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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财务制度

小公司财务制度

小公司财务制度范文第1篇

一、库存现金管理

1、公司财务部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遇有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单位领导,并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3、不准用“白条”入帐。

4、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5、到公司以外金融机构提取或送存现金(限额1万元以上)时,需由两名人员乘坐公司汽车前往。

6、现金出纳员必须严格和妥善保管金库密码和钥匙。

7、现金出纳员要妥善保管金库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

8、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本单位领导的检查监督。

9、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上述各条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公司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辅助帐户的开户和公司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2、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

3、作废的银行支票由出纳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

4、银行结算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信汇、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仅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结算),除上述结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入帐。

6、公司应按每个银行开户帐号建立一本银行存款明细帐,出纳员应及时将公司银行存款明细帐与银行对帐单逐笔进行核对。于每季度末做出银行核对余额调节明细表。

7、银行出纳员对银行调节明细表所记载的帐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对出现的差错通知责任人进行更正,对未达帐项要及时予以清理。造成的帐帐不一致,应尽快解决。

8、空白银行支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行分管。由出纳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支票的用途、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码等。

三、往来帐款的管理

1、应收帐款的管理:公司各销售部门根据形成收入的确定标准及时开据发货票后,由财务部作好帐务处理,编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有关收入和与客户应收账款往来的会计账簿,同时要定期与销售部门进行核对,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2、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形成的出差借款、采购借款、各部门备用金应于业务发生后及时报销,每年12月中旬进行清理。各部门备用金于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进行还旧借新。

3、应付帐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因采购形成的应付票据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登记相应的帐簿,定期与相关部门对帐,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四、内部牵制:

1、公司实行银行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管制度

2、非出纳人员不能办理现金、银行收付业务。

3、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每季抽查一次。

4、现金出纳员不得担当制证工作,只能由财务部指定的制单人制单。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小公司财务流程

1、每个月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根据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做记账凭证时一定要有财务有签字权的人签字后你在做),然后月末或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之所以月末登记就是因为要通过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保证记录记算不出错),每发生一笔业务就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2、月末还要注意提取折旧,待摊费用的摊销等,若是新的企业开办费在第一个月全部转入费用。计提折旧的分录是借管理费用或是制造费用贷累计折旧,这个折旧额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和使用年限计算出来的。月末还要提取税金及附加,实际是地税这一块。就是提取税金及附加、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3、月末编制完科目汇总表之后,编制两个分录。第一个分录:将损益类科目的总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借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贷本年利润。第二个分录: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等)。转入后如果差额在借方则为亏损不需要交所得税,如果在贷方则说明盈利需交所得税,计算方法,所得税=贷方差额*所得税税率,然后做记账凭证,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所得税虽然和利润有关,但并不是亏损一定不交纳所得税,主要是看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是正数,如果是正数就要计算所得税,同时还要注意所得税核算方法,采用应付税款法时,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金额是相等的,采用纳税影响法时,存在时间性差异时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金额是不相等的)。

4、最后根据总账的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短期投资等)负债(应付票据、应附账款等)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的余额(是指总账科目上的最后一天上面所登记的数额)编制资产负债表,根据总账或科目汇总表的损益类科目(如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投资收益、主营业务附加等)的发生额(发生额是指本月的发生额)编制利润表。财务流程。

小公司财务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 财务风险 控制

一、引言

财务风险控制之所以受到上市公司的普遍重视和关注,首先是因为财务风险控制的对象―财务风险是上市公司理财环境殊而重要的因素。上市公司追逐利润最大化的业务活动以财务运作为核心,而复杂多变的理财环境决定了财务风险是客观的存在,上市公司无法避免和彻底消除,但可以通过必要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因而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就成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必然内容。其次,财务风险控制的过程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及时的风险预警,促使上市公司针对潜在的风险类别做好处理的准备工作,提高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应对能力,保证了财务稳定,而财务稳定则是上市公司一切理财活动的基础。再次,财务风险控制作为一项管理工作,是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结合体,其控制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也大大促进了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财务体系的科学化。

