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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尾矿库整治方案

安监局尾矿库整治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运行和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和矿业秩序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行为,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状况,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水平得到明显改善,杜绝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整治工作对象

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的规定,我县境内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以及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均在本次整治工作之中。

尾矿库安全等级划分:尾矿库安全度分为四级,即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危库是指安全没有保障,随时可能发生垮坝事故的尾矿库;险库是指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隐患,若不及时处理将会导致垮坝事故的尾矿库;病库是指安全设施不完全符合设计规定,但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

三、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核查的重要内容:

1、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情况。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3、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的情况。

4、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情况。

5、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6、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无垮坝险情的情况。

7、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情况。

8、检查尾矿库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

9、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等。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1、对于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2、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停产,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4、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四、组织领导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担任。

安监局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经发局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项目审批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有关乡镇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环保局负责加强尾矿库、小选厂(尾矿库、灰渣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打击、取缔非法排放尾矿库污染环境的行为,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各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有关乡镇及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国土局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非法用地的违法企业。

五、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两年左右(20*年8月—2009年6月)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1、部署排查及自查自改阶段(20*年)。县政府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工作人员,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工作,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全面开展尾矿库的摸底调查,摸底调查统一使用《尾矿库(赤泥库)基本情况调查表》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通过评价、评估等方式,如实确定每座尾矿库的安全度,查清非法和应予以关闭的尾矿库;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同时对已掌握的尾矿库隐患,认真自查自改,加强现场管理,采取应急措施。对存在事故隐患,一时又不能整治的尾矿库要采取降低负荷、停库整顿等措施;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整改无望的尾矿库。要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反弹,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2、隐患整治阶段(20*年)。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防治尾矿库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3、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上半年)。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问题突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尾矿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建立执法机构。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安全设施、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许可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政府依法关闭。专项整治行动既要体现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3、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加快整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跟踪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和治理。

4、认真组织验收。为了推进尾矿库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的对各相关部门的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

5、严格报告制度。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部门每月底前向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安监局)报告一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