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财务培训教育

财务培训教育范文精选

时间:2023-09-06 17:32:24

财务培训教育

财务培训教育范文第1篇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全面把握政府管理创新“三级改革试点”的重要性

我区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有利时期,合川撤市设区,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新的机遇也对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政府管理创新“三级改革试点”是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壮大区域经济、推动经济提速发展跨越赶超的重要抓手,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是创造优良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区各级各部门都将“三级改革试点”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一项大事来抓,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推动“三级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深入,取得进展。

二、狠抓落实,加强保障,政府管理创新“三级改革试点”坚决不走过场

政府管理创新“三级改革试点”对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府运行的系统变革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工作能否取得效果,能否真正达到预期的目的,关键在落实。然而这项工作要求高、难度大、任务重,对我们的工作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区结合自身实际,主要做到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政府管理创新“三级改革试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各单位从加快全区科学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由“一把手”认真履行政府管理创新“三级改革试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并落实专门人员和办事机构,做到上下一个调,层层有人管。

(二)加强衔接,保障有力

政府管理创新“三级改革试点”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进行了适当调整,是对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对市、区行政机关和镇街政府的职权作了适当调整,调整后,务必要做到权责统一,防止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的现象发生。我区各有关单位和试点镇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做好了相互间权力与责任的划分和界定工作,细化了工作方案,健全了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要求政府管理创新“三级改革试点”工作中涉及的27个单位、92项项目的责任单位都把项目的详细实施方案、办理程序报送区政府备案,确保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真空。

试点镇、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了试点工作的保障机制,在人员、资金方面予以充分保障。镇财政主要承担镇政权运转所需经费和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经费,在保证镇政权正常运转的同时,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重点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受托试点镇政府行政执法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在编制部门预算、确定镇街支出基数以及向镇街实施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确保政府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开展“三级改革试点”工作,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配备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我区按照重庆市政府令的要求,切实加强了行政机关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培训水平,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力求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精通的公务员队伍。针对此次试点工作,我们开展了2次大型的培训会,参训人员达300余人,药监、交通单独举行了业务培训,各级各部门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参加了此次培训,并将这些同志充实到行政执法工作和试点工作的一线。

(四)细化政策,强化监督

试点镇和有关部门在“三级改革试点”的原则精神和内容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配套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贯彻实施。一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二是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特别是权力下放后的具体实施办法;三是在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关试点镇还相互开展交流活动,学习对方好的经验和做法,避免走弯路。

区政府责成区监察局、区法制班、区编办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启动问责程序。

三、主要经验

“三级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已有半年,在这半年中我区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依托以下几方面的经验:

(一)领导重视是基础

“三级改革试点”工作能否顺利进展,领导重视程度起着重要作用,只有领导高度重视,才能在资金、人员等方面得到保障。

(二)注重实效是关键

“三级改革试点”是一项务实的工作,必须要实实在在地去推动,必须立足于实效,否则很容易流于形式,容易造成试点走过场。

(三)善于创新是灵魂

财务培训教育范文第2篇

关键词:教育会计;核算模式;新旧会计制度;衔接

教育会计核算模式下的会计核算具有非常综合的优势,能准确的反映单位的综合财务计划和预算情况,是单位财务使用的重要指标。不仅能帮助单位有效核算财务预算的准确性,同时有利于财务部分根据财务使用的实际情况对财务做更长远的计划和规划,协助单位更平稳健康的发展。然而,在教育会计核算模式下所有的财务部门都面临着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如何将新旧会计制度最大程度地完美衔接,让会计核算在最短的时间内调整到正常运行的状态,是各财务部门迫切需要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为保证新旧会计制度更好地衔接,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应对教育会计核算模式的内容和规定进行全面详细的学习,将新旧制度的内容进行仔细对比,找到两者之间不变的内容和已经修改的内容,分类归纳学习。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短时间内根据要求高效完成新旧会计制度衔接。

