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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局深化法制教育调研报告

信访局深化法制教育调研报告

*总书记在20*年8月指出:“信访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20*年中央5号

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意见》进一步指出:“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正在深入进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做好信访工作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当前“保增长

、保民生、保稳定”的形势下,巩固和加强信访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我市信访总量连年下降,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

了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连续三年进京上访保持全省最低水平,连续三年无“省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县(区)”,连续三年重点敏感时

期实现进京“零上访”,连续三年无备案信访老户重复进京上访,在20*年首次全省“信访工作三无县(区)”创建考评中9个县(

区)实现大满贯。取得这些成绩,分析其主要原因就是得益于我市信访法制工作比较完善。近期,结合调研课题,对信访法制化建设

对推动科学发展作了一些调研,形成以下三个方面认识。

一、信访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错误认识

在信访法制建设中,基层党委、政府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以下四种错误的论断,阻碍信访法制建设的步伐:

1、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矛盾论”。有观点认为,大量原本通过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问题涌入了信访渠道,与正

常的法律诉讼制度和司法体系相矛盾。这种观点是对信访功能认知模糊造成的。《宪法》规定:“公民的信访权由批评建议权和申诉

、控告与检举权组成。”公民依照有关信访的法律规定行使申诉、控告与检举权,是信访制度本身设计的重要功能之一。虽然,信访

的申诉、控告权与诉讼法上的起诉权、申诉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重合,但是这种在法律制度上并存的公民权益保障“双轨道”,在权

利的性质及解决问题的途径上是截然不同的,并不存在矛盾的问题。更不能因为公民选择了解决问题较为直接、成本较低的信访途径

,就片面得出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相矛盾的结论。此外,国务院《信访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应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

渠道解决的信访问题,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因此信访并不是无序的信访,是在法制框架内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

2、信访制度与清官情结的“人治论”。有一种意见认为,信访主要靠各级领导干部的批示解决问题,具有“清官”情结,是人

治思想的表现。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首先,信访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民主权利,也是国家的基本民主制度。这种人民表

达意愿、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制度,对现代法治社会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其次,各级领导干部亲自接待群众来访、亲自阅批人民来

信、亲自处理信访问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表现,也是落实《信访条例》“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领

导干部所批信访案件仅限于指定有权处理问题行政机关办理,信访问题依然是在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范围内解决的。从贵州瓮安发生

的“6•28”事件来看,主要是由于当地党员干部接近群众太少、了解民意不够,造成积案太多、积怨太深,爆发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事

件。因此,信访不但是法制制度的设计,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

3、信访制度与法制目标的“相悖论”。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信访与法治目标相悖,应随着国家法制健全退出历史舞台。这种认

识也是错误的。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我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人民享有“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相

对应,《宪法》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对

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由此可见,信访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是国家的基

本民主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优越性的

具体体现。

4、信访部门处理信访问题的“包办论”。以往,在信访问题的起因和处理上,少数干部、职能部门、信访人和普通群众都不同

程度地存在误区,片面认为信访量大、信访秩序混乱等问题是由于信访部门工作不力造成的,认为信访问题的处理主体是信访部门,

片面认为信访部门应该包办处理所有信访问题。这种误区使信访部门无辜地背上沉重地包袱,也给信访工作带来诸多困扰。《信访条

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因此处理信访问题的主体是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必须澄清,信访部门不能包打天下。信访问题的起源和起因不在信访部门,信访

问题的处理主体是各级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涉及多部门的疑难信访案件,统筹、管理本地区开展信访工

作,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依法办理信访案件、处理信访问题。

二、信访法制建设实践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信访法制建设应该以《信访条例》为准绳,遵循四个原则:

1、依法信访原则。依法信访,包括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方面要使信访群众依法写信、上访,避免缠访、闹访、违法违规上访;

另一方面要求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信、办访,解决信访问题,使双方的行为都严格界定在国家法律和信访法规的规范之下

。同时,应注重发挥信访工作(人民建议征集和建议型信访)在引导民众参政议政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可以通过信访渠

道吸取群众智慧,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的权益。

2、职责明确原则。充分发挥信访部门职能,完善协调机制、监督机制、保障机制,充分运用信访工作三项建议权。同时按照《

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地方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协调配合,一级抓一

级,层层抓落实,不断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统一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

3、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

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

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因此,司法判决、调解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改变目前存在的司法裁判后又向信访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申诉的状

况。

4、行政高效原则。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活动,必须依照《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限定时间内尽可能快地解决

群众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最低限度地使用公务人力及资源,避免事情久拖不决,避免行政成本浪费,在尽量短的时间内解决尽量多

的社会矛盾。

三、加强我市信访法制建设的途径

加强信访法制建设,既是提升信访工作水平的自身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当前,加强我市信访法制建

