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工程测绘项目

工程测绘项目范文精选

工程测绘项目

工程测绘项目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在建工程;会计核算;问题;对策

因为市场中的在建工程项目增多,在建项目工程不仅工序复杂,所需的施工周期较长,因为施工项目管理和会计核算疏漏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核算质量,不能准确、客观的反映在建工程项目的真实财务状况,这样就会导致财务使用者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决策出现偏差。因此,就很有必要研究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有效的解决及决措施,从而实现在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的价值。

一、当前在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数据信息不准确

在当前的在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中,存在比较严重的人为调整项目工程成本与利润的问题,这就导致会计核算的数据信息不准确,存在项目利润虚假的问题。这是因为在一些在建项目还尚未立项之前就已经对其利润进行人为调整。有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实干企业为了控制成本,就会将在建工程施工建设中所产生的材料费用、员工差旅费等各类人工费用都包含在立项工程中,这样就可以实现对利润的人为调控,这在很大程度上就不能准确的反映在建项目工程的真实利润。

(二)严重的工程结算滞后问题

在当前的在建工程会计核算工作中,发现存在工程项目已经完工,但是该在建工程项目还尚未实现科目转结的问题,甚至有部分企业的在建项目工程已经完工数年,但是仍旧处于挂账状态。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企业在上项目时计划不科学,在建项目工程建设中资金不到位,最终导致烂尾楼存在。在市场中有很多企业对在建项目工程进行立项投资时,不能采取科学的立项风险以及汇报评估措施,从而导致一些在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得不喊停。但是企业在前期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这就对企业的资金产生了不良影响,也造成了较大的国家经济损失与资源浪费,这对国民经济发展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三)企业对会计核算工作不重视

一般可以将在建工程项目划分为自营工程与出包工程,一些出包工程企业对会计核算工作存在严重的忽视问题。出包工程从项目工程的设计定标到最终施工结束都需要进行全面的管控,为了完成工程项目就会将其进行有计划划分,并将其转包到不同单位。但是有些被转包单位的实际施工技术人员并不具备规范要求水平,因此不重视工程管理,在工程施工结束之后也不能及时的进行结算,因此就导致进行会计核算时比较混乱。而且一般在建工程项目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材料,施工中工作人员的变化也会导致资料遗失,最终影响会计核算工作展开。

(四)不及时办理竣工手续

在会计核算制度中明确表示,如果工程还尚未达到使用状态,所产生的专项借款利息都可以计入工程成本,如果在建工程项目已经达到了预定的使用状态,就要将其记录到当期的损益项目中,但是就目前的在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项目工程已经达到了预期使用状态,但是不及时办理竣工手续,这就使得在工程完工之后的利息仍旧被算入工程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就使得利润被虚假抬高,不利于未来企业的资金管理。

(五)尚未构建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工作人员素养不足

在当前的在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中还尚未构建起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而且有部分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所聘用的会计核算人员的整体素养不够,这就导致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较多问题。一些会计核算工作人员不了解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的标准与规范,这就导致一些会计核算工作不符合规范与标准,从而导致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质量不高,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企业资金安全受到威胁。

二、解决在建工程会计核算存在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范化管理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多个方面的内有,根据当前的在建工程项目的投资情况、工期情况等来制定工程项目控制计划。尤其在在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标、工程造价、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全面控制,要求各个环节都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开展。要求各个部门之间能够明确责权,这样在实际的施工就能明确各个部门、职工之间的责任,进而能保证各个环节的施工都正常进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往的在建项目工程会计核算工作中更加强调投资,不能正视相关的会计决算工作。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为了能够保证在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的各项管理措施能够切实落到在建工程的各个环节与各个部门工作人员,就要求各个部门之间能够构建良好的联系。尤其要求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与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及时沟通,并获取准确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实际财务情况,了解工程施工进度,并根据实际的工程情况,从而制定准确的工程进度款债务债权结算,并在每次在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之后进行清理结算。要求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能够以施工合同作为标准,通过与本次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人员、监理公司以及施工单位等对本次在建工程施工进度的情况、相关的债权债务结算凭证进行确认,并将未付清的工程进度款确认负债,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账外资产与负债等问题出现,保证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性。

