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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账户管理范文精选

财务账户管理

财务账户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互助保障制度始于建国初期,经过数十年的运行,现已从初期单一企业的互助互济活动发展到涵括医疗、意外等方面的各种互助保障计划,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开展的最为普通和广泛。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由社会团体倡导组织,广大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一种操作成本低廉、形式灵活多样,以互助互济分散风险为目的的合作制保障经济形式。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2.3万个已建工会的基层单位开办了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仅省级机构就有876.8万职工参加保险。其中,参加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480.8万人,参加养老互助保障计划的近169.8万人,参加工伤互助保障计划的227.6万人,涉及金额达数百亿元,累计赔付6.9万人次,支付赔付金6235万元。工会组织互助保障活动的广泛开展,对于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有效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具有重大作用,它起到了“安全网”、“助推器”和“稳定器”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不断进步,原来制定的互助保障相关管理制度在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其缺陷和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其中,互助保障的资金管理表现得最为突出。

一、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互助保障资金是指由职工会员交纳的会费、保障计划金(保险费)、管理费用、补偿金(理赔金)以及资金的保值增值等有关资金。目前上述资金在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资金监管缺位。当前我国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监管,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在于管理者与监督者两者合一。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运作部门既当“运动员”即资金营运主体,又当“裁判员”即负责资金运营的行政监督。而职工互助保障的组织者——各级工会,对互助保障资金运营的监管仅限于人事管理和组织监督,缺乏风险监管手段和方式。与此同时,职工互助保障会又是工会组织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外行使管理职能,致使工会组织在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上既当监管者,同时又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模糊不清,政企不分,容易使养老基金缺乏独立和足够的行政监管。与目前我国社保资金的做法相比,互助保障机构的权力太杂,主办者的监督角色很不突出,对资金的安全运行非常不利。

2.多头开户管理。由于不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险种)的开发与推广时间不同,互助保障组织按照分户管理,分险种核算的原则与要求需要建立专户、专账。但目前有的地方甚至由经办机构专门为企业互助保障经办人用个人名义开设银行卡(或存折),以便节省资金在途时间和防患在途风险。此外,随着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业务的增多,互助保障组织在银行开户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少则十几个,个别地方甚至有几十个,不同性质和用途的资金表面上存在于相关款户,但实际上却又相互混淆,这就难以反映资金的真实面目,造成资金管理上的混乱,给资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困难。

3.核算方法陈旧。现行的《职工互助保障会计制度》、《职工互助保障财务制度》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7年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设定的制度与目前的实际情况相比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在整个互助保障事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暴露出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滞后,进而出现互助保障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会计主体不明确,会计核算体系陈旧等弊端。如对资金的使用规定过于粗线条,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无详细又便于操作的规定,保障补偿金的计算发放无定量标准,全国的互助保障组织甚至出现因为各地的会计核算制度的不统一,财务处理方式的不一致,造成资金统计口径不统一,数据来源“数出多门”的困境等等。因此,急需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当前的需要。另外,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手段也明显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仍然采取手工记账的方法,至今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互助保障资金会计使用管理软件。

4.资金发放个人化。受人员、费用等因素限制,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发放均按工会层级关系由基层企业经办人直接发放。即由上一级互助保障机构根据下级机构各类保障活动的资金上缴数据,按约定的比例计算管理费、补偿金,并逐级下拨,最后由基层工会通过经办人直接给付受益人。这种分级拨付的支出方式造成拨款环节增多,延长了互助保障资金的周转时间。一方面,某一环节稍有疏漏或发生时间延误,就会影响受益人及时足额的领到补偿金,另一方面,互助保障的资金从一个银行账户流转到另一个银行账户,造成资金滞留在银行结算环节的时间过长,大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5.专业投资不足。我国互助保障活动还未形成全国统一法人的组织形式,各地开展的职工互助活动基本上是由当地工会组织负责管理的,其核心工作即资金的保值增值还没有引入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由于工会组织是一个群众团体,自身并无丰富的资金管理人才和手段,因而在互助保障整个组织体系中缺乏现代金融产品投资理念、知识技能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与此同时,受风险管理及各种行政管制的影响,互助保障资金缺乏足够的增值渠道,致使资金回报率偏低,投资渠道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二、加强互助保障资金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互助保障制度是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大力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内容,它发扬了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了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办好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就必须加强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规范管理,切实将各类资金纳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职工互助保障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部门对互助互济活动的监管要求。它既是工会组织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这项事业能否长治久安的关键。从我国社会保障资金这些年来的管理成败得失来看,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范、收支两条线、分账核算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具体来讲,应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和规范:

1.推进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的法制化。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层次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很少,尤其是作为社会保障组成部分的互助保障活动,甚至在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都比较缺乏。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互助互济事业的快速发展,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的形式和规模都有了质的变化,互助保障这一“全新”的社会保障组织形式,应予单独立法,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类似社保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失误和漏洞。工会组织应尽快改变互助保障法律缺乏的现状,主动与保监会、财政部沟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职工互助保障的规章制度,如互助互济活动管理条例,为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和会计核算办法,以此来规范相关部门及其资金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互助保障组织在履行给付义务后,若有盈余应首先提留一定额度的准备金和公积金,剩余的才能用于分红,保证互助保障组织拥有较为稳固的偿付能力,为资金的安全运营提借助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明确互助保障资金的运用及盈余分配方式,为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加快资金信息的数字化系统建设。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互助保障资金管理数据体系,要设计包括各种职工互助保障的资金管理软件、财务管理软件、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等信息化设施。通过这些软件的开发和利用,实现资源共享,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核算办法,提高办公自动化程度和效率,把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纳入信息化轨道。

3.健全职工互助保障的支付体系。职工互助保障组织必须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职工互助保障资金上缴户(收入户)、职工互助保障专户(法人专户)、救助资金支出户,按产品的不同分账核算,转一户管理为三户管理。一方面,严格执行职工互助保障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各种保障计划的收入要直接进入县(市)工会组织专户,取消互助保障经办人个人周转过渡户。上级职工互助保障组织转移支付的资金亦要进入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封闭管理。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健全职工互助保障的支付体系,防止资金挤占、截留、挪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实行直接通过银行发放各种保障资金、救助资金的制度,使资金通过集中支付中心直达享受对象的个人账户或单位。要建立包括参加互助保障活动职工的年龄、参保种类、工作时间、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等一系列信息在内的数据库,核实其准确性,并与上级互助保障组织的数据库、银行工资发放数据库联网,建立健全互助保障补偿资金的网络管理体系,不断推进支付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科学的支付体系。4.加强互助保障资金审计工作。互助保障资金种类多,收支渠道复杂,流动性大、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涉及的对象又是具体的职工会员,加之现阶段我国互助保障体系尚处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对互助保障资金运作、使用的审计不能仅限于工会组织自身审计部门的审计,还需要引入专职的政府审计进入这一业务范畴。政府审计部门对互助保障资金的审计不但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还需要结合大量的审计调查,对互助保障资金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资金管理运营中的薄弱环节为重点,在管理上发现和揭露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防止资金收入不到账、支出不到位、挪用专项资金及经办人员截留贪污等事件的发生。

与此同时,各级工会组织的专门审计职能部门(经审会)和上一级职工互助保障组织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进行检查,加大对资金的收支、预决算以及管理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实行经济处罚与追究当事人责任相结合,严肃处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5.建立多层次的资金监管体系。要解决互助保障资金监管不到位,法规不健全,使用效率低、缺乏控制等问题,需要根据这一资金的性质,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多重监督机构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财务账户管理范文第2篇

在国内推进养老事业发展的实践过程中,无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影响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的因素,这些因素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引起各大有关部门的重视。

1.有关部门工作落实不到位社会保险

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其所涉及的单位众多,包括:民政、教育、老龄、人计、人社、发改、建管、卫生、财政、地税等多个部门单位。这些部门单位之中,有些单位对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工作的性质缺乏认识,重视力度不足,在开展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的工作过程中配合度不高,缺乏整体意识,亟需进一步对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磨合,落实各部分单位的工作职责。