二、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控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尽管财务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管理的共识,各公司也建立了不同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但从众多上市公司财务案件发生来看,其财务风险控制工作中存在诸多或大或小的问题,隐含着多个环节的漏洞。

(一)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建设不健全

财务风险控制体系以制度的完善和组织结构的科学为先导,制度保障了财务风险控制活动的开展有章可循,组织结构保障了财务风险控制活动层层的有序开展。而现实中,很多上市公司这两个方面都未能实现健全。从制度建设来讲,上市公司重视程度不够,虽然有财务风险管理的制度,但制度内容多是空泛的理论说明,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指引,有关的财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流程规定的不严格,容易引发财务风险控制活动无序状况。从组织结构来讲,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够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责任权利界定还不够清晰,一些下设分支公司的上市集团公司往往对分支公司的财务风险管控力较弱,风险控制未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无法及时进行风险控制指导,而财务风险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的不足也使风险控制工作没有切实按照相关的制度流程进行,对风险因素警惕性差,处理措施不及时不得当,控制效果不理想。

(二)财务风险分析与识别不足

财务风险控制的前提是上市公司能够全面的识别理财活动中的凤险因素,而后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控制决策。而很多上市公司一是财务风险的分析不全面,相关人员往往只注重了显露在外的一些风险因素,而未能深入挖掘潜在的风险影响,相关信息的搜集、辨别不充分,对风险的汇总与分类不谨慎,未进行必要的财务风险发展趋势预测,使得一些财务风险未被识别出来,或者错误的识别了某些风险,导致意料之外的损失。二是财务风险计量不够准确,一些上市公司对财务风险大小的判断或基于经验数据,或采用简单的概率统计,没有根据各种风险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的采用最有效的计量方式,因此精确度不高,给后续的风险监测与管理带来难度。

(三)财务风险事中监控和预警不到位

在财务风险识别与计量的基础上,上市公司要做的是建立财务风险的监控和预警,这是决定上市公司能否将财务风险控制在最初阶段及时处理的关键,而这个环节往往成为很多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的薄弱点。首先,要实施财务风险监测就要有财务风险监测的指标,上市公司在有关风险监测指标的设置上存在的问题一是过于依赖定量的财务指标,而忽视了实际上影响重大的定性指标,这些非财务的指标虽然有时难以把握,但一旦出现则产生的影响甚至会比财务指标的恶化影响大些;二是财务风险监测的指标的可控范围把握不到位,缺乏灵活的监测指标合理的值域范围,给监控带来困难。其次,上市公司财务风险预警能力不强,增大了风险控制的难度。一方面,很多上市公司不重视财务风险自动预警机制的建设,缺乏灵活的风险预警技术支持,将风险监测的责任过多的集中在人员身上,使风险预警的及时性受到极大的人为因素制约。另一方面,财务风险有效预警效率不高的另一个原因还在于上市公司的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缺乏重点,未能够针对公司财务风险的轻重确立控制的关键点开展重点监控,而是全面撒网,往往会因小失大。

(四)缺乏灵活的财务风险控制和处理实力

财务风险处理的及时和有效充分体现了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控制工作的效果。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处理主要在两个方面做得不到位,降低了财务风险控制的效率。首先,在财务风险预防措施的准备上做得不充分。主要是有些上市公司前瞻性不足,对于各种财务风险虽然上市公司可能都加以了有效识别,但却未针对风险发生明确预防和处理的措施或方案,因而在实际风险发生时,现讨论处理措施会受到时间的制约,风险损失面会有所扩大,而且相关人员可能对措施缺乏充分的理解,执行中出现一些偏差。其次,在财务风险应对举措上做得不全面,有些上市公司没有快速的风险应对构架,比如未预先设置风险应急处理小组,人员配置未事先明确,决策程序也不清晰等等,这些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迟钝的风险应对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的意见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财务风险控制基础

