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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活论文范文精选

法律生活论文

法律生活论文范文第1篇

原文

一、电子垃圾邮件现象的产生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类正逐步地从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网络也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场所。网络的开放性和传播速度快等特征,既使得网络中的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内容丰富,同时又为信息的交流、传播,提供了较现实环境更为广阔的空间。例如:网站提供的电子邮箱服务(尤其是免费邮箱服务)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交流速度。然而随着人们对电子邮箱服务的依赖越来越强的时候,人们慢慢发现自己的电子邮箱开始每天会多出一点无用的广告邮件,渐渐地越来越多,甚至有的用户电子邮箱中的广告邮件由于来不及清理,导致了电子邮箱的崩溃。更有甚者,有的广告邮件本身就带有病毒,会导致用户的计算机染上病毒,从而给用户造成了很大地损失。而当用户打算向发信人拒收此类广告邮件时,常常会发现寄发电子广告邮件的地址通常是伪造的或并不存在的。

电子广告邮件,通常又被人们称为“垃圾邮件”。在美国又被称为“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电子邮箱里的不断重复而且不受欢迎的电子广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们在访问各网站时,伴随而出的很多时尚性电子广告。因为它们通常并不影响用户访问网站。(用户对于它们或弃而不看,或干脆关掉)

二、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于众多电子邮箱用户遭遇的这种“尴尬”,仔细追究其因,不外乎两种,要貊是论文资料站广告商费劲心思“淘金所得”,要麽是网站所有者的“背后一击”,即:由网站所有者向网络广告商有价转让电子邮箱所有者的相关资料。

......

目录

目录

一、电子垃圾邮件现象的产生1

二、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1

(一)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1

(二)违反合同义务,侵犯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2

三、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法律问题3

(一)美国采取的行业自律模式3

(二)欧盟采取的立法规则模式4

四、我国为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应采取的措施4

(一)在充分考虑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外国经验,制订我国解决论文资料站空间的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4

(二)在具体做法上,要求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既保护自身利益,更要加强对论文资料站用户合法利益的保护5

参考文献6

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1殷丽娟,《专家谈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检察日报》,1999年5月26日。

2刘德良,《论互联网对民法学的影响》,《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57页。

3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人民检察》2000年8月28日。

法律生活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教学;任务驱动;宪法事例;导师制

2008年,我国司法考试(2015年12月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首次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这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以及考试制度等方面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挑战。为了使自己培养的学生更多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比较顺利地就业,很多法学院系很明智地选择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结合的路径,并在法学教育改革中更多地考虑这一考试的参数。[1]本文拟以宪法为例,从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结合的角度,对当前我国法学教学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部分的命题特征分析

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每年所占分值在25分左右,大约占卷一的15%。虽然宪法所占分值不高,但其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地位却是不容忽视的。宪法部分的命题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重点集中

通过研读历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笔者发现对宪法部分的考查,每年没有太大变化,内容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制度和宪法实施。重点是对宪法基本制度的考查,特别是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如1982年宪法四次修正案的内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监督法》、《选举法》等。

(二)追随热点

在历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部分从来都不会忽视社会生活中涉及的宪法热点问题,而这些热点往往是宪法教材上学不到的。如201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四第一题,要求考生根据的两次重要讲话,结合执法为民理念谈如何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本题考查了执法为民的涵义、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是执法为民的应有之义和具体体现、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等知识点。由此可见,考生不仅要全面把握考点,还要密切关注时事动态,练习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

(三)综合性强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部分的题型通常是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不定项选择。即使是单选题,也不再局限于对某一知识点或某一法条的考查,而是考查相关问题的分析、理解与运用,这要求考生既要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以及法条熟记在胸,又要善于灵活运用。如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第63题,考查了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内容、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等考点,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需要将特别行政区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行比较,以提升记忆的准确度,做题的正确率。

(四)注重能力考查

近年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客观试题主观化趋势日益明显,宪法部分也不例外,即绝大多数选择题的题干、选项都是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纯粹考查记忆的题目越来越少,这标志着仅靠死记硬背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代已经结束。考生普遍反映在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时感觉很不适应,即使把握了考查的知识点,准确地找到了适用的法条,也未必能答对题目。

二、传统宪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宪法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通常安排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学生刚迈入大学,法律基础薄弱,社会阅历欠缺,很多任课教师在宪法教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重书本知识,轻视野拓展

传统宪法教学由任课教师指定一本教材,紧紧围绕指定教材制定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考试大纲,编写讲义,开展教学,这导致学生视野狭窄,不能随时关注国内外理论前沿性问题和我国法治建设的动态。