1教育会计核算模式下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必要性

会计核算是财务部门的核心工作。教育会计核算模式的颁布和实施中,对教育单位的财务核算科目、内容、核算方式、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内容都做了相应地调整和改动。让教育核算能够与时俱进,更符合现在教育单位的发展需求,并以明细的财务报表为教育单位的长期发展提供数据参考和决策依据。教育会计核算模式下涉及内容上的修改,必将面临新会计制度与旧会计制度的衔接,衔接的过程也是相关人员对新制度学习和应用的过程。新旧制度衔接的顺利程度、效果和效率会对财务部门的核算工作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会长期影响财务部门以后的工作效率。快速有效的将新旧制度衔接不仅有助于教育单位明确新规的内容,在制度内按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也能有条有理的开展新制度的运行,积极调整旧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而更充分的完善教育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单位财务核算得到最全面的体现。

2教育会计核算模式下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2.1内容不明确,思路不清晰

教育会计核算模式下的新旧会计衔接初期,教育单位财务部门常常会存在对新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制度之间内容上认识不清楚,相互之间混淆的情况,而造成在使用过程中不能精准把控制度的标准。造成会计核算错误和混乱,严重影响财务核算工作的进展和效果,大大降低了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严重时将会对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造成这样的原因,一方面是相关人员对教育会计核算模式下的新制度和旧制度的内容熟悉程度不够,只知皮毛,未深入研究每个规定下的具体要求。另外对教育会计核算模式的新制度究竟在旧制度的基础上做了怎样的变动,有什么新的要求添加,又有什么内容被割舍没有清晰了解。致使在新旧制度的衔接出现了对制度内容不明确,工作开展思路不清晰的情况,从而严重影响到教育会计核算模式的正常实行。

2.2分工不合理,能岗不匹配

每个教育单位的财务部门在正常工作中人员都有分工,职员只需依据分工进行工作即可。然而,教育会计核算模式下,不论是工作标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还是工作流程、报表呈现方式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的人员分工已经不能满足现在财务部门的工作要求,但很多教育单位仍保持原来的人员分工和工作安排来开展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严重干扰了新旧制度衔接的进度和效果。教育会计核算模式下的新旧制度衔接涉及大量的工作部署和推进,教育财务部门需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建专业小组,就新旧制度的衔接统筹安排,做好长期的规划和跟进措施,才能保证工作顺利的进行。教育会计核算模式下,若单位依旧维持原有人员的工作分工,有能力的人员没有用到专业的岗位上,将不利于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的顺利推进,影响到财务部门正常的核算工作。

2.3规划不到位,进度无把控

教育会计核算模式下新旧制度的衔接带来了内容的更新,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工作,这些工作不仅繁杂,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需要有专门人员推动、跟进整个工作进度。教育财务部门在进行新旧制度衔接时常常出现整个衔接工作内容、方式、进度和工期的规划不到位,致使无人跟进和把控整个工期的进度,让新旧制度的衔接一直处于无休止的反复工作中。教育会计核算模式下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规划不到位,进度无把控,将长期影响单位财务核算,从而影响到单位对实际财务情况的把控,让单位在使用财务数据方面不能及时、透明和精准化。单位的财务核算涉及单位整个运行情况的考核和成果的体现,新旧制度衔接不精准及时,势必影响到财务部门的正常工作。

3教育会计核算模式下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措施

3.1加强对新会计制度的学习,进行系统化的归纳总结

教育会计核算模式下,教育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成立专项小组,安排相关人员对新会计制度进行专门的系统化学习和研究。充分了解新标准在内容、要求和结构上的变化,这些变化如何体现在实际工作中,对内容分类归纳,并提出实际操作的方案和建议。专项小组的人员分工协作,不同的人员专项负责不同的标准内容学习和研究,在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结合新旧两个版本的标准同时进行,才更加清楚的认识到两个标准之间的差异和相同之处,有助于更好地衔接两个版本制度,更高效的协助财务部门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报表的呈现。专项小组成员对新会计制度进行系统学习和研究之后,需要对学习的成果做分类整理,将整理的学习内容按不同内容分类保存,方便后期的培训使用。教育单位对专项小组的新会计制度学习必须有明确的时间规划和进度跟踪,在计划的时间内参考旧会计制度,完成新会计制度的学习,并将学习成果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交,作为培训材料提供相关人员使用。