完善的制度和组织体系将为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提供良好的指引,稳固财务风险控制的开展基础,因而上市公司要始终把制度建设和组织管理架构放在财务风险控制的首位。要与时俱进,根据财务风险控制理论的发展,及时梳理风险控制制度,更新有关规范,填补不足的漏洞,要借鉴财务风险控制实务的经验,不断修正财务风险控制流程,在制度中予以体现。加强组织管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财务风险控制的独立机构,配备相应素质的人员,要健全分层控制的风险管理体系,在上下各级部门及总分公司之间建立密切的联系机制,强化财务总监的职责。

(二)重视财务风险分析,全方位识别财务风险

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的全面风险识别机制,首先要从全方位的信息搜集着手,充分分析公司财务内外部环境表层及潜在的风险因素,并选择适当的分类标准进行汇总归类,形成条理清晰的风险分析框架。其次,保持前瞻性的态度,开展财务风险趋势分析,把握各财务风险的预期发展走势,以便确定财务风险的重要程度和影响大小。三是做好财务风险计量,在风险控制经验数据基础上,结合对财务风险趋势预测,选择科学的方法计算各种风险的大小,注意非财务风险的计量要采用相应的估计方式,尽量保证风险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三)健全财务风险预警与监控机制

财务风险的实时控制需要严密的监控和敏感的预警机制保障。上市公司一方面要建立严密的日常监测机制,完善监测指标体系。采用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重、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风险指标体系,根据风险计量的结果适当调整,确定财务风险指标合理的阈值范围,分类建立风险档案。另一方面要完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财务风险自动检测与预警机制,及时报告财务风险指标变动状态。针对财务风险预测和计量结果确定风险控制的关键点,委派专门人员密切监控重点风险的波动,提高财务风险控制效率。

(四)做好财务风险应对的良好准备

为避免突发财务风险时紧张的局面,防止出现手足无措,上市公司必须对如何应付风险状况作出事先的安排。一是要完善财务风险防范措施体系,结合财务风险自身特点制定多个风险预防措施和可选方案,并传达给各风险的监控人员,使其充分掌握风险发生时该如何有效的控制风险扩大。二是要完善财务风险应对机制,事先配备一支财务风险紧急应对临时小组,由财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部控制部门及管理层人员组成,保证风险意外发生时可以随时组织应急处理人员,并有明确的风险应急决策程序,以此提高公司风险应对的灵活性和抵御能力。三是在选择风险处理措施时要有综合考评的机制,公司内部要有专人对应急小组的处理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价和衡量,从中选择出最大化减少风险损失的方案,必要时可借助外部风险处理专家,以便获得最理想的控制结果。

参考文献:

[1]祁爱玲.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策略分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7

[2]田新颜.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风险防范研究[J].经营管理者.2009;12

小公司财务制度范文第3篇

一、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与监督

高校主要通过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行使对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职权。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划分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与权限。

其一,防止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被弱化,校办产业会计信息失真。校方派出的董事、监事(都是兼职的)以及学校职能部门对企业情况缺乏深入了解,导致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使高校作为出资人的产权主体地位被架空、学校利益受损。所以高校必须建立和完善对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资产经营公司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建立重大经济决策备案审批制度和问责制度。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要听取和审批资产经营公司的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审批投资计划和筹资计划,审批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薪酬制度、利润分配和员工奖励方案,制订对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制度及任免奖惩办法,审议批准公司其他重大财务事项。使学校作为公司投资主体的职权得到落实,并使资产经营公司的运作符合高校总体建设目标。

其二,高校对资产经营公司实行会计委派制度。规定由学校财务处向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部主任,并列席与财务、投资、经济分配等有关的董事会和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学校委派会计的工资、奖金由学校支付(年终向公司结算),其工作业绩由学校相关部门参加考核,实行委派会计定期轮岗制度,使委派会计摆脱对派驻单位的依附和利益关系,能够挺直腰杆坚持原则,实施财务监督,既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权益,又真正有利于校办产业长远健康发展。

