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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验范文精选

法学实验

法学实验范文第1篇

1.相关法哲学理论的讲授。法哲学理论的讲授,主要是介绍现有的一些法哲学流派和主要的法哲学观点争议,这为日后提出问题奠定了基础。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设计主要是运用生理实验解决法哲学问题或者部门法的主要问题,所以人文社科问题是实验的目的之所在。很多法律认知科学的生理实验流程大同小异,运用的设备相差无几,但是其所解决的法哲学问题却大相径庭,所以,相关的法哲学理论的基础必须夯实,否则实验就是无的放矢。为了进行“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就必须让学生选修“法哲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各个部分法的法哲学课程(如“民法哲学”、“刑法哲学”、“诉讼法基础理论”等课程)。为此,我们开设了“西方法理学”和“法哲学”等课程。通过相关法哲学课程的讲授,并组织学生对部分重点问题、争议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提炼出核心争议之所在,由此设想日后可以进行实验的粗略方案。这一点也是体现“认知研究”与“治疗研究”之间的区别,体现我们研究的人文社科的目的指向(而非一般的自然科学或医学意义)。此外,我们还为法学硕士生开设了“神经元法学”和“法律认知科学”等课程,对此类问题的探讨更为专业、细致。

2.联系医院的医生前来讲课。由于课程具有跨学科性质,这种课程需要其他学科的知识。而本学科的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跨学科知识背景,但毕竟其主导学科还是法学或法理学,在其他学科方面的学识显然不如这个领域的专家。所以,邀请其他学科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前来授课就显得很有必要。而对于法律心理实验课程而言,这方面主要是请医院的医生前来上课。这里包含了以下三类,一类是神经科专业的医生,其为我们讲解脑神经系统的相关知识。部分高学历的医生由于拥有系统的硕士、博士乃至博士后的教育和科研知识,甚至还可能从事过“认知”领域的生理研究,就能够从“生理心理学”的“认知”角度为我们讲解实验设计的方案、流程等对实验特别有意义的问题。

3.带领学生前往实验室参观。由于法学专业学生对工科和医科的实验室一般都比较陌生,如果他们对医疗设备或者医学实验室没有相关的认识,就不可能设计出好的实验方案,因此,非常有必要让他们参观实验室或者医疗设备。在参观的过程中,由医务和实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讲解,其中包括仪器、操作流程和仪器软件的介绍。老师和学生甚至可以进一步接触机器,如进入密封的磁共振室,躺入磁共振仪器内模拟作为实验的受试者。这样,他们能够亲身体会到躺在仪器内接受检查或实验者的境况,设计出更加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从事“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仪器设备与“医学治疗和检查”的实验设备虽然相同,但是依旧存在一些差别。如磁共振机器,一般医学治疗目的进行的检查往往只需要运用“1.5T”级别的机器;虽然这种级别的机器也能运用于“法律认知科学”实验,但是相关实验对仪器的要求往往更高,通常要求是“3.0T”级,此级别仪器在普通医学检查中的运用就比较少;认知科学实验的磁共振仪器甚至使用到高达“12T”级别。

二、带领学生进行实验工作

1.通读实验报告。法律认知科学相关的实验论文很多,必须进行大范围的选题筛选。粗略筛选之后的论文,由任课教师组织学生进行研读。研读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看看研究现状,知道他人的研究进程、重点、热点和难点。通过这些研读,我们就能够根据现有的研究进度,选择尚未研究(发表的)而又可能比较重要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日后实验选题的大致范围。二是参考他们的研究手段、流程,对他们的研究方法进行借鉴。现在发表的论文,一般都会大致介绍实验的流程。然而,学术论文毕竟不是实验报告,其更多侧重于问题的提出、解决和分析,流程的介绍往往比较粗糙。当然,部分学术论文也有比较详细的实验流程,对此类论文的仔细研习,就能对实验设计产生比较大的影响。①

