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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研究论文

程序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但是实践中一直不能解决的“申诉难”、“再审滥”等问题却一再要求对该原则进行反思。我们认为,问题在于通常理解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缺乏具体操作性;进一步,通常对“实事求是”的理解有所偏差,真正的“实事求是”要求尊重民事诉讼领域的特殊规律,对生效裁判错误予以“区别对待”,而不是机械地“有错必纠”。总之,民事再审制度之改革与完善,要求我们必须对这一原则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进行重新认识,以利于制度安排创新。

关键词: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民事再审程序重新认识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来,人们在借鉴先进的诉讼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诸多具体制度都进行了修葺。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地位很特殊的制度安排。从试行民事诉讼法到新民事诉讼法颁行至今,再审实践中的“申诉难”和“再审滥”的棘手问题却一直没有解决。此问题又引起了当事人诉讼累、社会公众对民事司法不满等严重后果。随着当事人权利意识的提高,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引起的当事人结构的复杂化,迫切需要完善再审程序以彻底解决其中存在的痼疾。学术、实务各界对此都相当关注,认为再审程序中存在的很多具体问题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指导原则不无关系。因此,深刻反思这一原则,对于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及其先行意义。

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简言之,即审判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否则就是错误,就必须坚决纠正过来。一般认为,该原则是再审程序的指导原则。例如,柴发邦教授1983年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程》就提出“民事诉讼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从制度方面,保证贯彻有错必纠原则”;江伟教授1990年主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明确指出“审判监督程序体现我国审判工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张卫平教授1998年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程》也重述设立审判监督程序“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学者们在探讨再审程序的改革时又常提及该原则,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在实务界,再审程序同样应贯彻这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在其他有关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各年《法律年鉴》对审判监督工作的总结等,都要提到坚持这一原则。可见,各界对此看法是一致的。

实事法语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和认识路线,它和有错必纠的结合是中国共产党在处理自身工作错误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种概括和经验总结。关于实事求是,1941年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作了著名的阐述“‘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我们要从国内外、省内外、县内外、区内外的实际情况出发,从中引出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即批出周围事物的内部联系,作为我们行动的向导”。1944年在延安大学开学典礼上的报告指出,“共产党办事,不明白的时候是会犯错误的,明白了以后错误就要改正,这样做才是正确的”。这里就体现出了“有错必纠”的内涵。1957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论及处理反革命等犯罪案件的政策和指导方针,在肃反工作中,凡是已经发现了错误,我们都已经采取了或者正在纠正的步骤。没有发现的,一经发现,我们就准备纠正,原来在什么范围内弄错的,也应该在什么范围内宣布平反……发现了错误,一定要改正。无论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监狱、劳动改造的管理机关,都应该采取这个态度……这对于健全我们的法制,对于正确处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会有帮助的。即“有反必肃、有错必纠”。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循同志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在转发的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公安部党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人民法院对历史遗留的冤、假、错案坚决纠正、平反实际上就转化为刑事再审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贯彻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1979年7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就是当时平反工作的制度性总结。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从1979年9月开始,其间数易其稿,1982年3月8日通过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在当时的大环境下,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必然也要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思想。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具体规定变化很大,不过变化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

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了再审程序的发动程序,审理程序则按终审法院审级分级分别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动再审程序有三种渠道:一是法院提起再审。做出生效裁判的本院院长及审委会、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都有权提起再审。二是检察院抗诉发动再审。有权提起抗诉的包括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抗诉理由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上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1、只能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2、只能在裁判生效后2年内申请。3、符合法定的再审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较检察院抗诉理由增加一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民事诉讼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从总体上来看,这种立法格局力求纠错制度的完整性,分别从法院系统的自我监督、检察院的外部监督以及当事人诉权制约三个方面保障纠错程序入口的通畅,使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能够无限制地得到纠正。具体来讲,法院提起再审,不受时间、法院级别和再审次数等的限制,也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诉,只要法院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即可再审;检察院抗诉,除抗诉理由有所具体化,同样也不受时间、检察院级别(凡上级检察院皆可)、再审次数以及有无当事人申诉的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虽然既有申请时间和管辖法院级别的限制,部分案件还有再审次数限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时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自主处分;最重要的是,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都丝毫不影响其通过申诉使法院、检察院发动再审,当事人可能行使申诉权无限制地利用再审程序,使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能够得到纠正。这样,对于生效裁决的错误,法院可通过自我监督纠正之一;法院未发觉的,检察院可以外部进行监督纠正;当事人即可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启动再审程序,亦可向法院、检察院申诉要求纠正错误。这样式,再审程序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实质上没有什么限制。这样的设计充分贯彻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

