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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六章 合同和造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工程建设的发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咨询等交易活动及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军事设施建设和乡村住宅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筑市场管理,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查处建筑市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进行检查和管理。
建筑市场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执法,遵守制度,热情服务,不准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刁难、卡要、勒索,积极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公平竞争,合法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八条 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资质审查合格,颁发资质证书。
(一)工程勘察、设计;
(二)建筑施工、安装;
(三)建设工程监理;
(四)招投标;
(五)咨询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本省的上述所属企业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分立、合并时,应当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审定资质等级。
第十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应当晋升的予以晋级,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降级。
逾期未接受年度检查的,资质等级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涂改、出租、转让、伪造资质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设计图签。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大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其他项目应当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三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和个人;
(二)有相应的资金和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咨询单位。
第十四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第十五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几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别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方法实行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投标工作。招投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建设工程中的特殊专业的招投标工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省、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十八条 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方可承包任务。
第十九条 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任务,不得越级承包任务。
第二十条 承包建设工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倒手转包。
第二十一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保修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没有分包权的单位,不得分包工程。
第二十二条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邮电、消防等专业队伍或部门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垄断承包本专业建设工程。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投标活动。
省外、境外公司到本省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两个和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抬高或压低标价。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到省外、境外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任务。出省经营的,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给予办理出省证明;出境经营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
省外、境外进入本省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省建筑市场的法规、规定,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省手续,并缴纳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财政、物价、建设部门制定。
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度。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监理。
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监理资格后,可以自行监理。
工程监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计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按国家规定划分的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三)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工程;
(四)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
(五)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
前款所列建设工程以外的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越级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实行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监理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第六章 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工期、质量、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交易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和建设单位的特殊要求,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取费标准,不得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借、出租、涂改、转让、伪造资质证书或出借、出租设计图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的1%至3%罚款;
(二)将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分别发包的,处以分包工程造价的5%至10%罚款;
(三)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处以不招标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因前三项原因之一的受罚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证书,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越级承包任务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1%至3%罚款;
(二)倒手转包工程的,处以转包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三)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四)外省队伍未办理进省手续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1%至3%罚款;
(五)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分包工程造价的5%至10%罚款;
