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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业保险试点方案

民政局农业保险试点方案

为提高农业生产的风险防范和灾后恢复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20*〕42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政〔2009〕1号)和《*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业发展状况的实际,特制定《2009年*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加保险,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风险控制优势,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

3.自主自愿。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县政府、保险机构等有关各方自主自愿参与农业保险试点。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4.协同推进。将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以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各项支农政策的综合效应。县财政、农业、保险、宣传、民政等部门,应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基本目标。我县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品种为水稻、油菜和能繁母猪;试点范围覆盖全县所有乡镇;水稻和油菜保险投保率不低于80%,能繁母猪保险投保率达到100%。力争两到三年,全县所有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达到100%;实现当期国家政策规定的农业保险试点品种100%。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覆盖全县8个乡镇。

(二)试点品种。种植业品种为水稻、油菜;养殖业品种为能繁母猪。同时鼓励各乡镇根据省市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情况,自主选择大棚蔬菜、规模养殖场等种养品种开展保险试点。

(三)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四)保险金额。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其中种植业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生长期内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确定水稻保险金额为300元/亩、油菜保险金额为260元/亩、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其它保险品种以保监会批复的保险条款为准。

(五)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分别为:水稻5%、油菜4%、能繁母猪6%。其它保险品种费率待定。

(六)保费补贴。种植业财政补贴保费中央、省、县分别为35%、35%、10%,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财政补贴保费中央、省、县分别为50%、25%、5%,养殖场(户)承担20%。

有条件的乡镇可适当提高试点品种的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农民负担。乡镇自主选择种养品种开展保险试点,县政府将适当配套保费补贴资金。

(七)保险模式。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八)保险资金管理。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养殖业保险资金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管理。

保险经办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单独建账,分险种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其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种植业保险品种按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保费结余亦全额转入风险准备金;养殖业保费盈余,不作为利润进行分配,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赔付。

(九)保险赔付责任。为切实保护投保农户利益,发生灾害赔付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保险金额,及时足额赔付。种植业发生超赔时,以县为单位核算,由县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确定赔付责任。如全市发生整体绝收,专题报省政府研究。

(十)保费补贴管理。县财政部门按照《*省政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456号)规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时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县级预算;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在年终清算的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委、保险机构、宣传部、审计局、水利局、气象局、民政局,下设综合办公室和理赔办公室。各乡镇要在充分掌握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编排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步骤,抓好组织落实。

2、成员单位职责。县财政局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县农业委做好查勘、理赔工作,并指导农户做好农作物、家畜的防灾防病。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做好宣传报导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刊物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创造良好氛围和环境。县气象局、水利局、民政局负责农业灾害风险区划、监测预警、防灾减损和灾情评估等工作。县审计局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承办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网络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委做好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县农险办、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要加强对乡镇、部门的宣传,增强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利用大众传媒,认真做好面上宣传,营造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各种形式,开展向农户面对面宣传,激发广大农户参保的积极性。

(三)创新工作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防灾减损、查勘定损、理赔等各项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农业保险,乡镇政府指定专人与承保机构密切配合,按照规定收取农民承担的保费。根据农业保险特点和自身实际,建立起适应农村特点的展业渠道,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承保面。贯彻“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积极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及时查勘、科学定损、快速理赔。充分发挥基层财政、农经干部和农技人员的作用。

(四)积极落实保费补贴资金。按照省财金〔20*〕456、457号文件要求,确实安排县级保费补贴资金。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农险办将不定期对各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领导组成员单位联系乡镇制度,对各乡镇试点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密切跟踪试点进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