2.财务管理力量薄弱社会保险

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队伍是否强大,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财务管理质量和水平。然而,从目前情况看来,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力量相对薄弱。一方面是对相关管理人员教育不到位。有的财务管理干部虽然积累了丰富经验和熟练的技能,但是由于恪守成规,拘泥于传统的思路与模式,不善于改革创新、与时俱进,而且知识结构跟不上时代财务管理发展潮流;而有些管理职员工作积极性低下,职业热情不足;年龄较大的财务管理干部与年轻员工出现“管理代沟”,管理观念不统一不协调。另一方面是人员组成结构不合理。目前许多财务工作人员素质层次分明,知识文化水平差距大,职员组成建构不科学。伴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知识更新得越来越快,很多财务管理人员的知识架构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加强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的可行性策略

为了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养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要从财务管理建设出发,形成良好的管理局面。

1.赋予参保人选择财务管理人的权力

参加社会保险养老的职工群众如果具备了选择财务管理人的权利,也就代表着参保人拥有了对其所拥有的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权和监管权。如果参保人需要进行基金交易和转让,其可以通过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后,对其所拥有的个人账户资金进行合法的交易和转让。以这种合法的交易和转让为账户基金流通渠道,能有效保障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由效率最高的财务管理者管理,进而实现提高财务管理质量的目的。

2.加强财务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机制

陈旧,管理能力不强,是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最普遍问题。因此,必须要不断深化财务管理机制与运行机制改革创新,用新体制新机制强化财务管理,加强管理保障,提高管理质量。一方面要革新管理体制,建立激励机制,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成效。在保证符合资本市场的发展实际基础上,建立科学的管理标准,对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把岗位职责及岗位工作任务结合起来,把相应的工作责任落实到负责人身上,做到事事都有相应的人跟进,规范财务工作流程,形成统一的财务管理系统。另一方面,要有效利用资本市场资源,坚持革新理念,积极探索有利于开展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的模式,以全面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

3.完善私营竞争型财务管理模式的内部治理结构

在开展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工作的实践过程中,为了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除了要加大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还应设立托管人和独立托管制度。托管人和独立托管制度的设立,在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的财务管理人和参保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为参保人基金财产的安全运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同时,由于社会保险养老个人账户资金所具备的特殊性质,国家也应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对托管人进行监督和约束,以保证托管人的真实可靠性。

三、结语

财务账户管理范文第3篇

一、集团所有资金实行收支分离

该集团要求,集团及其分(子)公司的一切收入和支出都必须分开核算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允许收支合并使用。对收入和支出分别设置银行账户进行管理:

1、设置专门的银行账户,接受集团及其分(子)公司的一切收入款项。集团财务中心选择了一家服务较好的银行作为合作伙伴,并以该行为依托,建立起一个安全、快捷的资金调度网络。集团总部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了接受其自身和各分(子)公司汇(存)款的专门收入账户。规定该账户只用于资金的统一调拨,不能作日常的资金支出。总部还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在各分(子)公司所在地的集团总部选定的同一银行设立专门的收款账户。

2、设置专门的付款账户。集团财务中心和各分(子)公司财务部均在集团及其分(子)公司所在地设立了资金支出账户,专门用于费用等资金的支出。要求任何收入均不得存(汇)入该账户。集团总部和各分(子)公司只允许保留一个费用支出账户。

二、收入账户的使用与管理

1、集团收入账户的使用与管理。集团收入专户接受其自身和分(子)公司汇入的销售收入及其他来源的资金。该户同时担负集团资金的调拨任务。

集团总部的银行收入专户指定专人负责。该专户的银行支款票据由指定的人员负责保管,有关印鉴由财务总监和出纳人员分别掌管。

资金调拨的依据是资金和费用预算。该收入专户划拨出去的一切资金均需有经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共同签字的“资金调拨单”。无此两人签字的“资金调拨单”,账户专管员一律不得从该专户向外划拨资金。

资金调拨的内容:

(1)根据预算定期向总部、各分(子)公司预拨的各种费用;

(2)根据预算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3)集团不动产的购置支付;

(4)对外投资;

(5)归还银行借款;