三、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每年都审理大量的再审案件,尽管再审程序对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程序在实际中发挥的作用还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首先,在法院提起再审方面。试行法规法院发现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的渠道之一是申诉。民事诉讼法正式颁行时,“原来当事人的申诉,现在改成了申请再审”,这样,法院提起再审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愿之外主动进行的,这也正是法院系统自我监督的表现,“但从实践来看,真正由法院主动发现错误而提起再审的几乎没有。法院通过对自己做出的裁判进行自查的方式发现错误只停留在观念上。”因为法院没有这种主动发现的制度机制。法院提起再审几乎都是因为当事人的申请要求。这就悖离了该制度的设计目的。检察院抗诉的立法目的也应是检察院自身发现生效裁判存在的法定的抗诉理由而主动提起抗诉的。但由于检察机关不是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没有监督一审或二审的有效途径,对审判过程和结果都无法了解,也缺乏进行监督的动力,结果检察院提起抗诉几乎百分之百地是因当事人向其反映而引起的。再加上法院有意无意地抵制检察院的监督,有时会造成所谓的“检法冲突”等,因此,检察院抗诉制度虽然一直都在发展,但抗诉案件与法院提再审的案件相比要少得多。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也几乎没有真正实行。尽管很多人认为申请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能发动再审,当事人是发动再审的主体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申诉并无大的区别,基本上被作为申诉处理。例如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驳回,符合条件的则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很多材料都显示,很多人不知二者区别。这样看来,整个再审程序的实践仍然是在当事人的申诉(包括申请再审)基础上运行的。申诉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民主权利,当事人向法院申诉,只是表示对生效裁判的不同意见,并不能产生诉讼上的效力,是否再审,完全由法院决定。

根据规定,当事人(包括其他任何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时,可向任何一级法院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暂行规定》也规定当事人可向任何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同时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即申诉一般由原审法院审查处理,上级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处理。意谓把矛盾稳定在基层,不上交。实践中的情况是,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诉,往往得不到处理;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一般总是函转给下级,层层函转,最后又回到了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照旧可以不予理睬。当事人随之四处奔波,到头来还是立不上案,白花了很多钱,问题得不到解决,叫苦不迭。也就是说,绝大数的申诉都被法院拒之门外。在这数量很少的再审案件中,80%—90%的又都是上级交办或领导批办的,仅有当事人申诉法院就提起再审的情况是少之又少,而且是难之又难的,这就是众所周知的“申诉难”问题。申诉难问题在检察机关那里同样存在,检察院抗诉案与收到申诉数之间的比例也不超过20%。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诉无门后转向检察院,但检察院也不能做到有诉必理。这无异加大了“申诉难”的状况,也使当事人徒增讼累。另一方面,尽管大多数的申诉都得不到解决,却又有少数案件“没完没了地再审”,裁判不断地被改来改去,最高记录一件离婚案,历时8年,审了12次,严重影响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其中有的是因为屡次再审都没有真正解决问题,有的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个别是当事人无理缠讼。由于法律对再审的立案标准没有具体规定,司法部门对申诉管也可以,不管也可以,由于无法无据,所谓管也多建立在金钱、人情、关系等上。结果再审程序相当上成了少数人用以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再审程序显得十分混乱。这就是为众人所诟之“再审滥”。“申诉难”和“再审滥”从两个相反的方面昭示着这样一个现实:“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审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实现,这个指导思想很大程序上落空了。回顾民事再审程序的发展,这种问题在试行法期间即已存在,新民事诉讼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法院提起再审之外,又增加了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两种再审发动方式,各界对之也寄予了厚望。但在新的再审程序框架下,再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未得到明显改善,相反,在市场经济下权利主体趋于多元化、当事人的权利追求日益增强的同时,地方保护主义愈演愈烈,再审程序中的混乱状况甚至超出了试行民诉时期。“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更加难以贯彻。人们普遍认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并为之做出了种种努力,但现在却不得不面对这样的困惑:为什么在实践中不但没有实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反而几乎走向其对立面了呢?