(二)重基础理论讲授,轻实践能力培养

在传统宪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多采用自上而下灌输的教学模式,多数情况下教师的授课只是从理论到理论,留给学生思考的时间很少,学生处于被动接受既定宪法知识的地位,对教师的依赖性很强,学生不能也不敢向老师提出问题。多数教师认为,讲得越细越好,在进行教学活动时,教师立足于对概念、原则、制度、法条的逐一注释,给学生搭建了一个系统的宪法知识体系,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然而对于条文的纯粹分析,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

(三)教学方法单一、落后

众所周知,传统的法学专业办学成本非常低,为什么呢?因为在大家的印象中,法学教师都是一本教科书、一支笔、一块黑板,而授课则主要是靠课堂讲授。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的宪法案例,教师在授课中主要是讲授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课堂显得很枯燥。虽然有的教师也穿插外国的宪法案例以丰富教学内容,并在课堂上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然而学生们觉得这些案例离我们的现实生活很遥远,缺乏兴趣,经常出现启而不发的现象。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是,学生只会机械地背诵宪法概念和条文,而从事法律职业所必备的一些能力如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创新能力等均未得到必要的培养。期末考试前,许多教师往往会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一些平时不上课的学生,通过考前突击也能顺利通过考试,出现了高分低能的现象。因此,在经过四年系统的学习后,多数学生的思维仍停留在普通人层面,没有实现从普通人到法律人的转变。随着近年来法学教育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法学教师们也开始尝试新的教学方法,提出了诸如法律诊所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实践证明,这些方法在诉讼法、实训课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中运用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在宪法这类实践性不太强的课程中难有用武之地。如何找到适合宪法教学的可行之道是摆在宪法教师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三、以培养学生能力为中心,推进宪法教学改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宪法教学已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

(一)以任务驱动为媒介,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任务驱动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围绕指定的任务,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积极思考,提出解决问题方案的多维互动式教学法。通过明确学习目标,设置任务,改变传统教学模式,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促使学生由学会向会学转变。宪法的教学对象是大一学生,学生刚刚从高中进入大学,求知欲强烈,但学习目标和方法尚处于迷惘阶段。笔者每次课前给学生布置预习任务,设置问题,要求学生积极思考。如在讲授《宪法的制定》一章前,要求学生在预习过程中关注制宪主体、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等问题。授课时,通过材料《五四宪法的制定通过案》,要求学生回答问题。学生能够准确地回答我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宪法起草委员会是接受制宪机关的委托从事宪法起草工作的临时性机构。但对于我国的制宪机关学生给出的意见是全国人大。笔者对学生进行引导,要求他们查看1982年宪法的第62条,询问学生涉及宪法全国人大的职权有哪些,得到的回答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笔者又要求学生研读《五四宪法的制定通过案》的材料。之后,笔者告诉学生1982年宪法没有明确全国人大有制宪权,但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从宪政原理可以推出全国人大是我国的制宪机关。一个国家只能行使一次制宪权,而我国宪法的制定指的是五四宪法的制定,材料中明确指出五四宪法是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因此,严格地讲,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是我国的制宪机关。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更新的速度很快,新的法学理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而法学教材的出版是有周期的,导致教材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法学教师应时刻关注学科的最新动向,及时更新授课内容,开阔学生视野,保证学生汲取最新最全面的知识,培养学生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如在讲授法治原则时,笔者要求学生课前上网搜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宪法宣誓制度等,使学生对法治的含义、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另外,笔者经常给学生介绍一些著名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并提出问题,组织学生展开讨论,促使学生逐渐转变学习方式,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任务驱动教学法是以学生自学为主、以教师引导为辅的教学方式,体现了以会学为中心的教学理念。通过设置问题检验学生课下是否查阅相关资料,是否思考相关问题,是否形成自己的观点,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挖掘他们的潜力,培养与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二)以宪法事例为切入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宪法事例,是指在现实生活中与宪政实践密切相关的社会事件。事实上,一些部门法案例也可以上升为宪法事例,如深圳华为辞工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宪法事例蕴含着宪法原理,在个案中发现原理、检验原理是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有效途径。在选用宪法事例时,笔者坚持关联性、典型性、新颖性原则。关联性是指选取的宪法事例与教学内容要对应。典型性是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宪法事例。新颖性是指选取时代气息强的宪法事例,吸引学生的眼球。对宪法事例的运用,笔者采取了多元的方式:

1.宪法事例解析法

大一学生初涉法学,宪法知识了解不多,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不丰富,也没有法律实践经验,对他们来讲,宪法原理部分比较抽象、陌生,理解起来难度较大。笔者在介绍宪法原理部分时,运用了宪法事例解析法,即根据知识点穿插具有针对性的宪法事例并进行讲解,使宪法的相关概念、原理、原则贴近现实生活,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学习宪法的兴趣。通过对宪法事例的解析,使学生对宪法原理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层面,从而使宪法原理深刻地烙印于学生的脑海中。

2.宪法事例讨论法

大一学生对法律充满了好奇,对参与课堂讨论充满了期待。笔者选取具有较强综合性的宪法事例组织学生展开讨论,增强其求知欲,培养团队合作精神,促使其创造性个性的发展。如在讲授宪法的特征时,提前一两周把孙志刚案的材料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学生。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分组,每组6到8名成员,推荐出小组组长。课前,学生仔细阅读材料,上网搜索《立法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独立思考并撰写提纲,为小组讨论做充分准备。课前小组讨论为学生独立思考和在公共场所阐述自己观点提供了自由的空间。课上,教师组织各小组选派代表发表观点,与师生分享讨论成果。在展示成果时,学生可以向教师提问,师生共同研讨;教师可以向学生提问,学生对问题发表意见。教师应告知学生教材不是万能的,没有标准答案,鼓励学生开动脑筋,提出不同的观点。学生积极参与宪法事例的讨论,课堂气氛异常活跃,经常出现小组之间激烈辩论的场面。在辩论过程中,学生能够逐渐认识到自己观点存在的不足,不断改进。教师要把握好讨论的时间,既保证讨论的充分性,又保证教学进度不受影响。教师对每组学生的表现点评总结,并对学生在宪法事例讨论中遇到的问题答疑解惑。教师还应引导学生关注宪法事例发生的社会背景,思考宪法事例引发的深层次问题,使学生对宪法事例的理解更加全面、透彻。最后,要求每位学生在课堂讨论的基础上撰写3000字以上的分析报告或者专业论文,提高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通过对宪法事例的讨论,学生们会真正体会到理论知识和社会体验相结合的结果,要么两者一致,从而加固对原有理论知识的理解;要么两者冲突,并且质疑原有理论知识的动机,继而提出新的理论。[2]

3.宪法事例模拟法

宪法事例模拟法是宪法事例教学的最高层次。宪法事例模拟法,是指以宪法事例为蓝本,由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宪法事例发生的情景,让学生身临其境,促使其将掌握的知识转化为能力。如在介绍《选举制度》一章时,笔者将《深圳独立候选人首次胜出案》的材料交给学生,让学生对扮演的角色合理分工,指导他们准备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推荐表、选票、投票箱,让他们在课上模拟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过程,对《选举法》的相关法条进行实际的运作。模拟过程包括划分选区、公布选民名单、提出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宣布选举结果。在宪法事例模拟过程中,教师应掌控课堂气氛和模拟进度,记录学生模拟表演的闪光点及存在的问题,为点评做准备。通过对宪法事例的模拟,激活了宪法知识,培养了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以导师制为平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为了拉近地方高校师生之间的距离,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和个别化的专业教育培养与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广州商学院自建校以来一直推行本科生导师制。从2006年9月开始,笔者一直担任法律系的导师工作,建立了定期召开见面会制度、周四导师答疑制度、师生随时保持联系制度,并成立了各种兴趣小组,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小组、宪法学习小组、论文写作小组等。笔者认为,大学一、二年级导师工作重点是“导学”,三、四年级导师工作重点是“导研”。大一学生入校后,笔者召开导师见面会,回答学生学习和生活上遇到的问题,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如何界定宪法学和政治学的关系、如何学好宪法学等,笔者结合自己学习法律和从事司法实践的经验,向学生介绍法学专业课的学习方法。导师见面会后,大一学生普遍反映他们有了明确的学习目标,意识到应尽快由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对于大三、大四学生,笔者引导他们关注宪法的前沿问题,撰写高水平的课程论文和毕业论文,培养学生的学术兴趣和科研能力。论文题目由学生自选,选题应具有前瞻性、实用性,选题是否恰当由导师负责把关。导师告知学生应以选题为中心通过专著、期刊等多种途径查找资料,尽可能获取新颖、权威的资料。笔者引导学生对资料进行研读、分析、比较,取其精华,提炼出自己的观点,撰写论文提纲。论文的撰写要达到论点鲜明正确、结构合理、论据充分、论证有力、语言专业流畅、注释和参考文献规范、格式完美。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导师负责帮助学生理清写作思路,对学生撰写的论文稿进行内容和形式的审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学生反复修改、完善。通过撰写学术论文,学生对宪政实践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深思,激发了学生的原创力。

[参考文献]

[1]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研究》课题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5):11—19.