2.对主题进行社会科学的探讨。在进行文献研读的基础上,我们能够得出大致的可能的研究“主题”,这时返回法律社会科学领域,以法哲学的视角重新进行审阅,才能更好地获得“生理心理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自然衔接。在生理自然科学领域可能可以从事实验研究的“主题”,还必须获得“法哲学”、“法社会科学”上的意义。因为,有的问题虽然在自然科学上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然而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看,其意义可能就会大打折扣(或者意义就不那么直接)。此类论文的价值更多是在“治疗性”而非“认知性”。很多人文社会科学(法哲学)的问题虽然意义重大,但从自然科学(生理心理学)的角度看,在现阶段却还缺乏研究该问题的“方法”和“设备”。所以,必须获得二者的协调和平衡。主题的选定是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第一个难点。这个难点意指“我们要解决什么主题”,其既涉及“什么主题十分重要”,又指“对该主题的研究到什么程度”,还指“现在已经具备研究该主题的手段或方法”。

3.组织实验设计。从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角度看,组织实验设计的第一步是设计实验方案,这是最重要的一步。设计何种方案、设计何种场景、设计何种问题,以及何种音像、问卷材料,都关系到实验结果的真实与否。这也是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第二个难点。我们要设计出一些“场景”或者“问题”,让受试者在这种环境下能更真实地思考或者表达情绪,从而得出比较真实的实验结果。西方国家在以往的研究中,存在比较巧妙的实验设计,例如对于道德中不公正问题的容忍情况,研究者在最后通牒实验中,部分受试者拒绝接受不公平的分配方案,这是其情绪化的表现。该实验设计如下②:19名(方案接受者,“responder”)接受磁共振扫描,共进行了30轮游戏,对手(方案的提出者,“offer”)部分是人,部分是计算机。每次都涉及10美元的瓜分。对手所提出的方案中,一半是公平的(对半开),剩下的为2次“9比1”,2次“8比2”,1次“7比3”;在这些方案中,方案提出者的分配比例较大,而接受者的比例较小。结果是,对于公平的方案,方案接受者都接受了;越不公平的方案,则参与者的接受率越低,“7比3方案”至“对半开方案”的所有方案(即“5∶5”,“6∶4”,“7∶3”)都被接受了。在“9比1”和“8比2”两种方案中,如果“方案提出者是人”,则其方案的接受率低于“方案的提出者是计算机”。这就意味着方案接受者对于不公平方案存有情感性反应。这种不公平引发的脑区为:两侧前脑岛(bilateralan-teriorinsula)、背外侧前额叶皮层(dorsolateralprefrontalcortex,DLPFC)、前扣带回(anteriorcingulatecortex)。这证明了两侧前脑岛(bilateralanteriorinsula)厌恶不公平,作为负面情感的脑区,其反映出了对于不公平方案的厌恶。诸如此类实验设计非常巧妙,就能够为我们进行相关实验提供设计上的参考或模仿。

4.进行预实验。在实验设计之后,有必要进行预实验,检验实验的可实施程度。这种预实验,可以提升实验者的信心,也可以作为申请相关课题的依据。更为重要的是,预实验还可以检测实验的可行性,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或缺陷进行适当的修正。在预实验之后,还必须进行志愿者的招募和筛选。

三、实验操作

实验操作是实验的核心状态。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流程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与医学实验相比通常更简单。其运用的仪器设备有核磁共振(FMRI)、眼动仪和脑电图等,其中核磁共振最为典型。该仪器不仅运用于医学治疗和研究,现在还广泛运用于认知科学的各类研究。核磁共振运用于法律认知科学的研究,主要优点在于其定位非常准确(虽然时间上稍有迟滞)。由于实验的磁共振仪器操作是高度专业化工作(而且机器极为昂贵),只能由专业的实验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因此法学教师和学生不能从事,在此不做详细介绍。

四、实验之后的分析总结

实验之后的分析总结属于实验的后期工作,主要是数据、图像分析,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分析总结。

1.数据、图像分析。数据分析具有客观性,需要专业的实验工作人员进行数据和图像的分析。法律认知科学实验主要运用核磁共振仪器,对于脑区图像的要求比较高,还需要比较好的核磁共振配套分析软件,对此进行精细的分析。此类软件一般只有磁共振专业技术人员才会使用,由他们进行相关数据图像分析比较科学。如果涉及大量的数据分析和必须建立数据模型,则还需要数学专业人士进行相关的工作。此外,除了实验工作人员和数学人才外,还需要神经科专业医师或者认知神经学专家对此类数据和图像进行“认知神经心理”方面的分析。这种分析就是我们后期进行人文社会分析和理论化的基础。

