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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完善意见

医疗保险政策完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设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全县广大参保职工医疗保险权益,决定对*年1月1日以后各类企业退休人员和参保单位退休人员超比例缴费标准等有关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企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对已参加医疗保险(或参保中断)的单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均需按规定标准缴足10年医疗费用(若不足10年的,则每年需按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的标准缴纳),再一次性缴纳4000元,(实际医保缴费超过10年的按建政办发〔*〕98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可进入社会化管理,享受相关待遇。

对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时需先缴纳4000元医保统筹费,再按每年720元的标准缴纳医保费(待上级有新的规定后再作调整),享受相关待遇,并实行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政策。

对*年底前按从业人员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工龄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退休人员,仍按每年353.5元补缴。退休人员参保后个人帐户一律按上年企业平均退休费7%划入。

二、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保待遇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是一个特殊群体,考虑他们年老、工作时间长,医疗保险实行个人不缴费,个人帐户金按全县企业退休人员平均退休金的7%划入。

三、参保单位超比例退休人员的医保缴费标准

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占其全部人员的比例不高于25%,高于的部分按建政办发〔*〕5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超过人数以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缴纳医保金。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