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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依据

合同管理依据

合同管理依据范文第1篇

一、目前存在的几种模式

新《条例》实施之后,各地地方税务机关都对新的建筑业营业税征管模式进行了一些探索,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方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税款法:以税款为线索,上级承包方申报营业税计税依据时,以所有下级分包方已入库的营业税税款的计税依据作为扣减依据。这种方法以保障税款为出发点,尽可能地保证已开具发票金额与应征税款计税依据的一致性。

发票法:以发票为线索,根据下一级分包方已开具发票的金额作为上一级发包方申报营业税的扣减依据。这种方法着眼于扣减依据的真实性,在保证下级分包款项已完成结算的基础上,确保上级发包方的扣减依据已经发生。发票法体现了新《条例》在申报主体上的变化,是目前应用比较多的办法,我省部分城市也已经付诸使用。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税款法和发票法都产生了一些问题。税款法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第一,按照新《条例》,总分包各为纳税人,各自独立申报,各自承担纳税申报责任。而税款法以下级分包方税款是否入库作为上级发包方的扣减依据,下级分包方的纳税责任直接转移到了上级发包方,显然不符合上述立法精神。第二,税款法过于强调税务机关对应征税款的保障,税务机关项目已纳税款统计金额,是纳税人唯一可以确定扣缴金额的渠道。特别在项目存在二级及以下分包的情况下,税款法将会造成跨层的上级发包方对自己每次开票实际应当缴纳的税款金额完全无法把握,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

发票法存在的问题有:第一,上级发包方每次开票的实际缴纳税款金额取决于本次开票时下级分包方开具发票金额的多少,在一定时间区间内,税款金额难以预计;第二,这种方式是以下级分包方先于上级发包方开具发票为前提的。但建筑业企业实际的资金往来非常复杂,层层分包的资金流转很难实现有序的时间序列。比较有可能的情况是,同一段工作量,越是下级分包方,拿到工程款的时间越晚,开具发票的时间也越晚。那么,上级发包方,特别是总包方,难以避免要提前纳税。如果到项目清算时,大量的总包方都要退税,将极大地增加征税成本。

二、预扣减比例法

在建筑业的税收管理中,合同是证明涉税事实的最重要依据。把握住建筑业各级承包的合同内容,也就把握了建筑业项目的实质。合同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在工程发生重大变动之前,或者在竣工结算之前,原有合同确定的金额保持有效。另外,同一层级的承包与发包合同的具体内容都与该层级纳税人直接有关,易于纳税人自己掌握。正因为建筑合同的这些优点,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以建筑合同为征管线索,以预扣减比例为核心,分期预扣,竣工后清算的征管模式。其中,预扣减比例是指符合扣除条件的金额合计占总承包额的比例,即:

预扣减比例=(计算时点已登记的分包合同金额合计+其他符合扣除条件的金额合计)÷纳税人承包金额。

特定情况下,预扣减比例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

1、管理过程

在预扣减比例法下,建筑业项目管理分为三个阶段:

信息采集阶段:以建筑业项目立项为始,以项目开工建设为止。这一阶段的管理目标是及时、全面地掌握即将建设的项目信息,有效地增加建筑业项目登记率。

工程建设阶段(预扣管理阶段):以项目开工建设为始,以竣工结算为止。这一阶段的管理目标是及时掌握合同变化情况,特别是多层级的分包情况,科学地计算预扣减比例及应纳营业税计税依据,掌握工程施工进度及款项结算进度。

项目清算阶段:以项目竣工结算为始,以缴清全部营业税款、办结项目注销为止。这一阶段的管理目标是全面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及时组织项目清算,资金、税款、票证的管理达到统一。

2、预扣减比例的有效性

预扣减比例是预扣减比例法的核心内容。预扣减比例的有效性主要指:第一,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纳税人当期实际结算资金中的分包比例和其他扣除项目比例之和;第二,计算便捷,易于被纳税人理解。

预扣减比例的数值在工程建设期内,随时间推移呈递增趋势。因此,笔者设计了两种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计算方法:

精确型:当期结算款项营业税计税依据=当期结算款项金额×(1-当期预扣减比例)-Σn期结算款项金额×(当期预扣减比例-n期预扣减比例)

精确型计算方法下,累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占当前未分包合同金额的比例与工程款项结算比例始终相等,即:

累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款金额

当前未分包合同金额 承包合同总金额

精确型计算方法能够在款项结算各期始终真实地反映纳税人实际应当承担的营业税税收负担,是预扣减比例法的理论基础。其缺点是计算复杂,不易被纳税人接受。

精简型:当期结算款项营业税计税依据=当期结算款项金额×(1-当期预扣减比例)

精简型计算方法下,累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占未分包合同金额的比例大于等于工程款项结算比例,即:

累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款金额

当前未分包合同金额承包合同总金额

差异的大小取决于预扣减比例的增加幅度,而预扣减比例增加的幅度受两个方面影响:第一,分包金额占承包金额的比例;第二,分包合同登记的时间与承包合同开工时间的间隔。

精简型计算方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纳税人易于掌握。但需要对存在的差异进行控制。

根据管理实践经验,建筑业项目中,一般来说,分包比例大的项目,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开工时间较为接近;分包比例小的项目,分包合同往往会在整个承包期内陆续发生。也就是说,两个因素互为消长。如果能根据本地区建筑业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合理的掌握预扣减比例的调整空间,就可以有效地降低精简型计算方法的计算结果与实际税收负担的差异。

3、管理步骤

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可以设立以下管理步骤:

第一,确立项目。由项目建设方进行项目建设方登记,确定项目预计投资总额,生成项目编号。

第二,签订施工合同,进行各级施工方登记,生成施工方代码。各级分包合同的登记,应当与上一级承包合同建立关联。例如:一级分包合同登记时,应当登记总包方施工方编号。二级分包合同登记时,应当登记一级分包施工方编号,依此类推。

第三,工程建设期间,除采用一次性收款方式的合同以外,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累计的分包合同金额及其他扣减因素金额合计占承包合同总额的比例确定预扣减比例。预扣减比例明确时间区间,定期调整,不累计使用。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设置统一的调整期限,如:每季调整一次。纳税人分次开具发票,每次按照该时间段预先确定的预扣减比例计算计税依据。一次性收款的合同,在开具工程发票时凭登记的分包合同,一次性全额扣除。

第四,工程建设结束后,竣工结算完成前,确定的预扣减比例不再变动。

第五,工程竣工结算,项目进行清算。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审定的承包总额扣减取得的分包发票总金额以及其他符合扣减条件的金额合计确定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根据已纳税额确定应纳(退)税额。

三、预扣减比例法的优点

1、各级承包人纳税义务对等,责任明确

预扣减比例法下,每一层级的纳税人纳税责任都仅限于纳税人自己预计或实际提供的劳务金额,与其他层级的纳税人无关,较好地体现了新《营业税条例》的立法精神。

2、税负确定,利于征管

根据纳税人累计的分包总额和其他扣减项目合计(如:设备扣除额),占纳税人承包合同金额的比例确定当期预扣减比例,在同一时间区间内,每次开具发票时应纳税款是确定的,而且可以较为客观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不会造成大范围的由于不能按期抵扣导致的提前缴纳,弥补了发票法和税款法的不足。

3、调整有据,利于沟通

税务机关确定的预扣减比例以纳税人提供的事实为根据,同时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有调整权。预扣减比例法同时保证了税务机关的主动性和纳税人的权益。

4、适应性广泛

预扣减比例法不仅适用于建筑业层层分包的情况,对其他存在生产周期较长,并且有流转税计税依据扣减情况的也同样适用。只要根据政策口径,掌握合同情况,确定预扣减比例,就能够有效地把握税源动向。

四、采用预扣减比例法的条件

1、政策支持

统一所有工程项目预扣减比例调整期间,例如每季的最后一日为调整日,以计算机计算为主,人为调整为辅,基层税务管理机关应当在确定的工作期限内以合适的方式告知纳税人。基层税务管理机关应当具有根据事实依据,在一定范围内调整预扣减比例的权利。