2.进行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分析总结。与前一步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相比,对实验结果进行人文社会科学的分析总结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质。我们需要从已有的数据和图像,根据我们需要解决的人文社科(法哲学)主题进行解读。这种解读是人文社科的解读,是运用实验数据和图像得出人文社科的结论。所以,一定的主观性是原有的实验设计思路和人文社科理论基础的延续。现有实验的理论分析,如道德的情感性实验,就需要根据道德哲学理论进行分析;“先天犯罪人”问题的实验,这就需要根据刑法哲学理论进行相关探讨。

五、注意事项

法学实验范文第2篇

一、实验准备阶段:首先,主持教师制定单元计划(见附件1)和课题单元计划实施表(见附件2)其次,主持教师分别模拟“学生”和“教师”两种身份制作多媒体演示文稿,(见教师演示文稿)进行换位思考,切身体验学生心态;然后,在10月中旬进行课堂调查。调查结果:1、在199名学员中,经常上网的大约80%以上,知道操作PowerPoint软件的仅有两人,其中一名还是从计算机专业转入法律专业。2、知道操作Excel软件的为零。根据此种“诊断”,教师立即简单的演示如何使用PowerPoint软件和Excel软件,要求学生课后尽快自学掌握。

二、实验实施过程:11月2日到3日,使用多媒体演示文稿《课题指南》见(附件3)布置课题,学生分组,每三到四人为一个小组。11月3日到11月8日,学生开始选题和进行文献搜索。11月8日,在海华分院电脑教室,教师进行“网络文献搜索实验演示”,设定的搜索主题为“自由权”,要求使用Google搜索引擎进行文献搜索,学生和教师每人一台电脑同步进行网络文献搜索,以“学生搜索到的文献和教师搜索到的文献是否保持一致”作为学生搜索结果是否合格的标准。实验结果:在一个班级的80余名学员中,达到合格的学员数为零!原因为:教师键入的关键词是“论自由”,而学生键入的关键词都是“自由权”或者“自由”。根据此种“诊断”,教师立即进行针对性的教学,指出全体不合格的根本原因是“关键词确定错误”,并讲授如何思考关键词和如何进行高级搜索。11月3日到11月底,学生制作多媒体演示文稿,并且互相交流,互相评价。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根据学生要求进行具体的“诊断后的对症教学”。例如,某小组的题目为“家长可以跟踪孩子吗?”学生只是简单堆砌了案例、图表和相关法规作为素材,并且结论和作为观点论据的素材之间没有逻辑关系。教师便立即“对症下药”,就“法律问题和法律结论之间的法学逻辑关系是什么?”向学生进行具体讲解辅导,使学生很直观的得到了所需要的思路和知识,明白了如何取舍素材和强化论据和论点间的逻辑联系,从而达到了训练法律思维方法的教学效果。

三、实验总结阶段:12月1日到12月5日,组际互相交换多媒体演示文稿,使用评价量规(成绩表)互相进行初步成绩评定。12月8日到9日,学生进行多媒体文稿演示讲解,就讲解部分由教师进行讲评,指出问题,讲授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后,教师对学生讲演部分打分,加上学生互评成绩,以确定该小组最后成绩(也是每个小组成员的平时考查成绩)。