(6)其他重大支出。

2、集团设在各分(子)公司所在地收入专户的使用与管理。各分(子)公司的一切收入和其他来源的资金都必须直接存(汇)入该账户,不得截留和隐瞒。对销售和其他来源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全部存入该账户,对通过银行结算的,要事先通知客户将收款单位改为集团总部,并告知客户收入专户及其账号,要求客户直接将货款汇入总部在各分(子)公司所在地设立的账户。

该账户由各分(子)公司财务经理管理。总部选择一种合适的资金划拨方式,其结算凭证由分(子)公司财务经理领取,作为向总部划拨资金的唯一工具。该资金划拨(结算)凭证,在分(子)公司财务经理领用前,应事先在收款单位及相关栏目填制好集团的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要求分(子)公司财务经理每5天向总部收入专用账户解交一次资金。

三、支出账户的使用与管理

支出账户仅限于预算内费用的支出和经批准的因公借款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该账户截留收入。该账户的资金来源是集团财务中心根据资金和费用预算,定期预拨的费用资金。根据集团的实际和预算方案,集团财务中心每旬向专用付款账户预拨一次资金。如果分(子)公司的费用预算超支,则根据预算审批程序事先提出追加预算的方案,经批准后再根据预算安排追拨资金。该种账户分别由出纳人员和集团的财务总监、分(子)公司的财务经理共同控制管理。

四、费用的支出规范

集团总部的费用支出,一律严格按《财务报销与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分(子)公司费用支出除严格执行《财务报销与借款管理规定》外,还必须执行如下规范:

1、分(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在预算范围内有权直接签批如下费用支出:

(1)工资性支出;

(2)招待费支出;

(3)水电费支出;

(4)电话费支出;

(5)运杂费支出;

(6)会务费支出;

(7)租赁费支出;

(8)生活费支出;

(9)零星办公支出;

(10)差旅费支出;

(11)各种税款。

要求不再在费用科目中设置概念模糊的“其他费用”子目。如果有现行子目中无法核算的内容,应按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财务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2、集团总部代分(子)公司支付现金的费用。下列物品由集团办公室集中采购,根据各分子公司的需要(预算)定期发放;下列劳务由集团办公室集中招标确定供方单位,根据预算安排统一提供,并由总部统一集中结算:

(1)微机耗材;

(2)大宗办公用品;

(3)通用的低值易耗品;

(4)促销用品;

(5)印刷制品;

(6)总部代办的广告费;

(7)汽车的大中性修理费;

(8)固定资产购置;

(9)保险费支出;

(10)招待用品,如烟酒等;

(11)其他由集团统一办理的事项。

集团办公室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物品(劳务)采购细目、标准、方案以及分发办法。

五、其他资金支出的管理。

严格控制总部及分(子)公司预算外的一切支出。不允许因私借款。允许借款的事项包括:

(1)因公出差;

(2)合约规定带款的采购;

(3)到集贸市场采购物资;

(4)购置办公用品或低值易耗品;

(5)其他因公必须带款事项。

以上借款集团财务总监和分(子)公司财务经理应按最低需要进行核准。

六、有关帐务处理

1、各分(子)公司收到销售货款并存入分(子)公司所在地总部账户后,应开具“内部转账会签单”注明“货款(或资金)由总部统收”一联转总部,一联自留作帐务处理。相关会计分录如下(单独设置“集团内部往来”一级科目):

(1)分(子)公司:

借:集团内部往来――总部贷:销售收入、预收货款、其他应付款等

(2)总部收到分(子)公司转来的收款“内部转账会签单”后:

借:银行存款――公司贷:集团内部往来――公司总部财务中心,根据分(子)公司设置银行存款明细帐(微机帐)。

有关银行收款的“内部转账会签单”,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通过集团特快专递网络及时发往总部财务中心进行帐务处理。

2、要求各分(子)公司对分管的总部银行账户及相应的收支事项,代总部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序时明细核算,其记账依据为银行进帐单和“内部转账会签单”等。该帐及相关的原始、记账凭证、银行对帐单等会计资料应于每月月末全部报总部财务中心,财务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和管理该帐务资料。要求专管会计人员将银行对帐单与代记的银行明细帐以及总部的银行存款明细帐进行核对,无误后将银行日记帐退给相应公司财务,继续代总部记账,到年末该帐收回总部。有关银行收支凭证、对帐单等会计资料总部留存并专门保管。