其三,建立校办产业财务报告制度。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定期向学校财务处报送会计报表,重大经济事项必须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和财务处汇报,使学校能够及时掌握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所投资企业重要经济信息。

其四,加强资产经营公司审计监督。学校审计处直接对学校负责,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对校办产业的情况也比较了解。加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财务审计,是强化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内部审计不但要做好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财务审计和经营绩效审计、公司负责人任期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还需要加强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外投资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制度执行情况和效果的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风险警示和改进意见。如果发现有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要报学校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追究责任,促进公司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二、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内部财务管理

企业的财务管理主要是运用价值形式通过对财务活动实施管理,把企业的各种物质条件、经营过程和经营结果都合理地加以规划和控制,以实现企业的目标。

其一,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一般可以根据公司规模、领导分工和各部门职责范围,对公司管理实行分工、分权,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合理安排投资决策权、对外筹资权、收益分配权、资产处置权以及财务审批权等。可以根据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决议,在公司经营者职权范围内,采取集体决策、分工负责,侧重集权的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理模式。财务审批权要根据工作需要(指财权与事权相适应、与责任相一致)、拥有控制权的现金流和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进行划分,并以规章制度明文规定。必须以最有效地促进资产经营公司运作和发展为目的,既不宜把财权统得过死而失去活力降低效率,又要提防因财权过度分散而引起风险增大和支出失控。

其二,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本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编制和执行公司预算,实施财务控制和监督,组织财务预测和分析,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所投资企业的财务信息,并承担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实施财务监管和检查指导的职责。

其三,加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预算管理。长期以来,在校办企业中,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普遍不够重视。事前在编制预算时掌握信息不全、计划考虑不周;事中往往是领导说了算、随意变动突破,预算执行失控;事后则强调客观,无能为力。预算失控的直接后果是费用成本上升、经济效益下降、资金周转困难、“半拉子工程”出现,给财务管理带来困难和风险,企业预定目标大打折扣。现在,改革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都划转到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资产经营公司所掌握的资源大大增加,就有可能集中力量办成一些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大事;但如果管理不好也会造成更大损失。因此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加强预算编制前的调研论证,强调各部门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合理编报预算资料的责任,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调查研究、综合平衡,突出重点,措施有力,为公司实现年度目标提供财力保证。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慎重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则要强调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必须认真分析原因,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不能做好预算控制的责任,联系所造成的后果,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以引起各级管理干部的重视,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和效益的提升。

三、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投资财务管理与监控

其一,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主要通过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收益分配等。需要制订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受资产经营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的职责,切实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管,以确保学校作为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他们还有责任将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及重要的经营、财务信息资料带回资产经营公司,及时整理抄送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和投资部,以便进行专业的财务分析和管理。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依据投资方身份,向被投资企业要求定期报送会计报表,获取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可以向被投资企业提出要求,派财务审计人员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或某些重要经济事项进行审计,提供财务指导和改进建议。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将所掌握的被投资企业财务信息和重要问题加以整理,编制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向资产经营公司领导汇报。

其二,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应当向全资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会计委派制。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还可以凭借具有素质较高的财会人员、本地管理等优势,向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推荐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主办会计),但须由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考核聘任(不实行会计委派制),并且对全体股东和企业经营者负责。对于被投资企业中的众多小企业或者财务会计业务量较小的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初创时往往规模小、人手少、管理不规范,需要扶持),我校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通过建立会计核算中心,为控股或参股的小企业“代账”(小企业须分摊费用),在每家小企业都独立核算和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的前提下,提供会计核算、财务报销、纳税申报等专业的财会服务,帮助小企业共同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这种做法为小企业减轻负担、提供方便,受到小企业的欢迎。同时,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寓监督于服务”,能够及时掌握被投资企业财务信息,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有利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投资效益的考核。

