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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违法排污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整治违法排污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4月28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恩施州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把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推动落实国务院《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努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突出问题,努力遏制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一)继续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整治工作。对乡镇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进行检查。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技术规范》(*——2007)的要求,在2007年7月底前指导乡镇划定、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向社会公布。对县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每月监测一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开展以排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为目的的整治工作,坚决取缔违法排污口和清理违法建设项目,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对已取缔的直接排污口,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饮用水源地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深入开展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活动。对违法排污企业要查清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加大处罚力度,对污染大、能耗高的违法排污企业该停产的停产治理,该关闭的坚决依法关闭,对重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对重点排污企业符合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条件的要督促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有效监管,并定期向社全公布排污信息。

通过对排污企业排污总量的清查,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足额征收排污费,坚决纠正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三)进一步清理*年以来建设项目。根据审批权限,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建设项目进行查处;对未经组织“三同时”验收而竣工投产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处罚,并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罚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渎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按照省政府要求抓好两大专项治理。一是由县发改局牵头对小水泥进行专项治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水泥行业专项治理方案,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确保达到省、州专项治理要求。二是由县建设局牵头对城市污水进行专项治理,尽快启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2008年底前达到0.8元/吨。

(五)努力完成州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不折不扣的完成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的减排目标,即到2010年COD控制在2800吨内;SO2控制在4500吨内。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务院召开的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州人民政府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安排,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全面开展整治工作。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并在环保局设立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协调和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实行严格的环保准入制度。严把准入关,实行“五不批”制度,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批;列入国务院和省政府清理整顿范围规定的项目不批;不符合旅游核心景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批;对水利水电开发项目未作流域规划环评的不批;凡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耗能、高污染,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不批。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协同作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的,对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环保法规和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向社会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和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广泛发动,营造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部门职责与任务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负责挂牌督办企业的整治和对整治重点进行检查与督办;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信息宣传、资料收集整理与上报。

发改部门:要按照“十一五”规划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加大对小水泥企业整治力度,对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和审批立项;重点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和饮水不安全问题。

监察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要重点查办环境违法案件,依纪严肃处理违反环保法规的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因渎职导致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挂牌督办问题迟迟不能落实到位的,要下达《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

司法部门:要将环保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已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要定期复查,发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批文的企业和个体餐饮业、歌舞厅、宾馆、加工业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年检;对国家禁止建设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属于严重污染被列入《产业结构指导目录》(淘汰类)的项目一律不予登记。

安监部门:要深化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安全保障条件差,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涉危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实施停产整治。

商务及电力部门:要切实履行电力监管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配合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监督供电企业执行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要按照“十一五”规划清理优惠电价,落实差别电价政策,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发展。

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通报,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保问题的工作格局。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细化实施办法,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清理登记造册阶段(7月10日前)。调查摸清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清理,逐一登记造册,对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立挂牌督办名单。

(三)全面整治阶段(9月30日前)。对清查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重点污染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整改,落实长效机制,确立的挂牌督办案件整改到位,要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四)总结阶段(11月30日前)。认真检查和总结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11月10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