财务账户管理范文第4篇

做实个人账户后,未来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管理就成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良性发展的关键。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是做实个人账户的根本所在。基于个人账户基金的所有权性质,以及对安全性、流动性、投资回报率等的要求,我国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管理可以考虑选择好的投资管理机构对其个人账户的基金进行运作。具体办法可以参考企业年金的相关投资管理办法,也可以将个人账户基金直接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来运作。考虑到不同年龄、不同收入的职工对未来养老的需求安排以及风险偏好的不同,国家对这类养老金投资管理机构可以设定最低投资回报率的要求,并要求其提供几种不同的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由职工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充分体现职工对个人账户拥有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2个人账户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按照上述操作,如果个人账户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基金的投资管理,其后果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和市场风险。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投资组合除了适当配置一些无风险资产外,还要配置相当一部分的风险资产。管理风险也可以称之为操作风险,投资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的基金管理,涉及到社保资金的吸纳和支付以及资金的保管和投资运营等多个方面。每个过程每个环节每个部门都可能存在资金的管理风险。管理风险包括营运风险和投资决策风险。营运风险一般是由于日常操作和工作过程中的失误而造成的风险。随着个人账户的资金不断增长,可投资管理的资金也会不断增多,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不断增多,工作中的失误概率和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就会越来越大,况且随着证券交易对电子技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重,营运风险也就会变得越来越隐蔽而复杂。投资决策风险是指在进行风险资产的投资配置时发生的风险。因为资产配置决策对社会保障投资收益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一旦投资决策不当,那么个人账户的投资管理收益就会出现严重的后果。而市场风险分则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不能通过组合投资来消除,它主要取决于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投资市场所造成的影响,包括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动带来的风险、利率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以及汇率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则是针对行业或个别投资渠道产生影响的风险,它通常是由某一特殊的或偶然的因素引起的,不影响所有行业或整个投资市场,仅仅影响个别或少数行业或投资渠道的收益。它能通过投资的比例组合分散投资的风险,是一种可分散的风险。

3防控个人账户基金风险的对策研究

为了个人账户基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减小个人账户基金的风险,就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

3.1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管理制度

首先应该建立由专家组成的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便确定科学的投资组合决策和决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渠道和规模限制,然后由各个投资经理负责该渠道的投资营运管理。投资经理应由投资委员会进行任命,投资管理委员会有权监督投资经理的一切投资行为,投资经理对投资管理委员的疑惑要给予明确的解释。投资经理人要明确权、责、利三个基本要素,正确处理好这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另外投资管理委员要建立起对投资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防止现行市场基金出现信用问题。

3.2引入最低收益保证机制

投资管理人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由国家财政予以担保。即使当风险准备金完全不能满足最低收益时,国家财政也完全能够承担这部分风险金。因此,投资管理人要专门建立风险准备金,由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投资的亏损。初始准备金规模可以根据受托管理个人账户基金风险投资规模的1%设定,以后按照上一年度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个人账户基金受托投资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当投资管理收益不能满足前述条件时,由风险准备金来弥补。

