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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法官流失看法官管理体制之弊端

从基层法官流失看法官管理体制之弊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后的法院工作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其一是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其二是要在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上下功夫;其三是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上下功夫。”笔者理解,上列三个问题,集中反映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法官队伍建设,因为,法官队伍是法院队伍的核心力量,法官队伍建设也当然成为法院队伍建设的中心内容,任何一个法院只要法官队伍建设好了,才可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才可能把法院的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好,但是,恕笔者直言,目前法官队伍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不容乐观。其他不说,就当前基层法院法官流失情况看,让人十分揪心,从而也暴露出我国基层法院法官管理体制的诸多弊端。笔者就这一问题谈点看法。

一、基层法官流失的现实情况

近些年基层法院法官流失经常发生。最严重的当数*年机构改革和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在当时,因法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在鼓励干部提前退休可连升三级并获丰厚退休待遇的浪潮冲击之下,重庆辖区的基层法院法官呼啦啦一下走掉了三分之一。一个单位的办案主力(年龄大多在40-50岁之间)一下减少了三分之一,这个单位审判力量的极度削弱,可想而知。而且,审判中坚力量退下来,年轻的法官顶替不上,法官队伍的整体断层导致青黄不接,因而不少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事实上已趋瘫痪之状。更可悲的是,这一严重的教训,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各级决策机关并没有从中总结,或者说根本没有吸取教训,政策依旧,无视法官资源的浪费,法官仍在继续流失,而决策者一如既往的无动于衷。

眼下,基层法院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生活条件艰苦的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法官队伍思想欠稳定,想离开法院者并非个别。表现之一,有些法官特别是从事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法官,认为在法院工作没有前途、地位低、责任重、工作环境艰苦,不如另寻出路。因此,一遇民主推荐外任,有的不惜抛掉庭长、副庭长职位去就任乡长、副乡长。虽然每次民主推荐的量不大,但却反映了一个导向:法院的中层领导不如一个乡镇干部,那么继续在这里苦守有什么意思?从而动摇了法官职业的思想基础。表现之二,年轻的法官,几乎是每培养成熟一个,就走调一个。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仅二、三年时间即已走调五个年轻法官,或选择直辖市带区的地区行政部门经报考另谋职业,或通过关系报考监狱管理人员或狱警,甚至不惜直接辞职回老家以解除夫妻两地分居之苦。表现之三,基层法院退居二线的院长、庭长们,不知从何时兴起一个规矩:一旦宣布退居二线,就如同退休一样,连招呼都不打一个即扬长而去。有的回家以玩为主,有的选择担任律师、从事法律咨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无论“玩”的还是“干的”,他们的原有待遇一点不能少,甚至连每月数百元的通讯费用都照领不误,凡此种种,基层法官的现状可窥一斑。

二、基层法官流失的原因分析

法院社会地位低下是法官流失的政治原因。

老实说,凡进入法院工作的人,都曾经有过激动,感到自豪和荣耀,他们选择法院原本是要为法治终身奋斗,从未对法官的职业动摇过。然而,星移斗转,三年媳妇熬成婆,他们在为法官职业荣耀的进程中逐渐品尝到法官职业的危险与艰辛,而这种危险与艰辛并没有赢得社会的同情与理解、国家的尊重与重视。前不久,某县对县上市管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一个县公安局的局长、政委属于测评对象,而同级法院的院长和检察院的检察长却榜上无名。在平时的各种会议和各种通知中,法检两家都当成一般局级单位对待,法检两家的人、财、物都卡得死死的,好象这样才算是体现了党的领导。比如,中共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为加强审委会、检委会建设,可设专职委员两名左右”①要求让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担任。而一到地方,县里组织部门却加一条规定,年龄必须在45岁以下,完全无视两家的专业性和司法经验的重要性。为什么我们的庭长们愿去乡镇就职,那是因为乡镇长是按副处级配备,而基层法院的法官除院级班子外,其他任何人最高级别只能达到正科级。因此,有的法官只好另寻出路。