投标单位和个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单位和个人与招标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而不委托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证书,并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对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对监理单位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罚款二千元至五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妨碍建设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四十一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干扰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承发包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建筑市场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改革开放以后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与以往的完全计划经济不同,也有异于资本主义经济。它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是在国家政策法令的监督下,国家统一指导下,在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的招投标竞争的手段、性质及目的都与资本主义截然不同,它是有序的、不盲目的竞争关系。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竞争的目的是一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弱肉强食的竞争。社会主义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投资收益、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建设速度,实质上是几个企业之间关于企业管理、经营、技术等方面的能力、水平的竞争。我国自推行招标承包制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可见招投标工作的强大活力。招投标体制是我国工程建设承包发包活动的主要形式,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方式,以合理的价格确定高技术、高能力的中标人。它的出现,给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带来了平等、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工程项目参与者的行为,从而才能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杜绝暗箱操作,降低工程腐败行为发生的几率。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国家利益、招投标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的有力之举。3招标的基本条件及方式选择工程招标是一种公开要约,邀请有能力、有资质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建设的竞争活动,以优胜劣汰的方式,择优入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具体如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是不同法人之间的一种经济活动,虽然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但是仍旧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督、保护。同时,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政府部门不直接参与其工作。若建设单位没有足以胜任此方面工作的人员,可通过聘用有管理能力及精通技术的咨询公司来负责此方面的工作任务。在满足招标活动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选择一种正确的招标方式,对于工程的建设大有裨益。《招标投标法》将招标方式划分为邀请招标及公开招标两大类。公开招标也被称为无限竞争性的招标,它之所以被我国的大多数工程招标企业选择,是因为它在所有招投标机制中最公平也最完善。公开招标能够让招标者有更大的选择权,在数量众多的投标者中尽可能地选择工期短、信誉好、报价合理的承包商,这将更有利于承包商加大投入人力物力,打破垄断,公开竞争,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但是,公开竞争的弊端也源于此,投标单位众多就会导致一个标段可能有几十甚至更多条件卓越的投标者,此外,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企业还应该给投标者最少六个周的时间,以便准备递交标书及投标,这样就导致招标者需要花费更多的费用支出,工作量加大,评标时间过长;而对于投标者来说,中标几率大大降低,风险增大。邀请招标的方式就可以克服公开招标的缺陷,但是其自身也存在很多缺点,如此类方式有固定的投标者,参与竞标的单位一般选取五六家为宜,不宜过多或过少,太少容易导致招标失败,太多又会失去邀请招标的意义,因此,确定信誉高、能力强的投标者进行邀请招标是关键。
2水利水电工程招标阶段存在的问题
2.1监督不力
目前,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制还不健全,只针对某些行为作了禁止规定,却无明确的处罚条例,导致在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发生时,无法确定其具体的法律责任。
2.2对招标准备工作不重视
招标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关系着后续工作的有效开展。在一些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不重视前期准备工作的情况,导致招标文件不完整,工作程序不清晰,问题出现时无法及时解决的后果。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把关,对标底的编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要求进行。
2.3管理机构纷繁复杂
现阶段,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还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若干个招投标管理机构多头管理。这样的管理格局,虽然有利于发挥不同部门在此项工作管理中的专业技能,却也不断地制造着相应矛盾,造成职能的冲突,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更加不利。
2.4评标工作公正性缺失
评标工作是招标活动的终端环节却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肩负着保证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平稳运行的重任,因此,评标委员会人员应该采用公正、合理、科学的评标方法确定最终的中标单位。但是,现阶段我国还未确立科学系统的评标标准及依据,在评标的过程中,评标人员的自主性大,无法确保评标的客观公正性。更有甚者,招标人不按照相关规定选择承包商,使得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
3水利水电工程招标规范管理对策
3.1加强监督力度
为构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行政监督的监督网络系统体系,可以让行政监督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将工程招投标主体的各类行为纳入此体系之内,不仅主动监督,还要依据有关投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招投标工作公正、公开、公平的运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监督并不是变相的行政干预,因此就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更完善的法律体系,确保监督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又能充分保护建设单位的自。
3.2做好工程招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1)严把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关口根据明确划分的工程标段的特点,资格预审的文件,明确标明信誉等级以及企业资质等进行资格预审的条件,保证的信息能够被可能的潜在投标者公平地获取,降低优秀承包商落选的几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投标人的施工能力、以往承建工程的工作业绩、项目相关的企业资质、技术、设备以及人员等。以择优确定的方式,选择出实力雄厚的投标人,与入围企业的市场部或负责人确认,避免以违规挂靠不当手段骗得资质入围的现象,以降低工程建设的风险。
