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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自查报告

法院司法自查报告

各位代表: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两项评议”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对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司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回顾总结,并深入开展了自查自纠。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区法院司法工作回顾

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在区委的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区人大关于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宗旨,重点抓好审判、改革、队伍建设三件大事。通过努力,各项工作有了较为明显的改观,审判质量和效率有了新的提高,法院改革稳妥推进,队伍形象逐步改善,较好地完成了维护稳定、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的司法工作任务。

(一)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2003年以来(至今年6月底),全院共新收各类诉讼案件3354件,办结3126件(包括上一年的未结案),正在办理301件。其中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15件,一审判处犯罪分子590人,共有457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审审结民商事案件2667件,行政案件19件;办结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25件。

1、狠抓案件质量,力求公正司法。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是人民法院能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司法权威的关键所在,因此,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审判公正,始终是我院孜孜以求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随着社会进入转型期,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导致社会纠纷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尽管我国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但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滞后的现象依然存在,新类型案件、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可适用的案件呈上升势头,这些都给法官办案增加了新的困难和压力。面对这些新情况,为保证审判工作质量,我们在充分发扬过去一些好的经验的基础上,就如何提高案件质量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使我院的办案质量有了新的提高。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依法审判。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当事人举证、法庭质证、认证以及法院调查取证等证据制度,不断完善庭前证据交换、举证期限、证据失权的认定和处理等制度,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刑事审判既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罪犯,又确保无罪公民不受法律追究,强化人权保障力度。去年为贯彻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提出的“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的要求,对新刑诉法实施七年来审结的2000余件刑事案件进行了自查,未发现超期羁押现象。通过自查,进一步增强了质量意识和审限意识,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高度重视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及时总结前阶段“严打”整治斗争工作经验,认真研究并建立了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除继续保持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外,通过集中公开宣判等形式,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震慑潜在的犯罪倾向。民商事审判强调调解工作,积极运用调解方式止纷息讼,在审结的2667件民商事案件中调解及经调解撤诉的1736件,调解撤诉率为65%。对群体性纠纷和矛盾易激化案件,坚持从大局出发,精心组织审理,强调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疏导工作,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行政审判坚持规范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支持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区进程的原则,积极受理,慎重审判,注重协调,确保稳定。

——强化审判监督力度。去年成立了审判监督庭,实现立审、审执、审监相分离,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在审判流程中的不同环节,运用排期、审限监控、质量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促使审判公开、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地进行。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共审结检察机关抗诉案件5件,纠正错案2件。

——树立精品意识,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修订和完善了《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样式改革若干意见》,结合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现有的诉讼文书样式重新作了调整,统一了9种既符合证据规定,又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诉讼文书制作样式。同时,组织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肯定和推广优秀裁判文书制作经验,发现和解决当前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的问题和缺陷,以评优活动的开展,促精品意识的树立。

通过上述措施的落实,全院的审判质量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案件上诉率、上诉案件发回改判率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涉法上访案件明显减少。

2、狠抓办案效率,保障司法公正。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如果没有效率,公正将失去其应有的价值,这是现代司法理念提出的新要求。针对过去对审判效率不重视,审判管理运行机制落后,造成部分案件审理期限过长,效率低下的问题,我们除加强对法官的效率意识教育外,着重通过推进法院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来提高审判效率。

——完善和落实简繁分流制度,扩大简易案件审理范围,规定除了必须由审委会研究的案件外,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尽量适用。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快速、简便的优点,及时处理简易民事纠纷,提高诉讼效率。一年半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2241件,占民商事总结案数的84%,当庭宣判率保持在40%以上。

——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制度,对事实清楚、被告人无异议的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在保持审判组织与程序完整的基础上,简化和调整庭审环节,提高庭审效率。审结的415件刑事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有255件,占刑事总结案数的61.4%,二十天内审结的案件占38.5%。

——重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经验的积累和推广。对于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规定在立案的同时必须当场进行调解。一年半来,立案庭诉前调解案件12件(另有20余件未进行登记),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讼累。同时,庭前调解已成了我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不宜调解结案的,在庭审之前一律先行进行调解。一年半来,通过庭前调解结案的案件占调解结案总数的近三分之一。

——减少裁判文书制作时间,加快送达进度。尝试调解文书格式化制作,对民间借贷等带有普遍性、共通性的案件,制订格式化调解书,做到当庭调解、当庭制作调解书、当庭送达,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

