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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2-0048-02
一、天津市金融机构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基本情况
(一)天津市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交易量逐年递增
近年来,天津市金融机构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量逐年递增,货币市场业务保持了健康、快速的发展势头。2006年1-9月,天津市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量为12964.95亿元,同比增长50.70%。按地区(按省)综合市场排名,天津市位居全国第8。天津市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历年同期交易情况见下表:
(二)天津市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主体
由于绝大多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由其总行统一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所以天津市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主体为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天津市商业银行和天津市农村信用社)。以2006年1-9月为例,从金融机构综合市场排名看,天津市商业银行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交易量之和占全市金融机构全部交易量的95?郾78%。其他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金融机构包括:交通银行天津分行、渤海证券有限公司、天津信托公司及少数外资银行,其交易量占比很小。
近年来,作为天津市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量最大的机构,天津市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快速增长,年交易量由最初的几百亿发展到2005年的几千亿元,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近5000家机构中名列第11,并获得了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和财政部、政策性银行等发债主体承销商资格及债券结算人资格,建立了包括债券投资、现券买卖、结算、债券回购和票据回购等多元化的资金业务体系。
二、货币市场交易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
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货币市场的作用十分重要,能有效地促进资金的供需平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传导货币政策。与此同时,参与货币市场交易有利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多元化、信用风险转移、流动性风险防范及经营效益提高。
天津市金融机构通过近几年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获益已经在以下几个方面显现:一是突破了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地域限制,在全国树立形象和信誉。全国银行间市场为区域性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有利于与全国同业之间进行交易、交流与沟通,扩大交易范围,提高了经营效率。二是促进了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多元化。除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通过债券投融资业务,地方性金融机构拓展了业务领域,新的资产业务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国有银行次级债和回购融出资产;新的负债业务有回购融入资金,扩大了金融机构主动负债的空间。三是促进了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开展。天津市金融机构利用甲类结算成员资格面向全国为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提供结算服务,目前共有结算服务客户40多家,2006年1-9月结算交易量近400亿元,取得了良好的效益。通过合作,天津市金融机构与客户实现了双赢。四是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提供了更为主动的工具,且可更多地开发新的业务空间和利润增长点。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一直固守从资产和负债结构来考虑流动性问题的惯性,这是一种静态的、被动的传统观念,而货币市场本身独有的特点可以为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提供新的思路和工具,可以将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同时也为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尽管地方性金融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在货币市场中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具备许多后者的权利(如发行次级债等),但他们可通过债券回购等方式提高流动性水平,通过债券投资获得稳定的收益,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近年来,天津市商业银行通过积极参与市场运作,在存贷比较低的情况下,实现了较高的盈利水平。
三、应对宏观经济波动与市场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金融市场规模;金融市场结构;经济增长;债券市场;面板数据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4-0015-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4.03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历来为理论与实务界所关注。20世纪80年代以后,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但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警示我们,发达国家金融行业过剩并脱离实体经济发展,导致金融业本身的泡沫积累并破裂,从而引发危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层次变化,劳动力供应已迈过刘易斯拐点、企业技术进步模式从跟随模仿走向自主创新、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等,如何采取合适的金融发展战略来促经济增长,使金融发展规模和结构与实体经济相协调,避免金融规模过剩或金融结构不合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文献综述