2)规范编制工程投标文件,合理确定工程标底招标文件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是招投标活动的基础,为以后各个施工主体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提供依据,因此,规范地编制工程投标文件极为重要。招标文件需要将水利水电工程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精神、质量要求以及估计工期等以图纸及文字的方式表达清楚,以便投标人按此制定相应的竞标文件,明确自己的责任。工程标底则反映了建筑产品的价值,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在编制标底时,为确保客观公正,应以招标文件及图纸、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计算综合费用率时以前期收集到的资料为根据,并计算出各项工程项目的总金额,最后计算标底总金额,编制出标底单价并对标底编制依据进行附加说明。
3.3统一招投标管理机构
成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设立具体的专业招投标领导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建设单位及专业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的招投标工作细节。
3.4加强评标工作管理
应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委员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能够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执行回避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避免评标专家在工作中出现渎职的现象。
4结论
关键词:高校 小金库 治理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2)04-0057-01
所谓“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高校“小金库”的存在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破坏了学校财务管理秩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助长了奢侈浪费和腐败现象,破坏了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公信力和约束力,极易造成干群矛盾,削弱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危害高校建设事业,影响了高校的发展和稳定。
1 高校“小金库”产生的原因
首先,学校领导干部重视程度不够,对“小金库”的违法性及危害性认识不充分,学校“小金库”治理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其次,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办学的环境的日趋复杂,经济核算范围越来越广,自主收入,特别是各种形式的政策性收费和有偿服务与经营收人不断增加,收入的来源趋于多元化。而另一方面,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内控机制不够健全,资产管理不严,固定资产核算不实问题突出。部分高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未能与高校对外服务功能相匹配,存在财务管理上的制度盲区,管理较为混乱。第三,由于高校内部监督机构的工作范围越来越大,工作任务繁重,及“小金库”的隐蔽性,导致监督与控制很难到位,治理及督察工作开展不力。这些都是造成高校存在“小金库” 现象并且屡禁不止的原因。
2 高校“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
截留各种经营收入、非法侵占国家资财收入设立“小金库”。如截留出售残次品、边角废料、废品的收入;处理、报废学校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提供劳务服务收入;场地租赁、使用费收入;隐匿各种违规收费;巧立名目,私自将课题经费转移、存放设立“小金库”等。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有的单位因为经费支出受到限制,便通过虚报加班天数、虚列学生人数、虚构业务事项等各种名目虚列支出、虚增费用来套取公款设立“小金库”。
利用收受回扣的方式设立“小金库”。目前,多数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已陆续展开,设备采购、基建招投标等信息已经通过学校网站公示,但经费来源、年度预算等财务信息还没有完全公开,还存在高校在设备物质采购过程中变换名目收受回扣的现象,相关部门隐匿这部分收入,设立“小金库”,作为部门福利分发,或是用于支付一些不便在学校支出的费用。
利用工会账户转移资金,形成“小金库”。由于工会性质特殊、资金量不大,工会经费的开支的监管通常容易被忽视。部分高校通将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转入工会账户或通过工会账户发放职工福利。
3 高校“小金库”特点
来源渠道复杂化。由于高校具有有别于其它社会企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小金库”的来源渠道也更加多样复杂,增加了监督、查处难度。
“小金库”具有隐蔽性。随着“小金库”治理力度的加大,私设“小金库”的形式也更加隐蔽。有的“小金库”虽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但在财务手续上却留有后路,使查处工作往往因缺少相关原始资料而无法形成足够证据支撑。
行为主体范围扩大。由过去主要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知晓,发展到让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共同以奖金和补助等名义私分,集体承担风险,案发后干部职工共同形成攻守同盟,给查处工作带来难度。
“小金库”的数量和规模逐年增大。
4 高校“小金库”治理的一点建议
加强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领导责任,提高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视度;其次利用学报、广播、知识问答、法制讲座、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强化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提高对“小金库”的认识,为铲除“小金库”行为筑牢思想防线;此外,提高财务、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养,严格履行会计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从增强法纪意识及提高治理手段两方面扼杀“小金库”行为。
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日常管理。一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行国家财务制度,对现行审计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有些不健全和不符合实际的地方,应通过制度建设堵塞漏洞;强化票据管理、加强收费管理,完善预算制度,逐步细化部门预算,建立健全的预算公开制度,增强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其次,强化审计监督,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完善审计依据,改变审计策略,改进审计手段。第三,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登记、使用、处置等规章制度,做到帐实相符,切实反映国有资产的存量及使用情况;严格资产处置管理,防止擅自、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对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及时进行销帐或调帐处理;要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对国有资产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一旦发现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第四,规范物质招标采购管理。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规范招标程序,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及设备物资验收工作的监督。
加大“小金库”查处力度。纪检、财务、审计等部门要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小金库”专项检查。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相应的处罚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并以适当的形式对外公告,造成舆论,以形成震动效应和威慑力量;除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外,还需要追加学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部门也要问责。只有加大“小金库”惩罚力度,才能使“小金库”成为真正的“雷区”。
落实“小金库”举报查处制度和奖励政策。畅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鼓励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认真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推行奖励政策,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核查属实,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参考文献:
[1]张其飞.高校“小金库”的成因探析及治理途径[J].淮海工学院学报,2011,9(22):122-124.
