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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方案

党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方案

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定编定岗的实施办法》(温委办〔*〕42号)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现就区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定编定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人员定编定岗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在搞好机构改革“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坚持干部四化方针,注重德才兼备,通过职位设置和人员定岗工作,优化人员结构,改善人员素质,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人员定编定岗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工作需要,就是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职位和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配备合适的人员任职,达到因职配人、人尽其才。群众参与,就是增强定岗工作的透明度,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公平、公正。采取不同方式让群众参与和监督定岗工作。综合考评,就是在配备人员时,公布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一定方式产生预选对象,干部人事部门进行综合考察,产生拟定岗人选。组织决定,就是对拟定岗人员,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任用程序,由各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依照规定任命。

二、定编定岗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合理设置职位。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设置要简便易行,科学合理,统一规范,并着重抓好以下环节:

1、分解职能,确定职位。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以工作性质、责任轻重、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为依据、调整和设置职位。不得自行提高规格、职级或改变名称、随意设置职位。职位名称要简明、规范,体现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2、制订职位说明书。按照职位的要求,修订或编制相应的职位说明书,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人员选配定岗的依据。为加快进度,各单位在操作时可先制订简便的职位必备资格条件,定岗实施后再详细制订职位说明书的其他内容。

3、核定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非领导职务的职数,设置非领导职位。在重新核定非领导职务职数时,要对现有的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情况对照原核定的限额进行核实,对擅自设置的,不予承认,并予清理。现有非领导职务职数超出新核定限额的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予以冲销。

(二)核定内设机构的编制。根据重新核定的部门编制数,在各内设机构职能分解和职位设置的同时,通盘考虑编制的分配,核定各科室的编制。

(三)合理配备人员。在人员配备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职位、职数配备各职务层次的干部,同时注意干部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性别结构,达到最佳组合。人员配备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按照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在严格考核“德、能、勤、绩”的基础上选配人员。

三、人员定岗的主要方法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干部“四化”方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工作。

(一)实行职务聘任与双向选择。区级机关各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均实行聘任制,聘任制和双向选择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的程序组织实施。

(二)轮岗与回避。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对在同一领导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从事人、财、物管理的,负责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配额审批的公务员,凡符合轮岗条件的,原则上都要进行轮岗。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对现有应回避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同时,要防止新的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现象的发生。

(三)国家公务员任命书的颁发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发国家公务员任命书的通知》(浙政办发〔1997〕290号)精神,认真做好国家公务员颁发任命书工作。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的人员定编定岗工作,由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切实做到任人唯贤,不徇私情,不封官许愿,不借机打击报复,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认真做细、做实工作。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各项纪律。这次定编定岗工作,是对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党性、党风和组织纪律、大局观念的一次实际考验。组织决定后,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安排,在规定的日期内到位。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仍无效果的,要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在人员调整过程中,要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严格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坚决防止影响机关形象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