3.3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

3.3.1进一步完善个人账户投资管理法律体系

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必须要有法律的指导和约束。目前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法还不很完善,不能起到指导和约束投资管理行为的作用。因此,一套完整的《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细则》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监督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尽快制定出台,使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和监督管控有法可依,规范个人账户的投资管理和监督管控等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3.3.2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财务监督机制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财务监督一般可以划分为基金内部监督、基金行政监督及基金社会监督三个部分。其中,基金内部监督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个人账户基金的部门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对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行政监督是指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代表国家对个人账户基金实施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个人账户基金的有关利益代表对基金托管机构贯彻个人账户基金政策情况以及对具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来讲,可以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通过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可以对各级管理部门的财务活动和管理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督,尽可能保证各级管理部门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也便于个人账户经办机构在人员的分工和规章制度的落实等方方面面的顺利实施。2)严格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切实加强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财政部门与养老保险机构应建立起双方各负其责、管理有序、相互制约的机制,定期核对财政专户的余额,并相互在财政专户对账单上签字,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3)加强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应贯穿于基金运行的全过程之中,要做到:①强化会计内部监督个人账户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办法,按照业务管理程序设立岗位,建立会计核算岗位责任制,做到各岗位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同时应充实稽查核对的力量,进行常规性的定期稽核,形成强有力的制约机制。②建立财务清查制度保险经办机构会计部门还应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基金的运行情况、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等进行全面的定期清理,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完善会计核算工作。③建立会计信息质量控制制度个人账户基金会计的最终形式表现在会计信息,因此必须加强对会计质量的监督,建立会计信息质量控制制度。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如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会计记录监控制度等,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及时、可靠和准确,保证会计信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3.3.3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行政监督机制

1)主管部门的监督主管行政部门应对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的实施进行现场的监督检查,随时查阅、记录、复制与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相关的资料,以便及时的核实;随时对挪用、转移、侵占、隐匿个人账户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改正;随时询问和调查与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另外,主管行政部门应加强非现场的监督工作,如加快基金监督信息化的建设工作,推进基金监管系统的实施工作,研究制定个人账户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规则,规范非现场监督工作流程,逐步建立非现场监督工作体系,加强非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2)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相关部门主要是指财政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这些部门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的实质性监督。

3.3.4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监督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计划、调整、决算、收入组织和支出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则包括企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以及广大社会劳动者对基金的监督,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尤其是相关工作人员和媒体工作人员参与基金监督的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3.3.5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外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

对个人账户养老基金财务信息进行独立的外部审计监督是保证基金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监督、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有效手段。

4结束语

财务账户管理范文第5篇

【摘要】我国高校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如基建核算,贷款偿还,垫支返还,校内拨款,校区核算等等。应尽快制定新的高校会计制度,调整、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

【关键词】高校;国库集中支付;问题;建议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规范财政收支管理,建立有效的财政监督机制,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过部分高校几年的试点,从2007年7月起,教育部对直属各高校财政性资金开始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因国库集中支付严格区分了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其支付方式的改变必然对学校目前的预算分配、超支追加、项目申报、垫支启动、设备采购、付款方式、现金额度、人员经费等涉及财政资金的支付方面带来很大的变化,对高校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带来较大的影响。两年来的实际操作表明,尽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我国已实行多年,也已取得了不少经验,但高校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除了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的变化,经费领拨方式的变化,资金沉淀方式的变化,结余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资金支付方式的变化,政府采购方面的变化等等,还有待于高校财会人员在实践中逐步适应,财政部门也应针对出现的问题对相关制度进行适当调整。

一、高校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专项拨款不能及时到位

通常修购资金、科研专项等经费都是等到当年财政预算批复后才下达,有时甚至到12月才到款,而属于基本支出和部分项目支出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在当年列支,否则将作为净结余资金被财政收回。由于拨款不及时,使得高校许多财政专项当年无经费启动,年终财务部门只得虚列支出以保留资金。虽然财政部已意识到此类问题,从2009年起调整了拨款方式,教育部也印发了《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教育部负责的所有项目预算,均在部门预算‘二上’时细化,并在年初部门预算中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确保项目在预算年度内有足够的时间组织实施”,但由于财政拨款批复要等到全国人大会议确认国家年度财政预算后才能下达,国库集中支付年初下达的额度仅为按月平均的预拨数,对于不可能平均使用的科研项目经费来说,资金不足时无法启动项目研究工作,特别是需要购买的设备不敢签订合同,只能等待下半年资金额度基本到位后才会正式实施,对于项目研究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二)零余额账户无法与本单位同名其他账户发生往来

以往科研等项目在财政资金尚未到款或到款不足时,可临时从其他账户垫支资金,待项目资金到位后再进行内部调整偿还。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一般不得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垫付相关支出,要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使得为加快项目进度或提前启动项目而发生的资金垫付不再可能,只有按部就班地根据拨款进度来实施项目进程了。这给高校教学创新机制和科学研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经费使用制约。