3.2加强人员培训,协作分工

教育会计核算模式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初期,对财务人员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新会计制度实施时,财务部门人员对新制度的内容以及新旧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是陌生的。在不熟悉新会计制度的情况下,财务部门很难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财务部门正常的核算工作,也会影响核算的正确性。因为标准变了,核算的内容、方式方法、报表的体现也会有稍微的调整。教育单位财务部门在接到新会计制度时,应该就专项小组学习和研究的情况,有计划、有目的的对财务人员展开专业的培训,培训之后需对每个人员负责的版块进行专项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始新会计制度的执行。教育会计核算模式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不仅需要财务部门做好原来的工作,同时也会产生大量额外的工作量,这些工作需要相关人员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单位财务部门在对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之后,需要根据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实际工作情况对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位置上,做到人岗匹配,以最好的人员配置高效的完成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

3.3建立健全财务表单,完善工作流程

顺畅的工作流程,完善健全的财务表单是财务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保障。教育会计核算模式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新制度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安排专业的人员建立健全部门的财务表单,明确完善工作流程,详细到每个工作细节。在详细完善的工作流程后,所有人员才能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的推行和跟踪,各司其职共同衔接好新旧会计制度。完善的财务表单不仅在新会计标准下给每位员工明确了新的工作标准和要求,也进一步明晰了工作流程的内容,有助于员工按流程标准化的完成工作。完善的工作流程和健全的财务表单能帮助每位员工在教育会计核算模式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中,清晰的知道自己的工作职能、完成工作的流程和工作的标准,在两个制度衔接的时候,不但高效有质量的完成本职工作,也能更好地完成两个制度衔接,有利于财务部门用最短的时间熟练应用新会计制度,为财务工作提供指导。

3.4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定期检查按时完成

教育会计核算模式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量大,且繁杂,牵涉人员甚广。由于每个人员的工作量、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不同,工作的进度也存在一定差异。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开展之时,教育单位应就财务部门各个领域的工作指派领导管理人,管控整个新旧会计衔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管理人员应严格要求所有人员按先前制定的标准开展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有计划、有目的的对所有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相互督促。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工作及时改进,以免对后期的工作产生不良的影响。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整个过程中,管理人员需定期组织所有人员开会汇报各自的工作进度,反映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就个人无法解决的难题进行讨论、共同商讨应对之策。根据实际工作的推进情况,及时调整规划和策略,保障工作方针的正确性,高效完成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

4结语

教育会计核算模式的新会计制度是国家财务与时俱进的调整,有利于当代财务核算工作。因此,教育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很好的将新会计制度与旧会计制度衔接,在不影响现在工作的情况下,尽快适应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长远的财务核算工作夯实基础,提高财务核算效率。

参考文献

[1]牛丽英.浅谈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及其衔接问题[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9(11).

[2]鲁霜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及其衔接问题探讨[J].知识经济,2019(28).

[3]衡培娜,曹旭东.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账务处理及经验分析[J].财会学习,2019(27).

[4]赵青,郑玉梅,董志芸,等.高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下的账务处理分析[J].财会通讯,2020(07).

财务培训教育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独立性有效性

一、引言

2002年7月,《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出台后,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新一轮公司治理热潮,其中审计委员会正被日益关注。2002年7月,应英国贸易和工业部的要求,财务报告理事会组建了以RobertSmith为主席的委员会,全面评价并完善公司治理联合法案(CombinedCodes)中关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指南,并于2003年1月了最终报告《审计委员会——联合法案指南》(AuditCommittees-CombinedCodeGuidance)(以下简称Smith报告);2002年9月法国了题为“推动更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的报告即布顿报告(以下简称BoutonReport);2003年3月澳大利亚证交所了《良好公司治理准则和最佳实务建议》(PrinciplesofGoodCorporateGovernanceandBestPracticeRecommendations);2004年4月,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改进了《公司治理指引》,规范了审计委员会的运作。

