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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范文精选

工程监理管理

工程监理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监理;监督;管理;素质;因素

我国自1988年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建设监理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通过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对“三监控、两管理、一协调”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就目前来说,监理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现行监理模式问题

现行监理模式有两个特点:一是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设计、施工招投标、施工(含保修)等阶段。但目前,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而且许多项目正式开工前缺少必要的施工准备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对工程设计意图并未熟悉和深入掌握,对工程项目周边环境、施工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缺乏了解和熟悉,只能是边工作边熟悉,也就谈不上从全局进行宏观控制。尤其是大型工程,技术复杂程度高,战线长,影响因素多,更不利于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监理的技术优势也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形成一种混合型的监理。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业主仍设置较庞大的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机构完全从属于业主,驻地监理机构服从于业主方人员的管理;二是监理主要承担或只承担质量控制,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等由业主方直接控制。这种混合模式从根本上讲与工程建设监理的本质内涵不同,监理不具备独立性、公正性。由于业主的现场管理人员不一定都是专业人员,往往不能严格按合同文件(含技术规范)办事,因而监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就难于做到。大多数业主单位一般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对基建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不了解,往往出现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

二.监理工作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监理机构组织不健全,监理人员的数量、专业、素质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得力,应检项目未检;应签认项目未签认;对关键部位和工序需要旁站的未旁站。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监理费用较低,部分监理企业为了保证经营利润,随意减少监理人员和监理工作程序以应付监理工作;二是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在施工现场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致使工程质量难以控制;三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较少,专业不配套,监理员的数量不适应现场旁站的需要;四是监理行业尚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五是一些监理人员缺乏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现场监理不负责任;六是监理工作不规范,制订的监理规划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难以有效地指导现场监理工作的实施。

三.监理取费亟待提高

当前监理工作中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一是国家监理取费标准比较低。二是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价。由于大多数建设单位对监理制度缺乏认识,迫于政府强制实行监理的压力,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强行压低监理费。在委托监理时,一些建设单位还与监理单位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实际执行的监理委托合同的合同价远远低于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监理委托合同的合同价。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监理单位为了求生存,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压价要求。三是监理市场尚未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目前,在监理招标中,业主普遍以监理费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条件。一些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监理单位在监理投标时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压价竞争,中标后不是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组织实施监理,而是采取减少人员数量、降低人员层次和减少监理工作程序的方式降低监理成本,以获取不正当利润,以至在监理工程中仅使用低价聘用的退休职工充当监理工程师。

建设领域中流行一句顺口溜:一流人才搞开发、二流人才搞设计、三流人才搞施工、四流人才搞监理。由此看出,智力密集型的监理企业尚达不到劳动力密集型的施工企业的效益水平。四.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主要反应在:一是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二是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三是监理人员缺乏实践经验。

监理工程师是在具有一项专业技术知识和有一定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管理和法律知识后复合型的管理人才。目前,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勘察设计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他们即使获得监理工程师注册,但由于缺乏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因而在监理工作中不能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的作用,难以取得监理成效。监理队伍中既有兼职也有专职;有经过监理培训的,也有未经培训;有取得监理上岗证的,也有未取得上岗证、更有没有通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有退休外聘人员、也有刚出校门的学生;甚至有些是单位下岗编外人员,经过短期监理培训就从事监理工作。从而使得监理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五.监理企业缺乏市场主体地位

突出表现在:大部分监理企业仍未摆脱母体的羁绊,缺乏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地位,不能作为完全的独立法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

全国约80%以上的监理企业依附于政府、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勘察设计等为母体的企事业单位中。母体单位以行政管理方式调控监理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经营者及员工们希望参资入股改制,而母体单位不愿放弃管理权,有些母体单位虽然同意下属监理企业改制,但仍以国有法人股身份控股,并以行政管理代替产权管理,与原有形式没有根本区别,企业的经营性支出必须经母体单位审核批准,企业经营利润全部无偿上交,企业没有自我积累能力,难以求得自我发展,无法摆脱浅层次、低水平徘徊的尴尬局面。经营者却无法自主经营、无权调动职工、无权分配利润,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积极性受到挫伤。这些企业往往缺乏活力与市场竞争意识,监理工作水平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六.政府监督管理缺乏力度