四、如何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程序

现实要求我们对该原则进行深刻反思。实事求是就要求有错必纠,这种推理似乎是无可挑剔的。通常理解是,“实事求是”就是要求司法工作要追求客观事实,如果裁判与客观情况不符,即是错判,就坚决纠正过来,即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必然要求有错必纠。这一判断实际上蕴含着三个假设:1、案件的真实情况是能够认识清楚的;2、为使裁判达到客观真实可以计成本;3、司法者具备认识事实真相和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业务和道德素质。这三个判断的正确性似乎也是不言而喻的。这一观点认为,客观世界是可以认识的。“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意识,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凡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必然会在客观外界留下各种物品、痕迹,或者为某些人所感知,从而为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提供了事实根据。”尽管由于案情的错综复杂,以及当事人利益的对立性,对案情的认识又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一次性认识可能并不完全正确,但是人们总体上还是能够认识案件的真实情况。那么,什么时候只要发现生效裁判还存在错误,什么时候就应该纠正之,直到裁判真正达到客观真实,这个要求本身是合理的。我们的司法者的高素质似乎可以为认识案件事实和纠正错误提供可靠的保障,自然能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哲学上的认识与审判操作中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前者是一般的、整体上的认识,后者则是个别的、具体的认识,用前者简单地套换后者,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认识论的表现。尽管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在客观上会留下各种物质、痕迹等,为认为案情提供了一定根据,但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任何案件事实都无法原封不变的回复到原始状态。也就是说,我们不可能真正认清案件的一切实际情况,因而难以实现“实事法语是”。所以裁判蝇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总是难以避免的,要完全认识清楚案件实事,往往穷其一生也不可能。此其一;其二,从资产源有限性来看,司法资源同样亦很匮乏,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当首先着眼于保证一审、二审的审判质量,而不是先使一、二审草率结案,再把重点精力放在亡羊补牢的再审上。对当事人来说,其生命、精力、财产及其他资源也都十分有限,也不可能把有限资源用在诉讼上。所以及时终结诉讼,对司法机关、当事人及社会都是十分有益的。事实上,审理期限的普遍存在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追求客观真实的目标并非不受资源成本的制约,无休无止地推翻原判重新做“正确”裁判的做法本身就不符合诉讼的交率价值判断。最后,司法者自身的局限性也无法保证对案件真实的不断追求。姑且不论我国司法人员多非法律专业出身,即便都是正规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也并非全知全能,不具备完全认清案件事实的能力。理论上霁,案子办错了,就应当负责任地纠正过来。但不愿面对自己的错误甚至千方百计掩盖错误是普遍人的正常心理状态。再加上办错案还影响评奖、晋升等切身利益,所以,尽管一、二审法和再审法官是分开的,再审审理由别行组成的合议庭主持,但两者毕竟是同一个法院或同系统的,顾及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等、互相关照、互相保护,也是自然的。实际上,由于我国法院内部实际行政性管理方式,裁判并非一定是审判组织作出的,一般地案件由审判组织承审,裁判则可能是层层由庭长、庭务会、院长、审委会甚至上级法院、最高法院来决定的,如果出现错误,将牵涉到审判人员之外的众多人员甚至整个法院系统,所以,有错误是不容易得到纠正的。就法院来讲,既然裁判做出,就不会怀疑其正确性,当事人若申诉,法院人员的反映首当其冲认为其是“无理取闹”、“缠讼”。司法者并不具备“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相应的素质,客观条件也是相当困难的。可见,民事再审程序“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设立前提是可靠的,从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也失去了现实可行性。

进一步追究,从实事求是到有错必纠,这个推理本身真的正确吗?如上所述,对“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之“实事求是”,通常被认为就是不遗余力地去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这种认识固然有道理,但与所阐述的“实事求是”之愿意相比已经有失片面。根据前文所引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对实事求是的解释,真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应当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每一个具体问题的实际情况,发现其中的规律,来解决该具体问题,而不能机械地照搬其他方面的做法。所以,人们平时理解的所谓的“实事求是”并非其本质内涵。正是这种理解上的偏差导致我们从“实事求是”能推导出“有错必纠”,面对现实时却发现这种要求几乎没有实现的可能,反而造成了“申诉难”、“再审滥”等问题。从前文可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本是一项处理政治错误的工作方法、指导原则,作为民事再审程序指导思想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是从政治领域照搬过来的。所阐释的实事求是本身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它是哲学上认识的范畴,它是能够从哲学的高度指导人的行动的。因为我们任何人做事情都要从实际出发,是非分明,一定寻找出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性,来指导我们的实践,这是总的原则。所以,我们应该以此原则来指导各项工作。但是对不同领域的工作中出现的错误,也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是否要纠、要如何纠,都要正确对待,不能僵化、机械地处理。政治领域有政治领域的客观事实,有政治领域的规律性,我们必须要从政治领域的客观事实找出其规律性,去指导政治工作。我们知道,过去的政治工作多牵涉到革命、反革命的问题,如果错划了反革命(包括右派),对被划者个人及其家庭甚至整个社会都不啻是一个悲剧,因为这往往牵涉到人的人格、自由、财产、地位甚至生命的丧失。这就是政治问题的客观现实。那么,对待其中出现的冤假错案,一定要纠正过来,为蒙冤者平反,恢复名誉。因此,在政治领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就是要把出现的错误不遗余力地坚决纠正过来,即有错必纠在民事司法领域,我们的态度也应该是“实事求是”。可是,民事司法领域的“事”不同、“是”也特殊。民事司法是要解决私人纠纷的,这种纠纷数量大,对社会的影响较小,一般只涉及到当事人双方个别人冲突,对当事人也只是人身权方面轻微的影响。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都有权进行处分,发生纠纷后是否起诉、诉讼请求如何确定、提供哪些证据,甚至是否参加庭审辩论等,当事人几乎皆可自主决定。因此,诉讼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这就可能造成裁判与客观实际的脱离。对司法机关来说,司法者通过运用司法权审理私人纠纷并作出裁判,是建立在证据支持的事实之上的,这种事实虽然可能并非客观事实(称为法律事实),但只要诉讼符合法定程序,裁判就是具有权威性的,这种权威的裁判不应当随意地改变,否则,一个裁判被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断地改来改去,言而无信,谁还会相信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权威呢?这就是民事诉讼的客观实际。这样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对民事司法中出现的“错误”,一定要有个合理的处理,不能一刀切地“有错必纠”。民事再审程序系在正常的审级制度之外的特殊的纠错程序,如果随意开启,必须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因此,真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应当是,只对生效裁判中的严重错误允许再审纠正,其他轻微错误则排除在再审程序之外。

