法足额计提拨缴工会经费。(二)机关工会的行政补助收入供养责任主体缺位。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在我国,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是属于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畴的公务员管理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预算法》规定,各个单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该编入预算,由同级财政统一管理。每个单位的经费来源和用途基本为三块:工资福利补贴费用,各种政府职能的专项工作经费,以及维持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的年度公用经费。在实际工作中,各个机关工会开展工会业务和职工文体活动出现经费缺口的时候,都会打报告向机关行政要求经费补助。而机关行政的经费来源只有以上三项:工资、专项经费和公用经费,工资和公用经费是机关正常运转的必要支撑,公用经费已经在原来的基础上被财政代扣挤占了大部分,所以机关行政要想再拨付经费支持机关工会开展活动,只能在各专项经费使用有余额的情况下,挤出一点经费用来补助机关工会。从机关工会开展活动的实际情况看,绝大部分行政补助收入都是空白,只能依靠机关本身少得可怜的拨缴工会经费收入支撑工会活动,如果资金不足或没有资金,工会的各项业务活动、文体活动也就无从开展,由此导致机关工会逐渐失去了动力和活力,工会相应的职能作用也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二、破解机关工会经费困境的建议

(一)工会联合各级财政部门共促严格执行《预算法》。建议全国总工会与财政部对全国各级财政部门进行一次联合专项检查,促进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促使机关工会两项主要经费收入(拨缴工会经费收入和行政补助收入)的供养责任主体正确履行责任。从《预算法》管理维度来讲,工资福利补贴是按照人员编制发放到每个机关人员的个人账户;公用经费虽然拨付到机关单位使用,但确是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的必要经费;各项专项经费都是为了履行每个单位所肩负的政府行政职能或受政府委托某些行政职能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这几项财政资金是经过严格科学的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并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些资金如果不够,可以按照程序追加预算,用不完则应该由财政收回,但绝对不能留在本单位用于其他方面,否则就属于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所以严格来说,无论是挤占机关单位公用经费代扣工会经费或者用机关专项经费结余拨付机关工会用于活动经费补助,都是违反了财政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作为机关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工资福利补贴、正常运转公用经费、各项专项经费的实际提供者,财政部门应该责无旁贷地负起责任主体的责任,切实保证机关工会经费拨缴和行政经费补助足额到位。(二)积极创新机关单位工会行政经费补助收入的工作机制。全国县以上工会要积极创新机关单位工会行政经费补助收入的工作机制,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保证机关单位工会有足够的经费开展工会业务活动。在财政全口径预算的大背景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开展的各项工会业务活动和职工文体活动,在拨缴工会经费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均需要行政经费补助或补充,而行政补助工会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拨款。从财政部门角度看,面对同级为数不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及各自开展工会工作的预算金额参差不齐的局面,财政部门确实也难以把握资金下拨的合理性、科学性和额度。鉴于每个单位的会员人数和工作特点不同,开展的活动也各不相同,建议每年可由各级财政核定一个预算总额,列入每年预算,拨给同级县以上总工会,再由县以上总工会统筹安排,统一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业务活动和文体活动的支出。

事业单位转正定级个人总结范文第4篇

一、局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局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和部署全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工作。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组织推广农业生产技术,开展良种培育和技术改进,提供农村经济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科技咨询服务。

(三)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负责主管产业产品和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有关农业投入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四)指导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负责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建设。

(五)主管动植物的内外检疫(不含森林植物内检)工作和兽医管理、兽药的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全县农药、兽药经营的审核管理和发证工作,指导畜禽品种改良和疫病防治工作,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全县饲料管理工作。

(六)按分工管理农业资源和农村能源工作。

(七)负责农业机械化行业管理、农机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宏观指导农业机械的使用与维修管理。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局事业单位属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种子管理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总编制数为1*个。内设机构26个,分别是: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种子管理局、蔬菜办、植保站、经管站、土肥站、农机管理监理站、粮油站、经作站、科教站、能源站、棉办、农技推广中心、丰林镇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林泉乡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塘山乡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高塘乡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河东乡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宝塔乡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蒲亭镇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车桥镇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邹桥乡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爱民乡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吴山乡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磨溪乡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聂桥镇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

局事业单位实有115人,其中:管理人员33人(主任科员1人,副主任科员2人,科员30人);专业技术人员64人(副高级3人,聘任3人;中级15人,聘任15人;初级46人,聘任46人);工勤技能人员18人(高级工8人,中级工5人,初级工4人,普通工1人)。

二、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系,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局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县农业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拟设置岗位情况

局事业单位拟设置岗位总量1*个,其中:管理岗位2个,专业技术岗位100个,工勤技能岗位5个。主体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93.4%;专业技术主系列是农业畜牧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是85个,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5%。

