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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

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

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范文第1篇

《银行家》:一个地区金融业的发展总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与山东省内其他地区相比,您认为德州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哪些特点?

肖龙沧:与山东其他主要城市相比较,德州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但最近几年,德州市经济却取得了不错的发展态势,经济年增长速度高达15%以上。德州市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是民营经济相对比较活跃,民营经济对本市经济总量以及财政收入的贡献度已经达到80%以上,已形成了太阳能、中央空调、功能糖、汽车配件等四大民营产业,这些产业在省内乃至全国都小有名气。德州市中小企业数量较多,据统计,与商业银行有信贷关系的达5000多家。这种经济结构,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把营销的重点面向中小企业。同时,如何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也是基层人行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银行家》:在本地商业银行将工作重点向中小企业转移的同时,作为地方人行如何加以引导、支持和规范?

肖龙沧:的确,这几年我们已经把工作重点转到了促进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发展上来,围绕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首先疏通银政合作渠道,我们与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驻德州金融机构等17个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录》,促进货币信用政策与产业政策以及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其次举办银企恳谈会,邀请驻鲁金融机构到德州来与当地企业进行交流。从2002年起几年下来这类恳谈会共促成合作170多亿元。截至2006年末,全市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余额达397.3亿元,其中辖外金融机构的为59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了41亿元。再次,积极扶持和培育担保机构。与市民营经济委员会共同组成市担保公司建设指导小组,举办担保公司业务培训班,并推动成立了省内第一家信用担保机构业协会。从目前情况看,德州的担保机构没有一家是政府出资的,目前总数已经有49家,总注册资金8.57亿元,家数之多、密度之大,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名列前茅。我们在2006年4月专门还推动召开了全市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推进会,出台了《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指导意见》,希望通过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合作,来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题。

《银行家》:从您刚才的介绍中,我们知道为解决小企业融资担保抵押不足的问题,德州人行积极推动当地担保业的发展,但信用评级困难却是各地推行小企业贷款的另一难题,这方面的问题又如何解决?

肖龙沧:为解决信用评级难的问题,德州形成了一个“信用评级、担保一体化”的服务模式,很有特点。这种模式的运作主体,是山东征信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德州市企业信用评估咨询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该评估中心是一家由德州市民营企业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中介服务机构,成立于2002年7月。自2002年7月到2006年11月末,评估中心通过整合工商、质监、金融、税务、政法等社会各方面的信用信息资源,已经为3240家中小企业建立了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于近期协助德州人行开展了德州市中小企业信息征集工作。截至2006年11月末,该中心已为1200多家企业进行了信用评级。

这种信用评级担保一体化服务模式的实质内容为:签约合作的金融机构与评估中心实行信息共享,由评估中心按照金融机构贷款要求的企业信息和相关社会信用指标,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免费为中小企业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据此进行信用评级。对需要贷款且被评估为A级以上的信用企业,评估中心出具信用评估报告书,作为对企业信用担保的承诺,并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金融机构以信用评估报告书为参考依据,对贷款项目进行减少或取消贷前考察程序(原则上对贷款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查),凭信用评估报告书直接与企业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并在贷款利率上予以优惠。一旦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评估中心有义务从自己的专户上划拨资金及时代偿,而后再依法向企业追偿。

这几年,评估中心与金融机构积极合作,先后与工行德州分行、德州市商行、山东省农联社德州办事处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一是信息共享。根据合作金融机构的要求,从政府信息、企业信息、行业信息、社会信息等各个方面,组织工作人员对企业全面征集信用信息和组建信息库,随时供有关金融机构调阅。2006年,还成功与全市11家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实现了内部联网,更加方便了信息的共享。二是科学评级。按照人行的要求与合作金融机构的需要,设立AAA、AA、A、BBB、BB、B、CCC、CC、C共三等九级,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此外,还创造性地引入了对担保公司的评级,根据营运风险防范、资产质量、资本充足性和管理水平,分设AAA、AA、A、B、C五个等级,为金融机构选择担保伙伴提供参考。三是强化风险防范。通过专业软件的数据分析、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的定期审查和对企业的日常走访调查三管齐下,确保了评级结果的准确性。此外,评估中心还与有资质的典当行、拍卖行建立了合作关系,以便及时化解担保带来的风险。自2002年7月至今年11月末,评估中心累计为信用企业担保贷款20712万元,相关金融机构和自身均未发生资产损失。

《银行家》:就目前的运作状况看,您认为这种信用评级担保一体化的服务模式效果如何?