现代金融体系对经济促进作用的研究,近几十年来,学者们采用相关的数理模型对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 Shaw(1973)[1]认为,金融抑制可以导致金融体系存量规模下降,阻止或者妨碍经济体系的正常发展,解除金融抑制,实施金融自由化,加快金融深化的进程,对经济增长非常重要。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正向效应在诸多学者的实证研究中也得到了支持,King(1993)[2]使用1960—1989年80个国家横截面和混合面板数据研究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发现,金融发展指标与经济增长、实物资本积累增长率、资本配置效率强正相关,金融发展指标甚至可以作为经济发展的先行预测指标。Levine和Zervos(1998)[3]使用1976—1993年47个国家的样本,研究了股票市场发展、银行发展与长期经济增长的关系,发现股市和银行业发展与当前和未来的经济增长率都呈强正相关。Demirguc-Kunt等(2011)[4]更进一步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比率下降,金融体系更加以金融市场为主导。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金融业从单一的存款货币创造部门发展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化金融体系,深刻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引起了国内学者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探索,并得到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谈儒勇(1999)[5]运用OLS进行线性回归后认为金融中介与经济增长之间相互促进,但仅是基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间的简单线性关系,并没有明确给出其中的因果关系。梁琪、滕建州(2006)[6]对中国宏观经济和金融总量的时间序列是具有单位根的非平稳还是分段趋势平稳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人均实际GDP、就业、实际银行信贷、实际储蓄负债和实际固定投资等总量的时间序列是围绕着结构断点的分段趋势平稳,这对以往线性框架下的结论提出了挑战。在金融发展的结构方面,王勋、赵珍(2011)[7]利用中国省区1999—2004年面板数据,系统考察了金融规模、银行集中度、直接融资比例及其他相关控制变量对各地区经济增长的影响,发现目前金融规模扩张不利于经济增长,而改善金融结构、降低银行集中度会增加银行业竞争、促进经济增长。以往的研究成果已经很丰富,但鲜有涉及对金融结构合理性的判断,本文的研究力求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探索。
二、典型事实分析
在考察各国经济事实之前,首先要明晰金融结构的内涵。金融结构是指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是两者的综合。金融结构既包括金融与实质经济的配比关系,又包括各类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在金融资产中的比例关系。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上不同类型国家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结构均发生了或者正在发生着“革命性的变化”,各国基本上都在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的速度向多层次金融市场结构转变(见图1)。德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机构的典型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期,Finanzplatz Deutschland提出的改革法案得到了德国政府、联邦银行和银行团体的支持,该方案认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当时德国经济的最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德国展开了一系列旨在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到改革措施,例如颁布实施股票交易许可法(1987)、建立金融期货市场(1989)等。20世纪90年代,德国的资本市场取得了巨大发展①,上市公司数量、交易额和市场价值大增,债券市场也得到了稳步发展。日本在“广场协议”之后,泡沫破裂,金融市场和秩序遭遇了巨大的打击。1996年,日本首相桥本龙太郎开始放宽对金融业限制,扩大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经营范围,推动资本交易自由化,扭转了东京金融市场持续萎缩的状况,同时大力培育债券市场。
美国一直是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信贷额占GDP比重一直比较稳定,股票市值占GDP比重一直处于高位。1999年美国宣布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出台了新的金融服务法案,标志着美国新的金融业务模式和新的监管体系框架的产生。《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服务的其他企业可以相互构建关联企业,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壁垒打破,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持续的货币和金融改革使得金融体系逐渐走向多元化,逐渐形成了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直到20世纪90年代,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中国的股票市场有了长足发展,股票总市值爆发式增长。截至2010年末,股票市场总市值超过30万亿,金融发展的总体水平得以提升,金融结构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
三、实证研究
(一)数据来源与指标说明
关键词 构建 和谐 农村 金融市场 思考
一、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状况分析
通过对相关文献研究以及结合笔者实践来看,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状况中主要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缺失,被农村信用社垄断
目前,在我国农村市场难以见到国有商业银行的身影,并且金融机构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减少,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已呈现出被农村信用社垄断的局面。但是,农村信用社缺乏完善的支农服务功能,并且业务经营范围较小,仅局限于贷款、存款等业务,金融创新产品更是少之又少,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脱节,同时“一农”难撑“三农”以及“农信难为农”的问题较为突出,从而加剧了农村资金的供求矛盾。
(二)农贷资金缺口较大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农村金融市场因此而日益活跃,其中大量民营经济对农贷资金有着旺盛的需求,但在这种情况下农贷资金存在着较大的缺口而无法满足这一需求。结合实践来看,导致农贷资金缺口较大这一现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受城镇化进程迅猛发展所影响,各大国有及商业银行发展重点均集中在城市,而对于农村金融市场则采取只吸收存款而不批农业贷款,这种只进不出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农村资金无法回流,进而导致农贷资金出现缺口。其次,相比于城市金融市场,当前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许多服务均未开展,绝大部分地区仍是传统存、汇与贷这些业务,而在银行存兑汇票、货币市场等服务上仍未开展,而结合实践来看,传统银行业务能为农村金融市场带来的资金比较有限,而这些新型金融服务又无法开展,这样一来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各银行农贷资金出现缺乏的情况。