2、完善计算机管理程序

①在项目登记模块中,改变以往的观念,不需区分一级分包和二级及以下分包。所有层级一视同仁。

②在项目管理中,应当增加生成预扣减比例和查询历次预扣减比例的内容。

③在纳税申报时,在申报表的自动计算过程中,增加预扣减比例一栏,系统根据税务管理码和申报日期,选择当期已生成的预扣减比例。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系统中,应当在营业税的项目申报表中增加预扣缴比例一栏。

④在项目查询模块中,应当具备查询项目承包目录树的功能。基层管理机关可以实时了解项目的承包情况。每一层的纳税人名称、金额,扣减比例、已纳税款(分税种)为必须显示的内容,同时应当显示合计金额数。

⑤在建筑项目注销模块中,系统应当可以自动计算纳税人的分包方累计开具发票的总额,同时生成发票明细台账,与纳税人提供的凭据核对。

3、调整建筑业税收管理方向

合同管理依据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劳动;铁路企业;规章制度;法律效力

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铁路企业为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内部劳动规则,是铁路企业内部的“法律”。《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加严格。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造成很大的损失。实践中铁路企业涉诉的诸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往往是双方争执的焦点,最终也是左右劳动争议案件胜负的关键。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问题做简单的探讨,以有助于铁路企业制定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完善劳动管理依据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虽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是一些劳动法律、规章和司法解释明确赋予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类似法律的效力。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作出了与《劳动法》基本相同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铁路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制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是企业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司法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合法依据。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制定主体适格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用人单位”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实践中哪些“单位、组织”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铁路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以下铁路单位是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适格主体。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铁路企业(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铁路企业(公司),如西安铁路局、路局辅业投资管理集团及其子公司等属于“用人单位”的范围,是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

(2)铁路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据此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看,铁路企业法人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两个相区别的用人单位,该分支机构有独立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资格。如果分支机构在本单位范围内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且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亦应发生法律效力,对分支机构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但从企业劳动管理层面看,虽然分支机构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如果放任管理不加以约束,势必产生企业内部劳动管理依据混乱的局面,因此,为保证企业劳动规章制度适用的统一性和整体的执行效力,铁路企业应禁止或限制所属分支机构出台劳动规章制度。

(3)铁路企业法人依法授权的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铁路企业所属的管理部门和未依法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基层单位,性质上属于企业内部机构,没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资格,如其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奖金分配办法、内部考核办法等,不具有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铁路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明确授权所属部门或基层单位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专业管理办法等权限,经授权的管理部门或基层单位在权限范围内是制定具体细则、管理办法的适格主体。

2、内容合法、合理

(1)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在内容与实施上是法律、法规的延展和具体,因此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将面临规章制度内容违法、规定无效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其中的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铁路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任意制定。

(2)体现合理性。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但不合理,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劳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主要发生在对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具体化的过程中,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谓“严重违章”、“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需要企业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情形细化,而细化后的情形是否合理,就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来说,体现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比较容易些,而合理性如何体现比较复杂。铁路企业在细化法律法规过程中应注意合理的“度”,具体情形的规定不能脱离实际,不能不近情理,不得违反正常的常规判断标准,应为大多数的职工所认同。如果大多数职工都认为不合理,那么这个规定就有问题了。

3、履行法定的程序

(1)经民主协商程序制定。《劳动合同法》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规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铁路企业在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时,应严格履行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民主程序。而且,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铁路企业重要劳动规章制度经讨论和平等协商后,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方能充分体现制定程序合法的要求。此外,铁路企业应注意保留工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如集体讨论、协商会议、表决通过过程中的签名簿、讨论意见书、会议记录等。