我国推行建设监理时间不长,监理行业还比较脆弱,监理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还不够稳固,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和引导。《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虽然对监理工作的实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施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理工作没有专职部门甚至没有专职人员负责;二是一些违规的市场监理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处理;三是监理行业缺乏长期发展规划。

近几年机构改革后,原建委设立的监理处相继撤消,管理工作一般由新设立的建管处指派一人兼管,监理工作的管理力量明显削弱,缺乏对监理队伍和监理市场的动态管理,执法检查工作难以实施。而且兼管人员由于没有足够精力考虑本地区监理工作的规划发展,也就不能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在一些地区由于不能对监理市场进行有效控制,监理工作不到位情况比较严重,监理市场中的一些不正之风得以滋生蔓延,难以保证监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七.结束语

工程监理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五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并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

第八条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定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为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本地区、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五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同时具有一种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监理专业至少各1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条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两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三章监理业务范围的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所具有的监理专业进行增补或对其监理资格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拟申请增补监理专业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每申请增补一个监理专业,须有1年以上相应专业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已获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要求。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交通部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进行1次。

第十五条申请者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附表一),由所在单位报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六条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审定,再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七条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应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附表二),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逐级上报。

第五章复查

第十八条交通部将每三年对监理工程师资格和部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待复查人员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附表三),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报交通部。

第二十条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所具有的监理资质要求;

(二)能否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三)能否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有无违法乱纪行为;

(四)监理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交通部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加盖印章。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申请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复查人员,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后,退回证书。

(二)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监理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五条凡遗失《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需由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或部其他直属单位)向所批准资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得将证书撕毁、污损、转借、出让给他人或在证书上涂改。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业、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及限期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一)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未经注册,以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名义从事监理工作者。

(四)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五)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

第二十八条监理工程师丧失职业道德,贪污、索受贿赂;玩忽职守或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除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外,还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的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各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复查结果,报交通部核备。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交工发〔1992〕66号文的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

单位

姓名

申报监理行业

申报监理专业

申报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印制

年月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

填写说明

1.申请者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表中"拟申报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应填写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3.监理业务范围见下表:

4.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5.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

6.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情况应填写本人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复查、变更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因、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

7.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任职务。

8.监理工作经历应按项目逐一填写本人在监理工程中从事的工作内容,专业性质、担任职务、起止时间、工作成果。

9.有关证明材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

10.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4张。

11.申请报告填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机构审查后,报交通部。

12.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

附表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

单位

姓名

申请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印制

年月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

填写说明

1..表中"现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拟申报变更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系指填写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2.监理业务范围

3."现监理业务范围"系所持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上规定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的全部内容。

4.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5.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

6.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情况应填写本人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复查、变更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因、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

7.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任职务。

8.监理工作经历应按项目逐一填写本人在监理工程中从事的工作内容,专业性质、担任职务、起止时间、工作成效。

9.有关证明材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

10.申请报告填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机构审查后,报交通部。

11.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交回现所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4张。

12.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

附表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

填写说明

1.表中"现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是指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2.监理业务范围

3.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4.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

5.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情况应填写本人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变更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因、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

6.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任职务。

7.有关证明材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

8.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3张。

工程监理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

(四)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利用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第七条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

(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设立工程监理单位,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三)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时,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行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直属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设立及资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外工程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核验,并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其中对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的年检,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年检合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方可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四章监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几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但是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机构监理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监理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经工程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也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者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其工程监理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

(二)未按照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者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岗位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省外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工程监理费1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工程监理管理范文第4篇

关于合理的工程监理企业的成本控制,实际上是各监理企业领导必须考虑的工作,只是对这项工作有的比较重视,有的则较轻视。有的监理企业不注重成本控制,其效益不佳,发展受到不良影响;有的监理企业经费控制过死,造成队伍不稳定,监理工作质量不佳,极易丢失市场,也给企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合理控制工程监理的成本,对监理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笔者就合理控制工程监理成本作一肤浅的论述,供同行们参考。

一、监理成本的分析

作为企业,监理单位要承担必要的支出,其经营活动应达到收支平衡,略有盈余。因此、监理单位收取必要的监理酬金是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血液。监理费的主要构成就是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金和利润。合理控制好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对在当前监理市场取费较低的情况下使企业发展略有节余,应该说是最有效的方法。当然,在成本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经营技巧,争取较高的监理费也是非常重要的。

监理的直接成本包括:

1.监理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奖金等;

2.用于监理人员的专项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住宿费、补助费、书报费、通信费、医疗费、交通费等;

3.用于监理工作的计算机、传真机及必要的测试仪器等项的购置费;

4.所需的其它外部服务支出。

监理的间接成本包括:

1.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下资、津贴、附加工资、奖金等;

2.经营业务费G包括为招揽监理业务而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有关契约或合同的公证费和签证费等活动经费;

3.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具、用品购置费、通信、邮寄、交通、上网费,办公室及相关设施的使用费、维修费以及会议费、差旅费;

4—其它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器具和设备的使用费,

5.垫支资金贷款利息;

6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等教育经费;

7.新技术开发、研制、试用费;

8.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

9.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保险费;

10.丁会等职工组织活动经费和其它行政活动经费。如职工文化教育活动经费;

11.企业领导基金和其它营业外支出。

在监理成本中,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直接成本的比例较大,甚至有些过大。间接成本的比例相对较少,这主要是由于监理取费标准过低,监理取费过低造成监理酬金低,监理直接成本绝对值也低,这时,监理直接成本的提高就会造成监理企业经营困难,降低监理公司的管理水平。监理直接成本的降低,也会造成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水平、工作质量的降低。监理间接成本也是如此,监理间接成本的提高,会减少公司所取得的利润,影响企业的发展。监理间接成本的降低,也会造成监理企业管理水平的下降,造成现场管理机构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质量的降低。因此,监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的分配以及利润的实现,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企业管理的水平、工作水平。就是监理酬金提高,也有如何控制好监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利润的问题。

关于监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比例问题,我认为应该从我国当前的国情出发,结合监理酬金的情况、科学地来分配。一般来说,当前我国的监理企业的直接成本要占监理酬金的60—75%,间接成本要占监理酬金的15-30%,监理利润只占监理酬金的5-20%监理工作开展较好的企业如交通部高速公路监理,国家电力公司的水电站监理,监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比例相对合理一些,监理直接成本的比例要低一些,间接成本的比例要高一些。由于监理酬金较高,其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的绝对值都相应高一些。这对企业的发展是较为有利的,而有一些行业或有一部分建设单位,监理酬金支付较少,使得监理企业监理成本绝对值降低,利润也减少,就使得监理企业无法发展,同时也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监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合理分配,如何在尽量不降低监理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是监理企业无法回避的问题。我认为,我国监理事业要得到健康发展,要实现朱镕基总理提出的“不能满足于有一些专家型‘无私无畏’的监理工程师,一定要建设行业性、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公司”。就当前来说,要尽快提高监理企业的实力,监理酬金要尽快提高。监理企业的直接成本支出要降低至50-60%,间接成本文出应提高至20-35%,利润要达到20-30%,这样才能达到国际咨询监理业中等水平。监理企业才能实现“小康”,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企业水平才会有较大的提高。

俗话说得好,量体裁衣。在当前监理酬金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我认为,控制好监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使其下降并且不影响工作质量是可能的。

二、监理直接成本的控制

监理直接成本文出,就是现场监理机构,包括监理站、监理分站、监理组的费用支出。当然,首先突出的是监理人员酬金支出,它决定着其他所有费用的支出。控制直接成本的支出,实际上是个管理问题,也就是如何设置监理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尽量缩短监理人员的工作期限,减少不必要的人员,选择工作能力强、工作范围广的一专多能的监理工程师。这就需要总监切实做好管理工作,也需要监理组长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当然,监理公司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调动包括总监在内的现场监理人员的积极性。

一般说来,控制直接成本的支出,主要抓总监。总监负责制是监理工作的根本制度。如何管理现场的监理机构是总监的职责,如何管理好总监和监理站则是监理企业的职责。有一种方法,是实行现场监理机构有限包干制,监理企业制订有关聘用标准,监理工作定额、定员、定岗。有关住宿费、交通费、通信费、办公费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及包干办法由监理站有限包干,节余部分由监理站分配。规模较大的监理站也可由各监理组有限包干,节余部分由监理站与监理组协商后有限包干。

为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许多监理企业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置、现场没备的购置、住宿费、交通费、通信费、办公费等作了明确规定,比如一家做通信线路工程的监理