顺着这样的思路,本文关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与民事再审程序的剖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我们曲解了实事求是的本质内涵,导致“有错必纠”的错误推理,而这样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在民事再审程序中是无法实现的;其次,按照阐述的实事求是本来意义,我们应当认真考虑民事诉讼的客观实际,来决定对待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的处理态度,并非一律“有错必纠”;最后,“实事求是”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具有哲学高度的方法论意义和认识意义,但直接作为指导思想则显得过于抽象。那么,创新或改造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就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综上,笔者认为,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应当吸取民事诉讼改革的有价值成要并能够涵盖以下两个目标:1、使再审程序成为真正的诉讼程序,不诉不理,有诉必理,解决“申诉难”;2、使无限再审转为有限再审,解决“再审滥”。

参考文献:

[1]柴发邦.民事诉讼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370

[2]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334

[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49

[4]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J],1999年全国诉讼法年会论文

[5]李祖军.论民事再审程序[J].现代法学.2002.(2)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文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3156

[7]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378

[8]转引自陈卫东.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7

[9]同[8]

[10]转引自:章武生.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J].法律科学.2002.(1)

[11]张卫平.论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法定化[J].法学.2000.(2)

[12]景汉朝.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J].法学研究.1999.(1)

[13]万鄂湘.当代司法制度与司法公正[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6)

程序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C语言;教学方法;思维转化;启发式教学;软件工程

一、前言

C语言是一种通用性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它兼有汇编语言和高级语言的双重优点,运用它既能编写操作系统软件,又能开发各个领域的应用软件。C语言的实用性使之成为编程的首选语言。学好了C语言,再进一步深造C++/VC++,JAVA等言语,就有了坚实的基础。但目前很多学生在学习《C语言程序设计》后,感觉读程序还凑合,编程则“难于上青天”部分学生甚至毫无编程想法,仅仅是为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完全背离了高职教育的初衷。因此,如何在C语言教学中启发并训练学生的编程思维,是每个教师应深思的问理。以下是笔者在C语言教学中的一些看法,愿和同行探讨。

二、上好第一堂课

如何上好第一堂《C语言程序设计》课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学生都是初次接触C语言,C语言对他们来说是神秘的,“兴趣永远是最好的老师”,有了兴趣他们才会积极主动地去学习,所以第一堂课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学生能否对这门课产生兴趣,所以我觉得第一堂课应为“趣味C语言导学课”。

(一)程序结果展示,激发兴趣

要激发学生的兴趣。首先要让大家知道C语言的强大功能,利用它我们能编写各种软件,通过幻灯片向学生展示各种结果画面,例如从50年代玩的摇杆游戏到如今的电脑游戏。相信这时有些学生已经有些“蠢蠢欲动”了。恨不得立刻学好C语言。

(二)强调C语言的重要性

C语言是学生今后学好后继课程的基础,比如数据结构。C++,JAVA等。虽然程序设计语言更新很快,但如果真正掌握精了程序设计思想,具备了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语言再更新可程序设计的本质不会变。

(三)传授C语言的学习方法

C语言是一门实践性课程,要理论结合实践,加强学生的动手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学习方法上给以学生指导,告诉学生如何自学,如何听课,如何动手实践,明确一点:“C语言不是看会的,也不是听会的,而是亲自动手实践练会的”,强调实践的重要性。

(四)认识C语言的编译环境。

在visualstudio2005环境下,举出几个简单的小程序演示给他们看,并逐一讲解,引导学生自己去发现程序中存在的缺陷以及改进的方式。熟悉C语言源程序到可执行文件的整个操作流程。让他们仿照所列举的几个程序模仿着编一个小程序。

