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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屋的设计

住宅房屋的设计

住宅房屋的设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活动房屋;底盘;设计应用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是以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体系为主要构成的新型住宅建筑类型,与传统的钢筋混凝土住宅相比,无论是在住宅功能上,还是在建筑消耗成本上,都具有明显的优势。目前,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已经普遍采用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体系建设成节能、节材、功能性强的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这种住宅在国外建筑建设市场中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在我国,对这种结构体系与住宅类型的研究还处于发展阶段,受到设计规范、钢结构体系自身问题等因素的影响,而移动房屋的设计与应用尚属研究空白领域,因此,我国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与移动房屋的推广应用依然任重道远。

一、简述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

我国住宅建筑建设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对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这种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相比于传统的混凝土钢筋结构住宅来说,具有明显的环保、抗震、节能等优势,是我国新型现代化住宅建设的首选类型。但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这种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在我国的实践应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地推广,因此,相关工作人员还需要不断提高研究力度,创新设计与应用方法,以促进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在我国的广泛应用。

(一)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的特点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是以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体系为主要构成的新型建筑住宅类型,在国外已经得到广泛地应用与推广。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主要由屋面、楼盖、组合墙体、门窗楼梯等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建筑材料多是采用节能、防火、抗震等性能较好的新型建设材料制成,从而使整个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的自身重量大大降低,并呈现出较高的节能性、环保性、经济性、安全性以及功能的多样性。另外,由于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所使用的建设材料都有可以实行模数化设计与标准化生产,同时,住宅工程施工业务不受季节的影响,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能够得到很好地控制,因此,这对我国推广住宅产业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体系设计的要点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体系是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的主要构成,其设计问题一直是相关工作人员研究的重点。因此,笔者将简要探讨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体系设计的要点,以供相关工作人员参考。

第一,在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其抗震性能都是重点考虑的问题。在我国相关工作人员研究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体系的设计问题时,也应该将住宅的抗震性设计作为研究的关键性问题。基于国外的研究与实践经验,我国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利用水平荷载相应来分析抗震性的方法,即按照住宅抗剪墙体的抗剪刚度大小合理分配住宅的水平荷载,以在抗剪组合墙体的作用下,提高住宅的抗震性。另外,还应该重点考虑住宅结构的布置与布局,以规范性的布置来提高抗震性。

第二,无论任何住宅在设计过程中,多需要考虑其保温隔热性能,必须能够满足国家的相关标准,才是符合国家建设需要的住宅建筑。因此,在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设计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对不同的部位,采用不同的保温隔热方法。如外墙采用在墙体空腔中添加纤维类保温材料的方法,屋面采用沿屋面斜坡铺设保温材料的方法等,以确保住宅保温隔热性能。

第三,我国住宅建筑的防火性能一直是重点研究的问题,对住宅建筑的防火性能要求也比较高。所以,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设计中,相关工作人员也需要结合国家对住宅建筑防火性能的要求以及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的防火特点,改革传统的防火措施,以提高住宅的防火性能并降低住宅的成本造价。

二、对移动房屋及其底盘设计问题的思考

移动房屋具有可组装、可移动、环保、投资少等特点。在国外,移动房屋的应用较为广泛,可以分成环卫设施、轻钢房屋、房车、度假房等类型。移动房屋在外观上与普通的住宅建筑类似,多是采用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体系,只是在移动房屋的底部加装一个金属的底盘,以供牵拉、移动之用。因此,在对移动房屋的设计与应用过程中,底盘的设计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在此,笔者将在对移动房屋底盘设计理论知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移动房屋底盘设计的经验,提出有关移动房屋底盘设计的问题。

一般来说,移动房屋的底盘至少需要2个轴承与4个车轮,同时还需要符合规定与牵拉移动房屋所需要的起吊装置、吊臂等,安装在标定位置,以保证移动房屋的有效移动。国外传统的底盘做法是利用热轧型钢桁架方法批量生产,以提高移动房屋推广应用的效率。随着设计方法与建设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型的二代底盘问世。它采用冷成型钢材,与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所应用的钢材相似,大大降低了移动房屋结构体系的质量,提高了移动房屋的各种性能。