三到五年内,《萨班斯法案》中我国能借鉴的内容之一就是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张为国,2003)。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提出的《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年):董事会独立性与有效性》(以下简称《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中认为:根据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和外部制度环境的状况,强制要求每家上市公司都在形式上建立专门委员会制度,并不能真正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建议近期应有确保专门委员会的信息知情权和调查权为重点,突出和强化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本文考察了《萨班斯法案》出台后国际审计委员会的变革,结合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践,为我国审计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提出了建议。

二、“后安然时代”国外审计委员会变革综述

1审计委员会应该由占多数的独立董事组成,以保证其独立性

审计委员会应该由占多数的独立董事组成。这一点在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在美国,萨班斯法案在法律的层次上规定: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并且是独立的;英国Smith报告要求:审计委员会应该全部有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组成。法国Bouton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应该是独立董事;澳大利亚证交所要求:审计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大部分应该是独立董事。

Carcello和Neal(2000);Klein(2002)的研究证明了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对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的重要性。McMullen和Raghunandan(1996)通过实证研究指出:财务报告有问题的公司的极少愿意全部有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相反,Abbott等(2000)的研究表明,全部有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因为财务报告欺诈被SEC处罚的可能性较小。SandraC.Vera-Munoz(2005)认为: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为财务报告过程提供了有效的监管,进而,降低了财务欺诈和治理失败的风险。

2审计委员会成员应拥有相关的财务专业背景

DeZoort等(2003)的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成员拥有的财务报告知识和经验越多,在审计师和管理层关于重大判断不一致时,给与审计师的支持越多。Farber(2004)研究发现:和没有财务欺诈的样本公司相比,有财务欺诈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中极少有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Abbott等(2002)发现:审计委员会中有财务专家的公司的财务报告很少有财务欺诈。

萨班斯法案出台后,SEC要求必须至少有一名成员是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董事会应该依据如下要求判断该成员是否具有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1)能够理解公认会计准则(GAAP)和财务报告;(2)有能力对公司在会计估计、重大会计政策等方面对公认会计准则的遵循性进行评估;(3)有过编制、审计、分析或评估财务报告的经历,对从事此项活动的深度和复杂性,应该和公司关于财务报告的深度、复杂性(可合理预见的)相当,或者有过监管上述人员的经历;(4)理解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和程序。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和美国证券交易所也一致要求:审计委员会每一位成员都必须有财务知识;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虽然Smith报告不赞成像SEC那样“列出一系列令人生畏的关于会计知识和技能的要求”[1],但还是认为:在大多数情形下,如下的组合是令人满意的:1至少一名会计专家并且最近还有从业的经历;2其他成员都有财务知识;3业务上的多面手。

澳大利亚证交所的《良好公司治理准则和最佳实务建议》也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都应该有财务知识(能够读懂和理解财务报告);至少有一位有财务或会计专长即:具有会计师资格或其它财务专业资格并有财务或会计经验。

3审计委员会的权限和资源进一步扩大

审计委员会最初的权限主要是:监管财务报告的过程,选择独立的外部审计师,接受审计报告等。《萨班斯法案》扩大了审计委员会的基本权限,第204节规定:外部审计师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直接负责公司的外部审计事务(包括对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报酬和监督,含负责协调管理层与审计师之间关于财务报告的差异);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拟供给公司的所有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

《萨班斯法案》进一步扩大了审计委员会的知情权。法案要求审计委员会建立程序来接收、保管和处理公司收到的关于其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以及公司员工对有疑问的会计与审计事项的秘密匿名举报。对于员工的投诉处理,Smith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虽然不必处理具体的事宜,但是审计委员会对此负有特殊的职责------确保公司存在令人满意的机制保证投诉信息的传递和投诉人利益的保护。

在扩大权限的同时,为了有效地履行职责,萨班斯法案同时赋予审计委员会聘用顾问的权力——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履行职责必需时,有权聘请独立的顾问,公司应该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英国的Smith报告、法国的Bouton报告也认同了这一点。

