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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方案

治理商业贿赂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9号)和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一方面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要通过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经营思想上的偏差和监管不严的问题,也有法制不健全、惩治不力的问题,还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存在的弊端等。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二)、统筹谋划,有序推进。要精心组织,通盘考虑,既要立足当前,认真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三)、明确重点,注重实效。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把握政策,维护大局。治理商业贿赂,要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往来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

三、实施步骤

全市*年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4月1日至4月20日)。4月上旬,召开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大会,市委、市政府领导做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各级政府和市直单位要结合实际,召开有关会议进行再动员。同时,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中央和省治理商业贿赂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决议、决定,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积极营造反对商业贿赂和守法、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二)自查自纠(4月20日至10月20日)。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用6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突出抓好五个环节:一是要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弄清本地本行业中的一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二是要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对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一一进行查找,尤其要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三是要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要注意把握政策和讲究策略,原则上自查从轻、被查从严,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讲清、认识错误、自我改正、积极退款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或处罚;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或我行我素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四是要切实抓好整改,各地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加以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五是要强化监管。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要加强对行业内经营组织的引导和约束,加大对不当竞争、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监管实效。依法规范资质审批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完善监管规章,加大合规性检查力度。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坚决废止设置行政壁垒、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加强对出资单位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

(三)查处案件(10月20日至11月20日)。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贯穿专项工作的始终。要组织力量排查线索,认真对待在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和工商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要设立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要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予以奖励。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惩一儆百;要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四)巩固提高(11月20日至12月底)。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前一段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步转入正常工作提出要求;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不断深化改革、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加大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力度,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职责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市直有关主管(监管)部门和单位所承担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分工如下:

市人大法制室:监督反商业贿赂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法院:运用法律,组织力量,加快对商业贿赂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检察院:查处发生在商业贿赂领域中的失职渎职案件,对商业贿赂案件提起诉讼,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侦查涉嫌商业贿赂的案件,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重点治理政府采购、社会中介组织、会计管理、资金拨付等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的监督检查,完善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市国土资源局:重点治理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审批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的监督检查,完善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市建委:重点治理建设工程领域、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的监督检查,完善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市交通局:重点治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运输市场和其他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的监督检查,完善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市信息办:重点治理信息产业领域通信工程及其他项目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的监督检查,完善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市商务局:重点治理商品(服务)购销环节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的监督检查,完善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市卫生局:重点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特别是药品、器械购销中的回扣、开单提成等问题,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改革,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的监督检查,完善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市审计局:负责涉嫌商业贿赂案件的审计工作,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的监督检查,完善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市国资委:重点治理产权交易、技改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商品销售等环节和省属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的监督检查,完善省属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市工商局:重点治理发生在市场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发生在市场交易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的监督检查,完善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药品生产经营的审批、认证、抽(检)验、稽查为治理重点,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促进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水平的提高,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的监督检查,完善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市法制办:研究起草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制度,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的监督检查。

*河银监局:重点治理金融系统的商业贿赂行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协调机制,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的监督检查,完善金融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市房管局:重点治理房产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的监督检查,完善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除上述重点部门和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要求,对主管(监管)的行业、领域和单位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进行治理。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治理的重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五、工作要求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正确认识,高度重视。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商业贿赂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治理商业贿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解决我市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牢牢把握和切实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成立河南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省纪委牵头,省人大法制室、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口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郑州电监办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李克任组长。领导小组在省纪委监察厅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各级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

(三)明确职责,形成合力。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对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要定期向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行业自查自纠、查处治理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

(四)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建立统一的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企业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购销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树立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企业要坚持依法经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五)深化改革,治本抓源。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力度。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推进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和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推进电信、电力等行业改革,改善资本结构。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试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

(六)深入调研,实施指导。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分析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注意总结推广和借鉴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本实施方案的落实。要及时将本地本部门的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告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好的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以信息的形式及时上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