四、讲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通过讲评,发现在大学法律专业一年级新生中,存在如下比较普遍的问题:首先,对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更难以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有价值的问题。例如,大部分同学都只是简单的根据教师《课题指南》中列举的具体课题设计自己的课题,而不会从生动具体的社会现实中发现具有法理学探讨价值的事例。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中学教育体制和教育方法的改革。其次,社会科学知识比较贫乏,自主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差,大部分人只能够被动的重复教材知识和简单抄袭他人观点,缺乏自主批判精神。究其原因,是因为学生长期处于家长和中小学教育“包办代替”的不良教育方式所致。解决方法是加强实践教学,阅读与课程有关的参考书目,开拓知识视野,强化批判现实精神的灌输和教育,解决学生知识贫乏现象的进一步加剧。第三,简单堆砌素材,不会对搜索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运用,挖掘材料中具有研究价值的部分并得出合理的结论。例如,很多同学在演示文稿中都仿照教师的演示文稿使用了和课题有关的数据和表格,但是却无法对表格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并且得出结论。解决方法是加强方法论教育,训练思维,使学生掌握正确的和科学的思维方法。第四,只会演绎不会归纳,反向思维能力不足。例如,有些同学在课件中只会被动的按照传统的“定义——特征——法条——案例——结论”模式组织课件。这是传统的灌输教育方式所造成的,解决方法是加强社会实践教学活动,大力开展诊所式教学活动,教导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去发现社会现象和问题,再联系教材内容进行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同时修正自己对知识和原理的错误理解。第五、只见文字,少见图片、表格和其他表现手段。其原因在于形象化思维能力缺乏,同时检索能力严重不足也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原因。解决方法是强化启发式教学方法,引进现代西方教学理念,比如诠释式和案例式教学,组织读书会和文学沙龙等有益开拓头脑的课余活动。最后,跑题现象时有发生,所演示的课件和教师要求的题目相去甚远。例如,在《课题指南》中,教师要求学生以“假如失去继承权”为题目,探讨法理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结果几乎所有以此为题的小组都在其演示文稿中都集合了关于如何放弃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进行放弃继承权公证等民事法律知识,使法理学课题被错误理解为继承法课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学生学习底子薄和听课注意力不集中所致,对此,只能依靠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学习和一定的课堂纪律要求来解决。

法学实验范文第3篇

在实验教学中,往往存在一些现实问题:比如老师少(1~2个),学生多,一方面老师很难观察到每个学生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场地、器材有限也不能满足每个学生独立完成整套实验操作。老师通过培养学生骨干,让其担任“实验小老师”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对全班学生进行分组,比如2011级检验班有59个学生,分为15个实验小组,4人/组(其中1组3人),在预实验前,从每个实验小组中挑选1名能力稍强的学生作为“实验小老师”,同老师一起进行预实验,让这部分同学先熟悉整个实验的操作步骤和实验要点。在正式上实验课的时候,实验小老师能一对一指导同学进行操作,使学习氛围更加浓厚。通过这种方式既可培养骨干、培养兴趣、活跃气氛,又能增强团结合作精神,让人人参与其中,达到实验教学更好的效果。

二、拓展思维开展方法对比试验

陶行知先生有句名言“人生有两宝,双手与大脑”,教育学生不仅要学会动脑,而且要学会动手;俗话也说“心灵手巧”就是说明了手和脑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在实验教学中因势利导,积极拓展学生思维并融入到实验教学当中。比如:采用不同标志物联合检测乙型肝炎病毒模拟标本,同时采用胶体金法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两种方法检测不同浓度的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模拟标本,采用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和ELISA法检测含有梅毒抗体的模拟标本,在实验中去体会不同方法的检测原理、敏感度、特异性方面的差异及其检测结果可能不同;学生们不仅学会了正确的选择方法,又培养了严谨治学的态度,激发了学生科研兴趣,拓展了思维、提高了学生创新能力。