此外,财政授权支付的基建、维修项目竣工后都有质保期,至少有5%的质保金需在工程项目决算列支后留作暂存,待保质期过后再予支付给施工单位。而财政项目资金不允许长期保留余额,零余额账户也不允许将质保金转入本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使得需要预留的质保金无法按原制度办理暂存。

(三)基建资金账户分开核算

长期以来,高校基建经费是独立核算,国拨基建经费是直接拨入学校基建专用银行账户。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拨款仅对学校事业财务设置一个零余额账户,尽管财政部在2007年财政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表中已将国拨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纳入了事业单位统一会计系统,但目前教育部属许多高校因各种原因,仍按原模式将国拨与自筹基建资金在原独立的基建会计系统中进行核算,造成学校事业会计系统收到基建拨款额度时不能列收,只能暂存,基建会计系统核算拨入经费时作为应收账款,实际列支时转由单位零余额账户代付,两套会计系统虚设往来,核算复杂。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会计核算体系使用同一银行账户,人为增加往来核算和银行对账难度,在实际操作中将会产生很多问题。

(四)零余额账户退库频繁

高校学生奖学金、贫困生补助等均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畴,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上。但若学生个人银行卡遗失更换,未及时到财务部门重新登记,就会造成银行转账不成功,而零余额账户只支不收,不能发生退还款,按规定又不能暂存在学校其他存款账户上,只能办理退库手续,待通知学生重新登记后再办理转账付款手续。由于此类情况每个月都有发生,办理手续十分不便。

(五)银行贷款偿还与融资的问题

高校几年前扩招、扩建所发生的银行贷款现在已进入还本付息的高峰期,国家财政并未对高校的债务给予直接补偿,因此需要靠学校自有资金解决。以往高校在不同银行发生的贷款,都必须通过在该行开设的账户还本付息,其资金来源主要靠财政返还的学费、住宿费收入,但根据财政部规定,从2009年起,教育部属高校原可以自主支配使用的上述财政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财政专户收缴的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后,将作为财政预算额度列入国库集中支付使用。这样,学校收入的主要来源都将纳入单位零余额账户,学校失去了银行存款的沉淀,而按照规定单位零余额账户又不得向其他贷款银行划账还本付息,对于贷款高校造成资金支付障碍。同时,由于零余额账户只有额度,无资金沉淀,学校银行存款的减少还将会影响到高校在金融机构筹资、融资的能力。一些贷款较多的高校在贷款到期时,银行因信贷风险增加而不愿意续贷,造成学校流动资金紧张,贷款本息无法按期偿还。

(六)对校属单位账户拨款方面的问题

目前,多数高校的后勤部门和医院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其服务收入绝大部分来自学校拨款,因单位零余额账户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使得后勤和医院经费难以按惯例结算,零余额账户的支付规定无疑对高校向所属下级单位银行账户划拨资金产生了障碍。

(七)直接支付手续复杂,耗时太长

因基建工程项目送交财政部驻当地财政专员办的支付材料审核耗时过长,审核后还要寄送教育部,再转财政部国库司审批,并转委托银行支付,资金到达施工单位一般都需一个多月的时间,若中间任一环节审核出问题,都将延长付款时间,有的甚至长达三个多月。由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付款不及时,施工单位经常为此而停工,不仅影响项目施工进度,也使得施工单位因资金成本的增加而与学校产生合同纠纷。

(八)多校区核算方面的问题

由于目前国家对于财政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同城合并组建的一些高校分校区相距较远,核算资金无法共同使用一个零余额账户,这样必然会给分校区的教学经费使用带来困难。不论是分校区集中在校本部报账,还是分校区核算后集中到校本部开支票结算,都会造成老师来回跑几个小时的路程和票据传递环节中的安全等问题。在2004年银行账户清理时,对于一个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规定,经教育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协商,允许合并学校所造成的分校区开设银行专用存款账户,以解决跨校区资金结算问题。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又再次遇到同样的单一零余额账户无法跨校区资金结算的问题。