4强化了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和培训

早在1999年,美国蓝带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最佳实务指南》的第五条中指出:审计委员会也应该考虑通过教育和培训等方式来保证其成员有良好的阅历和知识背景,并适应财务、会计等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分析自己的不足之处决定是否需要接受继续教育,通过向公司管理当局、内部和外部审计师请教了解自己哪些知识或技能有所欠缺。培训可以由公司内部的专业人士进行,但审计委员会有权利从外面聘请顾问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2003年1月,英国Smith报告就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和教育建议:公司与审计委员会双方都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教育做出努力,公司应保证相应的资源,审计委员会应保证有时间参与教育、培训;公司应向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提供首次任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公司经营情况、如何辨认公司主要的经营和财务风险等。对于一般委员,公司应定期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相关公司法规的培训,在合适的情况下还应包括如何理解财务报告、应用会计准则及其指南、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的作用等。

法国Bouton报告也要求:除了其现有的财务管理或会计专长外,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命前都应该接受关于公司的特殊会计政策,财务和运营状况的指引。

三、对我国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的启示

1近一步完善和细化独立董事的定义,增强其独立性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要求: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对独立董事作了定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为提高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作出明文规定,审计委员会应该全部有独立董事组成,并近一步完善和细化独立董事的定义。

建议:1如果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和拟出任公司的高管通过其他的组织或实体存在交叉任职的则不能出任独立董事;2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规定:“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不能出任独立董事,参照国际经验,建议冷却期应该延长到三年;3《指导意见》规定: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能出任独立董事,建议还应该加以补充规定:虽然没有直接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但如果在最近三年中为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组织中任职(包括合伙人)、或有亲属关系的也不能出任独立董事;4对于独立董事的薪酬建议可以采用如下做法:董事会固定薪酬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津贴,该成员除了董事会费或专门委员会费,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咨询费、顾问费。固定薪酬采用董事会费的形式,津贴应结合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但不管是固定薪酬还是津贴都不与公司的业绩挂钩。下列形式的报酬是禁止的,1支付报酬给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直接亲属;2支付报酬给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投资银行以及财务事务之类的咨询机构,如果审计委员会成员是上述组织的成员、合伙人、高管或者是在此机构中担任诸如此类的职务。

2强调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财务专业背景

审计委员会成员都应该有财务知识;其中至少有一位是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指导意见》的定义,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这一规定较为宽泛,很多独立董事缺乏相关的实际经验,进而影响了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2003年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的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69家上市公司中,39%的独立董事的职业为教育,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比例,因此大部分独立董事缺乏参与企业管理的实际经验[2];《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年)》指出:来自各类学校的学者在独立董事中所占的比例高居首位,达到了38.35%,但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的不足,却是学者型独立董事面临的最大问题,很难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实践经验履行职责。

为强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背景和实际经验,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董事会应该考虑检验该候选人是否通过以下三个经历中任何一个或多个,以保证拟供职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有充分的实际经验:(1)担任过财务总监、主管会计或注册会计师之类的职务,并接受过与此相关的教育;(2)有过监管财务总监、主管会计或注册会计师之类职位的经历;(3)有过监管或评定上市公司业绩的经历。

3扩大审计委员会的权限

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在2002年1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国内审计委员会的权限事实上非常有限,即:对选择外部审计师建议权,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及其实施的监督权,以及对公司财务信息和内控制度的审查权。

建议:应该赋予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师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为了扩大审计委员会的知情权,应该进一步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有召集没有管理层参与的会议的权限。Smith报告指出:除了审计委员会主席和成员任何人未经邀请都没有资格参加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审计委员会应该每年至少一次与内外部审计师在没有管理层的参与下讨论由审计产生的问题;Bouton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应该会见审计师、首席财务官以及财务部负责人,并有召集没有管理层参与的会议的权限;定期和外部审计师会面,必要时应当没有管理层在场;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改进了的《公司治理指引》中第13条规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和内外部审计师在没有管理曾参与的情况下会面,讨论和复核特殊的事项。超级秘书网