三、讨论交流资源共享

“独学而无友,则疏陋而寡闻”,实践证明,一个知道科学需要合作与交流的孩子往往是幸运的、能干的、成功的。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师生之间的讨论与交流。上实验课前,老师须对上节实验课内容的要点进行提问,比如: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的免疫检测指标主要有哪些?梅毒血清学实验主要检测哪两类抗体?这两类抗体分别可用哪几种血清学方法进行检测?梅毒的确诊方法是什么?并要求每个学生进行书面解答;学生有质疑的地方,也可以提出来进行集体讨论,就像有的学生感觉很困惑:为什么机器洗板还是可能出现“花板”(空白对照、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室内质控结果均符合试剂盒要求,而标本孔的吸光度值比较高,出现较多弱阳性结果)的情况?对此,学生们发表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是在加样的过程中污染了,也有的认为温育的时间过长,还有的直接说是加样加错了,众口不一。老师让学生现场演示了洗板过程,并提示学生注意两点:第一,反应孔注入洗液量是否充分;第二,洗板完成后,对光看看反应孔是否干净清洁。结果发现,洗板完成后,有的反应孔内还有水珠挂壁的现象,说明洗板针抽吸不完全,反应孔壁很可能残留“未结合酶标”而导致“花板”。于是,老师和学生们一致讨论决定:在第二次做ELISA的时候,加做一次手工洗板,“花板”问题得到了解决,学生们豁然开朗。通过这样提出问题-解答问题;出现问题-讨论解决问题的方式,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实验的每个环节,掌握实验的每个关键点,培养学生善于分析、善于判断、善于沟通、善于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完善考核制度

法学实验范文第4篇

(一)医事法律的局限

以哲学角度来看,所有的事情都有其两面性,虽然医事法律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但是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制约,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立法过程以及立法技术的影响,医事法律也有其局限性。

1.成本问题。

医事法律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若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往往案情复杂,从最开始的起诉阶段到最后的判决阶段,其间所耗费的时间大多数都以月计;若有上诉或者重审程序等,那么实际所累积的时间成本不容小觑。除了时间成本,还有金钱成本,在医疗过程中所花掉的大笔医费、药费、护理费等,再加上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车旅费等一系列费用,那会是一笔重大负担。此外,医事法律的制订、修订完善以及宣传、实施等均涉及多方,需要更多的环节、更多人员的参与,影响医事法律的效果和效率。

2.涵盖性和适应性的局限。

由于社会生活的多面性和医疗高科技技术的迅捷换代,越来越先进的医疗技术如基因工程、器官移植等给我们的相关法律带来了大量的新问题。医事法律很难快速适应千姿百态、不断变化中的人类社会和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导致很多医疗纠纷得不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医事法律不能充分发挥其独特的功能。

3.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差距。

在马克思•韦伯的思想中,现代社会的矛盾即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间的相互关系和张力中来解读:形式上的合理性与实质上的非理性是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医事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所体现的是制定者的思想和观点,其观点往往是理想化的,对社会万象往往归纳不够全面,因此所制定的法律往往仅在形式上是合理的。但由于医疗行业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性高,医疗产品更新换代快,从而会不断产生随着其发展而带来的各种医学伦理问题和医学法律问题,而且在实际运用中由于人性的多变性和社会的多角度性,人们运用法律时是不理性的、局限的,使得法律在实际运用中达不到理想效果。

(二)医事法律的价值

医事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医药卫生秩序,保护人的健康权利和自由,促进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国际卫生的合作和交流等,所以对其专业性和实际操作性有很高的要求。众所周知,在我国,医患关系正处在一个矛盾比较尖锐、医患冲突比较激烈的时期。它集中体现在医疗纠纷频发、多发甚至是恶性事件也有出现。据国家卫计委统计:2013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量是73亿人次,比上一年增长6%;出院人数1.91亿人,比上一年增长7.3%。相比之下,2013年统计到的医疗纠纷是7万件左右。而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纠纷的发生、公正及时地处理医疗纠纷以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均有赖于医事法律的不断完善,有赖于医事法学为其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医事法律作为医事法学这门学科的基础,其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不容忽视。对于医事法律,我们既要看到它的不足和局限,更要看到其巨大功能和作用。首先,医事法律为医院的管理和运行提供了法律指导和制约,它可规范不合理的行医行为,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同时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其次,医事法律作为指向灯,指引着政府和社会密切关注医疗,并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对医院安全管理和医务人员道德素质的提高具有指导意义。最后,医事法律的完善有利于有关部门执法时有法可依并且依法执法,正确处理医疗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发展。医学和法学的融合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医事法律的立法体现了人文关怀。因此,我们要顺应时代要求,加强医事法律学习,加大医疗法规的宣传,让医务人员懂得学法、守法的重要性,增强其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行医,最大限度避免医疗纠纷的出现。另一方面,普及医疗和相关法律给普通公民,使其增强证据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共同创造医事法律的美好明天。

