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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发展单位清查实施方案

经贸局发展单位清查实施方案

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浙江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单位清查的目的

单位清查的目的,是为了摸清我县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第二、三产业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生产经营情况,准确界定普查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普查登记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我县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单位清查的原则和方法

单位清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会同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参与清查摸底查漏补缺工作;铁路、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要向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教育、卫生、邮政、电信等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名录,并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清查工作;建设部门要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的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法人单位名单,并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清查工作;军队、武警要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对营区内的非隶属经济单位进行清查。

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乡镇经济普查机构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或进一步划分普查小区),对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所有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均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同时,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个体经营户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单位清查的组织方法。全县统一制定单位清查方案,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问题解答、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抽查和综合分析,分专业审核评估数据和确定年报单位。

四、单位清查的表式

单位清查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分别采用不同的表式。具体包括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611表)、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612表)、浙江省个体经营

户清查表(613表)。

五、单位清查的时间

单位清查工作从20*年9月下旬开始,各乡至20*年10月25日前结束,各街道、建制镇至20*年10月31日前结束。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20*年9月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年1—9月份及20*年预计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清查培训工作要在10月10日前完成。普查区(小区)的划分、小区编码和普查区(小区)示意图绘制工作要在9月30日前完成上报,

小区图留乡镇街道备查。

六、单位清查的标准

单位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包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4-*)》、《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及单位划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房地产开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

七、单位清查的方式和实施步骤

我县单位清查采用以部门资料为线索,“先清查后比对”方式进行,即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先把部门收集上来的资料,尽量分发到乡镇、街道,甚至村、居,以此为线索,组织进行“地毯式”清查,然后再将“地毯式”清查结果分别与有关部门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根据比对情况,进行查遗补漏。

(一)清查资料的准备

清查前要准备好开展经济普查的文件、有关法律文书、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行政区划代码本、普查员工作表、单位清查表、普查区地图、普查员工作证件、普查员手册、致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普查员用品等有关资料,并发放到基层。

(二)“地毯式”清查

清查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做到:第一,对相邻的普查区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并明确每个普查员负责的普查区地域范围和界线。第二,熟悉环境,明确各普查员负责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调查路线。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清查时,须持有县级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依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情节严重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

普查员在清查登记时,应当根据普查区示意图,沿调查路线,逐户进行清查,甄别调查对象,通过询问并按照单位界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次普查的对象,如确认属于普查对象,普查员首先必须向调查对象发放《致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和《承诺书》,然后认真查验调查对象的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帐等材料,并协助调查对象据实逐项填写清查表。

(三)清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

单位清查登记后,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本普查区的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对漏报的单位、漏报项目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进行及时核实、更正和补报。人工审核通过后,将普查区清查表按《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和《浙江省个体经营户清查表》分别编号、编页码装订(《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要随其归属的法人单位一同装订),并上报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如普查区单位较多,可按表种每百页装订一本。清查表装订封面见附件。《浙江省单位清查普查员工作表》待单位清查工作全部结束后,按普查小区装订后报乡级经普办。

清查工作基本结束后,乡(镇、街道)经普办应及时组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对清查工作的质量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工作的重点是核查普查区(普查小区)内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有无遗漏,清查工作表中的单位性质界定是否准确,清查表的填写是否准确,营业收入是否瞒报、虚报。复查可以通过自查、互查、议查三种方式进行。

复查后,乡(镇、街道)经普办要会同本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一起对该普查区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并及时组织各普查区进行交叉审核,对发现的调查单位漏报重报、瞒报虚报、调查指标漏填错填等问题尽快核实、更正、补报。全部清查表确认无误后签字上报县级普查办公室。

(四)单位查遗补漏

乡级普查机构要根据部门提供变动资料,如根据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以及清查数据与部门数据比对后产生的核查单位清单等,进行查遗补漏,做好本辖区内单位变动动态维护,重点掌握好9月至12月单位新增、注销、迁移、合并、停业、破产等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及时上报县级经普办。

(五)数据质量抽查验收

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清查工作的始终,县、乡两级普查机构在清查数据上报后,必须尽快组织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是对抽查地单位清查工作的全面验收,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审查普查员选聘资料、普查区划分资料、清查登记资料和分部门比对资料等各种清查工作原始资料。抽查验收的重点是深入其普查区域范围内的繁华城镇、城乡结合部、相邻县区交界处等调查对象复杂、稠密的地区,逐户核实单位清查数据质量。

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乡(镇、街道)的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抽取1个普查区进行检查验收,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乡(镇、街道)单位总数的5%。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时,要对被抽中的普查区内的所有单位重新逐户调查核对。抽查完成后每个普查区要填写一份单位数据质量抽查报告单,以计算抽查地区的数据质量。对数据质量抽查结果不达标的地区要重新返工,限期整改,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的标准为:⑴漏报率。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漏报率低于1%,个体经营户漏报率低于2%。⑵单位界定错误率低于1%。

(六)上报单位清查数据

单位清查的基层表、汇总表、综合表和清查数据上报说明要经当地普查办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逐级上报。

单位清查数据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须由普查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签字认可,随清查结果一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

八、建立质量控制小组和工作报告制度

县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质量控制小组,负责检查清查摸底中的质量控制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经普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种质量控制办法,规范、考核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行为与绩效。

在清查摸底期间,全县逐级建立清查摸底工作报告制度。县级普查机构要定期收集各乡(镇、街道)清查摸底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答,同时不定期地对各乡(镇、街道)进行巡查,确保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乡(镇、街道)要在10月15日、10月20日上报一次本地清查摸底的进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九、单位清查工作总体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年9月30日前完成)

做好清查摸底物资准备工作;完成区域划分、地图绘制和地址编码工作;部署全县清查摸底工作;

第二阶段(20*年10月31日前完成)

10月10日前完成完成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各街道、建制镇在10月31日前完成普查员入户清查,完成清查表审核、纠错和查漏补缺工作,并上报数据。各乡在10月25日前完成普查员入户清查,完成清查表审核、纠错和查漏补缺工作,并上报数据。

第三阶段(20*年11月20日前完成)

10月25日—11月20日县普查办要对各乡镇、街道的清查摸底工作进行质量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乡镇要进行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