4加强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和培训

由于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践刚刚起步,目前并没有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和培训做出专门的规定,只是体现在对独立董事的要求上。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要求:“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指导意见》只是原则性的提及独立董事应该有相关的培训,并没有具体明确公司和董事会各自为董事的培训和教育应该承担的职责和建立怎样的机制。

建议对独立董事的教育采用双重模式,即:既接受证监会提供的外部培训,还应该要求公司也提供相关的培训。公司应有必要的资源保证使独立董事能及时有效的接收到相关教育、培训。董事会主席对保证独立董事的教育和培训负责,主要是保证公司的相关资源能落实到位,督促独立董事特别是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培训。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提供的培训信息主要应包括:1公司所在行业的信息;2审计委员会章程(如果有);3公司过去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4审计委员会过去三年的会议纪要;5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师、内部审计师在过去三年中沟通事项的相关材料;6关于公司未决诉讼和或有负债的信息;7公司主要股东、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简介;8内部审计章程;9内部审计职能部门的信息;10当年内部审计计划;11当年与外部审计师的审计合约;12外部审计师签发的报告;13最近委员会自我评价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陈汉文、夏文贤.《英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最新发展》[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10:49-50

[2]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董事会独立性和有效性》[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114-118、143-145

[3]谢德仁.《独立董事是装饰品吗:从报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来看》[J],《审计研究》,2004,6:26-29

[4]杨忠莲.《审计委员会国际研究综述》[J],《审计研究》,2003,2:36-40

财务培训教育范文第4篇

近两年来,*经济开发区高度重视农村财务基础工作,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入手,强化四项措施,着力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强化制度建设,夯实农村财务管理基础

开发区将财政财务管理、经管审计工作纳入财审局统一管理。针对农村财务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严等实际,结合全面推行农村财务托管制度,重新修订完善了《农村财务管理规定》、《农村合同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了统一的《农村财务托管暂行办法》,配套实施了《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级日常开支备用金管理制度》、《农村日常财务处理程序》等等。通过进一步明确农村财务托管中心及村级报账员的主要职责,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财务大额开支审批制度》、《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等,使全区农村财务管理步入了“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的规范化轨道。目前,开发区已将除有经营收入的14个村外的123个村财务管理全部纳入托管,对所有村的土地租赁、建设征用款项实行了专项托管制,确保了村级集体经济的安全完整。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农村财会队伍素质

针对不少农村财会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素质普遍较低,且推行村帐街道代管后,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和措施一时难以奏效,造成农村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不规范的实际,开发区财审局利用农闲季节,采取集中培训、分级培训、专题培训等形式,组织各街道经管审计站、村级报账员分阶段学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农村财务托管方面的知识。有关人员还结合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村级报账员进行有关票据领用、核销、业务结算等会计实务培训。同时,注重加强财经法规、廉政纪律及思想道德教育。近两年先后举办各类培训班3期,培训财会人员423人次,切实提高了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强化审计监督,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

重点开展好三个层次的审计监督:一是各街道经管审计站组织的对所辖村的审计。重点对收支、现金、档案管理等制度的落实及财务处理程序合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及时通报处理。二是区财审局经管站组织的对街道农村财务托管中心的审计。通过对全区4个街道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进行审计,重点审计村级托管资金有无公款私存、侵占、挪用或违规出借问题,两年来提出审计整改建议30多条,保证了村级托管资金的安全。三是区财审局经管站组织的对重点村的审计。每年年初,重点对建设占用土地补偿多、集体经济来源广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多的村进行梳理分析,确定4-6个村作为直接审计对象,通过对会计核算、票据印章管理、财务收支审批、资产债务及合同管理等进行审计,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违规案件。近两年实施重点审计项目30多个,挽回集体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财务培训教育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促进全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各类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行为和教育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维护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下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域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的以实施学前教育、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本区域内的教育机构。

第二章办学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必须亮证办学,将办学许可证正本在办学场所上墙公示,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含同意办学的备案批复,下同)不得用作除开展教育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办学许可证遗失,举办者必须通过媒体(报刊)办理遗失公告,15天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补办许可证的报告、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章招生广告(简章)管理