(2)公示告知全体职工。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劳动者,所以它必须为全体劳动者所知悉。铁路企业经民主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后,应采取有效方式向全体职工公示告知,并注意保存公示告知的书面证据。实践中,一些铁路单位认为劳动规章制度以文件形式在铁路局域网上公布,就是履行了公示告知的义务。但笔者认为,职工是否知悉已公布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才是判断企业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仅仅以文件形式公布还不够完善。实际上履行公示告知义务并不难,可以组织职工学习规章制度,让职工在签到表上签名或写出学习心得材料存档,或是将规章制度人手一册,让职工领取时签字。

三、欠缺合法要件的法律后果

1、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铁路企业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职工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司法机关不作为判案依据。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欠缺合法要件,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作为判案的依据。企业依据劳动规章制度作出的劳动管理决定面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四、与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发生冲突时,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所以,铁路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后,应注意与企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及时衔接,对原来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进行梳理并做好变更,保持冲突内容的一致性,确保劳动规章制度在适用和执行中的法律效力。

五、结束语

在法律的明确授权下,铁路企业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企业可以任意制定内部劳动规则,只有符合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履行民主程序和向职工公示告知的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只有与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不相冲突,才能对全体劳动者有实质的法律约束力。

【参考文献】

[1] 范希华.新法律模式下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8.20.

[2] 任艳丽.论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经营管理者,2009. 16.

[3] 王巨力.善企业规章制度实现和谐劳动关系.铁道运输与经济,2007.08.

【作者简介】

合同管理依据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造价工程师;签证;合同价格

Abstract: Long-term since,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focused on project budget, budget, bid and completion of the clearing the preparation and audit, and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cost management in less or not at all involved.

Key words:Project cost managementCost engineerVisaContract price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格调整依据(如计日工数量、索赔、材料设备采购价格、工程变更等)的确认都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签证单来实现,而负责具体签证事宜的要么是发包人现场管理班子,要么是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

在签证单面前,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员显得力不从心,捉襟见肘。很多发包人都是组建临时项目班子进行工程建设管理,例如学校基建,其项目班子是由学校老师组成。项目班子的成员来自发包人的各个部门(学校的来自总务科,机关单位的来自基建财务、后勤服务部门等),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人员不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不熟悉法定建设程序,甚至缺乏一般的工程建设及造价管理知识。

而大部分监理工程师从设计、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岗位转职而来,比较熟悉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适合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理,对工程造价的管理知之甚少。其知识结构、知识深度和实际业务能力远远达不到造价工程师应具备的水平。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造价控制或管理显得软弱无力,难以胜任。

因此,由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员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合同价格调整依据质量不高是必然的。

一、现状: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签证的质量低下

某图书综合楼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双标化管理。在本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送出的001号联系单是应发包人要求砌筑临时围墙,请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并签证临时围墙费用。总监理工程师签复意见:此工程不在招标总项目中,费用按直接费计算。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复意见:同意。经调查核实,该临时围墙就是施工现场周围的围栏,是承包人实行双标化管理目标的保证项目之一,其费用已纳入投标报价范围,不得再另行计取该费用。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尽管以上的例子是众多建设工程中的一例,有其特殊性,但反映出的问题却是大多数工程建设所共有的,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签证的质量低下,集中表现为:签证的内容模棱两可,模糊不清,缺乏操作性。签证的内容前后矛盾或重复。签证的工程量远远大于实际完成的数量。材料设备签证价格明显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事后补签,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此签证,其结果直接导致建设资金的流失,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使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结,甚至诉诸于法律,严重地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发承包双方带来诸多不良的后果。

二、对策研究及操作构思

(一)造价工程师介入施工过程造价签证管理的政策依据

1996年8月26日,由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文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按照暂行规定,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出合同价格调整依据,以及工程发包人审查、签复承包人提出的合同调整价格依据,必须由造价工程师签章把关。以实现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的目的。同时,《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把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即施工过程中造价管理的工作纳入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为造价工程师介入施工过程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的签证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造价工程师具备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签证的专业技能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程施工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最复杂的一部分。因此施工过程中造价管理内容之一的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签证更需要专业技术的强大支撑,需要全面、系统知识,不是任何人经过短期的培训就能够掌握的,必须由专业人士---造价工程师来完成这一工作。解决合同价调整依据签证质量低下问题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必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配备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具有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造价工程师,在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具体负责涉及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的审核、签证。