(九)同一会计系统内部转账问题

以往校内各部门之间发生的往来业务允许内部转账处理,如教学单位、科研项目耗用的水电费回收结算以及测试中心为学校各单位服务收费转账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应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不能再实行内部转账。特别是教育部直属高校将要全面推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导师要用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研究生,以往可以不用通过银行账户结算,直接采用内部转账方式将导师资助金转入奖助基金项目集中统筹安排使用,而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定,属于国拨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只能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无法将资金转账归集到学生奖助基金账户中,造成此类资助金核算不便。21写作秘书网

(十)属于基本支出范围的资金使用不规范

高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使得银行存款账户资金减少,各高校在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时,一般将全年计划安排在上半年执行,为的是尽量先用国拨资金,保留银行存款,个别高校甚至将一些不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开支也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现象时有发生。财政部国库司于2008年11月在西安召开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会议上,披露了近年来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2009年初,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又发现个别高校的零余额账户现金提取异常,要求教育部及相关学校自查汇报,杜绝违规问题发生,但在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单位基本账户并存的情况下,高校自然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安排资金的使用。

二、高校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适应国库集中支付的财会制度和内部规范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高校财务管理体系、银行账户管理、资金支付方式等发生了重大改变。因此,一方面国家要出台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一方面高校应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特点和要求,对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和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等制定具体规范,注重责任牵制。

(二)适度放开单位零余额账户与本单位其他账户的资金往来

对于财政授权支付的基建、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列支后留存的质保金,应允许通过零余额账户转入本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暂存,待保质期过后再予支付给施工单位。此外,若学校财务代管党、团以及工会经费,应同样允许通过零余额账户转入本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核算。

(三)将基建会计并入事业会计系统统一核算

对于高校基建资金的会计核算不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问题,建议尽快制定新的高校会计制度,将基建国拨资金和自筹资金全部纳入高校事业会计系统核算,避免出现两套会计系统在一个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结算的问题。在新的会计制度尚未出台之前,建议基建国拨资金在高校事业会计系统中按照财政部设置的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核算,基建自筹资金仍在原基建会计系统中核算,年末基建会计报表并入事业会计系统收支的国拨基建资金后上报。

(四)银行应加强监管与服务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对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的会计事项正确,仅因收款方账号有误等原因造成的付款退回,应由银行负责将其资金暂存,不作退库处理。待核实收款方银行账号后,重新办理转账支付手续。

(五)允许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到期贷款本息

针对高校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建议对于负债较多(如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高校,若其负债所形成的资产经审计确认为良性资产,则应允许用财政返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与利息。经学校预算申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到期贷款本息。此外,为进一步缓解高校由于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所产生的融资贷款困难,以及银行贷款居高不下,还贷压力增大的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可会同教育部门对高校实际财务状况调研分析后制定补贴政策,将部分库款利息收入专项用于高校还贷高峰期的贷款贴息补助。

(六)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月缴拨

多年来,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预算外资金都是集中在每年的6月、9至11月分四次上缴,次月核拨。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统一管理后,由于其收入的不均衡性,以及新学年的学费收入一部分在次年使用的实际情况,应作为项目支出单列,实行月初上缴,当月核拨,并允许高校当年收入保留结余资金。

(七)后勤、医院等非独立法人单位由学校集中会计核算

鉴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许基层预算单位为下属单位拨付财政性资金,高校后勤、医院等非独立法人单位在实行社会化企业改制前,应将其独立核算中的学校拨款部分改由学校集中会计核算,实行一级财务管理。待上述单位条件成熟,实行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后,学校方可通过零余额账户对其结算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八)对多校区会计核算设立附属零余额账户

高校多校区会计核算对于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同城异地结算提出了新的要求。建议按照类似于银行信用卡的主、副卡管理方式,由财政部与人民银行协商制定关于基层预算单位在同一商业银行系统内设立“附属零余额账户”的相关政策,经学校主管部门和财政、银行共同审核批准,对基层预算单位的同城异地分支机构在原单位零余额账户下设立附属零余额账户,办理单位分支机构的日常结算业务。银行负责该预算单位主、副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并通过主零余额账户与国库支付系统进行资金结算,以有利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平稳推进。

【参考文献】

[1]张志晖.国库集中支付后高校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事业财会,2006(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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