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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统一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把握药品监管与产业发展的关系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正确处理监管与发展、商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辩证关系,充分认识到发展是监管工作的基础、监管是又好又快发展的保证,始终把食品药品监管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优势,挖掘潜力,创新思路,优化环境。以监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努力形成监管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充分利用监管部门的政策和技术优势,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指导和帮扶工作,指导企业实施GMP、GSP,改善企业的硬件设施、工艺水平,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竞争能力。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的监管,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公正、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净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秩序,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二、充分运用政策引导和监管手段,鼓励支持药械生产企业资源重组整合,做大做强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积极引导医药产业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分工合作,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主动承接长三角产业转移,促进区域医药产业发展。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国家和省政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产业发展等有关政策规定,形成促进产业发展合力。支持企业资源重组整合,鼓励同行业兼并,引导一批有实力的重点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组建大的集团公司,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积极支持国内大型医药集团产业转移我省;对在我省医药领域投资兴业的,要提前介入,全程服务,在政策咨询、协调联系等方面做好服务。支持和指导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达到依法改进生产工艺、扩大产品规模、优化产品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增强企业效益、提高市场占有率的目的。
(四)各级药品监督机构要发挥应有作用,支持现有医药园区、产业集群做大做强。要加大技术帮扶力度,重点支持合肥、芜湖、蚌埠、淮南工业园区的发展,发挥园区产业的聚集效应,支持以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积聚医药资源,打造一批年产值过10亿元的医药产业集群。
(五)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等部署,加快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内医药产业的发展。积极争取,主动协调,落实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各有关部门加强医药科技创新投入,进一步提高我省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激励创新创业人才发挥更大作用。
(六)鼓励医疗器械企业优化组合,促进医疗器械企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加强企业的资源整合,做大做强,形成有专业特色的优势企业群,加快我省医疗器械产业结构的调整,全面提升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水平。
(七)加大对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实施药品审评认证和强化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等措施,促进企业强化管理,用好用足已具备的生产条件和能力,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医药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三、密切产学研联系,促进我省医药科技成果及时转化
(八)加强依托在安徽省药物研究所内的“安徽省现代中药制剂工程研究中心”、“安徽省中药研究与开发重点实验室”、“安徽省药物缓控释工程技术中心”、“安徽省新药临床前安全评价中心”等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免费向全省开放,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和服务,带动全省药物研究开发水平提高。
促进有关大专院校、医药研究机构和企业的联系,构建药品和医疗器械技术开发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争取与长三角对接,为医药行业提供创新技术、信息、成果转化等一站式服务,加快产品的研发与创新。重点支持安徽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新药临床前安全性评价中心早日通过国家认证。
(九)指导帮助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指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抵御经济风险能力。
支持研究机构以科研成果和技术形式入股,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尽快把科技成果转化为造福公众身体健康的产品。鼓励研发单位与生产企业对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举办多种形式的医药创新论坛、医药创新要素对接会及药品生产研究对接会。
四、以中药材产业化为抓手,大力促进我省中药事业发展
(十)研究制定“安徽省中药材产业发展战略”。按照省政府部署,落实有关政策,加大对中药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提升龙头企业的规模和实力、提升中药材产业化科技水平、精深加工水平、市场竞争力和产业带动力,全面推进中药产业化。
(十一)按照中药材标准化、规范化、产业化、道地化要求,加快全省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发挥地域特色,鼓励建设一批道地药材基地,打牢中药产业发展的基础。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投资道地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积极推进中药材企业申报《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提高中药材生产质量。
引导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中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物、中成药等对外出口。
五、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医疗器械,提高我省医药企业产品核心竞争力
(十二)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医药研发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注册申请工作予以针对性的咨询和培训,帮助其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技巧,提高工作水平。
(十三)营造良好的研发环境,规范和完善新产品注册监管体系及研制现场核查管理,提高我省新产品研发整体水平。采取积极有效的手段,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开发上市。
(十四)在药品注册的资料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加快申报速度。对于抗肿瘤、治疗艾滋病的新药以及突发应急所必需的药品等给予支持和鼓励,实行随到随审。鼓励企业采用中药制药新技术。不断完善我省中药生产质量、技术标准体系和创新体系。抓好中药新药、新医疗机构制剂的研制工作,在保证中药疗效的前提下,改进中药传统剂型,提高中药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水平,提高我省中药新产品的研发水平。
(十五)支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研制光机电一体化、新型医用材料、体外诊断试剂等医疗器械新产品,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产品。