(三)严格遵守规范处理借贷利息问题

在在建工程项目还尚未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之前,就要根据相关的规范与标准,将已经发生的专项借款与占用的一般款项记录到项目工程的成本管理部分。如果项目达到了预定使用状态,就可以将其中的借款利息计入到当期损益中,实现费用化。

(四)做好在建工程盘点检查,计提减值准备

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保证企业的资金安全,企业就应该根据相关的规范与标准,尽可能定期对企业的在建项目工程进行全面、系统的盘点,这样就能及时的发现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问题。如果在盘点中发现工程已经发生减值问题,就要做好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为了能够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的有效性,避免因为人为因素调节利润,对于已经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以后的会计核算中都不能在进行转回操作。

(五)加强企业的会计核算人员培训

参与到在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较好的专业素养,还要在此基础上学习与在建工程项目相关的知识,能够掌握一定的工程造价知识,这样也可以有效的提升在建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水平。企业也要为会计核算工作人员提供学习的平台,可以定期组织员工参与培训,也可以邀请一些会计核算专家到企业中开展主题讲座,从而有效的提升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并能在在建工程项目核算工作中严格遵照相关规范展开工作,避免人为修改利润等行为出现。企业也可以将在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工作与相关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薪资联系起来,从而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促使相关工作人员主动积极的提升自身的综合素养。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能够保证在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从而为制定科学、准确的财务决策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信息,就必须要正确认识到在在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采取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等具有针对性的对策,从而更好的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张杭.在建工程试生产会计核算探讨[J].财会月刊,2013(7).

[2]彭云.在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科技经济市场,2014(9):112-112.

工程测绘项目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会计核算;问题;对策

一、水利工程项目会计核算意义

水利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主要是以货币的形式来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资金的流动情况,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和核对,强化资金流动控制。就水利工程项目而言,会计核算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项目的收益情况,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所有水利项目的建设施工都需要以核算为基础,通过科学的会计核算,企业可以对各项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和归集,对项目的投资收益进行分析,如此可以为决策者选择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提供依据,保证项目的收益性;同时通过会计核算可以对各项目的投资额进行评估,可以科学的选择投资规模,有利于提升资金利用率。

二、水利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就水利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会计核算认知不足。水利工程项目具有周期长、核算金额大的特点,这对于会计核算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部分工作人员思维模式难以转变,不注重加强新知识、新能力的学习,核算技能落后于企业发展要求,缺乏科学的效率效益观念,在核算时不注重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科学分析,缺乏实际调查研究,从而降低会计核算的质量。第二,会计科目的设置缺乏合理性。水利工程项目在会计核算时,科学的会计科目设置是关键,但是在实际的科目设置工作中,没有从灵活性和实际应用性出发,这使得核算工作难以全面开展;由于会计科目的设置灵活性不足,面对繁杂的水利工程项目,也无法进行有效的核算,由此降低了工程项目核算的效率和质量。第三,会计核算监督机制不健全。水利工程企业虽然制定了会计核算制度,但是制度没有结合项目核算需要进行不断更新,由此使得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缺乏制度依据,核算规范性不足;对于不相容岗位没有做到相互分离,岗位约束力不足,监督职能的权限界定不明,由此产生职能混淆,监督留白,使得会计核算信息失真。

三、水利工程项目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的有效对策

(一)加强人员培训,提升会计核算水平

会计核算人员的专业水平高低直接影响核算质量和核算效率。水利工程企业应加强对核算人员的专业化培训,一方面,注重职业素养的培养,企业的会计核算要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既要遵循国家相关财务法规,又要以会计制度为依据,因此应通过加强宣传、企业文化熏陶的方式提升会计人员对核算重要性的认识,使其在会计核算工作中严于律己,保证核算的严谨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水利工程企业应重视从专业能力提升方面入手,通过专题讲座、交流会及社会培训等的形式加强对核算电算化实操的训练,提升核算人员的理论基础和实操水平。