小公司财务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财务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2-0193-02

1 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产生的原因

股东与经营者财务上的冲突、股东与债权人财务上的冲突及内外股东之间财务上的冲突这三者之间的不协调是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的制度性根源。

1.1 股东与经营者财务上的冲突

由于上市公司的发展与壮大离不开更多资金的支持,因此,公司的经营者一般都具有过度融资的动机。按照委托理论,股东与经营者形成委托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人)凭借其掌握的专门知识和垄断的经营信息,有可能违背所有者(委托人)的意愿而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偏离股东目标,损害股东利益,上市公司的财务治理情况与其经营者具有的过度融资动机可否实现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

在我国上市公司一般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而国有企业的行为主要是由企业管理者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目标来决定。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的代表,在当前考核政府官员政绩主要依据产值、财政收入、就业水平及宏观经济增长率这些指标的背景下,许多政府主管官员为了追求这些指标的最大化,往往要求上市公司快速扩张。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正处在加速实现现代化和社会全面转型时期, 公司做大、做强既是政府的期望, 也是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迫切要求, 规模扩张成了上市公司的普遍追求。 因此, 处于这个时期的上市公司对资金需求也特别大,这种特殊背景为上市公司过度融资提供了经济环境土壤,为过度融资提供了便利条件。

1.2 股东与债权人财务上的冲突

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上市公司的过度融资产生的结果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必然会采用各种防范措施来保护自身利益。在我国,银行是上市公司非常重要的债权人,其与上市公司股东的关系影响公司的融资政策。由于银行和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债权人对上市公司债务的软约束。

1.2.1 银行与上市公司之间是重复的动态博弈

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在融资过程中融资者为了吸引投资者的资金, 必然将公司的发展前景描绘得很好, 但真实情况并非如此, 而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及精力、知识等条件限制, 不可能对融资者情况全部掌握。由此可见, 证券市场的这种不平等结构和信息不对称性为上市公司过度融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1.2.2 银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

银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是一种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单纯靠法律手段来规范和仲裁的债权债务关系,契约的严肃性容易受到破坏。(1)银行独立性不高,仍然受到国家政策甚至行政指令的影响,使得资金在政府的影响下流入绩效差的公司。当公司无力偿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国有银行通常只采取贷款展期、以新贷还旧贷和将未支付利息资本化的办法,而不是用破产等积极手段追索债权。(2)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路径依赖,缺乏自动履债的积极性。因而,这种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达到约束上市公司行为的作用,是债务治理失效的根本原因。

1.2.3 债权人保护机制不完善

一是公司的破产机制不健全;二是偿债机制不健全。

1.3 内外股东之间财务上的冲突

许多实证研究表明,现实中,控股股东不仅无助于监督管理者,而且还常常掠夺小股东,使公司治理趋于恶化。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来的,改制后国有股控股一般占到51%以上, 占绝对控制地位。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按其出资额比例具有表决权, 这就造成了监事会、董事会的意见实际上成了大股东的意见, 经理的人选实际是国有股股东的人选。同时我国特有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加剧了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倾向。因此,在适当股权集中和股权分置的双重条件下,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为侵蚀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强烈的过度融资就成为普遍的现象。反过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约束大股东过度融资的主要方面。

2 财务治理上约束上市公司的过度融资

通过上述分析,要约束上市公司的过度融资行为,应从上市公司财务治理中的三类财务冲突入手,在吸收借鉴当前英美的股东主导型治理模式和德日的债权人主导模式两种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自身特点以及当前的财务治理环境,创建新的综合性财务治理模式,这个模式要重视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作用,建立合理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利用负债融资约束经理的过度投资动机,解决股权分割的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只从这个模式中的某一个角度着手,上市公司的过度融资很难得到治理。

