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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意见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若干意见》(温委〔*〕36号)和省人事厅印发的《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行政区划调整后街道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分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退休或离岗退养。对街道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年底前,男满55周岁、干部身份的女满50周岁、工人身份的女满45周岁(财政拨款事业人员,女满47周岁)的工作人员,原则上要安排离岗退养;对*年底前达到上述年龄,如本人自愿的,也可以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在离岗退养期间,发给在职的基本工资和津贴,即:职务工资、新工资构成中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和地方岗位补贴、保留津贴及煤气误餐补贴(不发考勤考绩、目标考核奖)。医疗待遇与本单位在岗同类事业人员一视同仁,并按规定调整工资和交纳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二、鼓励辞职自谋职业。凡自愿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后,由单位一次性发给辞职补贴费。其标准为:本人3年的基本工资加上按工龄每满一年发1个月基本工资计算。

对已停薪留职的人员,一律要予以办理辞职手续,由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做好工作;拒不办理的,不得享受在岗或待聘人员的一切待遇,直至予以辞退。

各街道定编定岗后,除分流人员之外,凡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在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确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实行双向选择,聘用上岗,并签订聘用合同。对超编落聘人员由街道动员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辞职手续或自行调离单位,超过期限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三、认真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各街道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可根据社区居委会调整人员结构的需要,在分流人员中选拔具有一定社区实践工作经验、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员,将其聘用到社区居委会管理办公室工作,享受社

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服务功

能,积极举办社区服务事业和社会中介机构,优先聘用分流人员,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时,加强纪律教育,对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经教育不改的,予以按辞退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再享受分流人员政策待遇。

四、街道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确定后,自收自支事业人员性质不变。但考虑企业管理费停收、行政区域调整等因素,*年度由区财政安排一次性补助资金300万元,根据各街道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各街道预算外收入集中20%作为预算外资金预备金,统筹使用。

从年开始,在街道建立税收增收激励机制,对超过基数的增收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街道办事处,作为补充街道管理费用。

五、街道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人员分流问题按已出台的《区级党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若干意见》(鹿委办〔*〕4号文件)执行。

六、乡(镇)、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