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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救灾应急方案

民政局救灾应急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机制,增强对发生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推进救灾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救灾工作贯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救灾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救灾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灾、风雹灾、低温冷冻、干旱灾、地震灾、地质灾、生物灾害以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本预案适用市内发生的特、重大自然灾害。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及管理责任

第五条根据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破坏程度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自然灾害分成三个等级。

(一)特大自然灾害。

(二)重大自然灾害。

(三)一般自然灾害。

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一般自然灾害,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并由民政部门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重大、特大自然灾害,由所在县(市、区)政府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受灾信息,4小时内上报灾情及救灾情况,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条全市性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救灾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一般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由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负责本辖区的救灾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对口支援。

第三章应急反应机构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性的特、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其人员组成为:

指挥长:*

成员:*

第十条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五个工作组。办公室组成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贸委、市广电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电话号码*

职责:负责与市政府领导、市直有关部门、驻宜部队以及灾区政府的联络工作;向各工作组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督促落实;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处理救灾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救灾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能:

(一)灾情评估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农业局。

职责:负责做好灾害趋势会商与预测;负责组织自然灾害评估,确定灾害等级。

(二)抢救安置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局、市卫生局、宜春军分区、武警宜春支队。

职责:负责灾民的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治安防范及保障工作;负责赴灾区抢险救灾部队调遣和指挥工作。

(三)物资保障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直机关工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电信公司、市粮食局、市物资集团公司、市人民保险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

职责:负责救灾应急所需的交通、通讯、医疗救护、救援物资的调度、下拨和供应工作;负责救灾资金的分配和管理;负责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与发放。

(四)灾后重建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电信公司、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供电局、市农业局。

职责:负责灾区灾后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制定灾民倒房重建总体方案;负责灾区水利、通讯、交通、教育、电力设施的恢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灾民生活救济工作。

(五)审计监察组

组成单位: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职责: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灾害发生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领导和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各项指令;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转移人口、行动路线、安置地点的具体规划和实施;

(三)负责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整理与上报工作;

(四)负责次生灾害的预防处理、调查核实与上报工作;

(五)做好灾民基本生活的安排工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第四章应急反应和行动

第十三条市内发生特、重大自然灾害时,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应急反应机构启动运转。

(一)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

(1)听取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关于自然灾害及损失情况汇报,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根据灾情和应急规模,研究确定灾害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根据灾情,确定是否设立灾区救灾应急现场指挥部;

(4)研究部署紧急救援工作,并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派员视察灾情,指导救灾。

(二)组织市级工作组和救灾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三)根据灾情需要,报请上级调派部队赶赴灾区指导和帮助抢险救灾。

(四)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第十四条市内一般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应急行动和反映规模,由灾区人民政府视灾情自行决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第五章应急准备和保障计划

第十五条救灾资金筹措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央和省政府原则上对各县(市、区)特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予以适当补助、扶持。一般自然灾害由各县(市、区)负责筹集救灾资金。

第十六条根据*府厅发[19*]19号文件精神,各级财政应按本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分级列支救灾。落实救灾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救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应急任务,拟定和编制工作计划。同时组织好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演习。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在救灾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的;

(二)及时提供灾害情况,灾情测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轻或免遭灾害损失的;

(三)抢救、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救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灾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要求和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或玩忽职守的,甚至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