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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税收管理调研

残疾人就业税收管理调研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的主要变化和影响

(一)税收优惠方面。新旧政策对比有以下几方面变化:(1)增值税方面来看。旧政策按安置“四残”比例来退税,即安置残疾人比例50%以上的,全额退还已交的增值税;安置残疾人比例35%以上的,部份退还已交的增值税,以企业不亏损为限。新政策实行的是限额退税,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方面。新旧政策对比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1)认定程序简化。《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第067号)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部门为当地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而旧政策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部门必须由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三家联合认定。与旧政策相比,新政策简化了认定程序,下放了审批权限,执法风险相应降低;

(2)范围扩大。旧政策规定的福利企业,仅限于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新政策根据现阶段我国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状况,将福利企业范围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3)残疾类型增加。新政策将残疾类型由“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增加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增加了这部分残疾人就业机会;

(4)安置残疾人员设置底限,安置比例适度下调。新政策规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至少10人,同时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新政策既有人数限制又有比例限制,而旧政策只有比例的限制,即只要达到35%或50%的比例就可享受优惠;(5)新政策加强了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新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福利企业为残疾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同时对残疾人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方式及劳动合同等方面均作了硬性规定,使残疾人权益有了可靠保障。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旧政策实行的是全额免税,新政策为退还的增值税部分免征所得税,同时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在税前可以加倍扣除。上述变化,一方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中潜在的执法风险。

二、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政策给企业人员管理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残疾人在得知企业每月必须实际支付不低于590元工资标准后,少数残疾人开始“出工不出力”,请病假、事假的次数、人员同比往年明显增多。

(二)新政策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每月退税手续比较繁琐,再加上最近要求登记的三个台账,财务人员工作量加大。

(三)按月退税执行难度大。新政策实行的是按月退税。由于福利企业情况复杂,审查工作琐细,退税审批周期较长,加上基层工作人员有限,按月退还增值税难度很大。如果不能按月退还,一方面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另一方面增加了国税机关的执法责任和执法风险,影响国税机关形象。

(四)部分残疾职工“参保”难。根据社保部门有关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大龄职工不能参保、未缴足保险的不能参保等,这样,将导致部分残疾职工因享受不到社会保险而无法就业,造成了对最需要扶助特殊群体(如大龄残疾人)事实上的歧视,限制了他们的就业,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与制定政策的初衷是相背离的。

(五)退税限额计算依据的最低工资标准与缴纳保险金使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文件确定的退税限额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来计算,同时不得超过每个残疾人每年3.5万元。然而,在交纳四项保险时,计算依据是实发工资,甚至高于实发工资,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企业提高残疾人的工资标准。同时过低的退税限额压缩了企业的安残收益和利润空间,不利于残疾人就业。

(六)现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文件有的条款难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如国税发[20*]第0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此句话没有说清楚“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我们理解应该是加强税收事项的监督管理,因为此文件在前面已就各自的职责界定清楚:民政部门负责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税务部门根据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如果“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中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等内容,将给我们基层税务机关带来繁重的业务,势必会造成税务机关超越职权行政行为,所以我们在文件的具体贯彻落实中很难操作。

(七)残疾证的使用管理方面还比较乱。①残疾证版本不统一②残疾人的编号不一致③残疾证内容填写不全,有的漏填身份证号码,有的内容填错。④工作单位未及时变更,如部分残疾证工作单位是老福利企业单位,而此单位有的已经注销,而残疾证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就直接到新的企业使用。

三、加强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管理建议

为了更好地落实福利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服务经济科学发展、促进残疾人更好地就业,提出以下建议:

(一)简化企业资料的报送。将要求企业报送的“台账三”和平时报送的残疾人资料、社保、医保、工作表等最好能够合二为一,避免重复劳动,简化报送手续,为企业“减负”。

(二)简化退税次数。将“按月退税”改为按季或按年审批退税,并将退税限额改为年实发工资的6倍。以增强退税的可操作性,提高行政审批质量。

(三)对大龄残疾人不强制要求办“四险”。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其保障方式。

(四)明确税务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有利于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以防止越权行为发生,造成基层税务机关管又管不来,放又不能放的局面。

(五)加强扎口管理。残疾人联合会对现有残疾证要按照办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要求、标准重新统一核发,并进行信息化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加强审核管理,并密切配合此项工作,做好监管、把关、审核规范等工作,可以通过定期部门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大信息交流,为自身限额即征即退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提供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