法律生活论文范文第3篇

法学教学思维方式的转变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正因为如此,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特别关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归纳逻辑思维方式的运用。而概念法学模式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则是演绎逻辑思维方式的具体运用。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培养学生对理论体系的构建,在社会实践中才有机会锻炼其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结果只能导致我们的法学教学成为从理论道理论、从课本到课本的枯燥无味的教学模式。英美法系国家乃是判例法国家,法官推动了其法律的发展,素有“法官造法”之说,十分注重对案例的归纳总结能力的培养,而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传统历史悠久,法官着意于对已有法律的适用,对法律的理解,因而离不开对整个法学理论知识的体系构建,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且英美法系国家乃对抗制国家,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十分重要,除了要应付繁琐的诉讼程序之外,也要查阅大量案例,着力论证其诉讼主张的正当性基础,大陆法系国家乃是纠问制诉讼体制,法官的作用凸显,律师却并不如英美法系国家那般重要。更为关键的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基本都来源于律师队伍,法学教育主要培养学生的律师思维,而我国则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官思维。因而,法学教学改革首先要转变的便是我们的教学思维方式,注重多种逻辑思维方式的培养与运用,在培养学生法官思维的同时,注重对其律师思维的培养与锻炼。

法学教学方式的改革

(一)课堂教学主体的二元化模式

这种教学模式是指教师不再是法学教学课堂上的唯一主体,学生也不再是课堂教学被动的承受者。二者更多的是能够产生互动,相互促进。教师要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博古通今,引经据典,结合社会热点问题讲解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力求通俗易懂,妙趣横生,以调动学生学习法学知识的积极性。这对教师的讲课技巧、语言表达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允许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指出教师讲授知识的不足,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更甚者可以要求学生通过事先预习所学内容,在课堂上讲给其它同学听,再由大家提出问题,教师加以补充。这样就可以改变传统法学教学一言堂的模式,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能得到提高。

(二)教学手段的多样性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教学手段的多样化改变。传统法学教学仅仅依靠黑板和粉笔,如今,基本每所学校都有多媒体教室。教室可以运用多媒体技术,通过制定PPT,通过网络,给学生带来听觉与视觉的双重刺激,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这种教学手段使我们对某些理论的认识更加深刻,对前沿理论的把握更加及时准确。

(三)实践性教学方式的引入

1.案例分析法的引进。此种方法发端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事实上,这种教学方式古来有之,在罗马法时期,法学教学一般从解答个案开始,但是十分注重进行演绎推理,为了使讲解通俗易懂,因而会在讲解过程中兼顾一些案例。我国的法学教学中也经常运用这一手段。但是我们不能称之为案例分析法,我们在授课中使用的案例是非常随意的,信手拈来,仅仅是出于讲解的便利。事实上这种教学方式是一种启发式教学模式,是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深刻领悟其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教师仅仅起一种引导作用。教师应该搜寻精典案例,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讲授中引用的案例也需要具有代表性,如果组织课堂案例讨论,则更需要经过加工整理,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与复杂性。学生在讨论中可以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不要限定固定的答案与模式,教师进行最后的总结与点评。

2.模拟法庭教学方式的引进。在英美法系国家,模拟法庭分为两种形式:模拟法庭与辩论技巧。而在我们国家,并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均称为模拟法庭。在我国模拟法庭教学一般来讲,是教师选取典型案例,有学生担任诉讼中的不同角色,类似于法律舞台剧,每一个步骤均按法定程序演绎,学生通过不同的角色体验,强化对理论知识的记忆,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其实践能力。目前我国各大院校的法学专业,基本都设有模拟法庭,但其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教师选取案例不够典型,教师本身没有实践经验,指导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学生过于拘泥书本,与法学实践仍相去甚远。因此,我们虽然引进了这种教学方式,但与我们的预期仍存在很大差距,仍需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3.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的引入。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各法学院的一种教学方式,2000年开始引入我国。该方式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关注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学生成为教学过程的主体,学生处于“准律师”的位置,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其教学目标就“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机能”,它能够充分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等,因而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我国也对此种教学方式青睐有加,将其视为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缺陷的制胜法宝,因此一时间各大院校纷纷效仿,建立法律诊所,理论上也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与探讨。但事实却差强人意。实际上,这种教学方式本身尚未形成系统化理论,②且这种教学模式要求小班制教学(至多不超过20人),并且需要具备比较充裕的时间,需要雄厚的资金,对教师素质也有很高的要求。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学生规模庞大,一个班级动辄七八十人,甚至上百人,大学四年的时间已被理论教学排满,很难有充裕的时间,更不用说我国很多院校根本没有资金积累,教师本身亦缺乏实践经验了。因此,法律诊所教学方式的引进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根源即在于这种移植是典型的“得形忘义”。因而,笔者认为,此种教学方式虽是弥补我国传统教学模式缺陷的有益的实践与探索,但是必须将其与我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创造中国式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则是我们今后实践性教学改革的方向。