肖龙沧:应该说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多方面的。一是有利于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目前,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具有“时间急、频率高、数额小”的特点,但如果直接从金融机构贷款的话,手续较为繁琐,审贷周期较长,而通过信用评级担保一体化服务,额度小于100万元的贷款凭信用评估报告书就可从金融机构直接获得。另外,通过组建信用信息数据库,评估中心还可帮助企业完善财务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二是有利于金融机构降低成本和防范风险。由于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大多数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对信贷资金的发放非常不利。金融机构通过运用评估中心的信用评价结果,一定程度上补充或替代了内部评级,有效降低了决策成本。同时,由于评估中心对企业贷款负有担保责任,可以保证贷款的安全进入和安全退出。

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范文第2篇

一、美国风险为本反洗钱检查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风险为本反洗钱检查简介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2005年了《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以下简称BSA/AML检查),2007年进行了修改。该手册对不同监管机构的反洗钱检查进行了全面指导,是以风险为导向的反洗钱检查方法。BSA/AML检查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即风险评估、核心检查和扩展检查。1.风险评估。BSA/AML风险评估一般包括两个步骤:一是针对特定的金融机构,确定具体的风险类别(例如产品、服务、客户、实体、交易和所处地区等);二是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以更好的评估这些类别的风险。检查人员在进行风险评估审查时,首先确认金融机构是否针对具体的风险类别自行进行了评估。如果金融机构未开展风险评估,或风险评估不够充分,检查人员则必须基于可用的信息完成风险评估。评估应考虑金融机构的资产、客户群体、产品、服务和地区等因素,采取查看《银行保密法》报告数据库信息、与管理层谈话、分析经营状况和业绩报告等方式进行。检查人员要通过评估识别潜在的高风险业务,确定金融机构的风险概况,评估金融机构的BSA/AML合规程序是否能够管理并缓解风险,从而确定其整体风险概况和内部控制有效性。2.核心检查。BSA/AML的核心检查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现金交易报告(在美国大额交易报告主要指现金交易报告)、资金划转和货币工作涉及的买卖交易记录保存等内容,即对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核心义务进行检查。以客户尽职调查检查为例,检查程序包括两项:一是有效性评估。评估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政策、程序和流程的适当性和全面性,并评估上述客户信息在发现、监控及报告可疑交易方面的价值。具体包括四个方面:1.确定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政策、程序和流程是否与该机构的风险状况相匹配。确定其在开户时是否具有相应流程获取客户信息,并确保信息留存的客户信息的有效性。2.确定政策、程序和流程允许变更客户的风险等级或状况。确定由专人负责审阅或批准此类变更。3.审核金融机构用于识别为其带来较高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风险的客户的深入尽职调查程序和流程。4.确定金融机构是否制定客户尽职调查调查流程相关分析的指引,包括指导解决客户信息获取不足或不准确问题的指引。二是交易测试。在审阅风险评估报告、以往检查报告和金融机构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抽取高风险客户的尽职调查样本。确定金融机构是否收集了恰当的客户信息并将信息用于可疑交易监测。在完成风险评估和交易测试基础上,就客户尽职调查政策、程序和流程的适当性、全面性得出结论。3.扩展检查。扩展检查包括对金融机构提供的20类产品和服务的检查和对政治敏感人物、非居民等8类自然人和实体的检查。以政治敏感人物检查为例,检查程序与上述客户尽职调查检查类似,也包括对制度、流程的有效性评估和交易测试两部分,不再详述。

(二)对我国反洗钱检查的启示1.注重评估。美国反洗钱检查十分注重风险评估,既有针对金融机构风控架构的整体性评估,又有渗透到金融机构履行的核心反洗钱义务及各个业务条线的具体评估。每个业务条线检查时,首先进行政策、程序、流程方面的评估,然后进行交易测试。从手册的指导思想看,核心检查和扩展检查程序都可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情况选择适用,但风险评估却是必须的。2.深入业务。除风险评估和核心义务检查外,《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十分注重针对产品/服务的扩展检查。手册中列明了对关联银行、账户、贷款业务等20类产品/服务的扩展检查。这些扩展检查详细列明了针对不同业务的特点进行检查的重点,既给检查人员提供了工作指引,也给金融机构明确了反洗钱工作的方向。

二、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概念及方法

(一)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概念和内涵在部分借鉴美国反洗钱检查方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反洗钱监管实际,本文提出了从我国反洗钱发展的规律出发,以客户为切入点,全流程了解反洗钱风控措施在客户办理各项业务的渗透情况的以客户为中心检查模式。具体可表述为:以客户为中心、条线检查为纽带,流程控制为主线、高风险业务/客户为重点、有机连接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内容的检查模式。该模式下,针对客户的全流程检查与风险评估并重,旨在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反洗钱系统性、整体性风险。

