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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借款合同范文精选

担保借款合同

担保借款合同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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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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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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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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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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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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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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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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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法偿还。

本合同首期还款日为__年__月__日,还款金额为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四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存款账户上按偿款期逐期扣还当期应偿还款本息金额。不足偿还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九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延期申请次数不超过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十条?借款人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借款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三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合同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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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盖章)?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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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签字)?贷款代表人:(盖章)

(授权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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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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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盖章)

?(授权委托人)

担保借款合同范文第2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

乙方(贷款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

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承包____国(地区)____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经乙方审查,同意在核定的贷款范围发放贷款。双方经协商同意下列各项内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贷款申请书,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乙方凭甲方提送的详细用款计划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贷款,期限为____年____个月。甲方保证从签证合同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还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还款具体计划为本合同的附件(略)。

第四条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年息____%计算。。超过还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20%利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50%利息。贷款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五条乙方提供本贷款的项目,如果甲方中止对外施工合同,应即通知乙方并还清贷款本息。

第六条甲方应按期归还贷款。到期不能如数归还时,应由甲方的担保单位负责从____(单位)____资金中清偿。

第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甲方担保单位三方签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合同一式三份,上述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公章)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_行(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

甲方的担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借款合同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支持居民购置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中国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身份;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有所购(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造、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五、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的80%。

第八条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略)并向贷款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

三、合法的购(建造、大修)房合同、协议或(和)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和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五、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七、借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贷款行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

第十二条贷款行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与当事人各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附件二、三、四、五、六)。

第十三条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并视实际情况办理合同公证。

第十四条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按下列方式划款;

一、直接划款。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

二、专项划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其他有关单位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

贷款行可根据贷款的具体种类、金额、用途及借款人的信用程度,规定采取其中一种方式。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担保方式。

贷款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在贷款期间,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抵押

抵押贷款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贷款行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贷款行认可的、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的市场成交价或评估价确定。需要评估的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三、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80%;若以贷款行认可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四、贷款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五、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均应由贷款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贷款行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向抵押人出具保管证明。

六、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行的监督检查。

七、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贷款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八、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十七条质押

质押贷款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贷款行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向贷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可以用1999年以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凭式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单位定期存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

二、借款人以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三、贷款行应对出质人提交的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并将有价证券质押的事实书面通知出具有价证券的金融机构。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四、贷款行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质押权利凭证交付贷款行。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五、贷款行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权利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毁损的,贷款行应承担民事责任。

六、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贷款到期日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应在质押合同中注明: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转换为贷款行认可的有价证券继续用于质押;

4、用贷款行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5、用贷款行认可的财产替换质押权利用于抵押。

七、用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保证

保证贷款行以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行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并在贷款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二、保证人应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如发生变更、撤消或破产等,借款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行,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贷款行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贷款行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如发生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行,贷款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

四、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不得相互提供保证。

五、仅提供保证担保方式的,只适用于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的贷款,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建造、大修)住房价值的50%。

第十九条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必须是贷款行与之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附件九)(略)的,且又是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二、本方法涉及的抵押、保证担保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三、在所抵押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后,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

四、采用本贷款担保方式的,贷款行应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时签订措款合同(附件六)(略)。

第六章公证与保险

第二十条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贷款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办理公证,公证费由借贷双方各承担50%。

第二十一条用财产作抵押的,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借款人可到贷款行认定的保险公司或委托贷款行办理,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行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提前清偿贷款;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继续用于质押;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贷款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三条保险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

第七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委托贷款行在其于建设银行开立的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须事先向贷款行提出申请,并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协议(附件八)(略)。

二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到贷款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第二十六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第二十七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方法还款,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还款时,按照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和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借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在借款期内,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结清全部贷款,并按原合同利率按实际使用期限结计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第三十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借款期内,借款人向银行提出提前还款书面申请后(附表二)(略),经贷款行同意,可提前部分还本或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提前清偿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也不再调整。

一、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经贷款行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二、调整还款计划的提前部分还本,应有一定的限制额度。超过限额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根据需要调整还款计划,即还款期限不变,分期还款额作相应调整;低于限额提前还款的不调整还款计划。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如不能按照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可向贷款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书面申请(附表三)(略),经贷款行批准后,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延期还款协议(附件七)(略),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担保人在延期还款协议上签字。

抵押物、质押权利、保证人发生变更的,担保人应与贷款行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抵押物、质押权利、保证人未发生变更的,担保人只须与借款人和贷款行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同意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而无需与贷款行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借款人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八章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

在担保期间内的,必须事先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如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办理公证、保险手续。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其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外,贷款行在该债权未获得清偿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接受借款人所购(建造、大修)住房的权利,并将该住房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借款人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续协议、文件与贷款行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并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登记或贷款担保手续等。原借款人所购(建造、大修)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第三十四条如借款人需变更原担保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贷款行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另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抵押物或质押权利后,贷款余额与重新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价值之比值不得高于原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抵押率或质押率。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行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的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第九章违约及处置

第三十六条贷款行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按日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下列情况属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等;

五、拒绝或防碍贷款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七、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行权益的合同或协义;

八、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押权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贷款行实行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

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十、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或撤销保险;

十一、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从逾期、挤占挪用之日起,贷款行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分别按逾期、挤占挪用贷款计收利息。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贷款行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贷款余额按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对拖欠的分期还款按日收取违约金。

第四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期间,借款人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二、借款人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规定的违约情形之一的;

三、借款人有其他重大违约事项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负责解释。

担保借款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证保险;业务;办理;问题;规范。

1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

(1)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还是一种保证担保。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的履约承保。①合同的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②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③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④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保险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还是独立的合同。关于这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即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为该合同提供保证,就应当为该合同的从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对该问题的认识涉及到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等等问题,对案件的审理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法学界通说的观点是第二种观点,即保证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2审理保证保险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2.1何种情况视为保险事故的发生