企业,它规定每四十公里设监理人员一名,且规定住宿费50元/天包干,节约后,企业和个人各得所节约的一半。如节约20元/天,每人可得10元/天。它规定通信费每人每月限200)元,有IC卡的,用旧卡交回换新卡,有手机的,用本卡填充值发票报销等等。由于这些规定使得监理站有法可依,在具体执行中,现场监理机构可对总监理人月进行包干。合理分配,节约的监理人月的监理成本,监理机构可得到相应的回报。

为什么不实行监理站或监理组的完全包干呢?这是因为如果这样做了,虽然能提高总监或现场监理人员的收入,但由于监理企业没有相应的规定,为了追求个人的收入最大化,监理站(组)可能会以减少必要的监理人员、配备设施或不购置必要的监理设备,甚至降低工程监理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来达到目的。有一家监理企业,实行总监包下制。在南方某城市,工程项目总监以监理公司的名义签广监理合同,但开工后派至工地的现场监理人员比应有人数少了一半还多,结果造成该项目因监理工作不到位,质量隐患不断而最终被业主赶出了工地,使该监理公司(甲级)的声誉受到了严重损害。这对监理企业控制直接成本的初衷背道而驰的。所以,我认为,实行监理站有限包干制。对控制监理直接成本无疑是一种好的选择。

规模较大的监理企业,也可实行专业监理部包干,由它们代表监理企业对现场监理机构进行直接成本的控制。按本公司的有关规定,从配套总监及监理站人员以及对项目本身进行细致的管理。这样做,也许会加大监理企业的间接成本,但使企业对现场监理机构进行营理的力度增强了,保证了项目监理工作的质量。同时,监理的直接成本也能得到较好的控制。规模较大的监理站,可由监理部专人管理。也能起到上述项目管理包干制的作用。这是各监理企业常见的管理直接成本文出的方法。

三、监理间接成本的控制

间接成本的合理控制不是说越少越好,一定和企业的经济效益相联系,和生产水平相适应,和国内监理企业总体发展水平相适应‘因为,监理酬金对大多数监理企业来说是个定量,监理的直接成本总体上来说也是个定量,监理企业在控制间接成本时,一定要考虑这个问题。在这个思路的基础上,去琢磨控制间接成本的开支、这样才能实现优化管理。

当然,控制监理企业的间接成本,首先要考虑其在监理酬金中的比例,计划所要实现的利润,规划好监理企业发展壮大的支出,其次要考虑监理企业部门的设置,人员的设置。再者要考虑技术、业务培训,经营支出等等。总之,凡事要有计划,各项规章制度要齐全、细致。工作要有程序,该进的人一定要进,该精简一定要精简,该花的钱一定要花,该省的钱一定要省。这是监理企业控制间接成本提高工作质量的根本措施。

此外,在监理企业内部,实现项目有限承包,或叫专业监理部包干。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直接成本支出的管理。同时,在监理企业内部各部门也实行有限的费用承包。在不影响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节约费用。这对企业间接成本的控制来说,效果非常明显。

控制企业的间接成本,实际上是—种管理,它与企业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技术管理、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后勤管理密切相关,监理企业的领导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制定和监督各项规定,使企业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而企业的间接成本也会得到有效的控制。

四、监理企业合理成本控制的好处

1有利于现场监理机构工作的开展

现场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合理的监理费用是必要的。首先监理人员耍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其素质应该是比较高的,其次,监理工作所需的仪器仪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器具均必需得到保证。监理人员的食宿条件也应得到应有的考虑。再其次。监理工作应做到规范化,监理例会、监理报表、监理日志、监理小组会、监理档案、监理联网均要做到规范标准。这都是开展好监理工作必备的条件。所花的费用是合理的,对保证监理工作质量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由于大部分监理企业的监理机构远离监理公司本部,有些监理企业管理人手不够,单靠总监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由公司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控制监理成本。因此,适当减少直接成本,增加必要的间接成本,保持一定的企业利润,促使产业内部管理工作的强化也是很重要的;当然,也需要充分调动现场监理机构的积极性。工程竣工后,应根据现场监理费用的支出情况、工作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情况,对取得利润较多的监理机构进行奖励。特别奖励总监和监理组长。这样,就必然能使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2.有利于监理企业的健康发展

