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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民主评议教育方案

民政局加强民主评议教育方案

近年来,我市认真开展市级部门和行业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有效促进了各参评单位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的进一步好转,为改善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软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受到上级领导和我市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为此,市委、市政府决定,今年继续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评议的原则

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监督、纠建并举的方针,采取定向测评和抽样调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末评议相结合、推动行风建设日常工作和督促落实重点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奖惩并重,力求做到科学规范、深入细致、结论准确。

二、评议的对象

列入市级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的对象为:市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经济贸易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财政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局、人事局、市政园林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风景旅游管理局、广播电视台、供电局、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32个单位。

市级行风评议工作由市政府纠风办牵头,市统计局、市审管办、市工商联以及各乡镇(街道)参与组织实施。

三、评议的内容

(一)20*年行风建设日常工作

1、参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本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视程度。包括有无在制度建设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进本单位的行业作风;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认真加以解决;对本单位人员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严肃予以处理;能否针对本单位的现状建立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等。

2、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情况。包括能否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行为规范;是否存在以权谋私的行为;在工作中有无“吃、拿、卡、要”现象;是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能否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等。

3、依法行政办事情况。包括参评单位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在执法中能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能否严格依法审批、依法收费、依法处罚、照章办事,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利用职权为单位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做到规范文明、程序合法等。

4、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包括能否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以确保政令畅通;是否密切联系群众,扎扎实实为民办实事;在接待群众时的态度是否良好;在工作中是否存在拖拉、推诿现象;首问负责、AB岗、效能考评、服务承诺等制度能否得到严格执行等。

5、其他与作风建设有关的内容。

(二)20*年行风建设重点工作

1、各参评单位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各项任务的情况。

2、各参评单位针对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今年行风建设的重要工作项目,向全社会公布后,作为今年行风评议的重要依据。

四、评议的方法

(一)测评人员的组成及组织方式

整个测评工作分市四套班子领导测评、科局级领导干部测评、督查组测评和社会各界测评四部分。

1、市四套班子领导测评。占总满意率的10%。由市四套班子领导对参评单位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测评。

2、科局级领导干部测评。占总满意率的10%。在全市各乡镇(街道)、部门“一把手”中随机抽取50%的人员,在其他担任副科实职以上的领导干部中随机抽取25%的人员参加测评。每个乡镇(街道)参加测评的领导干部不得超过3人,其他单位不得超过2人。

3、督查组测评。占总满意率的20%。其中,明查暗访情况占5%,审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占5%,各单位行风建设重要工作项目落实情况占5%,年终测评占5%。由市政府纠风办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采取不定期明查暗访、专项督查和年终检查等形式,对各参评单位行风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分别根据明查暗访、专项督查和年终检查的情况进行测评。

4、社会各界测评。占总满意率的60%。包括普通群众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人士,村居(社区)、企业人员的测评。测评人员均以随机抽样的方式产生,全市发放测评表不少于2000份。

(二)计分方法

1、满意率的计分办法:

⑴年终测评计分办法:测评表设置行风建设“综合评价”和“分项评价”两部分。“综合评价”部分提供“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大满意”、“不满意”、“不了解”供测评人选择,其中“满意”得1,“较满意”得0.8,“基本满意”得0.6,“不大满意”得0.3,“不满意”不得分,“不了解”按弃权论处。“综合评价”的结果即为各参评单位的行风评议满意率。“分项评价”部分设置“领导班子重视程度”、“干部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办事”、“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等项目。对“分项评价”部分的测评情况,要在评议后汇总并反馈给参评单位。

⑵明查暗访计分办法:根据督查组和上级有关部门全年组织各类明查暗访发现的情况,将参评单位分为五类:全年未发现任何问题的,得100%;发现问题较少的,得80%;发现问题较多的,得60%;问题比较严重的,得30%;问题非常严重的,不得分。