(二)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特点与方法1.以客户为中心,有效解决随机抽样代表性不足问题以客户为中心检查侧重分析金融机构业务特点和客户风险状况,以特定标准挑选高风险客户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标准随不同金融机构及不同时期洗钱特征进行动态调整。以对辖区某商业银行检查为例,针对该行业务特点和客户风险状况,按照5条定量标准和4条定性标准从3.7万个客户中,选取高风险客户300个,样本数量大幅减少,大幅提高检查效率。2.以条线检查为纽带,有效解决模块化检查忽略反洗钱工作间联系问题以对辖区某商业银行检查为例,针对该行100名对公高风险客户、200名对私高风险客户,分别沿对公、对私业务线条,从内控制度与组织机构建设、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保存三个方面同时检查,综合反映其整体反洗钱工作,避免按不同条块检查、不能反映整体风险的问题。3.以高风险业务为重点,有效解决模块化检查与金融机构业务脱节问题根据金融机构业务特点,将反洗钱检查融入被检查单位业务条线,对相应高风险业务进行重点检查。以对某外资银行和某中资银行检查为例,根据被检查单位特点不同,对中资银行重点检查客户贵金属交易、大额人民币现金交易和非面对面交易;对某外资银行重点检查客户外币现金交易及跨境汇兑、NRA账户管理等高风险业务。4.以流程控制为主线,有效解决模块化检查忽视风险控制过程问题在对公、对私两条线检查中,针对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业务关系存续、业务关系结束三个阶段的反洗钱流程控制措施实施连贯检查,发现流程设计和风险控制陷,整体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风险。一是“五步检查法”对建立业务关系阶段的反洗钱流程控制措施进行检查(见表3)。二是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被查单位涉及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的国际业务、信贷管理、会计、营业部等部门就该阶段履行客户重新识别、风险等级调整、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情况实施检查。三是在业务关系终止阶段,主要对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和客户资料的回溯利用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以客户为中心检查的成效

(一)全面准确评价被查单位反洗钱风控体系有效性以客户为中心检查既可以发现被检查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漏错报、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等合规性问题,又可以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和风控隐患,形成对被查单位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准确判断。

(二)大幅提升反洗钱检查工作效率以客户为中心检查采取标准化、流程化检查方式,且高风险客户挑选标准、每个阶段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均相对固定,有效缩短检查周期,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房地产;抵押评估;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随着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蓬勃发展,连带着我国商业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蓬勃发展。房地产抵押贷款包括个人按揭住房贷款、房地产项目贷款和以房地产抵押为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由于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一个基本依据,所以抵押房地产价值的科学评估对于合理有效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构筑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屏障,进而有效防范银行体系风险和金融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房地产抵押评估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1.“假按揭”套取房地产开发贷款

近年来,作为宏观调控措施,国家限制房地产开发贷款,鼓励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在此背景下,一些开发资金不足且无法正常取得开发贷款的开发商,就采取“假按揭”的方式以套取贷款。开发商利用自己员工及其亲属的身份证,签订所谓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以此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取得贷款后,由开发商以个人名义按月偿还本息。开发商采取“假按揭”的方式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使大量消费性贷款转化为房地产开发贷款。部分“假按揭”实质上是“一房两售”,一旦开发商逃废债务,银行贷款将难以追回,因为真正的购房人入住后,抵押物将无法处分,购房人产权将得不到保护。“假按揭”名义上的借款人往往是在不知详情的情况下被利用的,一旦开发商恶意欺诈,将作为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处理不好,将影响社会稳定。

2.超值抵押风险

房地产抵押是一种债务履行担保方式,抵押物的价值应当高于所担保的债务。但实践中,有的借款人以虚报房地产价值或要求估价机构高估房地产价值,以此取得超出抵押物实际价值的银行贷款。也有的贷款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借款人申报的抵押物价值或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高于其市场价值,甚至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提醒其抵押物价值不足以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仍坚持以此作为确定抵押贷款额度的依据,致使银行实际放贷额大于抵押物的市场价值。

3.人为因素风险

人为因素风险是由于估价机构或估价人员不执行行业规定和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所致。为争取估价业务,评估机构或 评估人员与委托方私下达成某种价格共识,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故意高估或低估评估值,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如抵押人与估价人员串通一气或收取额外好处费,故意把评估值高估,并骗取金融信贷机构的信任而获得超出抵押物实际价值的贷款额,到期还不清债务,即使处置该抵押物也资不抵债,出现金融机构状告评估机构的纠纷。