前面谈到,现场监理机构开展工作,离不开监理企业的管理,一个有实力的监理企业内部管理一定是个到位的管理,监理的间接成本支出绝对值一定很高。但是,合理的间接成本控制,能够在保证利润的同时,提高收理直接成本支出,确保工程质量和现场监理丁作的顺利开展。或者在确保监理直接成本的同时争取更多的监理利润。因此,在确保收理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到位的同时,对所支出的经营费、办公费、交通费、通信费、食宿费进行必要的管理,制订有效的办法降低成本,也决不会降低监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反而有助于监理企业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也有助于监理企业长远的发展。这正是我们大家所愿意看到的事情。

3.有一个很好的监理工作投入产出比

控制监理企业的监理成本、最主要的是要取得一个良好的监理费用投入产出比。要取得比较合理的投入产出比p就需要对企业的百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监理现场机构的工作情况如工程质量、用户反映、工作质量、节约支出等以及监理企业内部部门工作质量,现场监理机构的反映、节约支出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核、在既不影响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又不影响监理企业内部管理的情况下,减少监理成本和间接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利润,争取最好的投入产出比。

有一家监理企业,为了达到以上最佳效果,在企业内部实行有限包干责任制,在工程完工后,实行竣工奖励,既对现场监理机构实行奖励,又对企业内部各部门进行奖励。奖励条件为:

(1)净利润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占合同额10%及其以上;

(2)没有发生质量事故和业主无严重不良反映。

该企业将竣工奖励核算后放在财务,待每年李度、年度发奖金时一并按有关规定考核后发到员工手中。

工程监理管理范文第5篇

一、工程项目管理内涵

因为工程项目建设具有独特的、一次性的特点,故蕴含了效果的不确定性。项目管理就是要管理单位运用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从满足和超过项目业主对项目的需求和期望。在工期、投资和质量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以使业主获得最大效益。项目管理主要有下列工作:

l、工程项目计划管理和综合协调

一个大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千头万绪,工作过程千变万化,没有一个完整的工作计划和综合协调是无法满足业主的需求和期望的。其主要过程是:收集各方面信息制定汇总成一份连贯、一致的计划书,通过规定的工作实施计划,根据客观变化了的情况,及时、有效地调整计划,加强控制以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

2、工程项目各阶段任务划分及目标确定

为保证总体目标实现,必须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工作细化,分解到各相关单位、部门或人。确定工作范围、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由综合管理部门及时收集信息,分析、调整、控制,以各子项目的目标实现保证总体目标实现。

3、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及过程控制

工程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准之日起就应抓进度管理,确定各种项目可完成时间,分析各活动之间依赖关系,确认过程所需时间、制定进度计划,调整和控制进度的变化,控制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特别是复杂大型的工业建设项目,绝不能仅仅控制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而应控制影响工程项目的全部条件的进度。如设计,对外谈判签约,设备、材料采购,能源介质供应,生产人员、技术、物资准备等等。

4、投资控制及费用管理

投资控制的目的,是确保在批准的预算内完成工程项目的诸过程。根据资源需用计划及价格测算所需资金,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分配到各单项工程和各项工作之中。从工程项目设计开始就应严格控制,限额设计,通过控制设计变更和减少承包商的索赔,达到投资控制的目标。

5、质量管理

确定工程项目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定期评价总体项目执行情况,以提高各相关单位、人员满足质量标准的信心。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与质量目标的符合性,制定相应措施,消除导致不满意情况发生。

6、人力资源管理

有效地使用各种人力资源,发挥相关各方面人员积极性。通过组织确定分析角色、责任和相互关系。及时补充急需人员,裁减冗员,开发个人或组织的向上进取心和技能。

7、沟通信息

确保及时正确的产生、收集、、储存和最终处理项目信息,是工程项目所必须的联络方式,任何一个信息疏漏或沟通不及时都会影响整个工程项目进展。要建立信息编码体系,信息沟通的计划及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8、采购管理

工程项目所需物资、设备采购品种多,数量大,处理不当都会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实现,必须对采购工作加强管理和控制。首先决定何时购何物,确定潜在来源,然后询价、招标签定合同,督促按时、按质、按量及时供应到位。

9、项目风险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要懂得如何识别风险,分析和应对风险。调整对策使正面事件影响扩大,把负面事件影响减到最小。

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特点

要承担大型工程项目管理任务,项目管理公司要全满足业主的明示和潜在的需求,需要有下列特色:

l、实践性

工程项目是一种固定产品,各个项目均有不同特点和要求。该产品形成过程是一种特别复杂的过程,所以要有一批有实践经验的人管理。协调、监督该生产过程,从而使产品达到优质,满足用户需求。