2.1 重视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作用

在我国,债权人往往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只能到期收本得息,这就使银行对贷款公司的约束和限制力较弱,这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地位,改进我国现行的主办银行制度,明确主办银行制度在公司监控机制中的作用。从现实来看,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监督,实行信贷全过程监控,在公司陷于财务危机时对公司采取校正性或惩罚性措施。我国目前允许银行向部分公司投入股权资本,或采取在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吸纳银行等债权人代表的办法,对经营者进行事中监控,这可以使银行参与到公司内部治理,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公司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防止公司以改组、破产等方式逃离高额债务,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2 建立合理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建立合理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应做到如下几点:(1)所有者对经营者,高层经营管理者对下属各层次经营管理者需要设计一种利益刺激机制,以促使有关方努力完成所有者的财务利益目标。(2)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允许经营者持有公司股份,使经营者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这种激励制度将公司经营者的个人所得与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的资本升值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得以很好地结合,不仅有利于激发高管人员经营管理的能动性,更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素质。(3)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重视对经营者的事业型激励,应加强对经营者非物质激励,如:职位升迁、终身雇佣、政治地位和社会荣誉等。这种综合性和社会性的激励机制,对经营者更容易保持长期激励的效应。(4)建立全面预算管理考评与奖惩体系,包括考核评价制度与奖惩制度的实施两方面内容。预算考评是前提,奖惩是手段,全面预算管理的最终效率取决于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只有通过考评与奖惩体系的建立,将公司的价值目标、战略和个人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相容机制,才能达到治理目的。

2.3 约束经理人的行为

积极推选经理人持股的激励机制,通过股票期权和年薪制等形式,激励经理人将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和个人目标相结合;坚持把资本经营的完成业绩与经理人员自身利益、职位相联系,迫使经理人如同人一样,对其经营的资产回报有高度的关联。同时注重在社会地位、职业声望和个人成就感等精神方面对其进行激励和约束,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加剧,使其在公司外部逐渐硬化的预算约束条件下,引导经理人的目标与出资者的目标相一致,保证激励与约束对等,将其自身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挂钩;并在这个过程中,推动外部市场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

2.4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法规不完善是我国对投资者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投资者一旦做出了投资决策以后,他们就面临公司控股股东和经理侵吞他们的财富的可能,因而,(1)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使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同时增大控股股东利益输送成本。(2)规范大股东行为,坚决清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资金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占用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必要时实行市场禁入,对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侵权行为,对大股东就进行诉讼。同时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以解决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为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证,从而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管理层和大股东将会致力于公司业绩的提升,上市公司的发展障碍会完全消除,步入良性发展趋势。(3)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中小股东作为股东之一,首先应享有基本的公平剩余索取权和参与控制权;其次作为外部股东,在控制权的参与方式上一般为知情权、监督权和重大事件的参与决策权。中小股东作为弱势群体不仅应通过了解自身的权益从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还应当充分借助社会外部力量,利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同时也将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使他们的行为后果与自身的利益联系起来。

3 结语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过度融资与公司财务治理的研究,本文得出如下结论。

3.1 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过度融资现象与财务治理不完善有密切关系

相关的利益人之间,即股东、债权人、经营者,以及中小股东之间利益的不协调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的制度性原因。

3.2 可以从三种财务关系角度建立综合的财务治理模式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自身特点以及当前的财务治理环境,要抑制上市公司的过度融资出路在于完善上市公司的财务冲突,全面系统的从上市公司的财务上展开治理,才能最终实现目标。

参考文献

[1]方光正.上市公司财务过度融资行为及其治理研究[J].财会通讯,2007,(6):37-39.

[2]吕鹏.我国上市公司非理性融资和财务治理[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7,(5):40-45.

[3]李喜云.财务治理问题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J].财会研究,2007,(6):55-56.

[4]夏碎慧,杜蓓蕾.共同治理模式下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选择[J].集团经济研究,2007,(8):144.