另外,对于底盘设计时还需要考虑底盘吊臂的荷载情况,因此,可以将底盘整体分成可起吊与不可起吊两种。整体可起吊的底盘需要有起吊挠度控制,并提高底盘的刚度,利用底盘主梁与次梁的有效连接来达到整体起吊的目的;整体不可起吊的底盘具有截面小、强度高的特点,它是按照支撑点的设置要求,将底盘安装在移动房屋的基础部位上,同时以强度控制底盘的应用效果,从而达到房屋移动的目的。

移动房屋底盘设计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底盘自身结构与性能以外,还需要考虑在底盘应用时房屋给排水管道的布设与安装问题,底盘结构的保温问题,以及底盘应用的安全问题,都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提高重视。基于以上问题的思考,目前较为常用的底盘梁架为钢管桁架梁,底盘钢结构为冷弯薄壁型钢,从而有效移动房屋底盘的重量以及结构受力情况,提高移动房屋性能。

三、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建设与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的认识不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也提高了对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体系的分析与研究,希望可以建设不断创新应用策略,以促进我国住宅向着产业化方向发展。但是,作为新型住宅建筑的一种,移动房屋在我国的研究与应用还属于空白领域。因此,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建筑住宅产业化发展,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提高重视,积极研究低层冷弯薄壁型钢住宅的钢结构体系与移动房屋的底盘设计与应用问题,从而为我国社会建设提供有效助力。

参考文献:

[1]刘飞,李元齐,张继承.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抗震性能分析[J]. 长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理工卷, 2009,(01) .

[2]曲鹏远,刘永娟,孙长江,王志刚,姜海燕. 冷弯薄壁型钢的应用与研究现况[J].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08,(12) .

[3]勾朝伟,石宇,聂少锋.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住宅的设计原理及施工工艺流程[J].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 2010,(05) .

住宅房屋的设计范文第2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售后修缮资金(以下简称修缮资金),是指住宅(房改房、安居房、商品房,下同)售后建立的,用于异产毗连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维修、养护及更新的资金。修缮资金由房屋、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维修费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市区内,单位、个人销售和购买住宅时修缮资金的计提及使用管理。

第四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住宅售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修缮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修缮资金的计提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修缮资金的计提和使用,应当遵循取之于房,用之于房,合理使用,保证修缮的原则。

第六条  修缮资金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售房单位出售房屋时,按届时房改成本价的下列比例缴纳:

1、房改房

房屋维修费按2%;公共设施维修费,高层按3%,多层按5%;共用设备维修费,高层按5%,多层按3%。

2、安居房、商品房

房屋维修费按2%;公共设施维修费,高层按2%,多层按3%;共用设备维修费高层按4%,多层按3%。

(二)购房人购买房改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购买安居房和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缴纳修缮资金。

第七条  售房单位应在收取住宅售房款后30日内,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纳修缮资金;购房人应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前,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纳修缮资金。

第八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取的修缮资金中售房单位缴纳的部分,存入房屋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帐户;购房人缴纳的部分,存入房屋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购房人设立的专门帐户。

尚未设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修缮资金暂时存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设立的专门帐户,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前款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修缮资金按栋立帐,按户核算。

第九条  修缮资金中由购房人缴纳的部分,所有权归购房人所有,房屋转让时,由受让人按转让人缴纳的修缮资金本金的数额,支付给转让方。原已缴纳的修缮资金的所有权,归受让人所有。

第十条  修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的信贷,不得挪作他用。

修缮资金的存款利息,按照银行合同利率计息。利息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分项计息,按下列规定列支使用:

(一)房屋维修费的利息,用于同一栋楼房内的房屋承重部位(屋顶、横梁、柱栏、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楼梯间、通道、专用房间,以及上下水管道、照明灯具、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施的维护;

(二)公共设施维修费的利息,用于同一个住宅区内共同使用的、非市政部门管理的道路、路灯、绿化、建筑小品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三)共用设备维修费的利息,用于同一栋楼房内共用的电梯、自来水二次加压等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  使用修缮资金的修缮工程,一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任务。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局会同市建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使用修缮资金,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应经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批准(尚未组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须征得房屋产权人的同意);金额在500元以下或者紧急修缮使用的,按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

修缮资金利息不敷使用时,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按单元房屋建筑面积向房屋产权人筹集。

第十三条  修缮资金的计提和使用,应当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每年一月份应将修缮资金的收支情况,向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公布一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修缮资金使用有疑义的,可以查询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产权人和使用人要求对修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必须报告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小区产权人和使用人公布。