二、医事法学的学科建设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于医学与法学交叉的复合型人才需求旺盛。加强医事法学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医法结合的特色和优势,培养高素质应用复合型专业人才,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具体拟重点从以下方面推进医事法学学科建设:

(一)明确医事法学的学科定位

医事法学是以医事法律为基础和研究对象的,是医学与法学相交叉的具有复合型和专业性的一门科学。但是医事法学的主干是法学而不是医学,其学科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现代社会发展需要而培养兼通医学和法学基本知识并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解决医疗法律纠纷的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人才。所以,在学科布局上,医事法学应当在法学学科门类之下进行建设,面向法律行业,结合医疗发展水平和医学技术进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在学位授予上授予法学方面的学位。

(二)培育“复合型”师资队伍

强大且有思想的“复合型”师资队伍不仅是医事法学人才培养顺利进行的基础保障,也是最重要的条件。课堂教学既生动有趣又具有针对性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激情和自主学习的动力,带动学生参与课堂学习和专业学习。对于在法学师资力量薄弱的医学院来说,可以从校外引进具有相关知识和实务经验的人才前来授学,建造一支专门的医事法学教学师资队伍;邀请有关学者作客座教授指导教学,参与科研;平时也可邀请多方人才前来作讲座或者经验交流,学习新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经验,更新知识储备,紧跟全球医事法学发展的脚步。同时在学科师资队伍建设中,学科带头人对一支队伍的战斗力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也必须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对学科队伍的定向、管理和整合三个方面的作用。

(三)合理设置课程结构

医事法学要求学生学法懂医,熟知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各类法律的运用,并且懂得医疗流程和基本的医疗技术。在进行课程设置的过程中要全面考虑课程的实践性和适用性。弹性地利用有限的时间把课程设置在实践过程中运用得比较频繁的一些核心课程之上,避免过多地设置一些内容繁杂且在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多大指导意义的课程,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这样更有利于学生熟悉并且掌握法律技术和医学技术。培养医事法律人才理应将法学课程和医学课程同时进行,双管齐下,体现学科特色,课程难度由浅入深、由基础到综合、由理论逐渐过渡到实际。

(四)引进先进的教学设备

先进的教学设备作为教学的辅助手段可以使教学过程更加直观和便捷。随着信息时代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高校里多媒体教学已经普及,差不多已成为标配,连接网络和数据中心对于课堂实时教学,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配套的实验室设备对于医事法学教学更是不可或缺的,无论在《解剖学》《病理学》《生理学》等基础学科还是《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综合学科的学习中,都能让学生在亲身实践中直观地更快地掌握知识。

(五)搭建数据资料交流平台

医事法学的学科涵盖性特别广,涉及医学方面的各个领域,大的来说如生命医学、基因工程、伦理医学等,小的方面如内科、外科、骨科、急诊科等;与法学方面的民法、行政法、合同法等关系也十分密切。建立一个全方位的数据资料交流平台,涵盖与医事法学相关的学科知识,便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综合运用、综合理解。这对于学生及时接触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先进理论和观点、创新性学习和实践都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六)强化实践教学体系建设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管学得再精再优秀,只有结合实际操作才会知道怎么运用,了解哪里不足,哪里需要改进,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十分必要。除了课程随堂的实践课之外,可以组织一些模拟法庭、实战辩论、观摩实际审判等活动,积极鼓励在校学生的参加,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可以加以运用,锻炼能力,积累经验。此外,需要特定安排下基地,去医院实习、去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接触实际操作,锻炼和积累实战经验。