三、C语言教学方法

(一)抽象思维到形象思维的转化

让学习过程变得轻松有趣是激发学生兴趣的关键所在,C语言本身是一门极其抽象难懂的学科,把抽象的问题形象化,使本来枯燥无味的C语言变得魅力无限,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采用问题启发式授课,激发自主学习

针对C语言概念多,语法繁的现状,采用问题启发式教学可以将难理解、难记忆的概念和规则变成一系列时而醒目、时而深奥的问题呈现在课堂教学中,这样就能把学生的注意力集中起来,学习积极性调动起来,达到师生互动的效果,教师自问自答为主,有问有答,互问互答,改变单调死板、照本宣科的牧师讲法。这种启发式、讨论式、交流式的教法,不仅改变原来的灌输式,而且增强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三)“引申法”“框架法”和“求异法”相结合

所谓“引申法”是指是结合已经解决的问题,因势利导,引导学生在此基础上解决相关联的问题。“引申法”可以培养学生在程序设计方面的发散思维。提高程序设计中的应变能力。问题是活的,但程序是有章可循的。最终使学生明白,语法是有限的,可解决的问题是无限的。只有在分析实际向题的基础上,以清晰的思路去设计算法,才能举一反三,以不变应万变。

“框架法”可培养学生的全局思维和算法的整体设计能力。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学生有了一点编程基础后要利用伪代码或流程图,从算法设计的角度讲解编程思路,而不应拘泥于语法细节,不分主次、逐条语句的讲解代码。通过此框架,可使初学者对函数设计的关键问题有清晰的认识,利于从统筹全局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体现了程序设计逐步求精的思路。这样可以层次分明,突出算法设计的关键,利于培养学生的编程思路。二是在学习重点章函数时,由于新的算法已很少,主要是学习用函数调用的方法来重新编制以前所熟悉的程序,那么我们可以把着眼点放在函数的设计框架上,体现参数设计、返回值设计等关键问题,而无需细讲函数体的实现细节。

“求异法”:一个固定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可能不唯一,如果能启发学生多角度、多侧面去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则可激发学生思考的积极性,提高其学习兴致。在C语言中一题多解的情况有很多,有意识地引导新思路,鼓励新方法,以培养学生在编程中的求异思维,而不是死记硬背,墨守成规。超级秘书网

(四)理论教学与学生实践相结合,提高程序调试能力

对程序设计课来说,理论学习和上机要两手抓,两手都要抓硬。实验课不能流于形式,让学生照抄照搬,甚至身在曹营心在汉。必须给学生思考、创新的启迪,训练其实践能力,实验课要生动活泼,使学生既掌握书中的重点算法,又有充分的思考空间,让学生充分体会到顿悟和创造的乐趣。在进行每一部分的学习的时候,都应该配有相应的学生上机实践的机会。这样学生既锻炼了动手能力,又巩固了所学的知识。还应该让学生养成上机前分析题目,决定算法与数据结构,并编出程序源代码的好习惯,这样在上机时,学生就有的放矢,主要精力放在调式程序上需。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提示、讲解、演示以增加学生的印象。井及时检查总结学生上机实验的完成情况。

(五)在整个教学环节中,巧妙地引人软件工程的基本思想

计算机科学属工程技术科学,为使学生有良好的编程思维,应注重软件工程思想的渗透。对软件生存周期的几个阶段,即问题定义、可行性研究、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编码、调试、运行与维护,可以通过常规的C程序设计实例来体现,以培养学生编程中的工程思维。这样并没有费很大力气讲抽象的概念,却可培养学生在程序设计中从软件工程角度去系统分析问题的良好习惯。虽然问题小了些,但“窥一斑而知全局”,经反复强化问题求解中所蕴含的基本思想,将有效地训练学生程序设计中统筹全局的工程思维能力。

程序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分析性程序,审计

分析性测试,是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审计手段,是帮助审计人员全面把握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科学评估审计重点的技术方法,也是总体评价审计发现、检查审计成果合理性的有效手段。分析性程序一般作为审计取证的一种辅助手段使用。本文将对分析性程序在审计实务中的运用展开探讨。

一、分析性审计程序的特点

分析性审计程序既可以降低审计成本,又可以提高审计效率,分析性审计程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分析性审计程序是获得审计证据更为客观的方法

分析性审计程序的运用是基础会计信息以及非会计信息之间的内在关系,其内在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关系也是稳定的,只要注册会计师分析得当,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从分析性程序中发挥其自身的创造力,运用自身的职业判断,分析性审计程序就可以提供更为客观的审计证据,也能够对审计对象业务中的关键因素和主要关系做更好的理解,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报表数据的潜在关系,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指导。

