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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清理方案

民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清理方案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目标,通过清理,使我区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适应“魅力新区”建设的需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清理单位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自管委会成立至*年12月31日管委会和各部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117号令)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方案。

三、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法律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

2、主要内容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等内容,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等;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

4、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1、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四)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可予保留。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清理部门认为应当修改或废止的,可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清理意见。

四、清理工作分工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分工为:

(一)管委会办公室负责:

1、提供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正式文本;

2、对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

3、整理汇总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按职责分工分派给执行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执行部门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4、建立继续有效(含保留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区直各部门负责:

1、对本部门以及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2、对本部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建议,送管委会办公室审核;

3、建立继续有效(含保留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予以公布;

4、对需要修改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向社会公布;对本部门执行的需要修改的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提出修改意见,送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部门联合发文的,由原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其他部门配合。

因机构或职能分工调整,原发文部门已撤消或合并的,由现在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五、工作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2009年3月15日至4月30日)

1、管委会办公室制定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区直各部门对本部门清理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制定清理工作计划。清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及其联系方式于4月20日前报管委会办公室;

3、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具体负责清理的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二)部门清理阶段(20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

1、各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定的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清理,对每件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分别填入附表1-4,并将清理结果汇总填入附表5。

2、各部门对本部门执行的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提供)逐件进行清理,对每件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分别填入附表6-9,并将清理结果汇总填入附表10。

上述各表填写的清理意见或建议须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加盖部门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于6月30日前送管委会办公室。对拟修改的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清理部门应当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一并送管委会办公室。

(三)修改完善和法制审核阶段(200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1、各部门对本部门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修改。

2、管委会办公室在各部门清理的基础上,对管委会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3、管委会办公室对拟修改的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修改,并按程序报管委会审批。

(四)建立目录和公布阶段(2009年11月30日前)。

1、各部门完成本部门及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和修改后,对继续有效(含保留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建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2、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完成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清理和修改,经管委会审批后,对有效(含保留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建立目录,并通过门户网站和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年12月1日以前的规范性文件,凡未被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影响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从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切实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组织精干人员,保障清理工作条件,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高质地完成清理工作。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工作中要广开言路,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利用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增加清理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认真细致,摸清本部门制定和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情况,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清理时对每一份规范性文件都要严格审查,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

(四)及时沟通,加强督导。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有关清理范围和标准等问题,要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管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了解有关部门工作进展,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七、关于各街办、管理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街办、管理处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