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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产品质量整治方案县

质监局产品质量整治方案县

为加强全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和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工作原则,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起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体系、信息收集、预警通报、应急处理的快速反应体系和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

重点产品主要是:蔬菜、畜禽等农产品;粮食加工制品、酒类、乳制品、饮料、肉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药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

重点单位主要是:蔬菜基地、畜禽、水产品等产品种(养)殖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企业(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生鲜产品市场、小食杂店;小餐饮店、餐饮排档、学校学生食堂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重点地区主要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小麦粉等同类产品生产比较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农业部门牵头)

1、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行动”。重点抓好农产品生产过程和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控,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强对出口食品种植企业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

2、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例行监测制度。以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健全政府监测、产地企业自检、社会商检“三位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开展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和监控。做好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检验检疫。

3、加快农业标准化步伐。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导向,完善我县农业标准体系,加快形成以我县主要农产品为主的农业地方标准体系。重点围绕优势农产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模式,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生产基地建设,加大良好农业规范(GAP)的实施力度,加快形成农业标准制定、推广、监测规范化和系统化管理机制。开展部分农产品强制性认证试点。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

到今年年底,全县重点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问题基本解决;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

(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畜牧水产部门牵头)

4、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行动”。重点抓好动物产品生产过程和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兽药、饲料等投入品质量监控,对使用、生产、销售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瘦肉精”、“蛋白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流入市场。

5、健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例行监测制度。以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健全政府监测、产地企业自检、社会商检“三位一体”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开展产地环境、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和监控。做好进出境动物产品和食品检验检疫。

6、加快养殖业标准化步伐。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导向,完善我县养殖业标准体系,加快形成以我县主要动物产品为主的养殖业地方标准体系。重点围绕优势动物产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模式,加快推进无公害动物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动物产品等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形成养殖业标准制定、推广、监测规范化和系统化管理机制。实施动物产品标识推进计划,推广产地编码,建立可追溯性标识和记录,强化溯源管理,引导基地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动物产品产地环境洁净化、生产过程标准化、质量监管制度化、产品营销品牌化。积极推行动物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

到今年年底,全县重点的动物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动物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养殖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

(三)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7、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黑窝点。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实施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改造、限制销售区域等监管措施。

8、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抽查。针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对食用植物油、面粉、酒类、饮料、肉制品、儿童食品等类食品开展专项抽查,对问题严重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依法按程序上报吊销许可证。

9、加强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日常巡查、专项抽查、专项整治等监管措施。开展对食品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的风险监控。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强化生产企业使用添加物质备案和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

10、全面使用食品(产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建立企业监管档案,加大巡查、检查等监管力度,使用食品(产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11、健全食品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加强食品认证标志执法监督,实施食品标签监管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企业(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物质100%备案;有营业执照企业100%建立电子监管档案。

(四)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12、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逐步建立起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三无”和其他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开展质量安全标识市场检查。

13、强化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主体资格,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食品经营主体实行特别标注,对发生过违规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实行重点监管;开展创建食品规范经营店活动。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规范酒类商品流通秩序,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

14、严格食品经营者质量管理责任。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建立内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重点针对近年来检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较多的食品和节日食品、高风险食品,强化日常监测、快速检测和强制检测,加大农村食品质量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15、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大12315进乡镇、进农村、进社区、进市场的力度,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系统的作用,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依法严肃查处食品违法案件。发挥“诚信通”重要商品电子监管备案查询系统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16、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实行“村所挂钩”,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对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

到今年年底,县城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五)食品卫生、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卫生部门牵头)

17、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餐饮业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严厉查处、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继续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整治,确保学生饮食安全。定期食品卫生预警信息。

18、严格食品卫生、餐饮业监管,加强卫生许可证证后监管。积极执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规违法行为。推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小餐馆和餐饮排档的卫生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严肃查处食物中毒违法事件。

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

(六)药品质量安全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19、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

20、加大药品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农村“两网”建设,结合农村新型医疗合作制度改革,发挥“两网”建设的成效。加强“规范药房”建设,加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跟踪检查力度,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稳步开展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积极推广使用药品经营企业信息管理软件,逐步实现对企业的远程监管、即时监管、动态监管。

21、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坚决查处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等违法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退市、食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

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七)猪肉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商务部门牵头)

22、加强生猪等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完善各地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清理压缩小规模、低档次、低产能场点。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关闭不符合标准的屠宰加工场,推进动物检疫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黑窝点,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继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

23、继续推进以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着力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继续抓好绿色市场建设,推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指导部分企业参加全国绿色市场认证。促进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标准化建设,开展创建绿色零售市场、绿色生产加工线试点工作和争创省级三绿工程达标市活动。深入开展“三绿工程下乡”活动,加强农家店试点工作,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质量考评。

到今年年底,县城的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八)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24、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

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所有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本县生产企业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这次专项整治,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县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强化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建立质量追溯、召回和违法行为不良记录等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各乡镇、村(居委)要切实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情报告和协查协管职责,及时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点)和有关物业出租情况,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积极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对发现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要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对跨地区的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报上级部门组织协查。要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惩。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力度。牵头部门要组织各相关部门采用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开展专项检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严格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对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区域性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坚决严肃查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精神,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宣传诚实守信生产经营者,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正确引导消费。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三进”(农村、社区、学校)宣传以及“质量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专项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信息,通报工作进展。

各牵头部门每月25日前要将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本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从方案印发之日起到今年年底结束。各部门于*年1月5日前将行动开展情况形成材料上报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落实行动方案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