三、房地产抵押评估风险的控制路径

1.树立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评估质量控制管理

抵押评估为借贷 双方提供中介服务,评估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当借贷双方因不能履行债务而发生纠纷时,通常会将估价机构和人员牵连进去,因此,作为估价一方必须时刻树立风险意识,不要因一时的小利或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这就要求估价机构要建立和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如继续培训教育制度、评估结果会审制度、风险基金制度以及其它各项责任制,以应付各种风险的出现。

评估质量控制管理是评估公司各项管理的核心。建立和完善此项管理制度,有助于防止因评估人员业务水平问题而造成的评估错误,有助于防止因评估过程中未能保持独立、公正而造成的评估失败。评估公司应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等技术标准,结合地方有关政策及其他一些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出评估公司自身的质量控制规范标准,其内容包括评估操作程序、报告规范格式、评估方法技术要点、基本参数的确定及报告错误界定等。在评估人员初步完成了评估的技术部分后,由水平较高的评估师对评估报告进行初步复核。复核主要审查评估程序有没有履行,譬如有没有进行现场实地踏勘,收集的资料是不明充分和真实,评估方法选择是否恰当,参数是否合适以及评估结果是否与市场水平相吻合等。另外,还要定期抽检是指公司技术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制定的质量规范标准,定期对每个评估人员的报告随机抽查,对报告质量打分,并提出报告修改意见和奖惩意见,由报告主办人员修改报告,收回替换提交客户的报告,公司实施奖惩。

2.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避免房地产抵押价值高估风险

采用科学、合理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价值确定依据,可以以房地产成本价格和社会公认的利润水平为基础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价值,避免抵押房地产价值高估,从而挤出房价虚高造成的泡沫,降低风险。同时参照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下抵押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取较低者作为贷款发放的依据。由于收益法中对参数的准确性要求很高,且由于利率、通货膨胀、经济周期性变化对房地产的影响,加之目前我国房地产经营受许多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与公式成立的假定情况相距甚远,特别在考虑抵押期限情况下,对未来市场预测就带有更大的不可知性,因此在进行房地产抵押评估时应慎用。而采用成本法估价,虽然房价的构成很复杂,但由于土地价格的招拍挂制度,房屋建设成本有明确的相关规范,社会对利润也有公认的合理水平,所以是具有操作性的。以成本法评估抵押房地产,尽管由于涉及到房地产商和部分投机者的切身利益而不受欢迎,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也可能会降低,在短期内影响银行的收益,但对于房地产市场、银行乃至金融体系的长远、健康、平稳发展却是至关重要的。

3.提高贷款审查人员素质,有效监督评估质量

银行自身应在内部配备既精通银行业务又有房地产评估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贷款审查人员,改变单纯以房地产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乘以贷款价值比率确定贷款额度的操作方法,以有效控制房地产抵押价值的高估风险。相关贷款审查人员应该站在银行的角度去评估抵押房地产的客观价值,充分考虑未来市场变化和短期强制处置等风险因素。具体而言,审查人员应该审查评估技术报告中估价师的测算过程是否有误、有关参数选取是否合理、所选用的估价方法是否切合估价对象和目的、抵押物产权是否存在瑕疵等。当市场发生变化时,要对抵押物进行内部估价,以确定抵押物现时价值。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该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重视和防范抵押估价风险,坚持自律,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抵押估价风险防范机制。

参考文献:

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金融风险;策略;分析

Assessment of the real estate and financial risk prevention

Wang Yanchao 1 Yan Shanhua 2

1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Liaoning Dalian Dalian Branch of the 116001

2 Dalian Vank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Liaoning Dalian 116021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industry development, and has become a new growth point of national economy in.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is also one of the most easy to produce economic bubble, cause financial risk industry. This article embarks from the reality, analysis of the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the problem of existence,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bank financial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real estate assessment and prevention of financial risk of real estate for the purpose of.

Key words: real estate appraisal; financial risk; strategy; analysis

房地产引起不可移动性和保值增值性,成为银行最理想的中长期抵押物。银行为保障其贷款安全性,就需要合理地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估价,从而形成基于抵押贷款为目的的房地产评估。我国在房地产评估理论和实务方面的研究相对滞后,实践中亦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如评估的时点性、选择方法不当同融资本身的长期性相矛盾,抵押物产权瑕疵、业务衔接不合理等。因此,健全作为联系房地产市场和银行金融风险纽带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估价方法的选择问题