3、强化服务意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

——推出了一系列具体的便民措施和做法,努力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加强诉讼指导和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向当事人送发《诉讼风险提醒书》、《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指导当事人完成各项诉讼活动。注重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确保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发挥“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的作用,依法最大程度地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强化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抚养费、赡养费、退休金、劳动报酬等案件,优先予以执行,保证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一些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病残人员,采取到当事人住地开庭、送执行款上门的办法,减轻这些群众的诉讼负担。制定并落实《人民法庭司法为民18条措施》,发挥基层法庭扎根渔农村、接近群众、了解民情的优势,为渔农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丰富司法为民方式和途径,切实将司法为民思想落到实处。

——立足审判职能,为打造“平安**”贡献力量。建立“社区巡回法官”和“法院工作联络员”制度,实现法院和社区工作互动,在强化审判工作的同时,为创建平安社区作贡献,一年半来,社区巡回法官到社区走访90余人次,为社区提供咨询150余人次,今年上半年还专门组织对全区人民陪审员、法院工作联络员进行法律知识集中培训,为社区干部更好地解决群众纠纷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研究并制订了《关于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努力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跨越。各基层法庭加强与当地基层组织的联系,除履行好审判职责外,积极参与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指导、配合当地有关部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村镇处理了一批突发性事件,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各法庭还注重配合当地普法工作的开展,通过以案讲法、巡回开庭、邀请有关人员旁听庭审等形式,提高基层群众和干部的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继续发挥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的作用,抓好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和判后跟踪回访、帮教工作,挽救失足青少年,同时,通过为在校学生上法制课等形式,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预防青少年犯罪。

(二)、执行工作基本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逐步改变“执行难”局面,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强化执行工作职能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和研究,并推出了一些新的做法和措施,使我院的执行工作局面有了较大程度的改观。2002年被省高院评为“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去年顺利通过省高院的复核,继续保持“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称号。目前,全院正在着手建立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机制。

1、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用足用活法律规定的各项强制手段,对那些有履行能力但故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坚决予以强制执行。通过集中执行、突击执行、执行会战等方式,缓解执行压力。壮大执行队伍,充实执行力量,在全院人少案多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下,依然把一批执行经验丰富、事业心较强的干警充实到执行局,同时加强了司法警察和执行人员相互间的工作配合,实行警力互补,要求从司法警察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协助开展执行工作。注意借助外部力量缓解“执行难”,改进执行方式。除积极争取党委、人大与政府支持外,认真推行执行联络员制度、债务人登记名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举措,拓宽了执行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规范执行工作,确保执行公正。完善和落实执行权“三权分立”、《执行工作管理规则实施细则》、《执行款、物、扣押物管理的规定》、《关于委托拍卖、变卖的规定》以及执行过程公开、执行款物分配公开、执行听证等制度和规定,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规范执行。严格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的逐级审批制度,慎重使用强制措施,防止错拘、错罚、以罚代执等事件的发生。加强“三类”案件(中止、债权凭证、申请执行权登记)的管理和恢复执行工作,制订了《关于加强“三类”执行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三类”案件登记和恢复执行制度,做到登记明确、管理规范、恢复及时。一年半来,对上述“三类”案件恢复执行并执行完毕的共有348件。

3、依法文明执行,提高执行队伍形象。坚持教育疏导为先、强制执行为后的原则,强调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注意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被执行人确因生活困难、无力履行债务的,尽可能组织双方协商,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以一种比较缓和的方式使债务逐步得以清偿,并积极争取有关社会保障部门的支持,确保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后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

4、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多方位、多层次地报道执行工作,尤其是对执行会战、集中执行等活动邀请新闻部门进行集中报道,让更多的群众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对部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予以公开曝光;对一些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执行申请人跟踪执行。这些做法对促进执行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一年半来全院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1690件,执结标的金额3573.5万元,其中实际执结率达69.1%,正在执行214件。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02件,并对98件向我院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了审查。

(三)队伍建设基本情况

法院队伍建设是确保审判工作实现公正与高效的根本,一直以来备受人民群众的关注。近年来,我院始终将队伍建设放在法院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毫不放松。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采取了多种形式和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使我院的队伍素质得到了较大提高。

1、积极打造学习型法院。出台了建设学习型法院实施方案,完善了考核办法,全力营造讲学习、重调研的良好氛围。坚持每两周一次的集中夜学习制度,组织开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司法为民思想和郑培民、任长霞等同志的先进事迹等学教活动,强化宗旨观念与司法为民意识。认真开展“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以及司法大检查活动,并结合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严肃审判纪律和作风。重视加强干警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通过论文研讨、审判业务沙龙等多种形式,促使法官及时更新业务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技能。加强调研工作,创办了内部调研刊物《审判思考》,积极发动全院干警深入开展审判调研,使我院的审判调研工作呈现出了良好局面,涌现了一批质量较高的调研成果。去年在“走百村”的基础上撰写的《关于法院公信力的调查与思考》一文受到了省高院领导的高度评价,《人民法院报》专门对我院本次调研作了专版报道。去年以来全院干警共撰写调研文章80余篇,其中被市级以上刊物采用13篇。