(三)造价工程师在签证中的责任

由于合同价格调整依据事关发承包双方的切身利益,这就决定合同价格调整依据应由独立于发承包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开展签证活动,才能真正能体现签证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再者,工程造价活动与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是息息相关的,它们三者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整体。当造价管理与工程质量或施工进度控制发生矛盾时,必须统筹安排,应优先确定主要控制目标。由此决定了造价工程师是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的签证活动,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所做的不仅仅是简单地测算合同调整依据所发生的费用,而是应全面反映调整依据所产生的效果如材料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值,体现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统一,能动地影响各项调整依据的具体实施,为决算者提供依据。

因此,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在现场监理机构中配备相应的造价工程师。监理单位无造价工程师的,应与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对业主负责,以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

造价工程师要严格把好签证关,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了解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建设内容;熟悉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精通施工合同条款。对重大工程变更、设备或材料替代方案,应用价值工程原理等技术经济比较方法进行综合评审,研究这些变更或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经济,供决策层参考。深入施工现场,如实掌握例如台风、暴雨、现场停水、停电的起止时间等各类资料积累。及时、正确处理索赔和防范索赔。掌握材料、设备、人工、施工机械市场价格的动态信息。

(四)加强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管理,保证签证质量

合同管理依据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 财务管理 管理流程

一、工程项目的财务预算管理流程

(一)工程项目财务预算编制依据

(1)上级公司所确定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支出预算编制的要求与原则;

(2)上级公司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控制额度;

(3)各股东出资预计到位金额、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总计划投资额等。

(二)建立财务管理体系需考虑的因素

1、构建完善的全面预算体系

从特点上看,预算管理是一项多方位、全过程的活动,从内容上看,预算管理涉及到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及建设等多个环节。所以工程项目企业要构建完善的全面预算体系需要着眼于各岗位经济活动,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实现与企业战略目标直接挂钩。

2、健全财务预算考核制度

财务预算考核制度既是企业开展财务预算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又是企业实施奖惩措施的重要标准。为此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预算考核制度至关重要,即需要企业于月末或季末组织开展财务预算执行总结大会,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法对各岗位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比较,之后对保质保量完成预算任务的岗位人员进行薪酬奖励或职位晋升,对未能够按时完成预算任务的岗位人员进行惩处,以此激发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激情与责任感。

(三)加强企业预算管理的对策

1、做好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

由上可知,预算管理是一项多方位、全过程的活动,所以为确保该项活动顺利执行,既需要对预算项目科学合理编制、审计及实施,又需要其他部门协调统一进行。因此这就要求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开展预算项目编制或调整时,需要组织其他部门共同进行,多听取其他部门给予的建议,以保证预算项目编制或调整的科学合理性、高效性,从而推进预算决策、行为及结果的协调统一性。

2、完善预算反馈信息体系

企业应构建完善的预算反馈信息体系,凭借该体系实现对预算执行状况的实时监控、分析,以真正意义上实现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控制。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定期召开预算分析大会、财务数据分析等多种形式达到监督预算执行状况的目标,这样才能够确保预算执行工作高效率、高质量进行。预算管理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二、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流程

(一)合同管理流程设计的原则

一方面,财务人员应依据国家相关经济合同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到施工合同、投资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等有关经济合同签订、变更及解除等环节,任何一项经济合同均是财务核算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财务部门应依据种类不同对经济合同进行分类,之后分别置于物质核算岗位、工程核算岗位予以分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做到实时登记付款状况、发票状况及质保金挂账状况。

(二)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

(1)明确合同管理的基本方向,把握合同管理工作对整个工程的影响,其中工程项目合同规划需要依托于所签订的合同予以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2)工程合同的规划需要始终围绕工程项目予以进行,同时须明确工程项目合同的目标原则,对工程合同中涉及到的重要内容进行细化分析,最后根据规划权衡利弊。

