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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依法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分级负责的原则。在中央和省、市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制定和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

——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军民结合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充分依靠地方武装、武警和民兵,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和志愿者队伍参与。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县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县外其他地区,但对我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4.2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组织、管理全县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

1.4.3本预案是全县各乡镇、各部门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编制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预案,根据各地实际编制和修订乡镇应急预案。

1.5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和类别

1.5.1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县或者某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5.2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

根据我县实际,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水库堤坝险情,暴雨、冰雹、雷击、雪凌、霜冻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伤亡事故,重特大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事故,以及重大电力、通讯和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伤寒、O157、SARS、群体性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病,传染病菌种、毒种放射源丢失,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金融行业突发事件,冲击县、乡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非法集会、集体静坐、请愿和游行示威等。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杀人、爆炸、放火、抢劫,走私、诈骗、偷渡,攻击和破坏公共计算机网络、通讯传输系统、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等特别严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指县内发生的涉及外国在巧人员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指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我县境内实施恐怖袭击,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我县社会秩序及公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1.6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事态发展趋势及应急方式,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为:

(1)一般(Ⅳ级),指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2)较大(Ⅲ级),指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Ⅱ级),指在一个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一个乡镇以上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4)特别重大(Ⅰ级),指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在专项预案或其他文件中具体规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机构

成立*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作为我县常设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是: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县政府领导按分工负责原则,担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处理具体事务。应急委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职务的人员顶替,不再另行发文。

县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县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各乡镇、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承担国家、省、市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2指挥机构

县应急委领导县级各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开展应急指挥工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等作为县应急委处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由县应急委和相关部门负责。

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负责全县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应急委报告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工作,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日常工作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负责办理县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具体工作由总值班室承担。

县应急办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主任兼任。

县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指导、督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乡级总体应急预案,协调全县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县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指导、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县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专家咨询机构

县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级别判定和预案启动及应急结束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县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2组织体系及运转程序

2.2.1县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直接指挥、协调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2.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2.3各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2.2.4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分别由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承担,一旦宣布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自动生效。

2.2.5自然灾害由县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地震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事故灾难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局、建设局、经贸局、环保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社会安全事件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2.2.6突发公共事件时,乡镇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应立即向本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应急委报告。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应急办应提请县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专项预案。县应急委作出启动预案的决定后,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指挥部可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派遣专家咨询组、若干工作组和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作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2.3联动机制

县应急办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中央、省、市属驻巧单位和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信息报送与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信息监测系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日常监测和初步研判,及时、客观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分析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1.2预测信息确定后,应按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应急办在接到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后,应立即予以复查、核实,对可能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向县应急委报告,同时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判。

3.2信息报告

3.2.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府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工作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3.2.2各乡镇、部门值班机构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执行。

(1)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县应急办和县级有关部门,县应急办接报后2小时内向县应急委报告。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县应急办和县级有关部门,县应急办和县级有关部门视突发公共事件轻重程度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上报县应急委,经县应急委同意后上报市应急办和市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县应急办接到报告后,根据本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在1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应急委,并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市应急办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4)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县应急办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县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并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

3.2.4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存在的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3.2.5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3.2.6如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报告。

3.2.7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应坚持重大信息即发即报制度,并可视情况或按上级要求执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因上述行为导致对处置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查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8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预警

3.3.1依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发生地域的不同,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事件涉及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为预警的第一响应队伍。各响应乡镇、部门应将预警的基本情况、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采取的措施等信息迅速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提供持续信息支持和保障,做好接警、处警各项准备工作。

3.3.2县人民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预警信息。

3.3.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级别分为3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和橙色表示,蓝色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黄色代表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橙色代表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

(1)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并实地了解情况后,报请县应急办同意后,蓝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市应急办同意后,黄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

(3)县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并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对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由县应急委报请市应急委同意后,由市应急办红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3.3.4预警信息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3.5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1依托110系统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中心,改造、整合现有110、120、122、119、防洪、防震等公共事业接处警指挥调度系统,建立全县统一指挥协调的应急处置平台。110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报警电话。

