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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方案

违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方案

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局**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按照**8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根据国家环保部、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8年环保专项行动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续督察,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对造纸行业,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限期整改;对重点流域、区域**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通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加强环境执法,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严格按照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措施,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续督察,巩固专项行动整治成果。

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5年以来国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今年4月对重点案件后续督察情况,重点检查**5年省环保局挂牌督办的仙村水泥企业群、新塘漂染企业群污染问题和**7年市环保局、监察局联合挂牌督办的广东澳联玻璃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环境整治情况。

2.**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结合我市今年6月保护西部水源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和8月河涌整治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的情况,重点检查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

3.**7年开展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7年环保专项行动中被取缔、关闭以及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8年第18号公告中应予淘汰落后造纸产能名单的造纸企业。

4.工业园区,特别是产业转移园区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限批区域的项目限批情况、园区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

5.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以及石油、化工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结合今年上半年以来开展的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和环境污染、辐射风险隐患排查等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的隐患排除情况、应急预案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6.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结合我市今年开展的“市长、区长、局长公开接访日”活动,重点检查**6年以来市领导批示及领导包案处理的重点信访案件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

7.市环保局将对专项整治落实情况及有关区、县级市环保挂牌督办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二)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专项检查,促进污染减排工作。

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设施建设,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努力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染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2.城镇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严厉查处未批先建、不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和垃圾渗透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已经封场的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和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订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3.火力发电厂专项检查。加大对火力发电厂脱硫设施、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对不正常使用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河、涌流域污染整治,改善局部水环境质量。

结合我市3月“整治违法建设、打击违法排污”环保专项行动、6月保护西部水源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和8月河涌整治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开展,继续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河、涌流域环境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进一步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隐患。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行为死灰复燃。加大对河、涌沿岸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的检查力度,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继续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清除各种威胁饮用水安全的隐患。

2.结合对重点河、涌流域**7年以来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的检查,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查处。

3.要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淘汰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

4.要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以及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无法治理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5.加强日常监管,防范污染事故发生。要制订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水源地水质受到污染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为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协调和领导,**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监察局、卫生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共同开展。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本行动的日常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加快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工程,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提出关闭、停业的处理意见,依法报请市政府决定。联合国资、经贸、卫生、安监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按照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信息,通报我市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的建设,牵头负责电力、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会同市经贸委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市经贸委:负责依法推进除电力、钢铁之外其他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会同市发改委实施电力、钢铁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组织、协调我市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清洁生产工艺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加强环境管理,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和限期治理、整改任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退二进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会同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排污企业实施挂牌督办,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环境违法违纪责任。

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开展环境安全的培训。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污染环境的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审批而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的,暂不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中含有须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手续方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年检时须提交有效的环保文件,否则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市环保局对环境违法企业进行监管。

市安监局: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工品生产、运输、存储企业的监督、执法,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会同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围绕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按照上述工作分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形成整治合力,并结合各自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特点,大力开展辖区内的各项环保专项行动,积极配合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的环保专项行动。

(二)完善各项制度。

1.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较大、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问题实施挂牌督办,落实责任、明确时限、跟踪督查,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3.对未能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环境违法严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的区域,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

4.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拓宽监督和社会舆论渠道,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公开污染整治情况,曝光违法排污企业,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加大监督力度。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对后续督察工作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等重点工作情况分期分批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市有关职能部门将组织对各区、县级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或本部门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各部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情况于9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9月至11月)。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照工作部署,继续对垃圾填埋场和火力发电厂(9月25日前),尾矿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11月10日前),造纸行业后续督察企业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9年1月5日前)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市环保局将根据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级市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11月10日前,将**8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局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