三、结语

法学实验范文第5篇

当前,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基本特征是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多渠道包括既有普通院校,又有军事院校;既有教育部直属的院校,又有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院校,既有国民教育系列院校,又有为数众多的党校、行政学院等非国民教育机构。多类型包括既有参加统一考试入学的普通学历硕士、推荐免试硕士,又有同等学力的学位硕士、单独考试硕士,还有专门针对高校教师开设的在职硕士教育。多形式包括非定向、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等。截止2014年,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所大概有200个,具有法学专业博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所大约有170个。而且我国法学硕士培养单位出现了快速增长的现象,同2008年相比,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和研究所增加了约60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同时也培养了许多高学历、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整体培养状况并不理想。北大朱苏力教授谈到:“当下中国的法学院发展尚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根因在于‘过剩’与‘紧缺’的错位。过剩的是中间、低端产品,而能够参与治理国家、决定对内对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仍然欠缺,明显的例证是,扮演经济问题立法的主角多为经济学家而少有法学家,深谙涉外事务的多为来自外域的‘中国通’而鲜有本国的‘外国通’。

事实上,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够深入,尽管培养形式采取了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但是多数都还是从理论到理论的传统的教育方式方法,有的学校做了一些改革,但是总体而言,培养模式都较为单一,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不强,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不多,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严重不足,不能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人才需求,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深化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合作多领域拓展的形势下,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远未满足需求;适应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别是西部边远贫穷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基层需要的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维护民族团结的法治人才远未满足需求。综上所述,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受限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实条件:一是办学理念的现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研究法律条文的理性思考,课程设置重在完成部门法规原理的学习理解,缺乏针对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的实践研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研究国内法律体系立法成果,缺乏研究法律成果的实际运用,缺乏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研究,特别是缺乏对先进法律体系在指导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实际运用研究。二是办学条件现状。办学条件远远不能满足发展教育教学实践的需要。法学教育教学实践导师指导学生大量阅读钻研教科书,多数学校没有具备良好的实践教学设施,诸如:电子阅览室,远程视频教育,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刑侦实验室、法律研究所、律师事务所、法律图书馆,学生缺乏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三是实践教学现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理论教学和适当案例教学,缺乏实践教学的亲身体验,多数学生在实务部门实习期间,安排的实习过程又都是一些记录、归档环节。有的实务部门办公条件有限,无法更多接收指导学生实习研究的任务。同时学校多集中在大城市,基于学校经费紧缺,没有更多经费输送学生到边远贫穷落后地区进行实习,很多法学硕士研究生对西部边远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知法执法现状研究知之甚少。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培养方式与本科教育区分不明显本科阶段法学教育注重的是知识的积累,教师只是单纯地把知识灌输给学生,在硕士研究生阶段需要培养学生的自主科研与创新能力,需要学生之间、师生之间进行更多的理论的、实践的互动和讨论。但是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的激增,教学条件不充分,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还在沿用本科阶段教学方式,没有完全实现培养目标。中国科技大学前校长朱清时提到,每一所大学都应该有一个“极限容量”,一个班级有20~30名学生,那么学生和老师之间就会有机会很好地沟通和交流;如果学生达到40~50人,就已经到了可以承受的极限;如果再多,上课就变成了“报告会”,很多学生就会失去和教师交流、进入实验室实际操作等机会,甚至有些学校学生上自习都难以找到座位,教学质量必然大为降低。学生人数的过多增加会导致教学中学生与教师之间互动和研讨的减少,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增多,没有办法对每个研究生都密切关注,许多学生处于“放羊”状态,甚至还出现过导师在毕业论文指导中次数不多,学生难以把握,这种现象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下降。

(二)教学的方式方法滞后我国长久以来的教学方式是以教师独自讲授为主,缺乏讨论、研究和启发的教学,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在学科的设置上,几乎不会开设交叉学科研究动向和前沿趋势的相关课程,使得学生局限于法学的知识之中,不能够和如经济学、社会学、环境学等其他领域相结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近几年在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出现了专题讨论的教学形式,大大改善了灌输式教育带来的缺乏互动性以及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缺乏的问题。这种方式是以学生讲授为主,教师点评为辅,这就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教师无法控制学生讲课的质量,在几名学生做某个专题的时候,其他同学感觉不是自己的任务,关注度和积极性不高,在课堂中经常会有只是做专题的学生和老师之间进行互动、其他同学基本不参与的情况出现,缺乏所有同学参与实践的过程。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方式未成体系化。1870年,兰德尔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他开创了案例教学法,使哈佛法学院不仅成为美国最著名的法学院,而且建立起了作为法律职业界领导人所需要的制度化的法律培训。1959年在国家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赞助下,法律诊所委员会(CLC)成立,1965年,该委员会被美国法学院协会接管,并更名为职业责任委员会(COEPR),1968年,具有独立地位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LEPR)取而代之,在CLEPR的大力推动下,法律诊所项目的数量从1970年的169个迅速增长到1976年的494个。而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教学过程中对于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的关注度不够,同时学生在十几年传统灌输式教学的影响下,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这种新的教学方式,有的法学院由于教学设施和资源的缺乏,同实务部门联系不够都使得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流于形式。