三、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流程

(一)成本管理流程设计的原则

(1)广泛收集、研究企业内部状况,始终围绕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产节约为方向;

(2)企业财务部门应以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为依据,为企业管理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信息,为管理层科学合理决策提供依据,以确保决策的高效性、有用性;

(3)组织相关部门以预控数字进行研究、分析,之后提出相关意见;

(4)综合平衡,将相关成本指标层层分析,之后逐级下达。

(二)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工作流程如下图一所示

四、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如下图二所示。

五、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管理流程

(一)加强竣工决算管理的对策

1、合理规划,加强竣工决算的资料管理

做好管理资料保管工作,规避资料出错、丢失等现象的发生。资料是企业开展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其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质量,所以从项目开始建设起至项目彻底结束均需要重视起资料管理,同时规范资料移交程序,依据资料移交程序,严格按照资料移交程序完成资料移交工作。

2、夯实基础,落实竣工决算

待工程项目竣工后需及时做好结算工作,即严格依照相关结算规定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开支予以管理,切实做好“先评审,后结算”,从根本上防范结算随意性现象的发生。同时,财务人员不断提升自身业务处理能力,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二)竣工决算管理流程

1、保证工程量结算申报表和概算批复内容的一致性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工程项目往往采用概算格式进行批复,这种形式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因此,项目单位应不断拓展各项工程的具体内容,鼓励计划、工程以及财务等部门人员积极参与到概算批复中,推进其单位实现概算内容和施工合同内容的有效结合,进而,构建高效的设计工程量结算申请表,之后,会计核算人员将已支出的内容并入概算批复内容。

2、强化竣工财务决策编制,实现分类交付各项资产

待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项目单位首先要加强会计清理核算工作。即项目合同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固定资产清理、流动资产清理以及账目清理等;其次是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在《新规程》要求的允许范围之内,结合审计部门的相关审计意见,不断调整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最后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竣工后的项目工程移交到相关单位,待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相应的合同,之后,交付各类资产。

参考文献:

[1]高云进.浅议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财务管理[J].才智. 2009(11)

[2]何建辉.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分析[J].现代商业. 2009(15)

[3]丁莉.浅谈工程项目财务管理[J].资治文摘(管理版). 2009(03)

[4]纪金明.加强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0(19)

合同管理依据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签证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造价管理包括建设工程前期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与决算等全过程的管理。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是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建设管理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对科学的利用有限的建设资金,最大限度的提高投资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场签证的概念

现场签证是指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共同签署的,用来证实施工活动中出现某种特殊情况的共同认可的一种书面手续,也就是达成的补充协议。施工现场要是出现了某种特殊原因增加了承包范围之外的工作内容,工程的费用也就会随之增加。通常情况下,引起工程现场签证的主要原因来自于甲方、施工现场的特殊情况、设计变更等。工程现场签证如果要增加工程内容,必须要由甲方、监理、施工方共同签字认可后才能形成文件,为工程结算提供依据。当下,在我国建筑市场中,监理能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的,甲方通常会要求第三方签字,以防工程竣工结算的时候出现问题。

二、现状分析

某市政污水改造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现场一定要实行“双标化”的管理。然而在实际施工的时候,承包人给发包人送出的001 号联系单是“应发包人要求临时围墙,请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并签证临时围墙费用”。总监理工程师签复意见:该项工程在招标总项目范围之外,费用按照直接费进行计算。“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复意见:“同意”。经过详细的调查与核实,这一临时围墙其实就是施工现场四周的围栏,是承包人实行“双标化”管理目标的保证项目之一,其费用已经纳入投标报价范围之内,不可以另行收费。这一类的例子是很常见的。