第十四条  房屋灭失,购房人缴纳的修缮资金的本息应返给所有权人;售房单位缴纳的修缮资金的本息划转到城市住宅售后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资金帐户上,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交纳修缮资金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售房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购房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使用修缮资金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出售的住宅,可参照本规定,建立修缮资金。修缮资金未建立前发生的住宅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修缮费用,可按单元房屋建筑面积,由房屋产权人分摊。

第十八条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修缮资金管理规定。

住宅房屋的设计范文第3篇

【关键字】保修期、住宅质量、房屋维修、维修管理、物业管理

1.背景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8年住宅质量问题投诉数量为16642件,2009年为12954件,2010年为11878件[1],这些还不包括投诉无门,不了了之的投诉。如何应对大量的客户对住宅质量的投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着手解决的一项重要工作。现有住宅(文中主要指商品房)的设计、建造、验收和保修主要依据国家及地方规范和行业标准。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住宅建造过程中存在着不按规范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把控失责,住宅存在设计缺陷等原因,交付后的住宅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同时有些问题是先天设计导致,无法在房屋维修中完全修复。对于一些小型的建设单位来说,虽然安排了施工单位对住宅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理,但由于部分问题难以修理,物业公司又不承担保修期内的房屋维修工作,使得业主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导致业主维权和投诉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

2.住宅保修期内房屋维修制度的完善

2.1 基本概念

在房屋维修工作中主要涉及以下基本概念: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建设工程质量报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

(2)保修期。保修期是指建设单位在住宅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主要由《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

(3)保修责任。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前提是住宅质量问题应当发生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以内,具体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保修范围由《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七条所规定。

2.2 房屋维修制度的发展

2.2.1 福利房时代的房屋维修制度

在福利房时代,房屋维修工作主要由各市房管局负责。如青岛市1994年共有四区14个房管所,其主要任务就是收房租和修房子,处理对象主要是公有住房[4]。之后各地陆续建立了房屋维修中心,从整个城市的角度来管理房屋维修工作,如1999 年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成立了上海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承担全市房屋维修、应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5]。此类模式的维修对象以公房为主,随着房改特别是公有住房出售速度的加快,房管部门的管理费、房屋修缮费严重不足,具备政企不分,效率低下,人员老化,经营规模萎缩等特点。同时并没有太多针对房屋维修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维修的范围和内容。

2.2.2 商品房时代的房屋维修制度

(1)由建设单位负责房屋维修

自进入商品房住宅时期之后,我国陆续颁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和《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3],要求建设单位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2)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公司负责房屋维修

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负责房屋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牵头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必要时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保修,并由原有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物业委托模式下的房屋维修制度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尤其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笔者所在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了物业委托模式下的房屋维修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受地产的书面合同委托对各小区保修期内的住宅进行房屋维修工作。笔者结合自身经验认为,房屋维修工作本质上的服务对象是住宅和业主,在这其中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保修责任,实际操作可由物业公司代为处理。

为了更好地为业主服务解决房屋维修问题,笔者结合房屋质量工作的经验,参与制定了房屋维修制度流程。

笔者较赞成物业委托下的房屋维修。建设单位出资委托物业公司进行房屋维修工作,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大型房产公司采用此模式操作,而且较为奏效。当然另一个关键之处在于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若原有施工单位不进行保修或保修质量不好或出现重大抢修时,能够及时地引入第三方施工单位,为业主解决处理房屋维修问题;其次也能依据三方协议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方面的制裁,以保证今后的房屋维修;另外,从业主的角度来说,业主只需要与物业公司打交道,而不需要处理错综复杂的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便于为业主服务。

4.现有房屋维修制度下的维修实践

本文以笔者实际操作的2个房屋维修实例为例,来分析笔者所在公司现行的房屋维修制度如何能较好地为业主解决问题

由于笔者所在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房屋保修制度,因此在实际中确实为业主处理好了房屋维修问题。其中一方面按照传统模式,让施工单位为业主维修问题;另一方面在施工单位拒绝维修或联系不上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够调用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处理,保证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也能借助三方协议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5.结论与展望

目前,房屋维修工作还亟待发展,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房屋维修制度的普及推广。住宅保修期内的房屋维修工作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虽然国内很多大型的房地产企业已经开始按照类似的模式进行操作,但一些小型的房地产公司却无法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去顾及这些问题。

(二)房屋维修技术提升。房屋维修是一项对施工技术和经验要求较高的工作,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沟通技巧。今后建造房屋运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则会越来越多。

参考文献

[1]中国消费者协会. 二一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 [EB/OL]. http://.cn/web/xfts/newsShow.jsp?id=50618 [2011-08-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Z]. 2001-06-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Z]. 1998-05-12.