在移民后扶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上,主要作法是:
一、完善“一项”制度,实行资金县级报账
20*年,为方便基层,移民项目资金实行乡级报帐制,资金拨付流程为“县财政专户乡镇财政所乡村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环节多,资金运行不快捷、不通畅,同时也给乡村两级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开了方便之门。因此,20*年我们将乡级报账制改为县级报账制。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后,项目施工单位凭项目资金申请单、项目竣工验收单、项目资金报账单到县财政局报帐。项目资金报账单必须附有工程发票,并经村委会、乡镇财政所及移民办、县移民局审核。县财政局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后,将资金直拨项目施工单位账户,不仅简化了程序,提高了资金运行效率,也有效防止了滞留、挤占、挪用或抵扣项目资金现象的发生。
二、依据“二个”规划,制定年度项目计划
规划是实施移民项目的前提,也是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依据。一是精心编制了“二个”扶持规划。20*年,以村为单元,以移民增长人数的资金规模为标准,按照“先生存,后发展”,及“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编制了“*县20*—2010年增长人口项目扶持规划”;以乡镇为单元,以省下达的资金规模为标准,结合我县“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精心编制了*县库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切实制定好年度项目计划。后扶项目实行一年一申报,申报的年度项目无论是规模还是标准都严格控制在后扶规划范围内。20*年的项目计划,按照“突出库区、兼顾安置区和淹没区”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编制,实行全县统筹,着重解决水库移民的实际需要,适当用于覆盖库区移民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同时,规范项目申报、审批办法与程序,建立项目库制度。所有申报项目都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50万元以上项目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30—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并为一个文件编报;严格把好项目审批关,100万元以上项目报请省市有关部门审批,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概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三、遵循“三个”原则,维护移民合法利益
在移民后扶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的工作中,严格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移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移民村组群众意见。项目确定须经绝大多数移民的同意和村委会认可。二是分级管理原则。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评估、监督、管理机制。三是全程监督原则。县移民局财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四、抓好“四个”环节,确保项目实施到位
一是严格实行公开承包。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后扶项目实施质量负全责。一般项目的实施,作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议定、民主决策、公开承包,防止“暗箱操作”或领导干部“一言堂”。二是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后扶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前,项目实施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责任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和违约责任等。三是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乡两级成立项目监督检查专班,集中力量,常驻基层,对全县后扶项目逐村逐个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项目设计、偷工减料和不符合移民群众意愿的在建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实施。四是严格抓好项目验收。项目工程按计划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工程竣工决算。50万元以上项目,须由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各乡镇政府先组织验收,填写验收单,县移民局、财政局负责抽查。项目竣工验收单除乡村两级组织签字盖章、县乡两级移民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外,还必须经当地移民代表签字认可。
五、落实“五项”措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一是实行专户管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全部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拨付,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二是实行县级统发。将移民后扶项目资金纳入惠民资金县级统发范围,经审核无误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达承建商(或供应商)个人或单位;三是坚持监督检查。县财政、移民、监察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常规检查、定期检查、重点抽查等形式,经常性地开展实地检查和督办活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制止和纠正移民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的单位与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开展项目审计。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基建决算审计制度和项目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切实保证了移民后扶项目资金的安全性与实效性、工程质量的标准性和工程造价的真实性;五是搞好项目公开。后扶项目的规划编制、实施建设、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让移民代表参与,每一个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在政(村)务公开栏上公开,接受当地群众的监督。同时,财政部门及时将整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接受群众咨询和社会监督。
六、出台“六个”文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为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制定出台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大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做好安全管理有利于激发劳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实践生产效率。倘若频繁的引发安全事故,不但会对工人健康形成不良影响,令其工作积极性大幅下降,同时还会引发设备财产的不良损失,并对施工建设进度形成负面作用。为此,我们只有做好安全管控,优化措施制定,方能取得显著实效,实现良好发展。
一、在建筑工程中实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广大劳动者人身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危害,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到损失,保证建筑工程的正常进行,在建筑工程中实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搞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根本对策;搞好安全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保证;安全生产技术只有依靠有效的安全管理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搞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总之,对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管理,能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大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提高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反之,如果建筑工程事故频发,不但影响建筑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还会造成设备财产的损失,严重的会影响整个施工项目的进度。由此可见,在建筑工程中进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二、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施工现场的责任落实不到位