小公司财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务;会计工作;公司法;会计法;总会计师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3-0090-03

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国新《公司法》,以第八章全章共9条的条文,对公司的财务、会计作出了规定。学习、理解并执行好这些规定,将对做好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要内容解读

《公司法》中这9条规定内容,可按不同性质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必须依法建账、建制

《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建立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每个企业尤其是公司制企业在处理财务会计工作中首先应该做好的大事。如果一个公司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仅凭某个领导说了算,或者虽有形式上的财务会计制度,但仅是一种摆设,从而使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十分混乱,管理上漏洞百出,公司资财大量流失无人关注,这样的公司是难以得到发展的,甚至连生存也会有问题。针对这些现象,一方面应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极应调整组织,配备合格人员,迅速建立起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认真执行,以防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账外设账是在一些公司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的财务管理问题。账外设账,其中必有假账。公司做假账,一是可能为了骗取银行借款,二是可能为了逃避税款,三是可能为了多拿报酬。总之都是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行为。一个财务管理健全的公司,不应让此类情况发生。

《公司法》还要求,“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款私存,是一种典型的小金库行为。除了个别属于将公款吞为己有的贪污分子,多数具有集体性质,其内容不外乎将应归属于公司的资财。划到某些内部人头上。然后再以各种借口分为各个人所有。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近期就“小金库”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指出,“‘小金库’,即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具体来讲,主要有七种表现形式,其中在企业中表现得最多的是: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等。他在谈了“小金库”存在的危害性后指出,“小金库”治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标本兼治。要全面研究分析现行制度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健全和完善,进一步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注重日常监督管理,不断加大对“小金库”的日常治理力度。应该说,《公司法》“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要求,是治理公司小金库的有力武器,必须认真执行好。

(二)对财务报告的要求

《公司法》第165条、第166条对公司的财务报告作出了规范,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二是对财务报告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查阅和公告提出了要求。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并明确,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尤其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的财务报告更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所必须。因此,《公司法》对报表的报送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报告的灵魂在于真实。《公司法》要求财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近年来,财务报告质量问题一直成为困扰企业和市场健康发展的大问题。对于制造并虚假信息问题,前些年曾进行较为严厉的批判和检查,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决不会一劳永逸。近年来,在证券市场上利用信息优势,制造虚假信息操纵股票交易价格非法牟利,已成为干扰证券市场的一大公害。因此,按照《公司法》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和真实的财务信息,已成为公司维护自身信誉的重要一条。否则,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企业丧失信誉将是不可避免的。

(三)股东权益及分配

《公司法》第167条、第168条、第169条对公司的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各项提取标准,其二是用途管理。以前曾经在农村分配别强调“处理好三者关系”,在公司分配中实际也还是处理好这三者关系问题,所不同的是内容有了变化。在公司分配中,一是国家,这就要遵照税法规定交好税;二是集体,即公司的发展基金留存;三是投资者,要给投资者以一定的回报。《公司法》为处理好这三者关系,从定时和定性上作出规定,公司管理层一定要按此规定执行。由于所得税这一块现在作为费用列支,早在公司利润分配前已经处理,因此《公司法》的利润分配,只限于税后利润的部分。

一是对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任意公积金作出了程序和比例的限制性规定;二是就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的分配,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等,也作出了程序和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并明确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三是对公司公积金的使用作了规定,明确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以及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利润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比例问题。企业应关注对投资者的回报,以鼓励投资者的持股信心和潜在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但也应保持一定比例的积

累,以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对投资者的分红甚少甚至长年不分红,这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虽然中国不少投资者偏重于关心股市消息对股价变动的影响,以赚取差价为主要目标,而对分多分少或者分不分红不大经心,但从长远看,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会从客观上改变投资者单纯以获取差价为主的投机理念。

积累比例过高的主要原因,从主观上讲是受公司管理层的偏好所左右,但不可回避的是《公司法》对盈余公积上限50%的规定,以及经一定程序后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的规定,构成了对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限制,也成为一项重要的原因。为此,宜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当然,某些企业的控股大股东为了取得较多的分红,操纵股东大会通过大比例分红的决议,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样应加以限制。为此,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国家、投资者、企业经营者和全体员工的关系,对提升企业形象,开拓企业未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外部审计