(二)制定科学的会计核算制度

以水利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为例,企业健全内部核算管理制度,可以为核算提供依据和标准,保证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其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由财务部门牵头,多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制定,以《会计法》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为依据,结合水利企业工程项目核算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核算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其二,重视账户管理,水利工程企业应严格规范账户管理,需将所有项目资金均纳入统一专有账户进行管理,执行集中统一核算,避免出现“账外账”的情况,以确保实现专款专用。其三,规范核算,水利工程项目的核算应以新《政府会计制度》为依据,科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当企业出现多项目同时施工时,在核算时要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单独核算,独立建账进行项目核算管理。其四,规范成本管理,加强成本核算,在项目成本核算时不仅要有完整的列支手续,还要以实际支出为准,保证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预付和预支款项不能算入建设成本进行核算。

(三)搭建会计核算信息系统

信息技术的逐渐成熟对财务管理产生了较大影响,推动了财务管理的变革,水利企业应重视引入会计核算软件,以提升核算效率。水利企业通过搭建会计核算系统,可以将账务处理、报表处理、固定资产核算等工作统一纳入系统进行操作,其中账务处理模块可以进行建账、凭证处理、查询、对账等操作,通过以相关会计凭证为原始数据,按照会计科目、统计指标体系对记账凭证所载的经济内容进行记录、分类、计算、加工、汇总,生成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报表、凭证等,还可以根据水利工程项目要求和内部管理需要自定义会计科目体系,记账凭证格式以及账簿,对于输入凭证进行修改、审核、汇总,这大大提升了账务处理及会计科目设置的效率,减少了工作失误;会计核算系统的运用可以强化对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会计监督,项目负责人和企业管理层可以查询特定内容的会计凭证,还可以对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进行查询;系统具备自动对账功能,可以对不同项目、同一项目的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以及时发现会计账目中存在的问题。报表处理模块根据项目要求自定义报表体系,设置运算关系后,可以自动计算或汇总生成所需报表。在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方面,借助核算模块功能可以对固定资产的明细进行核算,还可以录入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净值,可以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固定资产价值。

(四)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监督机制

水利工程项目会计核算过程中,企业应重视加强核算监督,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高质量完成。其一,重视完善资金核算监督体系,可以成立专门核算审查监督小组,负责对资金运作、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避免核算与监督集于一体,造成监督松弛。其二,重视资金核算的内控建设,制定适合项目核算要求的《水利工程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流程、方式符合制度标准,提升核算规范性。其三,重视对项目核算流程的监督管控,制定一套完整的业务处理流程,责任到人,如报账员负责单据传输,记账会计负责单据初审,项目核算组长及成本核算部门审批签署意见,记账会计负责凭证编制,审核会计负责凭证的复核,出纳人员负责填支开票及银行付款,通过遵循严格的账务处理流程,可以保证水利工程项目核算的高效完成。

四、结语

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利工程企业要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一方面要重视技术创新,提升水利工程建筑施工水平;另一方面应重视管理创新,发挥管理驱动效益的作用,通过科学的开展会计核算,解决企业核算业务中存在的科目设置不合理、监管不力等问题。作为水利工程建设企业,应结合自身企业性质和特点,探索出适合企业会计核算的科学方法,确保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会计核算信息全面真实的反映,为决策者提供有价值的会计资料。水利工程企业应认识到强化会计核算的重要性,不断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助推企业的高效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夏丽.水利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会计师,2018(8):76-77.

[2]胡志娟.水利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经贸实践,2018(11):121.