房屋建筑工程从设计之初到建成投入使用,整个过程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单位和个人。这就导致一种安全监管滞后的现象存在。在各个环节需要进行安全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及时的跟进。造成了一定时间内安全管理的空白。各个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没有明确。特别是在房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环节,这种现象显得尤为突出。施工单位在项目分包的过程中把关不严,使得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混入进来。监理单位没有真正的履行其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的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改进。
2、业主安全履职方面的问题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建筑工程安全责任是由建筑工程企业来负担,建设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较小的。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中,业主关注的只有工期、成本与质量等对本身经济利益发生直接关系的方面。伤亡事故出现在建筑工程阶段,建筑工程方面的管理是由承包商来完成的,所以,有些业主会将安全管理归为承包商的事情,业主只关心质量、工期与成本方面,不重视安全管理,业主市场行为本身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较为突出,这为建筑工程带来了隐患。
3、建筑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
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在资金投入上包括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安全技术资料、安全意外保险等没有得到落实或投入不足,不能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在安全经济学上,预防性的“投入产出比”高于事故整改的“产出比”。研究成果显示,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后整改效果的关系是1比5。这一安全经济的基本规律是指导安全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群死群伤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引起的。
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措施策略
1、强化对危险源控制的管理
作为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源,危险源的控制管理相当重要。因此,在进行施工前即针对本工程的类型、规模及其特点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也考虑到了人员疾病、伤亡,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安全风险,根据各个方面诸如各项业务、施工工具及其相关设施、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等方面所存在的危险源进行分析,并列一清单分别予以评价,并将安全事故发生概率较大及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源进行重点评价,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安全管理方案的制定,通过多种方法诸如检测法、加强监控、组织应急小队、安全技术培训、应急材料的准备等进行救援预案的制定,并在后续施工时对这些方面进行重点即时的监控,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2、强化施工安全培训教育,引入新型工艺技术
建筑工程施工队伍整体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呈现出低素质员工众多、蛮干心理严重的问题。为此应强化岗前培训管理,做好施工作业安全培训,令各类名言、警句、经典案例通过有效的宣传途径传达至企业全员,渗透至日常工作以及学习生活中,对员工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应选择具有普遍意义的警示案例,选用生动视频、板报宣传等方式,做好班交底,还可组织安全管理技能、知识竞赛,通过喜闻乐见的丰富教育形式,提升员工积极参与热情。
另外还应引入新型工艺技术,探究开发环保材料设施,预防安全事故。例如为预防触电事故,可应用三相五线与防护漏电设施。同时应取缔各类轨吊以及竹跳板设施,应用自升设备以及铁木跳板,预防起重以及坠落安全事故。针对高危险作业施工,可采用机械以及自动化设施代替,优化施工环境,进而由根本层面预防安全事故的大面积发生。
3、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和建筑商应该密切配合,建立建筑工程安全预警机制,来达到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目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达到目的,第一我们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对建筑工程施工的各个部分进行安全评估,对施工的管理人员下达安全预警报告,让管理人员能够认识到建筑工程的哪方面应该加强安全管理力度。第二,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的流动监测,时刻关注着施工人员的安全问题。同时加强政府与社会监督力度,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加大对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管理者应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进行分析,并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定可行性方案,从而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4、落实安全资金投入,运用科研成果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加大安全管理投入,更新安全设施,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和新设备,改变传统落后的施工工艺。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用机械化或自动化代替手工操作,不断改善作业环境条件,通过加大科学技术的投入含量,用于减少人为的错误,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不断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
5、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科学有效的管理指导,在施工现场堆放的各种物料必须分类放置,确保消防通道通的畅通性,并对楼梯口、进出口、预留管道口等进行严格的围蔽保护。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在建筑施工场地要进行全封闭保护,施工危险处要拉挂合格的安全网,并设置安全标志牌。在施工现场操作中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意识,增强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并制定违反安全管理的处罚条例,对一些习惯性的违章指挥与操作现象,如不带安全帽安全带施工等行为要坚决打击,在细节上消除安全隐患的苗头,避免安全问题的发生。
结束语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安全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项目的每一个成员都担负着不同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尽管现在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但只要我们各级管理部门充分重视,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开拓创新,必将开创建筑业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关柳玉.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问题[J].门窗,2012,12:202-203.
[2]韦丹特,刘颖.浅析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J].改革与开放,2011,0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