(二)分析性审计程序可以节省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分析性程序可以耗费更少的审计资源提供相同的或者相对更好的审计证据,分析性程序有时会被描述成发现和形成证据的技术,同传统的会计报表细节抽样审计方法是不同的。分析性审计程序是利用信息间的内在关系来判断数据的合理性,并不局限于审计对象的财务报表,而细节抽样方法主要是通过对存在的证据进行收集以及检查来证实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两者相比,成本是不同的。分析性审计程序通过模型的构建以及会计师的经验以及知识就可以判断,可以大大的节省审计资源,而且在电算化的时代,通过利用电脑,分析性审计程序的优势能够发挥出来,在节省审计资源的基础上也可以大大提高审计效率。

二、分析性审计程序的关键

分析性审计程序的关键在于分析以及比较,要分析所收集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即相关性,而且要保证搜集数据的可靠性,并且剔除其中的不合理因素。然后利用审计人员积累的经验以及收集的合理标准,对照分析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信息,从中发现异常的变动、不合常理的趋势或者比率。

(一)应考虑数据之间的关系以及比较基准

运用分析性审计程序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数据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因此,在进行分析性程序时,首先要分析所收集数据之间存在的关系,即财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财务信息与相关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财务信息各要素之间存在相关性以及内部勾稽关系,例如应付账款与存货之间通常有稳定的关系;当然某些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之间也存在内在联系,例如存货与生产能力之间的关系,以此来判断存货总额的合理性。其次,应该考虑数据信息之间的比较基准。在运行分析性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要注意将被审计单位本期的实际数据与上期或者以前期间的可比数据进行比较来判断是否存在异常,在运用以前期间的可比会计信息时,注册会计师要注意被审计单位内部以及外部的相关变化。也可以将自己的预期数据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或者比率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异常情况,这都是分析性审计程序的关键点。

(二)要合理确定分析性审计程序的应用方式

分析性审计程序在所有的会计报表审计的计划阶段和报告阶段都必须使用,在审计测试阶段可以选择使用,但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过程中要合理确定分析性审计程序的应用方式。应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可以采用比较分析法,可以用于实际与预算计划进行比较,发现实际与预算的差异,分析原因;将本期同上期比较,判断本期指标的是否存在异常;同业比较,判断被审计单位数据指标的正常性。其次,可以采用趋势分析法,可以用于财务审计中的问题揭示以及管理审计中的前景预测。第三,可以采用科目分析法,通过选择借方或贷方科目编制对照表来登记对应科目,查明对应关系是否正确并且分析造成错误的原因,主要应用于容易发生错误以及弊端的会计科目。第四,可以采用回归分析法。通过回归分析方法,可以计量预测的风险和准确性水平,量化注册会计师的预期值。

三、分析性审计程序在审计实务中的具体运用

(一)分析性审计程序在风险评估阶段的具体运用

在风险评估阶段,利用分析性审计程序的目的是帮助注册会计师发现财务报表中的异常变化,或者与其发生而未发生的变化,识别潜在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通过对被审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帮助注册会计师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首先,要选择适当的数据关系,在风险评估阶段,分析程序就要识别那些可能表明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异常变化,因此所使用的数据汇总性比较强,在此阶段,分析性审计程序的主要对象通常包括对账户余额变化的分析,使用分析性审计程序的精确程度以及比较的指标范围,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素质而定。其次,要对搜集的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对预期关系的数据进行分析,能够让注册会计师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了解重大事项或者决策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第三,根据分析性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该识别是否有异常的数据关系或者意外的波动,因为这都可能是重大审计风险的预警信号。如果出现异常的数据关系或者波动,要作为重点审查项目进行调查,在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的基础上,考虑运用检查、观察等其他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超级秘书网

(二)分析性审计程序在实质性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实质性分析程序与细节性测试都可以用于收集审计证据,以此来识别财务报表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实质性分析程序不仅仅是细节性测试的一种补充,在某些审计领域,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较低而且数据之间具有稳定的预期关系,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使用实质性分析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首先,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特定认定的适用性时,要考虑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越高,注册会计师应当越谨慎使用实质性分析性程序。另外在对同一认定实施细节测试的同时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可能是适当的。其次,要保证数据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在运用实质性分析程序对已经记录的金额或者比率做出预期时,需要采用内部或者外部的数据,这样数据的可靠性直接影响根据数据形成的预期值,注册会计师计划获取的保证水平越高,对数据可靠性的要求也就越高,这样分析程序就越有效。第三,要做出预期的准确程度,准确程度是对预期值与真实值之间接近程度的度量,分析程序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形成的预期值的准确性,因此,在执行分析性审计程序时,要做出预期的准确程度,保证精确度。

