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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方案

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51号、〔*〕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管理,全面清理各项专项资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对财政工作提出的"生财有道、聚财有方、用财有规"及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转变理财思路,通过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清理,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调整支出结构,严格审批程序,努力堵塞漏洞,提高存量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清理范围

除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的资金外,由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项专项资金。

三、工作目标

(一)摸清基本情况。通过清理,掌握现有省级财政各项专项资金的规模、分布、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分类清理。对已到期的或不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专项资金予以撤销;对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实行归并管理;对支出结构不合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结构调整。

(三)制订和完善管理办法。在分类清理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公开的原则,研究制定和不断完善对各项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管理办法。

(四)建立监督控制体系。要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监督控制体系。

本次清理工作采取部门(单位,下同)自查和财政重点抽查相结合、全面清理和重点剖析相结合的方法,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组成工作小组。各小组组成单位要指定负责人和联络人,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四、清理原则

(一)已列入清理范围的专项资金,在清理过程中一律不予追加数额或延长安排年限。

(二)经清理认定符合《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编制*年省级财政收支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5号)规定的资金,予以保留;金额安排过大,年限过长的,其资金或安排年限相应压减。

(三)凡不符合粤府办〔*〕15号文件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凡涉及人大议案的项目,按程序报请批准。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清查摸底阶段

以省财政厅为主,通过财政内部清查,摸清现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布、规模、种类和结构。

1.拟定方案:由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的清理范围、时间安排、工作目标要求,研究制订工作步骤。

2.内部清查:省财政厅进行内部清查,摸清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年限、分配、管理办法及资金规模、种类、分布等情况,并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情况及下一阶段清理工作目标向省政府报告。

上述工作于*年4月10日前完成。

(二)分类清理阶段

由省有关部门对其经营范围内的专项资金进行自查,省财政厅根据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提出清理意见。

1.部门自查:省有关部门对各自经营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专项资金投入的绩效进行评价后,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报告和初步清理意见。

自评报告内容:

(1)项目概况: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依据、项目的基本性质、用途、主要内容、涉及范围等;

(2)项目预期债效目标:申报或安排项目时所确立的预期目标;

(3)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执行管理、资金落实、项目支出、财务管理以及项目完成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4)项目绩效自我评价:项目执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分析比较、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结果、项目经济、政治、社会效益和影响、对项目绩效实现程度的总结评价等。

2.重点抽查:对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要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对资金投入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专项资金撤销、归并及调整支出结构等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上述工作于*年5月31日前完成。

(三)整改总结阶段

1.实施整改: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的清理情况,草拟省级专项资金清理工作意见,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具体实施。此项工作于*年6月30日前完成。

2.完善资金管理:经清理同意保留的各专项资金,要进行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