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是以特定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险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则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理赔。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其承保的不是实际的财物,而是投保人的信用,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视为出险。如在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以借款人连续或者累计几个月未还款为保险事故的发生。

在审理中常见的问题是当事人因基础合同发生纠纷,造成债务人未履行,此时是否构成保险事故。因为保证保险不同于一般保险,形成保险理赔的情形也是千差万别,若不加考虑无条件赔付,势必加大保险人的风险,保护了不正当的利益。

对借款合同的履行的不同情况是否导致保险事故发生逐一进行分析:(1)借款合同有效且正在履行,借款人按期还款或者偶尔有一、两期未还尚不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连续几个月未还款的情况,那么就不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自然无需理赔。(2)借款合同有效,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一般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还款)时引起的诉讼。这种诉讼又分为两种情况:①银行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诉讼过程中,借款人有可能还款,如还款则不发生保险事故。②银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与银行就解除合同达成协议,那么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对于这两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处于不稳定状态来进行抗辩。(3)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解除或撤销。如果借款人和银行对借款合同发生诉讼,法院已做出终审裁决,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解除或撤销的,则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不是由于借款合同与保险合同的主从关系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而是保险标的消灭导致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2.2法律的适用问题

确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目前对于适用《保险法》还是《担保法》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保险法》,因为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保险法》与《担保法》并用。保险法无具体规定的,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也是一种保证性质的保险。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的索赔、理赔以及保险责任等方面应当适用《保险法》,按其性质对于保证关系可以适用《担保法》,对于《保险法》和《担保法》都没有规定的涉及保证保险合同的签订、解除、违约责任等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关于规范保证保险业务的几点建议

3.1完善立法

《保险法》第92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可见,《保险法》没有把保证保险明文列入财产保险业务范围,更没有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保监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了一些规范,缓解了之前的很多保证保险合同不够规范造成的问题,但还是存在如下几点有待完善的地方:①该文件是保监会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的,效力位阶较低。②除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外并没有对其他保证保险业务做出规定,适用范围较窄;③该文件大多是一些倡导性的规定,很少有具体的规范性条文。目前,个人消费贷款日趋发展成熟,法律却相对滞后,因此尽快完善《保险法》及对保证保险的相关规定是当务之急。

3.2保证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人应当尽告知义务

在审理保证保险案件以及消费借款案件中,很多借款人提出自己交了保险费,而受益人是银行,这是显失公平,但是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不得不应银行的要求投保。还有的借款人称,交了保险费为什么不起诉保险公司?有的投保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但却不知道可以退回相应的部分保险费。这些情况表明,借款人即投保人对保证保险合同是很不了解的,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才交了保费,而保险公司对于这类保险合同一般不会有专人进行讲解,很多情况是投保人只向银行交一定的保费,而根本看不到合同条款。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要求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应尽到告知义务,保证保险合同也不能例外。

3.3保险公司以及银行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应作详细调查、评估,以减少保险风险

由于保证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保险费往往是由借款人即投保人直接交给银行,由银行负责办理保险手续,一方面造成投保人不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保险风险的增加。很多保险公司只考虑保险费的收入增加而不考虑保险风险的增大,银行只追求放贷的数量而不顾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于借款人的信用度、还款能力的审查仅流于形式。在审理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有的借款人根本没有还款能力,有的没有打算还款,从交完首付后就不再还款,如前面案例中的王某。这样势必会加大保险公司和银行的损失。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和银行能够针对保证保险合同制定一套完善的审查、评估借款人信用度以及还款能力的机制,以减少风险。

担保借款合同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改善我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规范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机构。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操持。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贷款必需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房屋仅限于外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单位及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购房首期付款的自有资金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自筹资金。

七、借款人同意用本内产权明晰的自有或共有的房地产作抵押。

八、借款人料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贷款顺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的证明;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

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奖励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证明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五、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手册》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平安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九条中心调查人员在进行贷款调查后。提出意见。中心负责人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复测贷款风险度,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条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后。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的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贷款的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贷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签发《发放贷款通知书》通知受托银行。银行对借款人持有的有关凭证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法中任何一种方法还款方式。

银行开设储蓄专户,借款人还款可选择柜面现金还款或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的受托银行扣还贷款的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实行由银行扣还贷款方式的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委托扣还款协议。存储按月还贷本息的存款,并保证按月储蓄存款专户余额足以支付贷款本息,银行按月从该户上扣收贷款本息。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

提前归还贷款的金额不得少于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提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事先告之贷款人。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多次或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根据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归还本息贷款的督促借款人归还或依法起诉。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四条借款人的贷款最高额度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二、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三、贷款最高额度同时不得逾越购建房总价款的70%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依照建设部、人民银行的规定和通知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十七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所有。仅限于在本县内贷款时作抵押,各县间不得交叉作为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富,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八条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必需将房地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料理抵押物登记。

第十九条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料理房贷保险。平安期限不得低于贷款期限。抵押期内,贷款人作为房贷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条采用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或用所购买的期房作为抵押的要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书面合同,保证担保期间,保证担保人不得单方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第六章合同的变卦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需要变卦的必需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保证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七条因国家建设需要。用拆迁所获得房地产或第三人房地产作抵押,偏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及抵(质)押、保证合同终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担保资格和承担连带责任能力。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的

三、不依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

七、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局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质)物:

一、借款人、保证担保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或者借款合同期满。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继承人、受赠人、代管人和监护人拒绝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置抵(质)物。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支付处置抵(质)押物应缴的各种税费;

三、归还贷款本息、罚息、赔偿金和违约金等各种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