(三)分析性审计程序在总体复核阶段的具体运用

在审计完成阶段,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执行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进行整体符合,以此来判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以及财务报表的整体是否公允:首先,是对财务报表重要比率的分析,在前期审计阶段,注册会计师获得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各项财务数据以及非财务数据,在总体复核阶段,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全面分析,总体把握财务报表的合理性。其次,可以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报表审定数同行业平均数据或者以前年度的数据进行比较,来判断财务报表上的数据是否合理。第三,要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否对会计报表上的数据产生影响,进而确定报表数据是进行调整,还是披露。

参考文献:

[1]锁琳,浅谈分析性复核程序在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审计中的运用[J].邵阳学院学报,2007,(05)

程序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项目管理建筑经济

对于上述问题,企业的回答可能分别是:“很少”,“有时”,“偶尔”以及“这个项目当时看起来是个好主意”。事实上,许多企业在把经营创意转化为现实的时候都遇到不少困难。

传统上,衡量一个项目是否成功实施的标准是“按时、不超预算和准确”。现在,这种标准已经太局限了。新的标准除了这些,还包括“实现预期收益、赢得股东的支持和企业的采纳”等。这些标准说起来简单,但做起来绝非易事。

在项目管理中,时限、预算与切合目标等标准都是一些从属性变量。例如:一旦决定减少项目预算,会使完成项目的时限提前。而时间紧迫就有可能对工作的质量产生影响。反之,提高项目实施质量的决策会增加实施项目所需的成本与时间。不过,现在那些衡量项目实施的“新”标准同样也是从属性的。企业管理人员应在这些标准中确定一些关键性的指标,并据此对项目实施进行相应的管理。

为避免将来的各种困难,管理者必须采取最可行并最有把握成功的方法,对项目进行设计与管理。

企业很多实施了的项目都是从业务需要出发的。实际上应该是,只有能推动本企业经营目标的项目才能实施。很多企业都会对其经营目标进行定期总结,并出于种种原因对目标进行不断调整。因此,对项目的审批也必须因那些调整而调整。

审批要程序化和系统化

遗憾的是,很多企业审批项目时,往往缺乏一个系统化的程序来遵循。据我们所知,许多企业批准一个项目计划时,往往很盲目与随意,没有对项目的目标进行规划与了解。

比如某个企业决定更新现有的财务系统。在缺乏分析的情况下,这个企业就全盘照搬另外某个知名企业的资源管理系统,并雇用了一个华而不实的专业公司帮助实施。企业对引进的新系统所能产生的效益根本没有明确分析,而且没有对实施程序进行重新设计。企业的预期不明确,完成时限没有确定,也没有建立一些跟踪项目实施是否成功的关键指标。

所以结果如何呢?这一项目不但超出了预算,而且根本没能产生预期效益。结果企业还花了一年多的时间进行善后工作。为实施这个项目,企业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对企业的效率却没有任何提高。

最终企业总算恢复了元气,但是项目实施的总成本却远远超出了预期。如果当初企业在进行项目决策时能够遵循一套周详严密的流程,其中许多损失完全可以避免。

尽管各个企业对项目识别与审批程序各不相同,但是所有企业都可以采取如下步骤,对项目进行合理的事先评估:

正式评估潜在项目。把所有提议的项目与企业发展战略进行对照,确定二者目标是否一致。由于企业的预算通常都是固定的,因此必须合理分配,将资金集中在那些能够为企业带来最大回报的项目计划上。高级管理层应制订合理的分配比例。对那些既符合企业经营目标,又能为企业带来最大收益的项目计划,应当开始转到第二步骤。

进行可行性分析。对每一个战略性发展项目都应进行相应的可行性分析。在分析中,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使预算投入物有所值。可行性分析要包括对收益的量化预估以及各种有利的证据。高层经理一旦评估并批准了可行性报告,就进入了第三个步骤:制定项目计划批准书。

制定项目计划批准书。计划批准书中主要应明确列出项目实施对企业的要求、项目的预期收益、项目的范围与目标、具体的成本/收益分析、项目的产出、对企业流程的影响、检验实施成功与否的关键业绩指标以及一切相关预测与限制。计划批准书应由高层经理评审通过。这一步骤应于项目的规划程序初期开始进行。

管理程序三大要素

通过严格程序审批的项目,可以为项目的实施开一个好头。但是,这只不过是第一步。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始终保持目标明确,就必须制定一个管理程序,保证项目的实施不偏离最初的经营目标。

管理程序对项目实施的有效监督非常必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可行性分析与计划批准书的要求。很多企业想当然地认为,无论起始阶段情况如何,最终总会完成计划的目标。最近,一个企业通过自身的经历发现,情况并不总是如此。

这个企业决定采用一种新的、完全集成的系统代替现有系统。企业的行政总裁与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并批准了这一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为三年。但是,项目刚刚实施了一年,该企业的行政总裁及高级管理层就离职了。