基层法官待遇低下是法官流失的经济原因

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按现有财政体制实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级负责制,即中级法院以上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责,县级法院由所在地财政负责。这种财政体制,前者被人们称之为吃皇粮,而后者称之为“吃杂粮”。吃皇粮者,自然高枕无忧,但吃杂粮的人们免不了担忧,甚至食不饱肚。因为,基层法院一般地处经济落后区域,一切经费开支靠县级财政拨付,但县上无能为力,有的连办案经费都难以保障,法官家庭生活状况也就可想而知。就待遇对比上看,基层法官与中级以上法院法官的经济待遇相差甚远。一般讲基层法官的工资收入要相差一半,有的甚至要少三分之二。就拿笔者来讲,工龄41年,副处,月薪3084元,但若在中级以上法院任职,工资收入高出7000元以上,笔者在所在法院的工资最高,但却还低于中级以上法院参加工作不久的书记员工资收入。站在基层法官的角度怎么也想不通,同为共和国法官,为什么待遇差别如此巨大,谁还愿意在基层法院工作呢!

实行公务员管理模式是法官流失的体制原因

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法官任命的资格、条件和严格的程序,因此担任法官的难度要比公务员大,如果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也按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公务员一样,按同样的年龄退居二线,确实是一种人才资源的浪费。②事实上,国家培养出一个法官的成本高出一般公务员多少倍,而一个成熟法官的作用与责任比一般公务员要重得多,尤其作为担任领导的法官,一般来讲,不担是法官业务的精英,也是审判管理的能手,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干部。这类法官们“黄金时期”大多在40岁以上到55岁左右,因为这个年龄段法官是精力充沛、经验丰富的时期,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是难得的复合型人才。③而现在,法院担任院、庭领导的法官一步入50岁,就被退居二线,这种人才资源的浪费,既是事业的损失,也是国家的损失。而且,这些人退居二线后,公务员管理部门从来不进行跟踪管理,形成“明为退居二线,实为退休不干”,再度导致人才资源的浪费。凡此种种,都是法官实行公务员管理体制所带出的严重弊端。

三、改变法官流失现状的路径

首先,当务之急是要提高决策机关和全社会对共和国法官职业的认识。尊重法官职业,善待法官群体,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人们应当懂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具备了一支高素质、严管束的法官队伍,才算是有了完备的基础。而要让这样一支队伍真正发挥作用,如果没有高地位、优待遇,则会动摇法治的根基。④现在有一种倾向,一提到法官的地位和待遇,好象就意味着脱离党的领导,脱离权力机关的制约,这是一种不正常的心态。党的领导和权力机关的制约,不应当是法官的地位越低越好,待遇越差越好。放眼世界,看看他国是怎样善待法官的。当然,我们强调法官的地位和待遇,是指在现实国情之下的尽可能的隆其地位和优其待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经济发展,国力已具备了改善之条件。

其次,应当改革和调整法官的现行管理体制。如果考虑到法官已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涉及国家立法问题,可以在现有体制之中寻求调整。法官的任职年龄应当考虑与国际接轨,至少要比一般公务员后推5年以上,甚至经验丰富、德高望重且身体素质好的个别法官可以延长2至5年退休,这对审判专业的传帮带大有好处。对于已经退居二线的曾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应加强管理,可集中组织起来从事专项工作发挥余热,对经教育拒不回单位的按退休处理,不能象现在这样任其自流,放任不管,影响法官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应当重视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建设,着力改善基层法官的待遇。目前基层法院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是:同为共和国法官,但基层法官与中级以上法院法官的待遇相差太大,这个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人民法院的基层建设,动摇共和国法治的根基。笔者认为,基层法官的待遇应当纳入省级以上财政负担,从根本上缩小现在的巨大差距。如此,不但起到了稳定基层的作用,也使国家重视基层建设的战略落到实处,更兼基层法院能摆脱地方的不当干挠,维护法律的正义与权威。办法总比问题多,只要宏观决策与微观措施相结合,总会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