2、独立性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虽然是非投资方,不负责筹借资金,但所有建设过程均应按一定规律、国家法规去运作,一切从实际出发,独立执行,为客户服务,不受其他干扰和干预,认真细致地履行职责,运用科学分析方法和手段,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使工程项目经得起历史检验,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灵活性

一个工程项目受各种条件制约和影响,必须有灵活机动的思维方式,面对实际,及时处理,任何定式思维都无法适应项目的千变万化的需要。

4、系统性

工程项目从立项到建成使用,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要能运用系统工程理论,随时平衡各种条件,调整各方关系,不因一个小的变更而影响整体工程的进展。真正的项目管理公司要形成自己独特的管理体系和模式,使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管理结果商品化。

三、当前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差距及原因分析根据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管理内涵及特点,针对当前工程理企业现状,差距是明显的。虽有部分监理企业承担了一些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是不全面,不系统的。大多数监理企业距工程项目管理相差很远。为什么工程监理事业越发展于原始构思越远呢?笔者认为:

l、监理企业定位及政策不符合推行监理制度的初衷

监理制度的推行本意是改革原有建设管理模式,推行现代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在计划经济影响十分顽固的15年里,项目法人不肯将投资、进度、合同管理放权给监理人,既然法规规定必须请监理,只有质量管理一项了。由此形成了对质量工作“政府监督、社会监理”的定式。之后的一系列管理条例、文件都十分突出监理对质量负责。近期因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各地发文要求监理负责安全监管责任。这一系列定位、职责的界定,限制了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企业发展的进程。

2、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目前的监理单位很难全面涉足真正的项目管理。

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在体制改革中已有很大突破,但各自站在不同角度了一系列规章,硬是把一个工程项目管理肢解成一块块。如:资质管理规定使监理企业无所适从,没有业绩不增项,没有资质不准越级,那么到底鸡和蛋是什么关系?一个大型工程项目要涉及各种资质。只能有一项资质承接一业监理,所谓甲级资质可跨行业往往行不通。又如:把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全过程切割为:设计监理,招投标,造价咨询,审价、设备制造监理,采购招标,加上前期工程咨询资质等各种要求。虽然我们办了几年资质,至今也没有搞全,真是很难跨入真正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3、工程监理企业自身建设不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条件

目前监理企业良莠不齐,形式各异。有挂靠的,有出租资质的,有低价抢业务的,也有视监理工程为儿戏的。凡此种种,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因而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承担全过程管理不放心。凡大型工业项目,业主方也都要组织一套班子来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从而形成恶性循环,高智能人才进监理公司无法发挥作用。长此以往,除少数有实力的监理公司外,将被社会所淘汰。尽管有些监理企业承担了部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基本上局限于施工队伍的“三控,二管,一协调”,大都未进入前期科研和采购范围,与真正意义上的项目管理有差距。监理企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缺乏适合项目管理的人才,尤其是经济、商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不足。缺乏项目经理,双语人才,市场调研人才,方案设计和审查专家,经济评价和投资估算人才,融资管理和企业管理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熟悉国际惯例的能从事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人才。由于对监理企业定位影响和企业间不公平竞争,不仅人员素质低,结构不合理,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很难形成具有核心竟争力的项目管理企业。

4、千军万马齐挤独木桥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是很有发展前途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国内与建设有关的行业正兴起组建项目管理公司热浪。从咨询机构、设计勘察单位、施工企业、大专院校、监理企业、甚至某些与政府相关的中心、研究会等,也纷纷改制或组建项目管理公司,其学说理论来自各流派。在这些竞争体系中,监理企业由于历史短暂,自身缺陷等原因,是无法与有实力、有权力、有后台的行业相抗衡。在千军万马齐过这一独木桥中,也许有几个幸运儿可以凭关系、实力挤进项目管理企业,绝大部分将被挤入水中或未过桥就先夭折。

四、监理公司走向项目管理公司的几个问题

1.高水平的建设监理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成为项目管理公司:建设部在2003年2月以建令[20O3]30号文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中指出: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

深化我国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以及规范市场管理的需要;

有关企业调整经营结构,迎接人世,加快和国际接轨的需要;