还有,项目实施要求首先以企业的一个部门作为推广新系统的试点。遗憾的是,企业所选择的部门并不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因此不适宜作为试点。由于缺少对项目的适当管理与监督程序,项目投入很快超出了预算数倍。等新的管理团队认识到情况的严重性时,这一项目已经完全失去了控制。

结果,企业不得不暂时中止了项目实施,使相当大的一部分投资付诸东流。

管理程序有很多形式,但主要应包括下面三个关键要素:

项目内部管理:项目内部管理主要包括微观层的细节,诸如资源管理、工作流程规划管理、预算控制及文件管理等。在项目执行团队内部,应当有一个事务办公室或类似的职能部门对此进行专项管理,并与宏观的项目外部管理程序密切配合。在通常情况下,这一部分工作没有必要由高层经理负责。

项目外部管理:项目外部管理程序需要管理诸如项目范围、总体时间表、预算、质量、风险以及面临问题等关键情况。这些情况每隔一、两个月都要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汇报。项目管理委员会会议是项目实施与高层经理之间的主要纽带。项目经理人员还要向会议汇报项目计划批准书中规定的主要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者管理:除了对项目进行直接监管之外,还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系统。无论项目管理团队怎样努力,总是难以对其项目及相关风险与问题做到完全客观。因此,有必要聘请一些公正的资深专业人士对项目进行独立的评估。其结论应直接呈报高级管理层,并与项目外部管理汇报进行对照。

项目管理程序是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收益相比,其所需的额外支出(大约占总预算的百分之三到五)少之又少。这笔支出可谓物有所值。

全程监督实施

即使建立了完善的审批制度与管理程序,也不一定保证项目实施能成功。高级经理人员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监督重要项目。如果企业忽视了对项目的监管,就会出现数倍超出项目预算和完成期限大大延误的可能。比如,有时项目经理汇报说该项目已经完成75%,实际上只是预算已经花去75%而已,而真正的工作只完成了25%。超级秘书网

当项目获批、管理程序确定好之后,为确保项目实施的成功,高层经理必须完全投入,认真负责监管。而且,由于外部经营环境不断变化,高层必须与项目的进展和变化保持同步,定期听取项目经理人员关于项目进度的客观和精确的汇报。

以下这些建议有助确保项目成功:

为每个主要项目配备一名执行经理;

任命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监督;

鼓励并促进有助于项目实施的企业变革;

明确一个流程,把项目小组无法解决的问题向上汇报,由企业高层负责解决;

程序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文科各专业的毕业论文要求论题明确、资料翔实、论证严谨、语言文字流畅简练、结构合理、理论联系实际、观点正确或有一定的独到见解;一律采用文内图表,引文出处和注释一律采用文尾注。毕业论文篇幅应不少于6000字(不含图表)。

2、理工科类各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程序大体分为六个阶段:(1)确定导师;(2)与导师讨论并选题;(3)阅读文献、收集资料;(4)拟定设计或实验方案;(5)设计或实验;(6)理论分析和技术分析,撰写初稿,修改稿;(7)定稿和导师审阅。

理工科各专业的毕业论文要求设计方案合理、立论准确、理论分析和技术分析充分、实验和计算方法正确、数据准确可靠、图表规范清晰、文字表达准确、语言流畅简练;原则上采用文内图表,不能采用文内图表的制图、制表规格可根据实际需要而定,以附件的形式附在毕业论文正文后,引文出处和注释一律采用文尾注。毕业论文篇幅应不少于5000字(不含图表、程序和计算数字)。

3、学生的毕业论文格式采用学校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格式:(1)题目;(2)学生(姓名、学院、系、专业、年级);(3)指导教师(姓名、职称);(4)中文摘要、关键词;(5)目录;(6)引言;(7)正文;(8)结论;(9)致谢语;(10)英文题目、摘要、关键词;(11)参考文献;(12)附录。

4、毕业论文的内容要求:

(1)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

(2)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语言精炼、明确。同时有中、英文对照,字数在400字以内。

(3)关键词:从本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或术语作为关键词,同时有中、英文对照。

(4)目录:目录作为论文提纲,是论文各组成部分的小标题,文字应简明扼要。目录按论文顺序分章、节二级编写,要标明页数,以便阅读。目录中的标题应与正文中的标题一致。

(5)引言:是毕业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引言要写得扼要,篇幅不要太长。

(6)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是对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一般由标题、文字、图、表格和公式等部分组成。该部分要运用各方面实验结果、研究方法,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7)结论:结论是全文的思想精髓和文章价值的体现。应概括说明所进行工作的情况和价值,分析其优点和特色,指出创新所在,并应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改进方向,特别是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着重指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它集中反映作者的研究成果,表达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的见解和主张,结论要简单、明确,篇幅不宜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