⑶专项督查计分包括落实审批改革任务分和落实重要工作项目分两部分,具体计分办法另行发文。

2、各部分测评满意率的计算公式:满意率=(满意数×1+较满意数×0.8+基本满意数×0.6+不大满意数×0.3)÷(满意数+较满意数+基本满意数+不大满意数+不满意数)×100%。

3、总满意率的计算公式:总满意率=市四套班子领导测评满意率×10%+科局级领导干部测评满意率×10%+明查暗访满意率×5%+落实审批改革任务满意率×5%+落实重要任务工作项目满意率×5%+督查组年终测评满意率×5%+社会各界测评满意率×60%。

(三)加分项目

1、参评单位被评为当年度*市级以上全面工作先进单位的,如先进集体、文明单位或综合目标考核前三名单位等,按以下标准在年终总满意率中加分:部级加1分,省级加0.5分,*市级加0.3分。上一年度的先进因故未曾加分的,减半加分。被评为多级先进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

2、参评单位获得当年度省级以上单项先进的,按以下标准在年终总满意率中加分:全国先进加0.5分,省级先进加0.2分。上一年度的先进因故未曾加分的,减半加分。获得多个单项先进的,累计加分不得超过0.5分。

(四)扣分项目

1、参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行风建设和行政效能方面存在问题,或在组织评议的过程中以吃请之类的不正当形式拉票等问题,被*市级以上执法执纪部门查处的,按照以下标准在年终总满意率中扣分:

⑴被给予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媒体曝光等处理的,每起扣0.2分;

⑵被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轻处分每件案件扣0.3分,重处分每件案件扣0.5分;

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件案件扣0.7分;

⑷参评单位班子成员的问题,按以上标准的1.5倍扣分;

⑸同一案件中涉及多人,3至4人、5至6人、7人以上(含)的分别按应扣总分的90%、80%、70%扣分;

⑹被*市以上执法执纪部门查处的,按以上标准加倍扣分;

⑺参评单位自行查处的,不扣分。但如果有案不查或瞒案不报的,发现1起扣2分;

⑻单位在编人数在50人、100人、200人、300人、500人、1000人(均含)以上的,分别按以上标准的95%、90%、80%、70%、60%、50%的比例扣分。

2、参评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请客吃饭、赠送礼金礼券礼品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或意图影响参加测评人员的测评意见的,所在单位自动确定为全市末位单位,同时其年终满意率自动确定为全市最低满意率且不高于79%(实际测评满意率低于79%的,按实际测评结果计算;有其他单位最低满意率低于79%的,以低于该最低满意率1个百分点计算)。有多个单位被发现上述行为的,均并列末位。

五、评议结果的运用

1、年终测评结束之后,将公布每个参评单位的满意率及其排名情况。同时,根据满意率给每个参评单位定档:满意率达90%以上(含)的为优秀单位,满意率为85%(含)至90%的为良好单位,满意率为80%(含)至85%的为合格单位,满意率未达到80%的为不合格单位。

2、对行风评议排名前3名的单位以及未进入前3名的其他优秀单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并分别发给前3名单位奖金10万元、7万元、5万元,未进入前3名的其他优秀单位均发给奖金3万元。

3、行风评议不合格单位,要挂“行风评议不合格单位”牌,对班子成员予以诫勉谈话。单位“一把手”在任期内本单位连续两年(1自然年内任职满6个月的,按1年计)被评为不合格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程序予以免职。

4、对评议名次与上年相比进步10位以上(含10位)的单位,设“行风评议进步奖”予以表彰;退步10位以上(含10位)的单位,挂“行风评议退步警示”牌,对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谈话。

六、评议工作的要求

1、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高度关注、关系到我市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能否取得成效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具体安排,积极参与,狠抓落实,确保这项活动取得实效。

2、参加测评的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这项工作。平时要注意收集和掌握各参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风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和参评单位反映,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在评议中,要以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参评单位的相关工作作出评价,使评议结果能真正反映参评单位行风建设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