3.4.2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的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讯网络、防空警报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3新闻、通讯、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县应急办要求向社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负责

县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县应急委接报告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3)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县应急委接报后迅速启动县级预案进行处理,并向市政府请求援助、支持。

(4)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县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县应急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动用全县力量,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处置,同时迅速报请市应急委启动市级预案,加强处置力度。

4.2先期处置

4.2.1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4.2.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如下必要的应急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向有可能波及或受到影响的其他乡镇通报情况;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2.3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县应急办和县级有关部门报告。

4.2.4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达到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县级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和协助。

4.3扩大应急

4.3.l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对达到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县应急办详细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3.2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县应急办报请县应急委决定启动专项预案或本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专项预案或本预案启动后,预案中规定的处置机制自动生效,县应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应迅速就位。县应急委和县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抽调人员到县应急办集中办公。

(2)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示,责成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人武部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县应急委副主任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请县应急委主任到现场指挥。

(7)向县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周边县、区通报情况。

(8)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领导的指示,及时将有关领导的指示传达到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4.3.3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县应急委发出指令,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县应急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集全县力量,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处置。同时,报请市应急办启动市级预案进行处置。

4.4现场指挥

4.4.1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县应急办和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4.2县应急委和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l)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4.3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人武、武警部队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农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教育、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安置措施,领取和发放生活必需品,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改、经贸、财政、民政、粮食、供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及保障供电畅通等。

(8)应急通信组:由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县电视台和记者站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有关领导适时向媒体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工作组:临时组建,负责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各工作组之间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其协作关系如下:

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交通管制组—治安警戒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生活保障组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生活保障组应急通信组—综合信息组

社会动员组—新闻报道组新闻报道组—涉外工作组

4.4.4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4.4.5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专家咨询委员会或现场成立的专家组要迅速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县应急委、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新闻报道

4.5.1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规定,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4.5.2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4.5.3发生一般(Ⅵ级)、较大(Ⅲ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市人民政府新闻部门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4.5.4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4.5.5新闻会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或损失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

4.6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宣布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应急结束的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1)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3)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受灾人员安置及转移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4)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积极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5.2社会救助

5.2.1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受灾群众救济经费由事发地乡(镇)财政安排,县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和省财政补助。

5.2.2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鼓励并支持社会公益组织、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救助捐赠工作机构、工作网点和仓储设施,接受各种社会捐赠。

5.2.3救济救助款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开发放的原则。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灾后生活、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以及灾后重建。对灾款灾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不得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5.3保险

保险公司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对拒不履行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任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4调查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要及时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办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6保障措施

6.1电力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县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县的供电体系和网络体系,维护管理好供电设施、通信设备和线路,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现场的供电保障和通信保障方案。

6.2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调查、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确定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3应急队伍保障

由县公安局、地震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负责配合。充分依靠人武、武警和民兵,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制定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6.4交通运输保障

由县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动态数据库,确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应急期间调用或征用交通运输工具等制度,制定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道路设施受损的抢修保通等保障措施。应急期间,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6.5医疗卫生保障

由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建立动态数据库,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动方案,认真研究、整合资源,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

6.6治安保障

由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调集、布控方案、值班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加强社会面控制,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周围区域开展治安巡逻防范。配合交通、卫生、电力、邮电等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周边地区及重要场所、设施和目标采取严密的警卫措施,严防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乘机捣乱破坏,及时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

6.7物资保障

由县发改局、经贸局、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制定物资调拨、紧急配送和组织生产方案、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方案,建立县、乡物资储备库,加强物资储备,确保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8经费保障

由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要确定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日常经费保障措施。

6.9保险保障

由保险公司牵头,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

6.10社会动员保障

由县、乡政府牵头,充分发挥我县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范围、程序,制定相关的保障措施。

6.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县发改局、建设局等部门负责牵头,规划和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城市可将场所的建设与公园、广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12技术储备保障

由县科技局负责牵头,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支持和服务。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7.2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乡镇、各部门参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7.3演习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演习场所、范围、要求、组织等内容应在演习演练前30天报县应急办和市应急办备案。

8奖惩

8.1表彰奖励

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2责任追究

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