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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工程建设治理方案

建设局工程建设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结合*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各级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二届九次全会精神,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为重点,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扩内需、调结构、促改革、重民生、建和谐、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中央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年1月1日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查找和纠正在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审批和出让、工程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系统治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完善一批规章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二)阶段性目标

工程建设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和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基本建立,工程建设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任务分解和责任单位

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为8个方面44项,具体目标要求、任务分解和牵头、协办单位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决策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任务分解:

1、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

2、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健全和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区重大投资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区级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和督促检查及定期通报制度。

4、向社会公示各类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5、对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中央扩大内需项目每季度进行一次联审。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协办单位:区建设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管委会、区环保局、区政府信息产业办、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经贸局、区教育局。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和未经批准邀请招标、非法指定招标、设置障碍排斥投标人等突出问题,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任务分解:

1、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管理,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确保在依法招标的前提下,简化招标程序,提高招标效率。

2、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统一全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

3、大力推行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行业标准文件,严格执行省制定的评标办法。

4、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管,规范操作程序。

5、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实行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7、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机制、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加大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8、建立区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9、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协办单位:区建设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管委会、区政府信息产业办、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产管理局、区监察局、区工商局、区政府法制办。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

任务分解: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

3、以“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合同管理”为总体要求,强化矿业权审批,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方式和退出机制。

4、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的监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对土地、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维护土地、矿业权市场秩序。

5、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要素市场,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和矿业权的综合监管平台。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

协办单位:区建设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水利局、区安监局。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任务分解:

1、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征求公众意见、审批公开和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度。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2、开展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

3、继续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4、加大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力度,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

协办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

(五)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监管薄弱、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任务分解:

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落实工程质量各方主体责任制。

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2、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完善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促使工程监理机构切实发挥独立专业监督作用。

3、严格合同订立和履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

协办单位:区发改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区政府法制办。

4、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稽察,严格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程序。

5、加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积极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协办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6、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细化安全措施,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区安监局。

协办单位:区建设局、区监察局、区*局、区人民检察院、区工会、区劳动保障局。

(六)加强政府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监管、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薄弱和政府性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概算虚高等突出问题,规范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促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任务分解:

1、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政府投资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

3、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工程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制度。

4、建立和完善财政审计投资评审、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制度。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协办单位:区发改局、区审计局、人民银行*支行、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

5、严格执行省政府(20*)145号文件精神,对政府投资

项目和超概算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竣工审计。

牵头单位:区审计局。

协办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区交

通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

(七)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暗箱操作”,以及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任务分解:

1、全面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项目主管部门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行、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公布土地审批、矿业权出让、环境影响评价、政府采购、资金安排、案件查处等信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及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信息,逐步形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共建共享。

2、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行、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制度。建立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实施细则。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企业信用数据库。

3、充分运用电子政务平台,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交易和电子监察。

4、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5、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

牵头单位:区政府信息产业办。

协办单位:区工商局、区建设局、人民银行*支行、区人民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发改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

(八)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以谋取私利等腐败问题,加大查办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力度,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任务分解:

1、拓宽案源渠道。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区纪委监察局设立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即:*,邮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项目督查、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2、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按分级负责、归口督办、集中管理的原则,快查快处快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健全协调机制。监察、检察、*、工商、审计等执法执纪机关要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4、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牵头单位:区纪委、区监察局。

协办单位: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局、区工商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委宣传部。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至11月)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立*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直有关部门各确定一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成员,一位干部担任联络员。区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结合各自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人员及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于2009年11月15日前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成立*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直有关部门各确定一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成员,一位干部担任联络员。区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结合各自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人员及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于2009年11月15日前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管委会、区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安监局、财政局、信息产业办、按照本方案的任务分解,分别会同有关责任部门牵头研究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各牵头部门、城市建设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有高度的政治觉悟感,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职责,提出完成时限和相关要求。各牵头单位及城市建设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牵头单位和“两个管委会”的工作方案必须于2009年11月底前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召开动员大会。2009年11月11日召开区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排查问题阶段(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

1、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方法,一一建立起规范的台帐档案,并将“*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及项目档案卷内目录,分项目复印一套于12月30日前交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自纠的重点:一查项目决策、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规。是否依法办理立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规定的手续。二查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依法办事。按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否通过有权审批部门批准;是否以肢解工程、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是否存在投标人以挂靠、借资质、相互串通等手段进行围标,招标机构、评标专家违规操作等问题。三查项目实施是否按章办事。是否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进行实施管理;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履职情况是否监管到位;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超概算问题;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四查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是否规范。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探矿权、采矿权是否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否存在违法审批、非法供地、低价出让、未批先用等问题;征地拆迁补偿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五查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是否依法公开,对违规建设、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行为是否依法处理。六查行政主管部门是否监管到位。部门联系沟通机制是否建立,协调配合是否有力,行政执法是否到位,办事效率是否提高。

2、全面清理规章制度(2009年11月至12月)。区发改局、建设局、信息产业办、交通局、水利局、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规章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

3、重点督查。在自查期间,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选择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督查。

4、各牵头单位及各相关部门每月25日前上报一次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交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新增项目要填写“*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整改规范阶段(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

1、整改纠正问题(2010年3月至5月)。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时进行整改。应当由本级政府整改纠正的问题统一由本级政府负责整改纠正;应当由省级主管部门整改纠正的问题及时交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整改纠正;应当由县区政府部门整改纠正的问题及时交由县区政府部门负责整改纠正;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整改纠正的问题及时交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整改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2、落实监管责任(2009年10月至2011年5月)。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配合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将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内容。

3、健全完善规章制度(2010年至2011年6月)。在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制度建设的职责分工,加快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度建设的进度,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

(四)巩固成果、总结评估阶段(2011年7月—8月)

认真总结,巩固成果。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注重成果转化和运用,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全面检查,组织验收。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各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将责令“补课”;没有完成任务的,责令限时完成,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专项治理总结报告,于2011年6月底前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7月,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有关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行政)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二是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参与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落实任务分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推动专项治理各项任务落实;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建好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财政部门要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三是建立工作制度。要建立请示报告、阶段总结和信息专报等专项治理工作制度,各级、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二)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一是统筹兼顾。要把排查问题、整改落实、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突出重点、协调推进;二是抓好结合。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各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三是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三)强化督促检查,把握政策界限。一是加强工作督导。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难点问题。二是严格政策界限。要注意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把握政策界限,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专项治理工作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和自查整改为主,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积极加以整改规范。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治理工作迟缓的部门,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四)强化制度建设,创新体制机制。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土地等要素市场建设。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真正把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要进一步解决工程建设方面的部门职责交叉、重权轻责、权责脱节和关系不顺等问题。要强化制度建设,有效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公共权力的运行,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机制。

(五)强化舆论宣传,及时推广经验。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