2、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针对法院工作专业性强的特点,积极探索职业化建设的相关举措,努力建设一支与业务工作特点相适应的职业化法官队伍。积极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职业修养。切实执行《法官法》,严格法官职业准入条件,为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提供制度保证。积极推行竞聘上岗的用人机制,顺利完成了的第三次“双聘”工作,改善了我院中层干部队伍的结构,增强了全院干警的竞争意识和提高自身素质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了法官工作考核与奖惩机制,将法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形象纳入考核范围。加强干警学历教育,至今年6月,全院干警本科以上学历达到了61%。同时,积极安排法官参加省高院组织的法官专项培训、晋级培训,鼓励法官接受再教育,适应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需要。

3、加强形象工程建设。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公正、文明执法新形象,在上级法院的统一要求和部署下,今年将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作为队伍建设的重点。通过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落实司法为民各项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促进队伍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进一步规范法官庭审过程中的言行举止,努力改善庭风庭貌。大力提倡文明礼貌用语,积极组织干警参加计算机、外语和普通话培训,提升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整体形象。

一年半来,全院共有5个集体23名干警被记功受奖,其中**法庭被上级法院记集体二等功,**法庭被记集体三等功,并连续三年被授予市级青年文明号,2名干警被上级法院记个人三等功,19名干警被有关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4名干警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四)监督机制运作情况

去年以来,我院以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进一步强化了内外监督机制。

1、依法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进此项工作。一是继续做好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工作。除年度法院工作报告外,去年向主任会议专题汇报了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开展情况,今年年初开始,又对司法评议工作进行了积极动员和部署。与此同时,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以此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由专门办理机构依照相关办理程序,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对重要议案,院领导还上门听取代表意见,接受监督。去年和今年年初两次区人代会上,代表们在充分肯定我院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对我院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对此我们给予高度重视,提出并落实加强监督、推进改革、严格管理等一系列整改措施。此外,对区人大信访办、区信访局转来的13件个案逐个进行了调查和落实,并依据调查的事实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向代表和有关当事人给予了书面答复。三是不断强化与人大机关及人大代表的工作联系。及时向人大通报法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牵涉法院全局的工作,能做到事先向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事后及时汇报。不定期地选择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院党组成员定期下基层召开代表座谈会或对代表进行走访,每年向全体区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函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制度予以落实。四是坚持向人大代表寄送《审判动态》和《法院工作简报》,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法院信息,为人大代表了解法院工作提供方便。

2、自觉强化内部监督。除依法做好审判监督工作外,严格落实其他一些内部监督机制。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由督查室负责案件日常评查工作,每月对所有报结的诉讼、执行案件逐一进行质量检查,把评查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评查人身上,要求评查人对其评查的每件案子都应写出书面评查报告,严格评查机构的工作职责。建立起一案一表,评查完毕由督查室统一汇总,并计入审判人员的年度考核及审判业绩个人档案中,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并通过《督查简讯》进行全院通报,引以为戒。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由审判委员会对全院所有上诉案件逐一进行分析、讨论,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等方面查找问题和原因,并按照既定标准认定差、错案。对被认定为差、错案的,除要求及时予以纠正外,依照院《差、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相应责任,并根据差、错程度和承办人员的过错程度,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分。进一步加强申诉和信访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专人办理,逐件登记,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去年在省市领导下访活动期间,对25件涉法案件进行了逐一落实,并对个别信访户进行了回访,信访群众对我院的处理和答复均感到比较满意。对信访过程中涉及申请再审的,认真进行审查,对原判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改判,使那些确有冤情的群众能得到司法救济。

3、强化廉政监督。建立了法官廉政保证金制度,通过交纳廉政保证金,约束法官不廉洁行为。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狠抓落实,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严格执行最高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定期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了法官八小时外社区监督制度,邀请法官所在社区的干部协助监督法官八小时外廉政情况,逐步将社区监督纳入监督体系,以加强对干警八小时外的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进展,但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对此我们有着清醒的认识。今年人大对“两院”进行司法评议,是我们集中查找自身问题和不足的一个良机,为此,我院于年初就提出要将配合、接受人大司法评议作为今年工作的一大重点。在人代会召开期间,即着手部署自查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7月中旬起,结合司法评议动员会精神,院党组分6个走访小组,先后走访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0多家单位和企业以及廉政监督员,并向各人大代表及有关单位发放征求意见表200余份,集中开展意见征求活动。走访结束后,又专门召开了党组扩大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梳理和分析。经分析,我们认为当前法院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审判工作方面。少数同志的大局意识还不够强,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中,对于如何把握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上还有欠缺,以致出现个别案件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有些案件在具体审理中,因为鉴定、公告、取证等原因的存在,需要较长的办案时间,不能及时结案,对此个别法官有时未向相关的当事人作耐心细致的解释,导致群众误认为法院的办案效率不高甚至不公正,当然也有极个别案件确实因主审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拖拉的现象;因为法院硬件条件的限制和审判力量的不足,有些已比较成熟的审判流程管理方法未能及时引进,使案件质量监督中跟踪管理工作常出现断档现象,这实际上已成为个别案件办案时间较长而未及时发现、督促的重要原因之一。