住宅房屋的设计范文第4篇

房屋建筑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建筑物使用性质分类:⑴居住建筑、⑵公共建筑、⑶工业建筑、⑷农业建筑

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通常又被称为民用建筑。

2、按建筑物(住宅)的层数分类

⑴、平房建筑:1层 ⑵、多层建筑:2~6层

⑶、小高层建筑:7~9层 ⑷、高层建筑:10层以上

3、按建筑结构分类

建筑结构:指建筑物中由承重构件(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架等)组成的体系。

⑴、砖木结构

描述:这类建筑物的主要承重构件是用砖、木做成。其中,竖向承重构件的墙体和柱采用砖砌,水平承重构件的楼板、屋架采用木材。

特点:层数较低,一般在3层以下。1949年以前建造的城镇居民住宅,20世纪50~60年代代建造的民用房屋和简易房屋,大多为这种结构。

⑵、砖混结构

描述:这类建筑物的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墙或砖柱,水平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顶板,其中也包括少量的屋顶采用木屋架。

特点:建造层数一般在6层以下,造价较低,但抗震性能较差,开间和进深的尺寸及层高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这类建筑物正逐步被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所替代。

⑶、钢筋混凝土结构

描述:承重构件如梁、板、柱、墙(剪力墙)、屋架等,是由钢筋和混凝土两大材料构成。其围护构件如外墙、隔墙等,是由轻质砖或其他砌体做成。

特点:结构适应性强抗震性能好,耐用年限较长。

⑷、钢结构

描述:主要承重构件均是用钢材制成。

特点:建造成本较高,多用于高层公共建筑和跨度大的工业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跨度大的工业厂房

4、按建筑施工方法分类:

⑴ 现浇、现砌式建筑:建筑物的主要承重构件均是在施工现场浇筑和砌筑而成。

⑵ 预制、装配式建筑:建筑物主要承重构件在加工厂制成预制构件,在施工现场进行装配而成。

⑶ 部分现浇现砌、部分装配式建筑:这种建筑物的一部分构件(如墙体)是在施工现场浇筑或砌筑而成,一部分构件(如楼板、楼梯)是采用在加工厂制成的预制构件。

二、建筑物的组成:

幢建筑物一般是由基础、墙体(或柱)、楼地层(或梁)、楼梯、屋顶、门窗等六大部分组成。

基础:是建筑物地面以下的承重构件,它支撑着其上部建筑物的全部荷载,并将这些荷载及自重传给下面的地基。地基不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是基础下面的土层,它承受着由基础传下来的荷载。

2、地基:分为天然地基和人工地基。基础按构造形式不同,可分为:

条形基础:是指呈连续的带形基础,包括墙下条形基础和柱下条形基础。

独立基础:是指基础呈独立的块状,形成有台阶形、锥形、杯形的等。

筏板基础:是一块支承着许多柱子或墙的钢筋混凝土板,板直接作用于地基上,一块整板把所有的单独基础连在一起,不仅使地基上的单位面积压力减小,也使整个地基的承载力增大。

箱形基础:主要是指由底板、顶板、侧板和一定数量内隔墙构成的整体刚度较好的钢筋混凝土箱形结构。对于抵抗地震荷载的作用极为有利。

桩基础:由设置于土中的桩和承接上部结构的承台组成。

3、墙体和柱:是竖向承重构件,它支撑着屋顶、楼板等,并将这些荷载及自重传给基础。

⑴、墙体的分类

①、按在建筑物中的方向,分为:

外墙:位于建筑物四周,是建筑物的围护构件。

内墙:位于建筑物内部,主要起分隔空间的作用。

②、按在建筑物中的方向,分为:

纵墙:沿建筑物长轴方向布置的墙称为纵墙。

横墙:沿建筑物短轴方向布置的墙称为横墙。外横墙通常称为山墙。

③、按接受力情况,分为:

承重墙:凡直接受梁、楼板、屋顶等传下来的荷载的墙称为承重墙。

非承重墙:不承受外来荷载的墙称为非承重墙。

⑵、柱:是独立支撑结构的竖向构件。柱承担、传递梁和板两种构件传来的荷载。

4、楼地层和梁:楼地层包括楼板和地面(首层地面),是分隔建筑空间的水平承重构件,主要作用是承受人、家具等荷载,并把这些荷载及自重传给承重墙、柱或基础。

⑴、楼板:楼板的基本构造层是面层、结构层、顶棚。

⑵、首层地面:是指建筑物底层的地坪。

⑶、梁:是跨过空间的横向构件。

5、楼梯:楼梯一般由3部分组成:楼梯段、休息平台和栏杆扶手。按楼层间楼梯的数量和上下楼层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跑式楼梯、双跑式楼梯、多跑式楼梯等。

6、屋顶:既是建筑物顶部起覆盖作用的围护构件,又是建筑物顶部的承重构件。屋顶由

屋面、承重结构层、保温隔热层和顶棚组成。常见的屋顶类型有平屋顶、坡屋顶。

① 屋顶是由层面、屋顶承重结构、隔热层、顶棚组成。

四大类:平顶、坡屋顶、曲面屋顶、多波式屋顶

② 屋顶:刚性〈可承重〉柔性〈不可承重〉

③ 屋顶防漏:三毡四油

④ 屋顶隔热:水泥蛭石

⑤ 交通、环境、地理位置与小区的重要性。

⑥ 总体的建筑风格的表现形式〈以具体实例为标准〉

6、门窗:建筑中各隔断间的通行口,有扇或无扇(门洞)谓门,用来采光、通风或传递、观察的洞口(不作通行用)谓窗。门和窗是解决建筑使用功能主要手段。门主要起内外交通和分隔房间之用;窗的主要作用是采光和通风,同时也起分隔和围护的作用。门和窗是解决建筑使用功能主要手段。

7、阳台:楼层建筑中,人们与外界空间联系的主要方式,有三面敞开的,也有半敞开的,或一面敞开的,或封闭的。

8、隔断:区别使用功能,使之互不干扰,是建筑设计中组织功能空间、划分平面的主要手段。有全隔、半隔、透明、半透、不透等区别。

7、窗:门和窗都是建筑物的围护构件。

8、建筑物的构造组成补充

就常见的民用建筑而言,大致有基础、墙或柱、楼地层、楼梯、屋顶、门窗六个基本组成部分。通风道、垃圾道、烟道、壁橱等建筑配件及设施,可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设置。

1. 基础:位于建筑物的最下部,埋于自然地坪以下,承受上部传来的所有荷载,并把这些荷载传给下面的土层(即地基)。基础是房屋的主要受力构件,其构造要求是坚固、稳定、耐久、能经受冰冻、地下水及所含化学物质的侵蚀,保持足够的使用年限。

2. 墙或柱:是房屋的竖向承重构件,它承受着由屋盖和各楼层传来的各种荷载,并把这些荷载可靠的传给地基。对于这些构件的设计必须满足强度和刚度要求。作为墙体,外墙还有维护的功能,抵御风霜雪雨及寒暑对室内的影响。内墙还有分隔房的作用,所以对墙体还常提出保温、隔热、隔音等要求。

三、  建筑识图

一套完整的建筑施工图包括建筑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暖通几空调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电器施工图等。

1、总平面图:用来说明建筑物所在具体位置和周围环境关系的平面图,一般在图上标出拟建建筑物和周围已建建筑物的外形、层数和它们的相对位置关系,标出建筑物周围的地形、道路、水源、电源等,图上一般绘有指北针。

2、建筑施工图:包括建筑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建筑剖面图。

建筑平面图:按一定比例绘制的建筑物水平剖视图,表示建筑物的平面形状、水平方向(出入口、走廊、楼梯、房间、阳台等)的布置和组合关系。是全套图纸中具有重要引导作用的图纸。

建筑立面图:按一定比例绘制的建筑物在垂直方向上的投影图,主要表示建筑物的外观形状,是做外部装修的外部依据。

建筑剖面图:按一定比例绘制的把建筑物沿竖直方向剖开的投影图,主要表示建筑物的内部结构形式、空间关系。

3、结构施工图:主要表明建筑结构专业的设计内容,同时反映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对结构的要求。

在房屋销售中最常用的是户型图,它是将建筑平面图简化,以便清楚地表示每一套房屋的平面布局和房间的相对位置。

4、效果图:有小区总体效果图和装修效果图,是由专业人员设计的,在建筑物尚未建成前对建筑物的多种描述,是一种对建筑物进行美化的方法。

怎样看房屋建筑平面图?

