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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各项扑火准备,规划组织指挥程序,制定科学的扑救措施,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并指导各乡、镇、国营林场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搞好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或需要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指挥协调或经县政府授权,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与乡、镇、国营林场联合组织指挥的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1.4预案启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继续蔓延危险时,经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1.4.1.直接威胁乡、镇、村居民区以及重要设施安全。

1.4.2.可能发生严重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1.4.3.火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危及大面积的森林、风景名胜区。

1.4.4.需要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的其他情形。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林业局局长

总值班主任:县护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指挥中心值班电话:12119

指挥部成员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人武部、消防队、农办、教育局、团委、妇联、经委、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局、安监局、气象局、广电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金融、保险相关部门负责人。

2.2指挥部成员单位极其职责任务

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在确保城市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在扑火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理和火灾案件侦破。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安监局:及时开展相关渎职案件、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以及责任事故的认定工作。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扑火资金的筹集、落实和使用的指导、监管工作。

县民政局、县农办、县经委: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灾后重建和生活保障工作及扑火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

县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保障扑火物质和增援人员快速输送。

县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工作。

通讯单位:负责扑火通信联络保障工作。

县团委、妇联:负责森林消防宣传和灾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组织所属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森林火灾的新闻宣传工作。

金融保险:负责交办的相关工作。

3火灾扑救

3.l发现森林火灾,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扑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应向市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3.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项工作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武警消防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3.3扑火原则

3.3.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3.3.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3.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3.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应以林区半专业扑火队、县预备役部队、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及当地群众为主。

3.3.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3.4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3.5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3.6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县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请求上级医疗部门进行援助;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扑力量组织

4.1扑火力量的组成

各乡(镇)村社、应根据本地实际组建二支以上半专业扑火队;每队10-20人。山区的乡镇要以基干民兵、青壮年为主,组建义务扑火队或季节扑火队,每队20-30人。各半专业队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掌握。国有林场应组建半专业或突击队,各二支,每队由10-20人组成。公安消防部队,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积极投入扑火战斗,完成抢险救灾任务。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按指令支援友邻地区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4.2后备力量保障

(1)通讯联络。火场指挥人员应携带必要的指挥通讯设备(手机、对讲机),随时与县防火办、乡镇(场)的防火值班室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报告火情、扑救进展等情况,值班人员应同时做好值班记录。

(2)灭火器械。各乡镇、国营林场、旅游景点管理处应建立森林消防器材库,配足配好消防器械、劳保防护用品等。

(3)火场向导。要留有熟悉火场道路的向导人员,并在预定的接头路口等候单位支援的扑火队伍。

(4)扑火现场所需的食品和饮水由火场所在的乡镇、国有林场、旅游景点管理处、村负责供给,及时补充。

4.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在重点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各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4.4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4.5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县防火办建立森林防火专业扑火技术资料库,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4.6培训演练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5.后置处理

5.1火灾查处

(1)迹地调查。火灾发生后,由县防火办组织林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并在五天之内将调查报告送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火案处理。不够刑事处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片区林业站进行调查处理;森林火灾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查处工作由县森林公安和地方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处理结果应在结案的十五日内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6.预案管理

6.1本预案是指导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制定扑火预案的基本框架,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视情及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

6.2本预案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