2、执行工作方面。近年来执行工作的力度得到明显加强,执行工作的效率得到明显提高,这应该说是一个事实,但总体上的成效并不说明所有案件的执行力度、执行效率都达到了理想状态,在具体执行中仍存在不足和问题。例如案件执结率虽然较高,但标的实际到位率较低,我们统计的执结率是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要求,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的,包括将一部分虽然没有实际履行执行款物,但只要穷尽了所有法律规定的可能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依然作为执结案件计算,这与人民群众观念中实际履行才算结案的标准存有差异,对此我们忽视了必要的解释工作,导致群众产生误解。有些案件因一些客观因素的存在,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提供不出对方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难以处理(例如位于农村的房产)等,即使执行人员穷尽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执行措施,依然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对此,我们一些执行人员没有给相关当事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导致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诉讼本身所固有的风险,对执行工作产生误解,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被动。另外,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执行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虽然近年来加强了队伍的管理和教育,但仍有个别执行人员素质不高,群众时有反映。个别案件的执行人员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即时执行线索未能作出快速有效的反映,使少数长期寻找困难的被执行人可能因执行人员反应偏慢而得以再次躲避,从而可能错失了来之不易的执行机会。有的执行人员对于执行工作的过程不注意及时记载,即执行案卷中未能反映所做过的所有工作,不便对申请执行人作出合理的解释。

3、业务素质方面。少数法官不注重审判业务知识的更新,对法律的规定尤其是立法的原意、立法所追求的目的缺乏深入地理解掌握,自我感觉良好,从而导致机械办案、适用法律上的武断等现象时有发生,使办案的质量不高。比如,客观地说法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那种裁量权主要体现在对于证据的认定上,而随着我国立法(包括大量司法解释的制定)进程的加快,尤其是证据规则的明确规定,应该说自由度是越来越小了,至于依据有效的证据对法律事实一旦确定,法官就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裁量的自由度是极为有限的,因为我国法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有严格、明确的规定,而少数法官由于缺少必要的理论学习,机械地理解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了审判工作中的“大胆”、武断。少数法官由于业务不精,在具体审判工作中不会、不敢正确运用释明权,从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诉讼指导不力,且极易使部分当事人产生一些本可避免的误解。还有少数法官制作的法律文书缺乏说理性,甚至还会偶然出现破句、别字,使法律文书欠缺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

4、司法作风方面。有的法官不注意慎言慎行,特别是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表态偶显草率,有时虽是法律之规定但只考虑自己方便却未能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给予指导,落实司法为民上还有欠缺。有的法官办案作风尚不够深入细致,不大愿意做过细的教育说服工作,尤其是在裁判作出后不愿意做认真的解释工作。个别法官在庭审中遵守审判纪律不够好,驾驭庭审的能力还不够强,庭风庭貌需要进一步改进,在庭审中小动作过多、偶尔还有随意走动等不严肃现象。极个别法官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的现象,执法形象不佳。此外,虽然近年来加强了对法官行使职务方面的廉政监督,但对干警职务之外守法情况的教育和监督重视不够,以致发生了一名职工非职务性犯罪,影响了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

5、廉政建设方面。在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监督方面,我们虽然采取并落实了一些具体的措施,但在如何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约束机制方面尚缺乏深层次地研究探讨,缺乏真正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措施。虽然缺乏明确、具体的证据或查而无果,但有关个别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正常、个别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还时有反映,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对队伍的管理、保持对队伍的警钟长鸣仍是我们丝毫不可懈怠的重要任务。

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保持法官队伍的适度中立是维护公正形象的必然要求,但是如何准确地把握好这其中的“度”还缺乏深入地研究探讨,也缺乏必要的宣传解释,容易也经常引起有关行政部门、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的误解。当然,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仍然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之一,比如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法院的法定任务,对此我们的工作还有不到位之处,一些实践证明比较有效的做法和制度如社区巡回法官制度等未能经常性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个别事关基层行政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未能及时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有的虽然可能是基层组织的原因,但也说明法院与他们的联系还有脱节现象。

上述问题的存在,与我们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还不够,对队伍的教育管理还不够严格有关。对此,我们将认真听取各位代表的评议意见,并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加以改进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