房屋建筑平面图,就是一栋房屋的水平剖视图。假设用一水平面把一栋房屋的窗台以上部分平切掉,切面以下部分的水平投影就叫平面图。

一栋房屋的平面图主要表示:房屋占地面积的大小,各房间的面积大小,台阶、楼梯、门窗等局部的位置和大小,墙体结构的厚度等。有些建筑平面图还将室内固定设备也体现出来,如灶台、坐便器、厨柜、污水池、浴缸等设施的平面形状与位置。对于购房者来说,有此一图,足以充分了解自己所购置的房产的面积和格局以及日常居住生活空间范围内的各种指标数据。看图时应着重弄清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线(即墙体线)计算房屋总长、总宽及建筑面积。同时认识房屋的形状、朝向、楼梯、台阶、外门窗的位置,与周边房屋的分界线。

2、看图了解清楚房屋内部的各分隔内墙体的位置,找到卧室、起居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壁柜等的位置并分别计算其面积大小。

3、通过比例标准,分析了解室内高度,阳台、门、窗、暖气、上下水管道、烟道等固有设备设施的型号尺寸和占地面积大小及日常使用情况。

4、详细分析了解室内炉灶、洗手盆、坐便器、厨柜、污水池、浴缸等可调整设施的尺寸、形状、位置和合理使用程度。

四、房屋面积的规定和测算

1、各种面积概念

(1)住宅结构面积:是指住宅的所有承重墙或柱和非承重墙所占面积的总和,即外墙、内墙、柱等结构所占面积的总和。人们常说的居住面积和使用面积都不含结构面积。

(2)居住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居室净面积之和。所谓净面积就是除去墙、柱等建筑构件所占有的水平面积(即结构面积)。

(3)使用面积:扣除公用(楼梯、电梯、公用的配电间、走道、电梯间、管道间)面积,房屋结构占用面积,以及户内走道、楼梯、玄关等面积后,所剩实际生活使用的面积。

(4)建筑面积:建筑物全部面积,分每户建筑面积、单元建筑面积和每幢楼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6)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7)出房率(得房率):指住宅的净使用面积占销售面积(包括公用部分面积)之比。销售面积一样的净使用面积不一定相同,出房率高的商品房就物有所值。如果商品房的公用面积分摊得多,出房率就要低一些。

(8)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9)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

2、有关房屋面积的规定和测算

(1)多层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每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不分层高均按一层面积计算,回廊部分按其投影计算面积。

(3)房屋内的技术层、夹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超过2.20米的,按其上口外墙水平面积计算。

(4)封闭式阳台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凸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共有公共面积的分摊计算:

每户应摊面积=共有公用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各户房屋建筑面积之和*该户房屋建筑面积

3、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

两部分:

(1) 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其功能上为整楼建筑服务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 各单元与楼房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的一半

五、商品房销售常用名词

1、住宅: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

2、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更换新鲜空气。

3、朝向:建筑主要房间面对的方向(东、西、南、北)。

4、隔音:建筑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减低噪声的能力以减少分贝(DB)数表示。

5、噪声级: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间,要求达到允许的噪声量的等级(一般住宅为50DB以下)

6、隔热:建筑围护结构(墙体屋而)减少热量传递的能力,以隔热系数表示。

7、户型:居住建筑中表示卧室、厅房、卫生间的构成类型简化的名称,如二室——厅一卫、三室二厅二卫等。各种户型可设计成多种平面组合,户型优劣是购房者主要关心的因素。

8、什么是住宅的开间、进深、层高和净高?

(1)住宅的开间:住宅的开间就住宅的宽度。在1987年颁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对住宅的开间在设计上有严格的规定。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常采用下列参数: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

(2)住宅的进深:住宅的进深就是指住宅的实际长度。在1987年实施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常用参数: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5.7米、6.0米。为了保证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进深不宜过长。

(3)住宅的层高:住宅的层高是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层面之间的距离,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在1987年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层高采用的参数:2. 6米、2 .7米、2.8米。

(4)住宅的净高:住宅的净高是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净高:层高—楼板厚度,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净高”。商品住宅的开间、进深和层高(即住宅的宽度、长度和高度),这三大指标是确定住宅价格的重要因素。如果住宅的尺寸越大(即开间、进深、层高越大),建筑工艺相应就越复杂,建造的难度就越大,同时所消耗的建材也会越多,导致建造的成本也就越高。当然人们居住的空间会有所增大,但要付出的房价就会更高。因此,购房者在购买商品住宅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支付的能力来考虑,住宅的面积适宜即可。