加强公司的外部审计,是执行《公司法》有关财会工作规定的一项保障措施。《公司法》第170条和第171条,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作了规定,以防止公司中某些人拒绝提供或隐匿、谎报资料,影响审计结果的真实正确。

现在的问题是,有不少中介机构同时又是该公司的嵛询者,结果造成了自己审计自己;还有的为了同业竞争,为了承揽业务而降低了要求,致使审计走过场。这都与《公司法》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二、公司财务、会计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是《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一部《公司法》,一十三章、219条,其主要内容,一是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即所谓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这“新三会”的职权范围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规定;二是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债券、增资、减资事项;三是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接下来的就是公司财务、会计;最后就是法律责任。这几个方面的内容相辅相成,管理中有财务,财务中有管理,共同构成了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系统,以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除上述第八章这9条有关财务会计条文外,《公司法》其他条款中就有关于经营、投资、担保等内容,也有关于股东出资形式、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等内容。此外,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有关职权中,都有关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等与财务密切有关的内容。

由此可见,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不仅仅限于第八章这9条有关公司财务、会计的条文,可以这样说,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与《公司法》的全部规定内容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贯穿于公司从设立、经营、发展直至清算的运行全过程,是决定企业能否取得成就的经济生命线。因此,做好财务会计工作不只是财会部门一家之事,更是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经理、监事乃至全体员工应予关心和维护好的重要工作内容。《公司法》第八章共9条有关公司财务、会计的条文,只是从财会专业角度,对一些最为基本的内容作出规定。做到这些要求,是公司整个财务会计工作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公司这座大厦不能建立在沙滩之上,因而没有这个基础是万万不行的;如果只有基础而没有其他各项规定要求,基础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二)《公司法》和《会计法》的关系

1999年10月31日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同时明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会计法》还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作了特别规定。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无论是和《公司法》第八章全章的9条有关公司财务、会计的条文,或是和《公司法》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体要求都是一致的。可以这样说,《会计法》是中国财务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对公司这一组织而言,《会计法》的主要精神必须同时体现到《公司法》中去,从公司这一特定的经营组织的具体出发,更好地落实《会计法》的有关内容。这也就是说,从原则上讲,既要全面贯彻《会计法》,从具体角度上看,又要联系公司的实际,因公司制宜地去贯彻,这才是最为理想的贯彻落实《会计法》。

(三)《公司法》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的缺陷

《公司法》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会计机构的设置,特别是在总会计师的设置上未能和《会计法》取得一致。《会计法》第36条明确,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第21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然而,在《公司法》中却只字未提总会计师职务及其相关内容。

中国新《会计法》是在1999年10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是在2005年10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之下,可以发现。这两项法律的修订,前后相差6年之久。在后的《公司法》却对与公司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总会计师这一职务视同未见,这是难以理解的。《公司法》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设置,规定由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这也就是说,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掌握在经理手中。在这样的会计环境下,财务对经理权力制衡这一条重要的条文被取消了,于是就会出现如某公司由于会计不肯造假而在两年内连续撤换五任财务科长,直到第六名愿意做假账而终于“站得住”的怪现象。因而可以这样说,前几年在财会领域大张旗鼓地打假,只是从具体事务中去发现假账而忽视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去改进,这样的打假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因而也是不能巩固的。其后的事实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在《公司法》中明确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并明确其职责,赋予一定的权力,这对有效堵塞公司的财务漏洞,保护公司资财的安全运营,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夺取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来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之点,期望以后能在修改时得到解决。

以上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解读及其在《公司法》中地位和作用的论述,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在《公司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这一工作,对确保公司的正常营运,对促进公司的开拓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每一个公司,在其经营管理中,都应将财务会计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并严格按《公司法》的要求,重视和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