房地产估价常用的三种方法是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估价人员应以实际情况为依据,来对估价方法进行合理的选择。其中市场比较法的本质是将近期类似房地产交易价格作为向导来实施的评估。当房地产市场过热,其交易价格持续超出实际价格合理范围时,此种方法估算的抵押物价值必定比其真实价值要高,银行贷款发放额度自然扩大。当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其交易价格又会重新回到合理范围内,这时抵押物实际价值逐渐显现,导致了银行信贷安全隐患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会导致将来大量的坏账、呆账。

(二)估价特点同融资长期性相矛盾

房地产估计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时点性,即很大程度上是对当前价格状态的评估对象作出判断,大致市场比较法的广为应用,使得在对房地产抵押物进行评估时,多是以当前市场景气度为依据来对抵押贷款价值高低作出判断,而对抵押物未来成交价格变化则相对忽略。房地产抵押贷款偿还周期伴随着数个房地产的经济周期,房地产市场繁荣时期发放抵押贷款,确定的贷款发放额度易高于抵押物长期均衡价值估价。当房地产市场一旦进入萧条或衰退时期,抵押物市场价格便会低于评估结果。此时,如果借贷方理性违约或无力按期还款,就很可能对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形成冲击,诱发金融风险的形成,甚至爆发金融危机。

(三)估价机构同银行业务衔接问题

各商业银行曾下设房地产评估部,但随后逐渐被分离出去,转而委托专门估价机构来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此种情况下,评估机构同银行业务的衔接好坏十分重要。当前,我国银行中懂得估价程序和方法的技术人员不多,评估机构中人员对银行放贷细则和程序也知之甚少,从而致使银行难以对估价结果有效地利用起来。暂且不谈抵押贷款比例的确定问题,就当前这种肤浅又简单的衔接模式,就导致了估价工作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大程度降低,致使金融风险的增加。

(四)抵押物产权瑕疵问题

房地产不但包括地上及土地定着物和同地上利用相联系的地下改良物,以上组成部分的衍生权利亦包含其中。因此,抵押物产权的明晰性将对对房地产抵押价值的高低与实现产生直接影响。于福利分房的基础上,我国又进行了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产权结构和类型较为复杂,产权不全或产权多元化的房屋数量较多,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地产评估的难度。如果抵押物产权本身存在瑕疵,抵押人一旦违约,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将大大低于抵押价值,金融风险进一步增加。

二、基于房地产评估的银行金融风险防范策略分析

(一)创新完善现有评估方法

在我国,因抵押物处置同抵押物评估间存在脱钩关系,一般规定抵押物评估报告的有效时间为期一年,这一年当中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是巨大的,如这时对抵押房地产进行处置,评估价值和抵押物限制就会形成相当的差异。因此,应对国外的评估理论和评价方法加以借鉴,不断创新和完善现有评估方法,使其同我国当前国情和房地产自身特点相适应。

(二)强化评估人员抵押贷款业务认知

评估人员对银行抵押贷款安全性则责任性据顶了其在掌握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的同时,还必须对银行抵押贷款业务有深刻的理解,一般来讲,评估人员应加强对权利义务、还款计划及相关手续和费用等方面内容的认知。

(三)完善制度,建设统一的行业协会

一些评估机构的工作不认真,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负责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评估制度的缺失。因此,制定完善房地产相关评估制度十分必要,应作为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来抓;因当前各部门的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不统一,这就造成了统一标的物在评估结果上有着较大的差异,弱化了房地产评估的权威性。因此,建设统一的行业协会是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起到协调各部门职能的作用;此外,评估协会和评估行业主管部门还应进行制度的完善,提倡竞争的公平性,来杜绝行业垄断行为,促进评估机构、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互动的良性发展。同时,行业管理协会和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还应建立统一的地区房地产市场信息数据库,从而为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四)银行抵押贷款估价管理方面

中国银行对于抵押物评估价值尚未确立有效的审核制度,对于评估结论的价值和内涵的定义却反充分的分析和理解。这就需要强化对抵押物评估报告及报告出具相关评估机构的审核,从而正确对评估报告作出正确的判断;银行在房地产贷款的过程当中,了解和拥有评估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信息资料十分必要,指定信誉好、资质高、服务水平好的评估机构,并与评估行业实现资源共享,从而银行金融风险的防范创造条件。

三、总论

房地产行业的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上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增加了银行的金融风险,从实际出发,针对性地从采取措施,并积极地加以实施,来使得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最大程度低降低银行金融风险。

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第九条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十条担保机构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注重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完整、详实的客户资料,为项目评估建立可靠的信息基础;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切实防止盲目决策;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规范运作的担保机构,可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为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担保机构定期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对以财政性资金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综合考虑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损失、资产结构及其社会和经济效益而确定。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定期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报表和资料,于每月底前将上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金融机构,必要时可向担保机构的注册机关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设立的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