(十六)促进我省药品包装工业的发展。大力推广应用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对药品包装材料品种注册的申请,特别是新型药品包装材料的申请实行快速受理、审查上报,对企业申请工作给予针对性的咨询帮助。
六、支持现代医药物流建设,完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
(*)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调控、企业运作的方式,鼓励、支持、引导具有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延伸产业链条,建立并完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实现物流配送中心的自动化、标准化、智能化,增强企业的发展活力和竞争优势,推动我省现代医药物流的健康发展。
(十八)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加大药品流通企业整合力度,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整体水平提高。重点扶持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发展,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充分运用政策导向和监管手段,推动合肥、淮南等医药物流园的建设,支持和引导国内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入驻园区,利用其流通渠道和强大的辐射能力,拉动我省医药经济的发展。
(十九)继续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和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向农村配送质优价廉的药品,减少流通环节,形成覆盖全面、供应及时、质优价廉、安全有效的药品供应网络。
七、发挥技术监督优势,为医药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二十)加快全省药械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在进一步拓展检验检测能力、提高技术监督水平的同时,为产学研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二十一)充分发挥技术监督机构人才、设备、技术和信息优势,采取帮扶、指导、合作攻关、共享技术资源等形式,重点支持一批基础好、潜力大、前景广的药械生产企业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加快自主创新的步伐。
八、积极开展面向医药企业的培训工作,为全省医药企业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十二)依托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专业人才集中、技术实力显著的优势,加大对全省涉药行业的人才培训力度,在充分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我省医药产业科技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二十三)强化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医药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推进岗位培训、学历教育等,提高药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从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和提高医药生产经营技术水平方面的应有作用。
进一步推进药学专业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使全省有更多的药学专业人才获得专业技术资格。
九、构建和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用体系,促进皖药企业诚信发展
(二十四)引导和督促企业牢固树立“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大力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并纳入日常动态管理。
(二十五)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自律意识,强化企业质量意识、信用意识、品牌意识,培育守信典范,激励守信企业,弘扬守信行为。
江苏沿海地处我国沿海、沿长江和沿陇海-兰新线三大生产力布局主轴线交会区域,位于东北亚经济圈和大上海经济圈的重要节点,战略地位十分重要。200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沿海大港口、大产业、大围垦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一体化、农业现代化步伐加快,江苏沿海成为全省最具发展潜力的区域,是江苏新一轮发展的重要增长极。随着沿海开发的深入,沿海地区人口分布和人口结构也面临着新的变化,区域人口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协调的问题:人口结构不合理,人口分布不平衡,人口素质不高,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重,人才流失严重,高层次人才严重缺乏,人口对资源环境扰动强烈,经济增长方式较为粗放,环境质量退化等[4]。江苏沿海地区人口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认识和把握人口对沿海开发的支撑力、资源环境对人口的承载力、协调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既是沿海开发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也是沿海开发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实施人口与社会经济、人口与环境、社会经济与环境联动,提高三大系统的整体效率,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全省生产力布局、推进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实现江苏“两个率先”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研究对象及评价指标
(一)研究对象的空间界定本文主要是对连云港、盐城、南通3个江苏省沿海城市的人口与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度进行评价,以促进江苏沿海经济带的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二)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人口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关系,依据综合指标体系应该遵循的科学性、综合性、实用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等原则,在总结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关于指标体系设计的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5-8],结合自身的研究经验、研究目的及区域特色,设计了分析江苏沿海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度的3大类子系统,14个三级指标(表1)。本文采用的指标数据主要来源于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以及相关统计年鉴[9]。(三)研究方法
1.数据预处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n个指标。这是一个由m个样本组成,用n个指标做综合评价问题,对此可建立如下数学模型[10,12]:式中xij表示第i个样本第j项评价指标的数值。而评价指标一般可以分为两类:效益型指标和成本型指标。效益型指标是指属性值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度呈正相关的指标,其值越大越好;成本型指标则相反,是指其属性值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度呈负相关的指标。
2.主成分分析计算综合发展水平。利用SPSS软件对标准化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分析,求出相关矩阵的特征根和特征向量、计算各个主成分的贡献率,并按累计贡献率提取主成分,本研究以累计贡献率达到90%为原则提取前k个主成分。成分的贡献率作为权重,计算系统综合得分。3.协调度评价协调系数可以用模糊数学中隶属度的概念来表示,采用[0,1]之间的实数来表示两个系统之间的协调度。其计算公式为[13]:C(i/j)=exp[-k(ui-ui/j)2](8)式中C(i/j)为系统i对系统j的协调系数,即系统i的实际观测值与系统j对其所要求的协调值接近程度的定量描述;ui为系统i综合发展水平的实际值;ui/j为与系统j实际值相协调的系统i所应达到的综合发展水平的理想值;k=(S2)-1,S2为系统i的方差。协调发展系数是反映人口和社会经济、环境各系统之间协调发展水平的综合性指标,它揭示出系统在特定时间段的协调程度和发展水平。其值越趋于1,说明系统间协调度越好。
二、江苏沿海人口与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度评价