工程测绘项目范文第3篇

关键词:测绘工程质量管理问题与对策

一、测绘工程概述

测绘工作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包括地质结构的测绘、地表地貌轮廓的测定、海拔水文、矿藏等内容。工程测绘的质量在客观上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及安全性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加强测绘工程质量管理,对于提升测绘质量,推动工程建设向前发展。这就要求,测绘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与工作使命感,能够严格按照标准履行自己的测绘工作职责,做好测绘工程每一项工作,充分发扬不怕吃苦的大无畏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保证测绘工程质量。

二、测绘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一)管理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测绘市场,对于测绘人员的资质等方面的管理仍然处于较为混乱的情况,在法律法规建设、市场运行方面难以做到有效的控制。当前,工程建筑行业,无证测绘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而有测绘资格证而不从事测绘工作,反而进行证书挂靠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一些持有大量挂靠证件的单位在测绘人员、测绘设备不齐全的方式,就开展测绘工作,难以有效保证测绘质量。

(二)价低质也低

随着测绘市场竞争不断激烈,测绘单位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在项目招标中中标,一些测绘单位不惜采取压价竞标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测绘单位将项目拿下来,但是项目资金却降下来了,为了获取足够的经济利益,他们不惜采取低质的办法来降低成本。测绘人员将工作重心集中于项目进度上,对于测绘质量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勉强过了测试标准,但却给后来埋下隐患。

(三)测绘人才综合素质偏低

目前,高素质的测绘人员多集中于经济发达、工程项目众多的地区,这就导致经济欠发达、工作条件不好的地区测绘人员数量不足,严重影响了这些地区测绘工作的现代化发展。此外,测绘人员的素质存在较大差异,业务精通、知识面广阔的一专多能型测绘人员严重不足。此外很多测绘人员的信息化能力与创新能力严重不足,不能够适应实际测绘工作发展要求,知识技能更新速度也跟不上需求,工作方式方法因循守旧,不能够进行积极调整与学习,这对于工程测绘项目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三、加强测绘工程的质量管控的措施

(一)质量工序控制

测绘工作是一件系统的工作,需要经过不同的检测工序,才能够最终完成任务。为了保证测绘质量,就需要对一道道测量工序进行质量控制,从各个环节入手,将质量风险因素降到最低。测绘主管部门在开始测绘前,要根据测绘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测绘流程与质量控制计划,要求测绘人员严格按照测绘标准开展测绘工作,严格遵循测绘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及时、准确做好数据记录,并且将数据转化成图像信息,保证测绘资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在开展测绘工作中,要求监督人员不定时进入现场进行测绘流程抽查,对于测绘结果进行跟踪调查,检查测绘结果是否真实可信,从而确保测绘质量。定期对测绘结果进行抽查并予以公布,不断健全测绘管理流程,严格杜绝保送、保过等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发生,及时公布测绘结果,并且要求不合格单位按期进行整改,对于多次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单位应予以停业整顿。

(二)建立并完善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结合当前的质量工作建设需求,制定出科学的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并保证程序文件满足评审要求。严格按照质量文件开展工作,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内容来约束质量管理行为,尽可能满足相关方的要求。除此之外,还应该将项目风险评估与风险防控纳入到质量管理体系中。为了保证质量目标的有效实现,应该加强测绘质量管理过程管理。在测绘质量管理过程过程中要始终坚持ISO9000族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且将这些技术标准要求融入到具体的管理工作中,通过质量策划、文件审核、标准评审、数据测试等有效的质量管理,保证质量目标。

(三)发挥出政府、测绘行业协会的引导作用

造成目前我国测绘工程质量评价体系不完善的重要因素是相关理论和技术存在缺陷。政府可以借助测绘行业协会的力量,积极组织相关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制定测绘工程质量评价体系,将可能影响测绘工程质量的因素均纳入到这一体系中。同时在体系建设后,将其运用在建设难度大、投资测绘工程高的公共项目建设中,并且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摸索与完善,提高测绘工程质量。除此之外政府还应该积极推动测绘工程质量评价共享资源库建设,明确测绘工程重点、难点、风险点,以便于为类似测绘工程提供参考。作为测绘工程的引领者,测绘行业协会应该积极开展相关技术的研究,明确测绘工程质量控制重难点,制定出测绘行业测绘工程质量评价的原则规范等,进而为相关的测绘工程质量控制提供有效的指导。建立起测绘工程质量控制服务信息平台,为相关的测绘工程质量管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进而促进测绘工程质量评价不断发展。