(三)缺乏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与农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就现阶段来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还未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与农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导致农村金融市场难以与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相符。归纳起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难以合理选择抵押物;第二,龙头企业难以找到保证担保,担保途径过于单一;第三,在偏远贫困地区的企业落实贷款担保难度大;第四,在申请大额贷款时,农民无法出具相应的抵押物来进行担保。
二、构建和谐农村金融市场思考
(一)将农村信用社金融支农主渠道的作用全面发挥出来
首先,应当加强农村信用社“定位三农、服务三农”的意识,积极拓展与创新多元化的信贷品种,并且将信贷手续合理精简。其次,应当逐步推进利率体制的革新,不断改进小额信贷体制,合理将贷款范围与对象拓宽。再次,积极完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体系,深入推行农户联保贷款以及小额信用贷款的办法。最后,强化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力度,积极拓宽业务类型,提升其服务质量。
(二)积极推动多种金融形式相结合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构建
针对农贷资金缺口较大的现状,笔者认为积极推动多种金融形式相结合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构建,从而将政策性、商业性以及民间等方面的资金引入农村旺盛的农贷需求之中。首先,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改革。通过改革,不但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服务进一步完善,并且对于农村直接融资比例的提升也大有裨益。此外,借助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推动,能够将各大国有及商业银行逐步引导回归到农村金融市场中来,并加大服务创新和支持力度。如此一来,通过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增加农贷资金。其次,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对贷款来说,其最大的风险在于违约,这就使得各大金融机构对于各种贷款审批极为谨慎。而农村金融市场中,农民在有效抵押物上较为缺乏,同时也存在着担保困难的局面,在这种背景下,各大金融机构基于风险控制考量而大大降低农贷资金审批。针对这一情况,通过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让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贷款担保等机构为各大金融机构提供保障,如此一来,在有效降低其农贷资金风险情况下促使它们扩大此类贷款审批量。最后,积极鼓励并支持多种所有制金融合作组织。除了上述两方面措施外,通过积极鼓励并支持多种所有制金融合作组织来解决农贷资金缺口也是重要举措。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农村金融市场中多种所有制金融合作组织地位,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与资金支持,从而鼓励包括民间资金在内的多种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成立所有制合作组织,以便为农贷资金缺口缓解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三)积极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制
首先,不断完善农民与农村经济实体的信用担保制度。其次,对农村担保方式进行改进与创新。一方面要倡导已有商业性担保机构来推行农村担保业务;一方面应大力创新与扩展新的担保方式,可以尝试实行出口创汇账户托管贷款、营运证质押贷款、联保协议贷款以及品牌质押贷等担保贷款方式。再者,应当构建正向激励体系,大力倡导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农村,同时政府应当全面利用已有的金融资源,并科学制定正向激励措施,倡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的信贷支持,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合理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
首先,可将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管机构设置于农村信用社或监管部门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与用途予以严格规范,并且进行详细登记,用以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与管理力度,从而将风险降到最低。其次,在进行农村借贷过程中,可以借鉴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模式,准许农村信用社与私人委托银行进行借贷。再者,部分区域条件许可的可以提升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改革速度,不断调整与改进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机制。此外,可以增加小额信贷组织的试点,拓宽民间资金的投资途径与方式,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最后,可以加大对小额贷款组织的培育力度,并积极倡导农村创建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并准许外资或私有资本参股。
三、结语
和谐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是建设和谐新农村的重要前提保障,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应当结合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状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探讨其相应的改进策略,从而促使我国和谐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
(作者单位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参考文献
[1] 刘欢.关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思考[J].商情,2014(38):109.
[2] 宋晓瑞.关于对完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5(2):38-40.