贯彻中央"走出去"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我国的建设监理公司本身的定位就应该是为业主方服务的项目管理公司。多年来,由于客观和主观的原因,未能全面地实现这个目标,建设部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的上述《指导意见》,既为我国建设临理事业的发展指出了方向,也提供了机遇。

2.关于项目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对于工程项目管理这几个宇,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一个是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即由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一直到项目完成和进行项目后评价;另一个指工程实施过程中某一方的项目管理,如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和承包商方的项目管理,在国外一般说到"项目管理"(ProjectManagement)均指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指导意见》中的项目管理也是定位在业主方的项目管理范围。

下面分别从不同类型项目管理模式和项目周期各阶段来研究项目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l)项目管理公司可参与多种类型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管理工作,如:传统模式及设计/建造模式中的项目策划(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等以及项目实施期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EPC(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模式中的前期策划,招标等以及项目实施期业主代表的工作;

建筑工程管理模式(CM模式)中的前期策划和实施期的型CM经理,按阶段发包招标和对整个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进行管理;

设计一管理模式中的前期策划、设计管理和对施工总承包商的管理;

管理承包:总承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设计管理、造价管理、设备采购管理和施工管理;

BOT模式:可为业主(一般指地方政府)服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前期策划,准备特许权协议,协助招标和签订协议,项目执行过程中作为业主的代表或管理咨询等。

(2)项目周期各阶段中项目管理公司可承担的管理工作:

项目前期策划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实施策略(包括采购方式、招标模式和工作进程计划安排等);

项目准备阶段:协助办理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法规和政策咨询、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资金筹集、招标(包括招标文件准备、资格预审、招标、评标等);

项目实施阶段:设计管理、采购管理、造价、咨询、施工监理、信息管理、竣工验收等;

项目投产后阶段:竣工后检验,项目后评价等一个项目管理公司只要有高水平的人才和多方面的经验,几乎可以承担一个项目周期全过程中任何一个方面的管理。而且,也不限于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只要在同一工程项目中,不同时为业主方和承包商方服务的前提下,也可以为承包商方进行各类管理服务,如造价管理、信息管理,为BOT项目中的项目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等。总之,项目管理公司可服务的范围十分广阔。

3.建设监理公司必须努力提高自身水平才能发展成为项目管理公司:虽然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上业主方将工程项目的全部或大部分管理交由项目管理公司的可能性不大,但是由上述对项目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的讨论可以看出,项目管理公司是我国比较有实力的建设监理公司的发展方向,各公司应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人手。

(1)人才建设:作为一个项目管理公司,其业务范围远比目前的建设监理公司宽广,这就要求公司在人才建设上下大功夫,公司应制定中长期的人力资源计划:一方面下决心培育本公司人才,按照对人才复合型、外向型和开拓型的要求,着重在人才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水平上下功夫,要培育本公司的骨干,留住人才;另一方面,要多方引进人才,为了迎接设计/建造及EPC交钥匙这一类大型项目的管理,首先要引进一些既有设计能力又懂管理的人才,同时要引进一些有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或国际工程承包经验的人才。外语水平的提高也十分重要。

(2)利用人世的机遇,主动寻找外国公司作为合作伙伴。争取在国内的外资项目上与外国项目管理公司或咨询公司合作进行项目管理。合作的目的是按照比较严格的项目管理要求,学习外国公司的长处,在实践中积累经验。要特别注意的是,应力争以平等的伙伴关系组建联营体,而且在每个部门中都要安排我方外文好的业务骨干,这样才能真正学到外方的经验,尽量不要只分包一部分工作去"独立作战"。

(3)要重视主动开拓市场,加大对业主方的宣传力度。我国的业主方,不论是政府投资方还是一些私营业主方大都不懂工程项目管理,因而公司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加大宣传力度。向业主方介绍项目管理的内容、过程,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性以及本公司的实力。要主动开拓市场而不能坐等招标,因为业主方可能常常提不出项目管理招标的内容。

(4)主动建立资料信息库。做好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对一个公司的要求是很高的,应落实专人收集研究以下各个方面的资料并建立一个信息库。

国际上各类工程项目管理的模式及其管理的内容;

国际上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有关合同范本;

国际上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有关项目:管理软件资料;

其他公司有关项目管理的文件、资料、经验总结;

有关项目管理的各种专著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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