(三)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培养不够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方法是在黑暗中照亮道路的明灯,是条条蹊径中的路标,它的作用在于能给理智提供暗示或警告。”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能为法律人在科研以及实务活动中提供正确的思维路径,是解决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更关键的是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独立学习的能力。我国目前对于法律思维的培养还没有足够的重视,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几乎见不到专门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有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能会提到这方面的内容,但是这些零星的讲授完全不成体系化,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不到提升。因此,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阶段更应该重视学生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

(四)法学教育与职业之间存在脱节现阶段高校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遍以理论学习为主,忽视学生的技能培养,职业能力和用人单位的预期相差巨大,造成了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不能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需求。同美国法学教育目标———面向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即将学生培养成“像律师一样思考”的人才———不同,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伊始目标是:法律教育和学术人才的培养,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而非实务法律人。从目前的社会需求来看,不仅仅需要高层次的学术型人才,而且需要大量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职业型人才。

三、提高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方向

(一)完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内容一是教学内容实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无论是科研活动还是法律实务工作都离不开理论基础。但是现代社会法学硕士研究生只有理论基础是远远不够的,在夯实理论基础的同时要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但需要讲授最新的学术动态和学术成果,还要增加法庭辩护、模拟审判、法庭调解、律师实习等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并开设研究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法学在交叉领域中法律问题的课程。二是加强法律思维方式方法的训练。博登海默曾经提到:“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引导研究生利用科学的法律思维来思考法律现象,反思现行的法律规定,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方式需要多样化一是案例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已经逐步得到广泛应用,但是案例式教学法在学理界还没有得到充分关注。案例式教学法的目的不是要教授给学生知识,不是去探讨这个案例的正确的答案是什么,而是要通过案例来启发学生思考,允许学生通过不同的角度,围绕不同的观点进行讨论,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教师在讨论过程中要起到引导者和激励者的作用,不要轻易去评价学生观点的对错,要从方法和思维的层面来评析学生的成功与不足。二是诊所式实践教学法。20世纪60年代,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兴起了法律诊所式的实践教学方法。法律诊所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现实基础,是一种增强法学教育实践水平的有效途径。通过在法律诊所的实践,学生可以学会如何与当事人接触、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如何搜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如何撰写基本的法律文书,包括上诉请求,如何进行审前准备、处理审判事项以及对裁决作出后一些事项的处理。但是诊所式教学存在成本较高的问题,照搬美国的模式是不现实的,国内的法学院可以像美国著名的街道法律诊所那样,除了把学生送入司法实务部门实习外,可以让学生深入社区、乡村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实践,这样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加深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还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并聘请一批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指导教师,引导和帮助学生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把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双导师制落实到位,即,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到高校任教,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学习,形成良好的专兼职结合的法学教师队伍。三是强化实践性教学实习内容。教学实习是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学生深入检察院、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向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学习处理案件的全部过程和具体方法。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的实务部门往往安排实习生做一些琐碎的“学徒式”的工作,比如:订卷宗、打印文书,整理卷宗等,无法调动学生的实践学习积极性,实践教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我们的理念是学校重点在于理论教学包括实体法程序法的教学和案例教学,为社会输送理论知识性强的合格人才,而司法实务部门本身也有义务为法治社会战线培养实践合格人才,更应该认真安排每一位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辅导教师,减少学生做机械性工作的时间,逐步让学生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和辩护活动中,指导学生书写法律文书。学校导师也要密切关注学生的实习活动情况,与学生实习单位辅导教师配合指导学生解决疑难重点具体的问题,实现创新能力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