法学教学毕业考核方式的改革

(一)毕业论文写作改革

近年来,社会上很多人呼吁取消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因为大多数本科生的毕业论文都涉嫌抄袭,并没有什么学术价值,是一种资源的严重浪费。虽然国家和各大院校出台了各种规定和措施,禁止论文剽窃行为,然而这种风气却屡禁不止。学生为了规避抄袭率,很多学生只能将所抄袭的内容变换一种说法,有人戏称这是从汉语到汉语的翻译。此种说法寓意颇深,揭示了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毕业论文的悲哀现状。的确,让一个本科生完成一篇具有学术价值的高质量论文,确实有强人所难之嫌。而取消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也并非明智之举。设置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目的也并非仅仅是培养学生的理论创新能力,其更为重要的目标应是学习如何写论文,即锻炼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等。本人认为,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应尽量规范化。从学生选题,到论文资料的搜集,再到论文提纲的审定,教师应全程跟踪指导,不断启发学生,避免抄袭现象的发生,使毕业论文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毕业实习改革

法律生活论文范文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右派",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新晨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超级秘书网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法律生活论文范文第5篇

毕业实结

200*年本教研组张晓光,张悦玲,张丽明,马长海,王秀芳四位老师分别指导毕业生7人,8人,4人,7人,8人,共计34人.经过17周的实习,圆满完成实习任务,现将实习的具体情况,收获,不足总结如下:

一,组织落实

本院对毕业实习做了总体要求和具体安排,并由主管副院长及系领导主抓实习工作.按照本院的总体要求,本教研组各指导教师针对上年出现的一些问题制定了解决方案,根据指导方向分别写出并完善具体的实习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见实习计划书)

二,实习安排

实习时间自200*年2月25日至6月22日,共计17周.其中第一周组织毕业生参加校内外专家所作的专题报告.第二周布置落实实习地点,确定实习方式和论文方向,进行实习前业务准备工作.第三周至第十六周由指导教师指导实习并撰写毕业论文.(其中实习前夕由各指导老师实地指导毕业生学习,掌握文献检索的使用方法,并讲解该实习领域存在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3月底交论文大纲,5月上旬交论文初稿,并汇报前期实习情况.论文在教师指导下经反复修改,终稿于5月26日交齐).第十六周,十七周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三,实习要求

在实习期间,要求毕业生积极参加实习工作,深入实际,增长社会知识,培养责任感;同时必须独立完成毕业论文一篇,实习报告一篇.毕业论文严格按照学院要求,理论联系实际,有观点,有论据,条理清楚,资料详实,论证有力,结论正确.

四,论文答辩

本院统一了毕业论文答辩及论文的评分标准,分论文评分和答辩评分两部分,本答辩小组由6人组成.时间为6月15日下午,地点为四楼会统实验室,每位毕业生都参加了答辩.学生毕业论文的成绩由毕业论文答辩小组集体评定.本小组推荐1人参加院级答辩(获院级二等奖),并抽签产生1名参加系级答辩,同时评选出7篇优秀论文,被列入《河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01届毕业生优秀论文集》.

五,毕业实结

在本教研组组织的科技下乡活动中,指导老师与毕业生向农民传播了法律,法规知识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也为农民解决了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这使师生均得到了实践的机会,并了解了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农村的现状.此外,各位指导教师还根据所主研和参研的科研课题安排指导学生进行调研活动,收集整理了大量的相关资料,为科研的进一步开展做了准备,同时,学生也借此掌握了文献检索的基本方法,提高了文献检索的能力,并了解相关的学术观点.总之,在整个实习过程中,师生均在理论,实践,科研等方面有所提高,达到了预期目的.不足之处为:由于教学,科研经费有限,一些深入,细致的教研实践,实习环节很难落实;实习活动更应灵活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