(一)江苏沿海系统间协调度分析以南通市人口与社会经济、环境系统为例,主要根据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和相关统计年鉴资料、以及公式(1)~(8)计算出南通市2011年人口与社会经济系统的标准值和权重值(表2)。再根据表2和公式(9)计算出南通市人口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的协调度为0.8972。根据前面提到的研究方法和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先求算出江苏沿海三城市2011年人口与社会经济和环境两两系统之间及三系统之间的协调度(表3)。(二)江苏沿海协调发展系数分析再根据公式(10)(11)以及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南通、连云港和盐城三市的统计年鉴资料,计算出江苏沿海三城市的协调发展系数(图2)。
三、结果分析
从图2可以看出,江苏沿海三城市人口与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系数在2001—2010年的10年间逐年上升,逐渐趋近于1,说明人口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环境系统越来越协调。不难理解,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统筹发展趋势明显,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产业转型和内涵发展深入人心,这些都体现了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双型社会的要求。在沿海三市中,无论是起点还是发展趋势,南通市均优于盐城和连云港两市,这是因为南通“靠江、靠海、靠上海”,区位优越,经济发展较快,教育基础好,人口与劳动力素质较高;盐城在2001年人口与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系数要小于连云港,但在2004年已经超过连云港,此后均要稍领先于连云港,说明盐城工业化、城市化起步相对较晚,但空间大、生态好,后发优势明显。从表3可以看出,南通在2011年人口与社会经济系统、社会经济与环境及三系统之间的协调度都要高于盐城和连云港两地,但在人口与环境方面在三城市居于末位;而盐城在人口与环境系统方面的协调度要好于南通和连云港两地,但在社会经济与环境方面在三城市居于末位,综合协调度居中;连云港在人口与环境方面、社会经济与环境方面居中,综合协调度和人口与社会经济系统方面在三城市居于末位。盐城生态环境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沿海有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招商引资方面严把“入门关”,重点发展新、特产业,淘汰一大批高耗能、高排放、低产出企业,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南通虽然起点高,人口对经济贡献大,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环境质量有所下降的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关注。
四、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对策
(一)坚持人口适度发展,提高人口素质劳动力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保证一定数量的人口规模,适度考虑向沿海新垦区移民,使人口增长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逐渐扭转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倒金字塔型人口结构。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大力发展科技、教育和卫生事业,在全面推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区推动高中阶段义务教育;大力发展高等教育,为沿海开发培养急需的专门人才;积极推进继续教育,加快劳动力培训,不断提高劳动力素质。改善发展环境,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在政策上向沿海地区倾斜,把沿海地区建成新的人才高地,为实现江苏沿海人口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前提条件。
(二)加快经济结构转型,提高资源利用效益江苏沿海地区要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积极培育新兴产业,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完成从“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向“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的转变,构建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医药和海洋生物、高端装备制造等新特产业为主体,具有沿海特色的现代生产体系。充分发挥连云港国家东中西合作示范区、盐城国家级滩涂综合开发试验区、南通打造长三角北翼经济中心的政策优势,实现从资源、土地集聚向技术、人才集聚的新跨越,使江苏沿海地区成为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
(一)加大对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财政补助和中小企业创新项目补助,强化企业研发创新工作。企业投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经费,切实落实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二)加快发挥3000万元创业投资引导专项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设立更多的创司,可以在现有的担保机构中,选择一批有实力、有基础的担保机构,予以重点培育,设立创司。同时,加强创司和科技初创型企业的对接,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创司推荐好培育对象、培育项目。
二、鼓励企业整合重组
(三)对行业龙头企业整合兼并中小企业实行税费优惠,对通过合并、兼并、转让等方式取得存量厂房、存量土地的,其土地增值部分归原企业所有。对吸收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四)整合重组后,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工业企业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过户,免收过户手续费。
(五)企业整合重组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经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和区政府确认,并补齐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后列入资产,违反规划、属于危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及有法律纠纷的除外。原先依法审批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后,相关部门要加快相关手续的办理。
(六)整合重组后的企业由于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自主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三、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七)加大对“高产田”企业的奖励力度。当年实缴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且土地亩均税额贡献在1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给予奖励,土地亩均税额贡献在15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出台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继续执行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扩大小企业界定范围,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小企业界定范围从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扩大到3000万元以下企业。
(九)发挥好政策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考核办法,引导金融资本向中小企业集中,金融机构年度考核要与工业性贷款相挂钩,实行财政性存款与工业性贷款相挂钩。
(十)各金融机构要从“维稳保稳”出发,做到不轻易收贷。同时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十一)实施政府银行企业抱团发展。由区财政安排1亿元建立企业贷款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通过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或企业为我区工业企业实施贷款担保实行再担保,鼓励银行加强与担保机构或企业合作,加大对我区工业企业的放贷力度。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停止或暂停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余政发文件执行。
