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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民政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23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2.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成立上饶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救援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政府办副主任及卫生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根据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协调、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和措施;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向县应急委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2.1.3办事机构及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经贸委等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办公室应当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向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成员单位职责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卫生局: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病员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公安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区域的治安维护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4)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5)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6)工商局:负责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7)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8)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9)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0)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11)发改委:负责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保证供应,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12)经贸委: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商业总公司:负责生猪屠宰加工、酒类产销环节等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4)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粮食产品的检测工作。

2.1.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指挥办公室,县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

(1)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2)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环保、经贸委等部门负责或由指挥部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参与,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意见。

(3)治安维护组

由公安部门负责,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发生区域的治安维护;事故病亡人数及其姓名、身份的确定;开展对事故涉嫌犯罪的侦查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案件查办与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主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实施行政处罚,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依法实施行政监督,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5)专家咨询组

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

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开展现场检测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8)信息组

由宣传部门负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信息;负责接受记者采访;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给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管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2.3专家咨询组

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选定专家技术人员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县政府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本系统内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经常分析食品安全形势,针对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设立举报电话。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及时作出预警

卫生、工商、质监、农业、经贸、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根据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并向县应急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报、通报预警信息。预警级别依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按职责权限,县应急委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I级、II级、Ⅲ级预警信息分别由国家、省和市。预警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

3.2.2建立通报制度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半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及与事故有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上报县政府的同时,要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食品药品监管局、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研究防控措施;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3信息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县政府报告。

3.3.2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3.3责任报告单位

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馆单位;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4责任报告人

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5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县政府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性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6初次、阶段和总结报告要求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疾患人数和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总结报告要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封存造成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他物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回收已售出的造成或有证据证明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其他原材料,以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迅速组织开展救援行动,将事故疾患人员立即送到就近的医院进行救治,并及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报告。

4.2分级应急响应

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Ⅲ级即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Ⅳ级即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和处置按《上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县应急委员会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县应急委员会应当迅速报告市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县应急委员会协调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乡(镇、街道)的请求或县食品药品监督局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经县应急委员会领导批准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4.2.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委员会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建议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到事故发生地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相应事故处理工作小组要立即启动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支持。

4.2.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较以前更加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映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应当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上报县应急委员会审定撤消预警。

4.3指挥与协调

4.3.1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需要县应急委员会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应急处置工作组积极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乡(镇、街道)根据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3.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建议;协调、督促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派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专家赶赴现场,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所在乡(镇、街道)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质的补偿,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监管)、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应急委员会,同时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系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传递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相关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

6.2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其装备水平。

6.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装备建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委托,受托检测机构立即到现场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县、乡两级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同意,在预备费中列支。

6.6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演习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处置工作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县政府授权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附则

7.1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7.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7.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2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管理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作废。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审,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修订,报县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