(一)管理岗位的名称、等级、数量

总数2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1.9%。其中:八级2个。

1、管理岗位2个。其中:八级职员2个,名称是科级副职。

2、内设机构领导岗位2个。其中:八级职员2个,名称是种子管理局局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主任。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20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20%。

(1)正高级岗位1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1%。其中:四级岗位1个。

(2)副高级岗位19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19%。其中:五级岗位4个,六级岗位7个,七级岗位8个。

2、中级岗位45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45%。其中:八级岗位13个,九级岗位18个,十级岗位14个。

3、初级岗位35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35%。其中:十一级岗位17个,十二级岗位18个。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5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4.7%。其中:技术工三级1个,技术工四级2个,技术工五级2个。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0日前)。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传达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办字[20*]1*号)及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97号)文件精神。

(二)开展调查分析阶段(3月15日前)。对局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基本情况、三类岗位人员及岗位内部结构分布情况进行模底调查。

(三)制定岗位设置方案阶段(3月20日前)。研究制定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并进行公示,填写《*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市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和岗位类别设置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等,报县人事局审核。

(四)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阶段(4月20日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广泛听取意见,由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在县人事局审核通过后,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行公布。

(五)组织岗位聘用阶段(5月20日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开展竞聘上岗和业务考核、集体讨论并公示后,与受聘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六)开展验收与认定阶段(6月10日前)。局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局统一组织审核验收,填写《*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报县人事局备案确认。

事业单位转正定级个人总结范文第5篇

一、标题的组成要素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发文机关名称就是公文制发的机关,是公文的作者和责任者。发文机关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行文时应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在前面。“事由”即公文的主要内容。撰写事由时要用较少的文字把公文的内容概括出来,尽量避免事由中的动词同文种在文字和词义上的重复,同时应注意词语的正确搭配,避免出现语病。文种即文件的种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公文文种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15种。在三个要素的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之间一般应加介词“关于”,在事由和文种之间应加结构助词“的”。例如:《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江津合川永川南川四个县级市撤市设区的请示》《××学校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等。

二、标题组成要素的省略

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要素”,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么文种发文。在特殊情况下可省略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或事由,但文种不能省略。

(一)发文机关名称的省略。当有文件版头且有3个以上发文机关联合发文时,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标题中只有事由和文种两个要素。涉及重大决策和事项的下行文,即使已有文件版头,也不得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发文机关名称随意省略会导致诸多问题,如一份没有版头的文件标题《关于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报告》,待上级看完文件后,才从落款处知道文件是哪个单位发出的,既不庄重,也不严肃,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

(二)事由的省略。一是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可以省略事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告》等。二是内容不重要且又极其简短的通告可以省略事由,如《成都市公安局通告》。随意省略事由会导致诸多问题,如《××县人民政府决定》,由于省略事由,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不利于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三、标题中书名号的使用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其使用办法如下:

(一)颁发、、印发或批转、转发法规、规章时,应当使用书名号。如《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汕头市出租屋管理规定〉的通知》《阳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

(二)批转、转发或印发不涉及法规、规章的公文时,不应使用书名号。如《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报告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印发或报送计划、总结时,不应使用书名号。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2005年度工作总结的通知》《××大学关于报送2011年工作计划的报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0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的报告》。

四、标题中文种的选用

文种的选用是一个方向性的问题,文种用错了,方向就错了,也就不可能达到行文的目的。正确选用文种,就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对文种用途的规定,同时要弄清楚一些特殊情况的文种选用。

(一)表彰先进的党政公文文种选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命令的适用范围有“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规定,对决定的适用范围有“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规定,对通报的适用范围有“表彰先进”的规定。可见,用于表彰先进的党政公文文种有命令、决定、通报三个。“嘉奖令”用于奖励有突出成就或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人员,是奖励的最高级别。“决定”用于奖励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派、企事业单位都可较普遍地使用。“通报”用于表彰先进集体或先进人物,旨在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学习和赶超先进典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使用。我们在选择时应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嘉奖令用于最高级别的嘉奖,重要表彰用决定,一般表彰用通报。

(二)公开告晓的党政公文文种选用。公告和通告都属于公开宣布的告晓性公文,都具有晓谕性和公布性,内容都是知照性的。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必须正确选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公告面向国内外,与国外无关的事项就不应使用公告进行宣布;通告面向国内的一定范围,大至全国某个方面,小至一个省、一个市甚至一个单位。公告宣布的是倍受国内外关注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大都是已经发生或确定的,是事后告知,具有明显的告知性特点;通告公布的是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多用于事前制定某些规定或提出某些要求,让有关方面和广大公众遵照执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

(三)请求批准或指示及答复请批事项的党政公文文种选用。请求批准或指示的党政公文有请示和函。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请求批准”用函。区分这两个文种的关键是弄清楚发文机关和受文机关之间是否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如果受文机关是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主管,那就要用请示行文。如果发文机关向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就应用函行文。与之相对应,“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批复,“答复不相隶属单位的请批事项”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