【关键词】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破产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市场经济要求有市场进入就必须有市场退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竞争的加剧,影响金融业稳健经营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金融风险在不同程度地积聚,合理地安排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已是当务之急。[1]
一、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基本做法
(一)美国
在美国,国会及其制定的法律主张对银行经营管理不善问题以防范和整顿为主,金融监管当局特别注意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以尽早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美国主持退市的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备银行三家机构。但是,在问题金融机构宣布倒闭之后,一般都将其统一交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处理。在退出市场方式的选择上,如果问题金融机构能够通过资金注入而继续存在,主管机关将通过各种形式对其进行财务资助,使其解决问题;如果不能通过简单注资来解决问题,主管机关首选的方式是希望其他经营良好的银行采取收购或兼并的方式来购买面临倒闭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可能给予收购方资金支持。
(二)英国
虽然英国也设有存款保险制度,但其对金融机构并无管理权,有关退市问题的处理主要由金融服务管理局来执行,但是对银行许可证撤销的条件规定较为宽松,当银行不符合颁发许可证的条件或违反审慎义务或金融服务管理局认为存款人或潜在客户的利益受到任何损害时,金融服务管理局有权撤销其许可证或对其做出限制;当一家银行申请自愿终止业务的申请被批准或银行最终被责令关闭后,金融服务管理局必须撤销银行许可证;当银行采取破产的退出方式时,如果提出破产的申请人是银行的董事或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服务管理局接受其申请后有权要求听证。破产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开展的,金融服务管理局并不直接参与破产程序的运作,但仍继续履行监管权。
(三)德国
在德国,联邦金融管理局对金融机构的退市表现出非常谨慎的态度,很少采用关闭措施,它对破产的司法程序要求很严,尽力在日常监管中采取预防性措施,尽量避免关闭、破产情况的发生[7]。处理退市问题时,在破产程序上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只有联邦金融监管局,破产严格依司法程序运行;关闭程序同样也由联邦金融管理局提出和决定。德国的《金融法》中规定,当商业银行出现不能支付到期存款、管理的财产出现危险无法解决以及颁发许可证后一年未开展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三种情况之一时,监管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关闭该银行。[2]
二、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现有立法和实践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方式和条件进行了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初步构成了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法律制度。[3]其中,法律类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行政法规类文件主要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部门规章类文件包括《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司法解释类文件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现有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退出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系统健全的退出市场法律依据
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法可依的,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接管、解散、撤销(或关闭)、破产进行了规定。以破产为例,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起草及制定过程中,对要不要规定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破产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各方达成共识,即新《企业破产法》应该原则性地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内容[4]。目前适用于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数量虽然不少,但比较混乱,难成体系导致其缺乏针对性;已有法律法规中原则性规定所占比重过大,从而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2.退出市场的操作程序、救助措施及其标准不够明确
“退出市场”是完全性淘汰机制,“兼并重组”是优化机制,总体上不产生退出市场的淘汰机制,而我国在金融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时,往往采用“兼并重组”的策略。如果简单地用行政兼并代替退出市场,实质上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为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打了强心针,使风险进一步积聚,不能从本质上化解和分散风险,不能根据风险分类和机构类型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救助风险预警机制,同时快速反应机制不完善,往往贻误救助的最佳时机,使风险处置工作陷于被动。而这又显然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战略性重组,同时也不利于新兴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兼并来迅速扩大规模并壮大实力。
3.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政府干预过度
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手段有二:其一是市场淘汰手段,其二是政府干预手段。后者一般是以政府承担退出市场所造成的大部分损失为代价,而前者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政府承担损失较小;因而市场经济国家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手段选择上,通常做法是市场淘汰手段与政府干预手段相结合。而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过多地运用了政府干预手段,忽视了市场淘汰手段,使政府几乎承担了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而债权人和债务人往往不承担损失。
4.现行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缺乏相应的配套体制
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事实上却存在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政府信用作担保,存款人的损失由国家买单。导致我国对金融机构的保护远远超出其他国家,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总是由政府出面承担了本来应当由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这种方式虽然解决了眼前问题,但却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5]。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和股东来说,由于隐性保险制度的存在,意味着政府对其的特殊保护,经营失败后肯定会得到政府的救助,促使其经营行为趋于冒险性[6]。
三、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关于金融机构破产只是在原则上认可其可以破产,而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有以下几点启示:
1.完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法律框架。为依法对金融机构的退市进行管理,维护各方面的正当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先后建立健全了金融机构的被接管、终止、兼并、破产、拍卖等管理办法。例如,美国有《联邦储备法》、《联邦破产法》、《金融机构重建改革执行法》等;日本有《日本银行法》、《存款保险法》、《金融早期健全化法案》、《破产法》、《长期信用银行法》、《合议法》、《金融机构再生紧急措施法》等;英国有《破产法》、《英格兰银行法》等。通过这些法律,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法律框架,为实践中处理具体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保障[7]。
2.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立法要适应中国国情。例如,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方面,综合目前各国关于银行破产问题的立法,有两种主要的立法体例:普通破产法和特别破产法,从现有的资料分析来看,两种立法模式是不存在显著的效率差异的。美国和英国作为这两种破产立法模式的代表国家,同时又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两国银行体系的效率不相上下,都是当今世界的金融强国。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立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适应中国国情的立法模式。
3.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金融监管当局发挥重要作用。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整个过程中,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例如在德国,银行破产只能由联邦金融监管局提出和决定。但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在国外,政府干预是建立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上的,在处理方式上注重市场行为与政府干预相结合,金融监管当局特别是中央银行一般不承担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而造成的损失。
4.存款保险机构在退出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虽然对该制度的利弊一直争议不断,但是自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截止2006年6月已有9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此外还有20多个国家正在研究、计划和准备实施中。存款保险机构是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本质功能是当金融机构倒闭时为存款人提供损失补偿,与此同时也有助于营造金融行业公平的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阎维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33.