9、承重墙:需支承建筑重量和使用荷重的墙休,对房屋会直接产生安全影响的墙体,对房屋会直接产生安全影响的墙体。

10、非承重墙:对整体建筑不起承重受力作用,但有可能对局部构件有支持、荷重作用的墙休。

11、弹性空间(可变空间):指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改变平面大小形状,或可改变净空高度的平面或立体范围。

12、日照:建筑物能迎受到阳光的程度。各建筑对日照要求不同。住宅一般要求在冬日少有1小时的日照。

日照间距:日照间距=建筑物高度/建筑物相邻距离(国家标准为1.2倍)

13、物业管理:为居民提供生活、文化、安全、卫生、设施维修等服务的管理机构,其业务范围随社会进步、生产力发展而不断增加。

14、什么是复式住宅?

复式住宅是受跃层式住宅启发而创造设计的一种经济型住宅。这类住在建造上仍每户占有上下两层,实际是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1.2米的夹层,两层合计的层高要大大低于跃层式住宅(复式为3.3米,而一般跃层为5.6米),复式住宅的下层供起居用,炊事、进餐、洗浴等,上层供休息睡眠和贮藏用,户内设多处入墙式壁柜和楼梯,中间楼板也即上层的地板。因此复式住宅具备了省地、省工、省料又实用的特点,特别先例子三代、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居住,既满足了隔代人的相对独立,又达到了相互照应的目的。

虽然复式住宅在设计施工和使用上有面宽大、进深小、部分户型朝向不佳、自然通风采光较差,层高过低、隔音、防火功能差,房间的私密性、安全性较差等缺点,但这种精巧实用的住宅类型,由于经济效益十分明显,价格相对偏低,必然会成为住宅市场上的热销产品。

15、什么是公有住宅?

公有住宅,在我国也称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它在指由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

16、什么是跃层式住宅?

跃层式住宅是近年来推广的一种新颖住宅建筑形式。这类住宅的特点是,内部空间借鉴了欧美小二楼独院住宅的设计手法,住宅占有上下两层楼面,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及其它辅助用房可以分层布置,上下层之间的交通不通过公共楼梯而采用户内独用小楼梯联接。跃层式住宅的优点是每户都有二层或二层合一的采光面,即使朝向不好,也可通过增大采光面积弥补,通风较好,户内居住面积和辅助面积较大,布局紧凑,功能明确,相互干扰较小。不足之处是安全出口相对狭小。在东南沿海的广东、福建的一些开放城市建设较多。近年来在北方城市的一些高级住宅设计中,也开始得到推广。

17、居住小区:具备相应规模的生活、文化、商业、卫生、教育、娱乐等设施为居住建筑群服务的有组织规划的区域。

18、组团:由数幢住宅楼组合成共同生活空间的院落。由数个组团形成居住小区。

19、社区服务半径:此环境泛指生活、文化、教育、商业、卫生保健、绿化、交通、环卫等一系列外条件,是衡量居住水平的总称。

20、社区服务半径:各类日常生活设施服务的范围,以服务中心为圆点,以米为单位计范围大小。

21、节能环保型建筑:采用现代科技对水资源再利用、废弃物再生再用,太刚能蓄电、照明,供热、隔热、保温,空气净化,防虫、防霉、空调省电等—系列措施而设计成的未来居住建筑。

22、建筑风格:指建筑造型所采用的美学文脉。当前盛行的欧陆风格是对欧美传统建筑艺术的借鉴。

23、车位:自行车、私家车泊位,分收费和免费两种,—般指公用停场,不同于私家车库,居住小区必须有足够车位。车不能停在道路上。

24、“五证俱全”是指哪五证?