设应从五个方面入手:

1、建设“阳光信访”,落实《信访条例》。《信访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

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

互通。淮安市在全国首创“阳光信访”综合服务系统,依据《信访条例》各项规定,通过技术手段明确受理机关和承办机关办理信访

事项的程序、规定和职责,实现了全方位“受理投诉、便民查询、主动反馈、共同监督”的“四位一体”工作新模式。系统按照《信

访条例》办理时限规定,形象的将信访事项标识设置为绿灯、黄灯、红灯和笑脸,实行分类识别、实时监测、滚动跟踪,确保了承办

机关必须按照时限办理,既落实了《信访条例》,也规避了以往超期不办、拖而不决现象的发生。系统还设置信访事项判重功能,对

重信重访和终结信访及时判重提醒,既减少了重复信访,又规范了信访行为,促进了信访形势的不断好转。“阳光信访”实施以来,

信访渠道更加畅通,解决问题更加有力,信访秩序更加规范,全面落实了《信访条例》的各项规定。国家信访局副局长许杰特别指出

:“阳光信访”系统通过技术层面的设计,把《信访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从技术层面加以保证和落实,“双向规范”的效果非常明

显,既规范了群众的信访行为,也规范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办访行为。

2、强化复查复核,促进依法信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是国务院新《信访条例》的一项重要法制制度。20*年下半年新《信

访条例》实施伊始,淮安市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关于做好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全面规范了信访事项复查、

复核工作,形成了健全完备的复查复核体制。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具体办理上,创新地建立了“信访部门代表政府受理,职

能部门受政府委托直接办理,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把关结论,政府分管领导最终审签”的规范程序,确保了复查、复核结果的严肃性、

合法性、求是性。在工作中,我们强化“初审把关、及时交办、跟踪催办、信息报送、定期回访”等环节,三年多来已累计办理复查

复核信访事项356件,全部做到按期办结。我市经过复查复核终结案件,由于事实认定清楚、政策法规引用恰当,绝大多数信访人对

意见心服口服,从而主动表示停诉息访,经过市级复查复核的信访案件98%以上实现了停诉息访,破解了以往困扰信访工作多年的“

案结事未了”难题,实现了信访工作法制化,依法信访程序化。

3、引入法律援助,引导依法维权。法律援助是保护公民平等接受法律保护、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一项重要法律制

度。建立信访工作法律援助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迫切需要,是解决群众状告无门及因经济原因无力申请仲裁

、诉讼的需要。20*年开始,淮安市积极开展信访法律援助工作,安排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探索建立“信访接待、法律

咨询、诉讼”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信访工作引入法律援助,在以下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工作者在

参与信访工作中,信访人可以随时咨询申诉事项有关法律知识,解疑释惑,明法明理,引导群众依法上访。二是开展法律宣传。在参

与接访过程中,可以主动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信访场所也成为宣传法律的一个重要阵地。三是引导依法维权。对于不在信

访受理范围内的信访问题,通过法律工作者的引导,使信访群众通过更加合法、合理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四是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因经济困难本应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进入信访渠道的群众,司法援助中心根据情况给予法律援助和其他必要帮助,帮助群众维护

合法权益。

4、维护司法公正,减少涉法信访。近年来,我市不断强化工作力度,积极减少涉法信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一是强化诉

讼调解,力争案结事了。加强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和行政案件的协调力度,强化诉调对接,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

结事了”的要求,将化解矛盾纠纷和服判息诉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二是做好判后释明,促使服判息诉。明确原审法官判后释明

责任,针对当事人的疑问,由原审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加强引导教育,提高初访接待息诉率,同时强化考核,将息诉息访

的压力落实在原审。三是提高审判质量,源头减少信访。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把好事实、证据认定关,准确运用法律,加强裁判

文书的说理,在案件的审理程序上严守诉讼法,注重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涉诉信

访。四是强化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全面加强法院干部政治意识,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做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着力提高司法权威。

5、坚持依法治访,规范信访秩序。首先,严格规范办访行为,切实提高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水平。强化对信访案件的依法处理

,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坚持1%有理1%解决,100%有理100%解决,做到还“感情账”不怕丢面子,还“经济账”不怕受损失,还“

执法账”不怕担责任。其次,严格规范信访行为,切实依法维护正常信访秩序。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教育,使他们明礼

,更要明法。引导群众通过写信、电话、网络等便捷方式,合法、理性地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依法有序地逐级反映问题,自觉

维护信访秩序。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惩戒,打击邪气,弘扬正气,改变群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

观念。再次,加强信访法规宣传,切实营造合法有序的信访环境。《信访条例》是与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法律规范。

把信访法规宣传作为长效工作来抓,充分利用现代传媒,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手段,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生动、直观、深入的

宣传,确保《信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