关键词:农村新型金融机构 利率市场化 风险管理
一、我国农村新型机构利率市场化现状
在经历了货币市场利率、债券利率和外汇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后,我国利率市场化又取得了较大进展,利率市场化品种不断增多。第一,放松货币市场的金融产品价格的管制,逐步实现价格的市场化。第二,提高市场交易主体利率管理的自主性。市场利率主要由市场决定,对利率管理过多过严,不利于活跃交易市场。第三,逐步放开对企业贷款利率的管制,加强了商业银行间的竞争,提高了服务水平,同时有利于企业贷款。第四,放开了对外币利率的管理。由此可见,我国已基本完成货币市场和部分资本市场的利率市场形成机制。
2013年7月20日起,我国中央银行全面开放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使得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加剧了银行同业间的竞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受到的影响更为巨大。利率市场化使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以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单一盈利模式受到挑战,但另一方面,加强了其市场主体地位,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模式,创新金融产品,提高经营效益。
二、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提高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吸储能力
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县域和农村地区资金供求关系调整存贷款利率水平。通过提升存款利率提高其吸储能力,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增加其贷款数量。
(二)有利于提高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
在县域和农村经济中,由于每笔贷款的性质和投向不尽相同,每笔贷款所面临的风险也有所不同,所以利率应当有所调整。通过利率市场化,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客户实行差别化利率,满足不同客户的贷款需求,有利于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业务的拓展,提高其自身的竞争能力。
(三)有利于提高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
在央行规定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限的背景下,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提高存款利率,增加其吸收存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增加其贷款额度。存贷款业务的增加必然会使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不断提高。
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制约因素
2012年至今,我国在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方面的工作一直在加强,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存款利率上线的适度放开和贷款利率下线的取消,拓展了其客户群体,加强其竞争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还存在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各种因素,主要包括:
(一)经营理念落后,对利率市场化准备不足
目前很多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是单一的通过降低存贷利差来吸取更多的短期业务,对如何提高其工作效率、创新金融产品等实质性问题考虑不足,缺乏长期准备。
(二)对利率风险认识不足,缺乏风险控制能力
中央银行所规定的基准利率是其他市场利率的基础,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金融商品的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而只能以央行所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准。这虽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竞争性和风险性,使其能够通过传统的存贷业务也可以保证相当的利润,但同时也降低了其风险意识和金融创新的动力。
(三)产权不明晰,难以参与市场竞争
目前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担当着专门向农村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的“职责”,政策性较强,而市场性被弱化,导致两者的界限模糊不清,产权不明晰。身负重任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难以放下包袱,真正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
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对策
利率市场化改革在我国的进程逐步加快,是建设市场化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要求。虽然给金融机构带来了竞争和压力,但从长远来看,提高了其自身的经营能力和自身建设。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应当抓住机遇、完善自身、适应市场,完成华丽转身。
(一)树立差异化经营理念,找准市场定位
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与其数量的不断增加,通过传统的严重依赖存贷利差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受到严重挑战。在此基础上,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定位,细分市场,明确“服务三农、服务中小、服务地方”的发展思路,依托农村,拓展城镇,确定目标群体,与商业银行实行差异化竞争。
(二)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首先,制定风险策略。根据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按照“稳健经营、协调发展”的指导方针,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总体策略,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其次,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建立风险监控,将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再次,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政策应保证连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
(三)加快业务创新,实现服务升级
首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定位于县域和农村,根据县域和农村的经济特点与小微企业、农户的金融需求为基础,大力构建新型金融产品体系,积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金融品种,满足小微企业和农户的实际金融需求。其次,根据小微企业和农户担保难、融资难的实际情况,创新担保方式,在固定资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等传统担保方式基础上,大力推广“政银保”合作担保模式,共担贷款风险。再次,提升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深入实施金融服务“家家到”活动,主动做到金融服务能够深入县域和农村地区,满足其金融需求。
参考文献:
[1] 周晓冉. 我国农村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初探[D].山东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