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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煤矿生产整治方案

市煤矿生产整治方案

为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煤矿的专项整治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各旗县区、重点产煤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一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和关闭工作。

二、工作重点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和《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重点检查验收近年来发生伤亡事故的煤矿和安全程度评价被评为C、D类的煤矿以及各类非法煤矿毁闭情况。

三、关闭矿井范围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由市人民政府报请或通知有关部门注销各类证照,在限期内一律关闭。

1.非法建设、技改和生产的;

2.经检查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

3.技改及基建矿井不按依法批准方案实施的;

4.水下、火下、建筑物下采煤未经旗县区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

(二)对度评价结果为A、B类的煤矿和今年重新评价批准为B类以上的煤矿以及本次检查验收合格的煤矿,要对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六条规定立即进行整改,做好依法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准备工作。凡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届时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三)为防止煤矿瓦斯事故及有害气体事故的发生,各煤矿都要按照《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做好煤矿矿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煤矿矿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凡未进行矿井年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按不合格处理,下年度仍未进行鉴定的矿井,将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四、职责划分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煤矿安全程度评价结果,对评价为C、D类且今年未获得批准升为B类以上的煤矿收回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依法吊销本次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权限负责查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旗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度评价结果为C、D类且今年未获得批准为B类以上的煤矿收回采矿许可证,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法吊销本次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吊销本次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吊销本次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煤矿的火工品储存证和使用证,并及时收缴火工用品。

(五)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验收工作,并负责对C、D级煤矿的重新确认验收工作。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市、旗县区和煤矿同时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包括:

1.汛期煤矿“三防”预案制定情况;

2.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情况;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5.被评为C、D类且今年仍未批准升为B类以上的煤矿停产整顿情况。

第二阶段。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牵头,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对评价结果为C、D类且今年仍未批准升级为B类以上的煤矿对照标准进行逐个检查验收,对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和非法矿井进行全面排查,确定关闭煤矿名单,依法下达关闭煤矿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其法人代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程度评价已达到A、B级煤矿进行全面复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要及时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阶段。对已确定关闭煤矿的相关证照依法上报有关部门吊销,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辖区关闭煤矿实施“三不留一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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