(十三)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方面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在保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有一定增长的前提下,经地税机关审核,在审批权限10万元以内给予减免,10万元以以上报省局审批:
1.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
2.经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3.经地市级以上政府确认并仍有效的农业重点龙头企业;
4.当年利润出现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
5.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
6.确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十四)社会保险费方面
在规范的前提下切实做好临时性适当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今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各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方法统一在一个月内操作。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统筹部分集中减征时间另定。
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
(十五)对目前经营确有困难的强企大企、行业龙头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延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为3个月)。
(十六)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区地税局余地税[2008]7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六、推进产业升级
(十七)狠抓有效投入。完善重大项目推进制度,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力争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制订好重大项目招商计划,积极引进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和国内大型民营企业。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类龙头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有针对性地给予支持。
(十八)推进技术改造。适当降低企业零土地技改(原有容积率不低于行业最低标准)支持门槛,对上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且当年生产性设备投资300万元(含)-700万元(不含)的技改项目,按其当年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扶持照顾(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当年技改投入)。
七、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十九)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及区级机关要把“保稳促调”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积极帮助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和出口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急企业之所急、帮企业之所需、解企业之所难。
(二十)相关部门要加快项目资助资金、奖励资金、以及出口退税资金的兑现速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立足生态立城、工业强城、三产兴城、安居旺城,加速推进创业、扩大就业、繁荣产业,做大城市规模,提升人气商气,快速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城市总体结构发展策略
实行“一核、三轴、四组团”的城市总体结构发展策略:
“一核”,即中心城:选择“组团--跃迁”的城市结构发展模式,在统一的城市空间秩序内合理跃迁,建设与老城区平行、功能相对齐全的新城区,形成多中心、功能相对完善的城市扩展区域。
“三轴”,即中心城—雷公尖、中心城—香田、中心城—水口城镇空间产业带:基于城镇空间和产业带的发展导向性和一致性,以城镇空间和产业带发展为契机,形成中心城—雷公尖、中心城—香田、中心城—水口城镇空间产业带。
“四组团”,即雷公尖、香田、工业园、硬质合金产业基地功能组团:建立“网络发展的城镇空间模式”,形成并完善各组团职能,走网络化城市空间“有序、多元、定向”的发展道路。在中心城区域范围内整合交通系统,强化交通轴线上各功能组团间的横向联系,组织调整与疏解原有中心城市在功能或人口等方面的压力,构筑城市主次中心功能单元组合合理结构。
(二)目标任务
三、政策举措
(一)做大教育事业,以就学聚人气
1、鼓励各种资本来靖兴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或分校,对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新建项目,在规划区内有偿划拨建设用地,教学用房免除所有规费。
2、根据中心城区人口增长的进度目标,适度超前新建中小学校,满足新增人口对基础教育资源的需求。
(二)做强园区经济,以产业聚人气
1、围绕有色金属加工、木竹精深加工、节能灯具、硬质合金、机械铸造等主导产业,加大招商力度,形成产业聚集。同时对现有企业加大帮扶力度,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充分就业。加快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商业、娱乐、餐饮、医疗、金融保险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强二产配套能力。
2、切实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承接、社会参与,实行资金来源、培训主体、培训方式多元化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制。整合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的培训资金和资源,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3、建立鼓励就业的激励机制。继续抓好工业园区技工定向培训计划,对实行订单培训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由所在用工单位给予部分学杂费补贴。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城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经其介绍成功就业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4、鼓励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延伸到农村劳动力,对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自筹资金不足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其提供担保支持;对在工业园区创业的人员,有关部门要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凡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可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本土扶持政策。
5、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相关待遇。凡在园区或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凡在园区或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并与企业续签了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且已转为非农户口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房。
6、优化就业环境。对园区或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适当提高员工待遇,完善工资支付规定。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有力保障。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员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的机制,加强劳资双方的沟通交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做响旅游品牌,以旅游聚人气
1、完善设施,聚集人气。充分利用昌铜高速通车、中部梦幻城大型综合旅游项目建设的契机,不断完善旅游接待条件,提高旅游吸引力。同时,加大旅游推介力度,组织旅游景区、旅行社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推介,招徕游客。邀请周边有实力的旅行社推介、宣传旅游。