①建筑施工许可证

2.房屋预售许可证

3.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住宅房屋的设计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及其设备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加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根据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自建的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公用配套设施及住宅小区使用范围内的公共场地。

第四条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的指导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的收取办法、标准及管理规定;

(四)制定物业管理有关合同,公约等示范文本;

(五)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

(六)参与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方案的论证和竣工验收;

(七)监督、检查、指导物业管理活动。

建委、计委、规划、城建、公用、民政、卫生、环保、公安、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电业、电信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遵循经营自主、有偿服务、自负盈亏、微利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选举代表组成,委员总数为单数。管委会选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期限内,直接改组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改组确有困难的,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重新选举管委会。

第七条  管委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  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管理企业,代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签订住宅小区委托管理合同;

(三)审议物业管理专用资金和住宅维修储备金的使用计划;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决定住宅小区维修和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

(五)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  管委会义务:

(一)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监督;

(二)不得选聘不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管理住宅小区;

(三)保护和改善住宅小区环境质量;

(四)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通过住宅小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大会制定住宅小区公约。

住宅小区公约对全体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由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监督执行。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和住宅小区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管理项目、管理标准、管理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用违约责任等条款。委托管理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经管委会续聘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管理合同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二)具有30万元以上的贷币注册资金;

(三)有合法的管理章程;

(四)具有进行物业管理所需相应数量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五)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领取《物业管理资证书》后,方可接受委托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

本办法前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本办法之日起九十日内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领取《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在工程开工前,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成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对住宅小区的物业进行前期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在住宅小区工程建设中,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住宅小区的工程质量、配套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时,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应当参与住宅小区工程建设综合验收。

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应当向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情况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选举产生管委会后,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应当将小区移交给管委会,由管委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或者出租房屋时,在合同中应当具有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承诺遵守该住宅小区管理规定的条款。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依照委托管理合同和管理规定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四)制止违反住宅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选聘清洁、保安等专业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六)在住宅小区内依法开展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服务的多种经营项目,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住宅小区委托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管委会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三)物业管理企业年度管理计划、住宅维修储备金使用计划和住宅小区维修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批准;

(四)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五)为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委托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应当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住宅小区房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小区管委会移交下列资料: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城市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  工程质量检查合格证》;

(五)住宅小区房屋产权明细表;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和承重结构;

(二)不得私自增添、拆除、改装房屋设备及附属设施;

(三)不得挖掘、连接、压埋、迁移城市煤气、供电、供热、供水、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网设施;

(四)不得私搭乱建和随意占用房屋共用部位,不得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噪声扰民;

(五)不得占用、挖掘绿地和道路;

(六)按照规定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异产毗连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的供气、电信、有线电视,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专项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住宅小区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原管理单位应当按其管理范围加强专项管理,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委托管理的,应当在住宅小区委托管理合同期限内签订专项委托合同,并承担相应费用。

有关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密切配合,作好相应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保安服务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小区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人员应当在派出所的指导下加强小区值勤巡逻,积极配合派出所做好小区内治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内的绿地,游园,楼道卫生,环境卫生,道路维护、保洁以及垃圾收集、运输,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根据实际需要,垃圾收集、运输也可以委托专业单位管理和维护,有关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抛垃圾、杂物;

(二)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和瓜果皮核;

(三)饲养家禽、家畜;

(四)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乱设摊点;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六)损毁、涂刻园林艺术雕塑;

(七)攀折树木、采摘花果、践踏草坪;

(八)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住宅小区专用资金和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单体商品楼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多层建筑安费2%、高层建筑建安费4%的比例,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用资金。专用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储,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该小区在实施物业管理后购买管理、服务用房和住宅小区公用设施更新、大型设施的增改以及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开发建设单位缴纳专用资金,应当在拆迁前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缴纳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缴纳专用资金。

本办法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其物业管理专用资金在公有住宅售房款中按一定比例划拨解决;缺少公用配套设施的,凡是未按照规划、设计配套的,由原开发单位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一次性补交所需资金;原规划、设计中未包括,但又属于必须增设的公用配套设施,补建资金由政府在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专项资金和小区网点费同中调剂解决。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当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以成本价格为小区提供管理用房和服务用房。该管理用房和服务用房为国有直管房产,按民宅租金标准出租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和经营,严禁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异产毗连住宅维修储备金,住宅维修储备金由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分摊、分期缴纳,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收取,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住宅小区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绿化费、清洁卫生费、保安费等公共服务费,用于小区内的公共服务项目支出。

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小区内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的特约服务,可以收取特约服务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住宅小区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从事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经营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拒不办理年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房屋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及房地产交易手续。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向开发建设单位按日加收应缴资金总额3%的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住宅小区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住宅小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限期交纳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除有权制止、批评教育外,还可以提请相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管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因委托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与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发生纠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对于干扰、阻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住宅小区和本市市区的单体住宅楼宇、商厦、写字楼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