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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综治定量考核工作报告

环境综治定量考核工作报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做好我市“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提高我市环境管理水平,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促进我市可持续发展,保证我市在全国“城考”工作中的排名逐步提高,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36号)要求,我市制定了《市“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及责任分解实施方案》(附件1)和《市“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及数据上报单位分解表》(附件2),将“城考”的16项指标分解到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事项如下:

一、提高认识

国家“十一五”期间将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城考”),从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四个方面对城市政府进行综合考核,并向全国考核公报,这将直接关系和影响一个城市的投资环境和对外形象。

“城考”工作考核的是城市政府,考核的重点是城市饮水安全、城市环境质量、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污染防治和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等城市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目的是促进各市人民政府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城考”工作是综合评价一个城市政府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取得成效如何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国家“十一五”期间,将“十五”期间的20项“城考”指标简化为16项。同时“城考”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紧密结合,将“城考”的16项指标全部纳入“创模”的30项指标之内,要求“创模”城市“城考”结果必须名列本省前列,“城考”结果成为“创模”的3个基本条件之一,因此,“城考”结果将直接影响我市“创模”的成功。

因此,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城考”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认真研究本辖区或本部门牵头负责的指标,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确保我市“城考”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

二、狠抓落实

为了做好我市的“城考”工作,为我市“创模”奠定基础,由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及责任分解实施方案》,制定完成“城考”指标任务的工作方案,落实专门的工作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城考”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材料报送工作。

(二)负责“城考”工作的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要熟悉和掌握“城考”考核指标及运转程序,按时参加“城考”工作布置及会审会议,及时上报“城考”考核指标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

(三)各责任单位要客观分析我市“城考”各项考核指标的工作差距,科学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各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责任单位,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四)各数据上报单位要加强“城考”制度化建设,规范基础性工作。要保障必要的监测经费。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所有数据必须经监测、统计取得,数据处理与计算方法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城考”数据的准确、完整、可靠。

“城考”数据报表、工作汇报及下一年工作计划材料于次年月日前函报市环保局。

(五)市环保局要加强协调与指导,对“城考”材料进行审核、汇总、计分,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审查后统一上报。

三、严格考核

(一)对于“城考”指标任务完成不好的责任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制定改进措施。

(二)市政府将“城考”工作及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市区县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每年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