2、举办节庆赛会活动。继续筹办好桠柑节、漂流节,打响生态旅游品牌。大力发展会展经济,把招展引会工作提高到招商引资的高度,支持向上级部门争取将商业性会议举办地放在,鼓励我县的企业家将国内国际知名企业的年会、培训会、论坛会吸引到召开。
(四)做新城市内涵,以宜居聚人气
一、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明令禁止和限制的产业范围以外,个私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投资领域。鼓励个私企业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产业、交通设施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景点和小水电建设、学校后勤服务等行业的投资经营。
二、放开经营范围。除特种行业和专营行业外,个私企业可以超越原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自主选择生产经营方式。
三、简化审批登记手续。个私企业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核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以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凡规定要进行前置审批的,也应一律纳入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在报批材料齐备条件下,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发营业执照。外地自然人来杭与本地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均在各工商分局登记,企业名称可冠用“*”地名。
四、免收登记费用。凡办理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科技人员和外地来杭人员申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免收开业登记注册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免收开业登记注册费。
五、采取多种方式供地。对各级政府确定的“小型巨人”企业、特色经济园区和科技园区的用地需求给予保证。园区用地由管委会统一申报办理。进入上述园区的个体、私营企业,凡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工业生产的,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地。对用于建设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个体、私营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税费收取及产权登记发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个体、私营企业投资种植、养殖业的,可拥有所开发土地面积最高不超过30年的使用权;投资开发“五荒”资源的,可拥有所开发土地面积50年的使用权,由有关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六、鼓励个私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原国有、集体企业土地为行政划拨的,被个私企业收购、兼并后,可在5年内保留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方式。
七、鼓励个私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入特色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个私工业用地,出让金可直接按基准地价测算确定;出让金中的级差地租部分免缴,配套费部分减半收取;园区内个私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市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低限执行;对个私企业建设公益性项目的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八、放宽进杭入户限制。各地来杭个体、私营企业,凡两年内纳税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或投资高科技产业并经认定后两年内累计纳税2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正式户口1人(依此类推)。自主创业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在杭固定合法住所证明,可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九、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和进入个私企业。个私企业单位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或所属的人才开发中心直接办理有关手续。来我市创办、领办个体或科技型私营企业的外地科技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凡符合杭政〔*〕1号文件规定的,可直接向市人事部门或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办进杭落户手续。
十、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已按国税机关要求建帐建制,并能够准确核算,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也应当按照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开业的个体、私营企业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后可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下、30万元以上的,也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十一、减免营业税。下岗职工个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区、县(市)地税局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为下岗职工)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二、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和信息、技术等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种植业、养殖业的独立核算私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的独立核算的私营企业(政府限量发展的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私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新办私营企业经劳动就业部门确认,当年安置当地下岗待业人员达到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并签订劳动合同2年(含2年,下同)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私营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满60%,并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到个私企业重新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单位可按国有企业安置下岗人员的标准,向安置的个私企业支付安置费,费用可在应付工资中列支。
十三、实行财政扶持措施。凡被各级政府列为重点企业的,其符合规定的技改项目,竣工后按项目实际投资中的国内各类金融机构贷款部分,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贴息。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的有关支出项目中安排贴息资金,根据企业的实际贷款额度按银行一年期利率的50%—80%给予贴息。对于在科技进步、争创产品名牌和经济效益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个私企业,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给予奖励。
十四、创造良好融资环境。积极创造条件,为私营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支持上档次、上规模的私营科技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发行债券,支持有实力的外地来杭企业成立风险投资公司,支持建立形式多样的贷款担保公司,以解决个私企业特别是中小个私企业的资金困难。个私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时,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十五、帮助个私企业创造条件,积极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凡具备条件的个私企业,都可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在正常情况下,市外经贸委要在5个工作日内行文上报省外经贸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