四、结语

质量是产品的生命,只有高质量的产品,在市场上才有竞争力,没有好的质量,产品就没有市场。建筑设计也是同样如此,测绘工程质量是衡量一个工程的关键,同时,也是测绘单位的生命。因此,研究如何提高测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这对于测绘行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梁爱国.关于测绘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问题探讨[J].科技传播,2011(19):344-344.

[2]尹瑱,华磊.测绘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探讨[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6(36):88-89.

工程测绘项目范文第4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一)大地测量、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矿山测量、海域测量、界线测绘以及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

(二)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

(三)编制、印刷、出版地图和制造相应的地图产品;

(四)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

(五)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六)测绘行政管理及与测绘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测绘基准

第六条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

必须采用市年建立的年用GPS技术更新的平面控制网成果(120度中央子午线、3度带高斯投影)高程系统使用国家高程基准或年高程系,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测绘。执行市大比例尺地形图编号。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平面控制网要建立年坐标系和年坐标系之间的转换关系,各种测绘成果逐步过渡到年坐标系,其它区域进行测绘,也应当与国家控制点进行联测。

均应注明“高程”使用港验潮站水准点作为高程控制基准的各类测绘成果。

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项目的立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及时对基础测绘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和遥感测绘;

(四)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五)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范围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复测改造周期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测绘项目。避免重复测绘。

第四章各种专业测绘

第十三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

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

第十五条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测量和海域测量的指导监督。

主要包括:矿山测量是指矿山建设时期和生产时期的全部测量工作。

(一)进行矿区地形控制测量和测绘大比例尺地形图;

(二)进行矿区地面与井下各种工程和施工验收测量。

(三)测绘各种采掘工程图和各种矿山专用图;

(四)进行岩层和地表移动的观测与研究。提供资料。

海域测量是指海域使用测量和沿海滩涂测绘。

第十六条从事矿山和海域测量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系统。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测绘单位从事矿山和海域测量。结合专业测量规范编制技术设计书;进行测量工作,要加强内、外业检查工作,确保数据、图件准确无误,项目完成后,做好资料整理和技术报告书的编写工作。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

第十九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测绘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材料的核实、转报以及乙级以下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和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测绘资质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二十二条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书面申请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者选举、聘任文件、简历及身份证件;

(五)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六)当年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

(七)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和其它证明性材料;

(八)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考核证明文件;

(九)单位住所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证明文件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等;

(十)申请资质升级的测绘单位。

(十一)公司制企业应当提供公司章程;

(十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办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

第二十五条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材料的核实、转报以及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材料的初审工作。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的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二十六条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

(二)相应测绘资质标准符合情况;

(三)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及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五)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情况;

(六)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第二十七条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否有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三)否有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行为;

(四)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五)否有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六)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情况;

(七)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予以记录。并正式通知被检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理意见作为测绘单位参加年度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

第二十九条《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三十条《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十一条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二年后方可申请升级。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乙级。

第三十二条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单位。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五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扰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六章测绘任务备案登记

第三十六条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

并为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项目进行备案登记。

测绘单位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备案登记:

(一)单位介绍信;

(二)测绘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合同书或测绘任务书;

(四)测绘技术设计书;

(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测绘技术设计书应当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准。

第三十七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

(一)采用地方独立系统的国家四等以上(包括四等)GPS测量、三角、导线和水准测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海图)小于50平方公里的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

(三)等于或者大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

(四)矿山、井下测量;海域测量;