第七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前置备案制度。各教育机构在招生宣传前15天报审批机关备案。同一内容的招生广告经备案后,在教育机构合法存续期间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本区教育机构跨地区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持有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审批机关审核后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招生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外省教育机构来我区招生宣传,需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手续,报招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范围。凡教育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或自主散发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材料等都属于备案范围。

第九条所有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信息服务网站(或网页),并公布招生广告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主要内容:教育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教育培训内容,培训形式,招生对象(范围),教学地址,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名地点,联系人、电话等。

招生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必须真实、清楚,不得有虚假、许诺的内容,不能含糊其词,更不能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社会及受培训者的嫌疑。对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备案后擅自更改广告内容,虚假广告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广告样稿和电子文档;

(四)涉及有收费项目的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外省办学机构需出具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地区招生的正式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章办学分立

第十二条因教学需要,允许在同一区域设立教学点,但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备案。

第十三条不得跨区域(如:区外教育机构到本区域办学的)设置教学点。需按设置新的教育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分立手续和条件。

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一)举办者提交学校分立的报告;

(二)新办学地址的资质证明。自有场所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租用场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双方租赁合同(协议),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新注册办学地址,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实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办学分立登记表。

(四)分立后的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3.教育机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的变更方案;

4.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5.变更登记表;

6.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二)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由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的变更报告;

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还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3.变更办学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4.变更登记表;

5.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出,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后,经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新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意见;

5.变更登记表;

6.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四)变更校长(负责人)。由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交变更校长(负责人)的报告;

2.新拟任校长(负责人)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同时是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提交变更注册地址的报告;

2.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自有场所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租用场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双方租赁合同(协议),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凡变更注册地址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变更登记表。

4.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为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秩序和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要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校园和校舍。

以上五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如教育机构在六个月时间内连续变更(一)、(二)、(三)项内容的任何二项,都应视作新的办学机构的审批。

第十六条凡经过变更项目的教育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十七条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办学。

(一)根据教育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八条教育机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教育机构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教育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十九条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注销登记。

由举办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终止办学,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注销。

终止办学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终止办学申请书;

(二)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终止办学会议纪要书。

(三)财务清算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上交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按民办教育机构终止通知书要求办理其他注销手续。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教育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教育机构组织中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之间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根据民办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按年度提留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具体实施办法按《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若干规定》执行,风险基金用于教育机构发生风险时,支付债务;发展基金用于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公办学校及财政性拨款教育培训机构的资产管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收、退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育机构在收费时,应将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应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教育机构可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自愿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第二十八条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退学申请必须注明退学人的姓名、学习报名日期、交费日期、交费金额、所学专业、退学理由、本人签名,如未成年学生,还需要有其合法监护人的签名。

第二十九条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二)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和实际使用的教材资料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培训费和其余教材资料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时间计算退费。

(三)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不退报名费、教材资料费,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培训费、住宿费。

(四)在正常教育学习活动中,学校开学后,学员自行要求退学的,按同类公办学校的学员自行要求退学办法处理。

(五)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劝退或作开除学籍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章督导(年度检查)公示制度

第三十条实行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教育督导检查公示制度。检查结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经督导检查,教育机构在一年内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视为停办。

第三十二条不接受督导检查,或者连续两次教学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教育机构,按停办处理。

第三十三条停办手续参照终止办学办理。

第三十四条凡是在办学过程中因违规行为而被取消办学资格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办学,如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办学。

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按规定补办办学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手续或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许可手续,经告知仍不停止办学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取缔。

第三十六条教育机构年度检查。

(一)并如实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按时上交报告书。

(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民办教育机构报送的材料和平时考察情况,年检情况通报,公布年检合格学校名单。

第三十七条对年检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办理年检手续(限期半年整改):

(一)举办者资格、校长、董事、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决策机构、学校章程不规范、不健全或出现纠纷较多,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的;

(三)违规招生广告(简章)的;

(四)变更事宜未经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的;

(五)未提交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管理混乱的;

(六)规定期间内未参加年检或因故半年内不能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的。

凡暂缓办理年检手续的民办学校,在为办理年检手续之前,不得招生和进行招生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