上述例子只是建设工程中的其中之一,但其却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并且反映出了大部分工程建设共同存在的问题,即工程在施工的时候如果要调整合同价格必须是以质量低下为依据的。主要体现在签证的内容不够具体,缺乏严肃性,签证前后内容要么存在矛盾、要么出现重复,签证工作量大于实际完成工作量,材料设备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事后进行补签,脱离了实际情况。这样签证,会导致建设投资出现失控的局面,使得工程结算过程中发生纠纷、拖欠费用,甚至有时候还需要动用法律武器,在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时,该发包方和承包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三、对策研究及操作构思

(一)造价工程师介入施工过程造价签证管理的政策依据

1996年8月26日,由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文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只要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一定要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根据暂行规定,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出合同价格调整依据,及其工程发包人审查、签复承包人提出的合同调整价格依据,一定要由造价工程师签章把关,以便于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的提高。与此同时,《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也就是施工过程中造价管理的工作纳入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为造价工程师介入施工过程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的签证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二)造价工程师具备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签证的专业技能

工程造价管理的技术性比较强。对于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而言,工程施工是最复杂的内容。所以在进行施工的时候,合同价格的调整作为造价管理的内容需要以签证作为依据,需要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当然,这不是谁都能在培训之后就能胜任的工作,它必须要由专业的人员来完成。解决合同价调整依据签证质量低下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在施工时,配备的人员即工程造价师一定要有专业的技术、管理、法律知识,丰富的经验、较高的素质,这样想吗在实施过程中其就可以有效的对造价进行管理。工程造价师具体负责涉及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的审核、签证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签证中的责任

因为合同价格调整依据与发承包双方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就使得合同价格调整一句据应由独立于发承包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开展签证活动,这样一来则可以更好地体现签证活动的客观、公正、独立。除此之外,工程造价活动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三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造价管理、质量、进度这三者要是存在矛盾,一定要做好协调工作,统筹安排,优先确定主要的控制目标。这就要求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的签证活动,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不之时简单地对合同调整依据所发生的费用进行预算,还需要全面反映调整依据所产生的效果如材料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值,体现技术性和经济性的统一,能动地影响各项调整依据的具体实施,给决算者提供有力依据。所以,监理单位应该立足于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复杂程度基础之上,配备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没有造价工程师的,应该与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联合,共同对业主负责,以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必须把好签证关,要充分了解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其建设内容;熟悉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精通施工合同条款。综合评审重大工程变更、设备或材料替代方案,应用价值工程原理等技术经济比较方法,研究这些变更或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以便于为决策着提供参考。深入施工现场,对于各类资料进行搜集和整理。对于索赔要及时、正确处理并做好防范工作。对于材料、设备、人工、施工机械市场价格的动态信息要及时了解和掌握。

(四)加强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管理,保证签证质量

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的签证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经济利益有直接关联,这种敏感的职业性质要求造价工程师一定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造价工程师行为规范。并且,还应该注重培养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不断提升器业务技能,真正做到诚实守信、不偏不倚,很好地胜任签证工作。省市造价工程师管理机构注册要跟踪管理造价工程师在施工过程签证活动,建立造价工程师不良信用登记制度,如果合同纠纷真的是造价工程师签证质量引起的,在审查之后确认无误的,登记备案,累计到一定数量的,由各省、市建设行政部门报请国家建设部予以注销处理。

四、实施的意义

1、对于的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十分有利。

2、为工程竣工结算提供方便,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或避免了造价纠纷。

3、体现了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要求。

4、和国际惯例相衔接。使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得到拓展,并且还给造价工程师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场所。

5、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多样化和系统化,给发承包双方提供科学、公正、公平的服务。依靠咨询人才集中、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有效地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工作。

结语

签证单工程造价的控制是一项集管理、技术、质量、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动态过程,而大部分监理工程师对于设计、施工、工程质量验收等相关规范比较熟悉,而对于工程造价的管理缺不够了解。其知识结构、深度和实际业务能力根本不满足造价工程师的水平。监理工程师对造价进行控制或管理显得软弱无力,很难胜任。所以,由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员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合同价格调整依据质量不高是必然的。

参考文献:

[1]李晓霞. 发挥造价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作用[J]. 工业建筑,2006,S1:1087-1088+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