(五)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六)市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基于15001100012000及更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八)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三十八条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

(一)国家四等以下控制测量;

(二)小于10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海图等)

(三)小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

(四)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量;

(五)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一律到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本市城市区范围内的测绘项目。

第七章测绘成果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评定精度,出具验收意见,加盖测绘成果合格专用章后方能提供使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测制的测绘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验收的测绘成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测绘成果验收情况。

第四十条测绘项目完成后。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国家投资的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其他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测制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相当于三级导线级别以上的各等级平面控制点和四等精度及以上水准点应当向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

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后。及时将测绘成果移送保管单位,并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基础测绘成果由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由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向社会提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确需复制保密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原密级管理。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

第四十四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规则按国家规定执行。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五条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按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地图管理

第四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地图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开销售的地图及地图工艺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标注的内容是否准确;

(三)地图附带的广告内容不超过整个版面的五分之一。

第四十八条编制或者制作地图、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

第四十九条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并在出版发行前由出版社将出版的地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应当将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专题地图。

编制出版的地图,未经依法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销售。

第五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印刷(制作)和展示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形的广告、印刷品及其他产品的活动。

第九章测量标志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设置的测量标志的审批迁建。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发现测量标志损毁或者受到危害时,应当按规定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和省布设的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GPS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标石标志和市、县人民政府所做的各等级的三角点、水准点、GPS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进行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测量标志拆建费用。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审批同意的申请单位承担迁建费用。

第五十四条标志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一)宣传贯彻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确定测量标志的管理单位或者人员。

(三)根据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四)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并定期向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测量标志保护情况。

第五十五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并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人负责保管。

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遵守测绘操作规程,并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应当按规定交纳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专项用于测绘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处理罚没款、罚没物品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则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未经批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责令改正;给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则规定。并可对出版社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审核擅自编制公开出版的全市各类地图的

(二)发行、销售未经审核的地图的

(三)国界线或者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没收地图产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则规定。以及拒绝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以及有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的依据《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

工程测绘项目范文第5篇

合同编号:——————————

国家测绘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

定作人(甲方):合同编号:

承揽人(乙方):签订地点: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

第二条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

第三条执行技术标准:序号标准名称标准代号标准

级别

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测绘工程费:

1、取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

2、取费项目及预算工程总价款:序号项目名称工作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

预算工程总价款:

3、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测绘工作量核计实际工程价款总额。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进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职员的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

4、甲方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5、答应乙方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所生产的测绘成果。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

4、答应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测绘成果。

5、未经甲方答应,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第七条测绘项目完成工期序号测绘项目完成时间备注

全部成果应于年月日前交甲方验收。

第八条乙方应当于工程完工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日起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工程完成验收,并出据测绘成果验收报告书。

对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视检验站裁决。其用度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对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着作权回属的约定:

第十条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并预支工程预算总价款的%,人民币元。

2、当乙方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价款的%,人民币元。

3、当乙方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价款的%,人民币元。

4、乙方自工程完工之日起日内,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后,做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自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甲方应根据工程结算结果向乙方全部结清工程价款。

第十一条

1、自测绘工程费全部结清之日起日内,乙方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方交付全部测绘成果。(见下表)序号成果名称规格数量备注

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测绘成果份。甲方如需增加测绘成果份数,需另行向乙方支付每份工本费元。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进进现场工作前,由于甲方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偿付乙方预算工程费的30%,人民币元;乙方已进进现场工作,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并按预算工程费的%(元)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进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均匀工日产值(元/日)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影响工程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根据本条第二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停窝工费。

4、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已付工程价款的%,人民币元,并回还甲方预支的全部工程款。

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且保证了工程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天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工程总造价款的%计算。因天气、交通、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正确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分歧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返工周期为天,到年月日完成,并向甲方提供测绘成果。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预算工程费30%(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分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定作人名称(盖章)承揽人名称(盖章)

定作人住所:承揽人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mail:E-mail: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