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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中提高人大水平

构建和谐社会中提高人大水平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这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在新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它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已经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位一体,提升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这不只是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认识上的一大飞跃。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也是一个以人为本、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建设这样一个社会,使人大制度获得了更大的制度运行空间,为更好地发挥人大的作用指明了方向,丰富了内容,提供了机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特殊的地位,应该也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的、多方面的作用。我认为这主要表现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和政治基石。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我国现行的制度基础上进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在这个基础上宪法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如果没有这些适应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作为基点,构建和谐社会只能是空中楼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居于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执掌政权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得越好,就越有利于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就越有利于动员人民群众踊跃投身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宏伟事业。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从根本政治制度上保障、推动和实现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人民代表大会始终以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最广泛和最牢固的群众基础。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党为之奋斗的重要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一切依靠人民。50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好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载体,是群众政治参与、表达民意的重要渠道。在现实中,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许多是由各个国家机关受权行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国家机关协调运转、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国家机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它们的协调运转本身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正确行使国家权力,表现在对国家权力合宪、合法、符合实际情况的设置、分配和制约,其理论和宪法基础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运行,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了国家权力的和谐行使。

——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这决定了人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和最有效的手段。构建和谐社会,讲到底就是要依法处理和解决好各方面的矛盾,管理好国家的各项事务,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规范有很多种,但法律具有最高效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法律保障;有利于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建设中的重要力量。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同时需要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在事关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上,人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及时作出符合地区特点、发挥比较优势、体现统筹协调发展的科学的立法决策和重大事项决定,保证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责无旁贷,应该大有作为。为此,首先需要调整工作思路,在全面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做好各项常规性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多做工作。“和谐社会”以及“和谐海南”概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社会风险、社会冲突以及社会分化已经成为我们社会中的突出问题。这类问题的出现,既是许多国家在发展进程中必须面对而无法绕开的一道“坎”,同时也反映我们过去的发展模式中存在着相当的偏颇、扭曲和遗漏。过去一段时间中,每每引起广泛讨论的那些问题,例如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协调、收入和利益分配不公、三农问题、教育和卫生等社会事业欠帐、流动人口以及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环境生态危机、国企改制、干部腐败,以及就业困难等等,归根到底,都是在呼唤一个和谐发展的“良心”问题。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就是不和谐的突出表现,解决好这些不和谐的问题,就能够直接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是消除贫困、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途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领全局,始终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坚持发展硬道理,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通过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以发展来解决前进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和谐。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自然规律,正确处理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和谐相处。发展是硬道理,为人民发展更是硬道理中的硬道理。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发展中如果连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权力都不能保证,这样的发展还有什么意义?要抓住经济社会中带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督促“一府两院”统筹兼顾,在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时,既要重视经济建设,又要重视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共同进步,促进人的自由发展。

二、大力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安定有序。民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机制,法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要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提高营造法治环境的能力,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善于发现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构建和谐社会全局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要维护社会公平,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精神文化等活动提供公平的机制、公平的环境、公正的条件和公平的发展机会。社会和谐,根本上取决于社会利益的相对平衡,社会利益的失调是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社会利益的和谐是最大的和谐,而平衡利益的关键在于民主化的社会利益调节机制。人大是这个机制的基本环节。当前我国社会出现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取向多极化、利益差别显性化、利益冲突尖锐化的新格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通过机制构建形成大体平衡的利益格局。人大必须充分运用利益整合与协调功能,把合理调整和确定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出发点,特别注意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解决好“制度性贫困”、“结构性贫困”的问题。

三、坚持以人为本,激发群众的创造热情,促进社会充满活力。社会活力是社会生命力和社会生存发展的现实力量和动力源泉,是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条件,是和谐社会的显著特征和优势。作为人大工作者,要继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广泛联系代表和群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要进一步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要始终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人大工作的准则,始终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大力倡导和促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行为规范和良好风尚,形成诚实守法、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和谐人际环境。要尊重和保护好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让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使整个社会充满创造活力。

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公共权力在宪法、法律的规范和控制下,正当、合法、有序地产生、分配、行使。对权力监督与制约,是现代宪法与民主政治建设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当前,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已成为几乎所有不和谐因素产生和存在的一大根源。在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体系中,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最具民主性和广泛性的依法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监督“一府两院”的方式和方法,保障和促进其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善于发现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构建和谐社会全局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应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尤其是对执法检查、社会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跟踪监督,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整改。要注重从法律和制度上解决好权力制约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建立起对公共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机制,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保证行政、司法权力合法、合理地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

五、不断提高把民意诉求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能力。和谐社会是公民知情知政的社会。提高人大工作的水平,就是要不断增强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人民群众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力量源泉,最大限度地重视民意、反映民意、实现民意,是代表机关的应有之义,是人大的本质任务,是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最重要的社会基础。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群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适时视察和检查,最大限度地把民意诉求汇集起来,通过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形式,形成决定、决议。民意一旦融入人大的决策之中,就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意义,实现最广泛的民众的参政议政,实现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大限度的确认和保护。

各级人大代表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他们生活和工作在群众之中,贴近群众,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疾苦,是我们党和国家机关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的代言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和改进组织、引导和服务工作,特别是对闭会期间如何调动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是一个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重要课题。要总结经验,丰富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具体措施,使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是一个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也是一项艰苦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世世代代的理想和企盼,是人类进步的崭新阶段。面对这样重大的历史任务,我们地方人大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探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